数字经济背景下常设机构原则的发展与适用-从日本地方法院一项判决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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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数字经济与税制改革

继续教育-数字经济与税制改革

数字经济与税制改革课程前言1、现行的税制是依托于工业社会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数字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整个价值链条的创造过程、价值的分配过程以及基于国界的整个生产的布局。

2、数字经济对税制本身有冲击,税制的调整或者税制本身针对数字经济的调整和完善也会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或者阻碍的作用。

3、数字经济最早可以追溯到互联网兴起之后产生的一些新兴的业态和经济模式。

在美国提出的“新经济”实际上就包含了现行数字经济几乎所有的重要的要素。

4、面对新兴的萌芽的数字经济模式,最早的税收的原则被称为中性的原则,即传统的税制适用于新经济的模式,不对新经济单独设置一套税制模式。

5、数字经济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越来越体现出对传统经济模式的改造,它的范围的扩大对传统经济的渗透和改造,使得传统税制与新的基于数字的经济发展模式越来越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所以就面临着数字经济对传统税制的冲击,传统税制就要做新的调整。

6、OECD国家在2013年7月份制定了一个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项目(俗称BE PS项目) ,这个项目在2015年公布的第一个行动计划的标题就是《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7、2008年,中国的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只有1.1%。

8、2014年,中国的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已经超过了10%。

一、数字经济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OECD《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数字经济产生的两大类问题:(1)传统的所得税的问题(2)对增值税和流转税的影响1、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很多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不同国家税制的差异,尤其是通过远程的服务提供和价值链的分割带来的机会去实现转让定价, 比如跨国境的服务的提供。

2、在全球的价值链创造过程中,基于专利技术的价值越来越高,很多跨国公司会把专利技术授权给一个在低税国家的子公司。

全球大量的特许权、专利技术所缴纳的费用汇集在低税率国家,这会产生非常显著的避税效应,影响到真正的价值创造地国家税收的收入。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是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是一种独立的部门法,它对经济法学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讨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定义和具体内容的建构,学者们都有自己独到的理论观点,这就造成了许多不同意见的产生[1]。

一般而言,一个法系的基本原则是:法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时,所表现出的最根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其所包含的各个部门法或分支机构的共同需求。

从法的范围来看,法的基本原理是指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整体指导思想和起点,是法系统的神经中枢。

经济法是法的一部分,其必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制度中是高于其上的[2]。

同时,作为法的一个分支,经济法也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对经济法的本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原则的内涵和功能已基本形成共识,是认识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基于此,本文将以数字经济时代为背景,充分了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并以此为支撑,实现经济法原则的应用实践。

一、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一)经济法原则得以运用的理由经济法原则对具体经济法规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对其起到积极作用。

经济法原则不是由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本身,也不是它自身所具有的行为准则的正当性的价值。

比方说,不在公共场所抽烟的规定是对公共场所抽烟行为的直接约束,但是,这种不在公共场所抽烟的规定价值并不能说明相关的法律原理。

其原因是,可以引导实施相关的禁止吸烟的法规,以便对公众事务进行规范,并产生一定的益处[3]。

经济法原理并没有直接规范特定的事实行为,但是通过指导特定的经济法规则来处理交易,可以在经济法律上获得利益和价值。

但在经济法上,这一时期的行为主体是政府等介入和干预市场的主体。

经济法原则能够处理数字经济中的情景。

数字时代背景下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与应对

数字时代背景下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与应对

数字时代背景下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与应对作者:任俊男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25期国际税法是国际秩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商业模式给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带来了挑战。

非居民公司可以使用数字信息技术实现远程在线交易,而无需在原产国建立任何实体场所,有效规避现行以固定营业场所作为判定标准的常设机构原则。

在明晰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原则冲击的背景下,根据现行常设机构原则,中国应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尽快采取适应当下国际税收征管体系的改革措施。

一、数字经济简介信息和通讯技术(简称ICT)的革新造成了商业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的改变,产生了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问题。

欧盟专家小组将数字经济定义为:“由于ICT的不断变化和数字经济在整个经济的快速扩散,使定义是什么构成了数字经济存在一定难度。

”经合组织(以下简称OECD)在报告中指出:“数字经济可以被定义为聚焦于数字技术市场的涵盖型术语,它包括通过电子商务所进行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交易”。

同时认为:“数字经济是ICT的转化结果” 。

2014年,OECD发布的《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以下简称《数字经济报告》)认为,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包括电子商务、应用商店(即App Store )、云计算、在线支付等等。

数字经济包括以下主要特征:其一,数字经济是高度数据化的。

数字经济带来的一个根本性转变为企业资产形态的改变。

传统企业资产形态主要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扩大。

在数据时代,企业越来越依赖数据,数据作为企业的主要资产形态成为整个数字经济的生命线。

其二,数字经济是多重移动化的。

与其他无形资产类似,数据的收集、分析加工以及应用等环节通常彼此分离,企业可以根据战略安排在全球部署和组织各项业务职能。

其三,数字经济是相互交互化的。

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不再被动地接受或消费产品或服务,而是通过向企业提供数据直接构成价值创造的的重要环节和来源,间接的为产品或服务提供价值。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数字经济是指通过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进行生产、流通、消费和管理的经济活动。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常设机构也应运而生。

这些机构在数字经济环境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促进了数字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数字经济的特殊性,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也需要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常设机构应具备哪些特点呢?在传统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通常以实体的形式存在,例如办公场所、员工人数等。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可能以虚拟的形式存在,例如互联网平台、虚拟办公室等。

认定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常设机构需要考虑到其虚拟性和灵活性。

常设机构所服务的对象也可能是全球范围内的用户,而不局限于地域范围。

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需要适应数字经济环境的特点,充分考虑到其虚拟性、全球性和灵活性。

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如何应对未来发展呢?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常设机构可能会呈现出更多的多样性和变化性,其业务活动可能会更加全球化和虚拟化,因此其认定标准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常设机构可能受到更多的国际税收和公司法律等方面的挑战,其认定标准需要不断升级和适应。

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常设机构需要更多的国际合作和法律保障,其认定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到国际性和公平性。

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需要具有前瞻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到其虚拟性、全球性和灵活性,具有全面性、灵活性和适用性,具备全球视野、法律意识和多样性,具有前瞻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如此,才能促进数字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快推进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带来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带来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百科教研87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带来的挑战及应对措施★唐晓莲常设机构一词运用于税法,主要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的数字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

数字经济催生了跨国企业的商业运营模式变革。

这些变革加重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问题。

有效应对该问题,需要通过对常设机构认定政策进行改革。

本文首先阐明数字经济的特征,然后介绍数字经济对传统常设机构的认定带来的挑战,最后提出应对策略。

一、引言数字经济是以信息和通讯技术为依托的多种商业模式共存、价值创造模式多元的混合经济。

该经济带来了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为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激进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新途径。

从另一个角度讲,数字经济的发展也侵蚀了各国的税基,加重了其财政危机。

因此,国际社会对于改革现行国际税收秩序以应对挑战已达成共识,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政策进行改革。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1、数据作为企业主要资产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生产主要依靠数据并以数据作为企业主要资产。

它带来的一个根本性转变即为企业资产形态的改变,早期的企业资产形态主要为有形资产,后来过渡到先进技术等无形资产,在当前的数据时代,企业越来越多地依赖数据,数据作为企业的主要资产形态。

2、经济具有多重可移动性包括资产可移动性,用户可移动性和业务功能的可移动性。

与其他无形资产类似,数据的收集、分析加工以及应用等环节通常彼此分离,并可以移动。

在数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中,居住在某国的消费者可以在任意地方购买产品或服务,然后到其他任意地方去使用或消费。

业务功能的可移动性则是指由于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提供的便利,企业可以基于自身的战略安排在全球范围内布局和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功能。

3、企业价值链管理更加灵活和复杂价值链是企业运营与税收筹划高度融合的一种管理模式,它最大的特点在于税务安排不再只是为了税务合规而实施的一种被动反应,而是整体企业运营模式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常设机构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首先介绍了数字经济的背景和研究意义,探讨了数字经济发展与常设机构需求之间的关系。

然后详细阐述了常设机构的定义、特征以及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认定标准,包括其分类和运行模式。

接着论述了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重要性,分析了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与展望。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作用与意义,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环境、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分类、运行模式、重要性、发展趋势、建议、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数字经济是指以信息技术和数字化生产、流通、销售和管理为核心的经济形态,是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变得尤为重要。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实际经营地点或实际管理地点的机构,通常是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或管理事务而设立的机构。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以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发展需要。

对于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对于企业的国际业务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也会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针对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与展望,以促进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规范发展。

1.2 研究意义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研究对于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数字化企业和机构不断涌现,如何准确识别和界定常设机构,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常设机构在数字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直接影响到其业务运营和合规性管理。

对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提升数字经济的法治化水平,促进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字经济依托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等现代工具以及智能终端设备和高速网络,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而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也随之不同。

本文将为您介绍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一、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定义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是指面向数字经济运作和信息化发展,实现产业聚集、技术创新、贸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和行业自律等功能,由政府、企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成的一种公益性组织形态。

二、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1. 服务对象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需要服务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等特点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

针对具备这些特点的单位提供符合其本需求的服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及推广。

2. 组织形态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组织形态主要包括非营利性组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科研院所等,这些组织形态都应该具备较高组织实力和影响力,同时也要能够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3. 构成成员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成员应该具备运营数字经济所必需的能力和资源,主要包括数字经济领域的专家学者、数字经济企业、数字经济环节提供商、政府部门等相关利益相关者。

构成成员的具体选择要根据构建数字经济环境和现况的特点来选择。

4. 服务内容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主要服务内容应包括企业创新支持、技术架构优化、行业生态建设、政府政策倡导、人才培养等方面。

5. 服务模式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服务模式应该以产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主要载体,利用互联网等工具整合数字经济环节的各个方面,提供一站式的服务方案,同时,在服务的过程中要体现大数据分析等技术。

6. 责任分担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责任也显得十分重要。

在具体服务对象的过程中,常设机构要遵循法律法规,维护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需要对其所推出的服务方案及其后果进行跟踪评估。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因此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地区设立并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机构,涉及到税收、社保、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本文将围绕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做出探讨。

一、依法设立并完成工商注册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首先是依法设立并完成工商注册。

即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并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只有完成工商注册的企业,才能在税收、社保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和服务。

此外,工商登记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可虚报、隐瞒等行为,否则将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还需要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独立法人资格是指一种财产权利身份,是企业等法人组织行使法人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只有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够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行使和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同时也能够享有法人独立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三、具有实际经营场所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还需要企业具有实际经营场所。

实际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生产、经营的场所,每个场所都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如办公室、生产车间、仓库、销售网点等。

企业需要对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真实、准确的资料报备和登记备案,以保证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如果企业没有实际经营场所,或者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将会影响企业的税收申报、社保缴纳等方面的服务和政策。

四、具有合法的经济活动和收益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还需要企业具有合法的经济活动和收益。

企业的经济活动和收益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如企业的商品和服务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广告宣传需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企业的收益需要合法、透明,不得存在偷税漏税、虚假交易等行为。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常设机构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认定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主要探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定义、特点和认定标准,并分析影响因素。

常设机构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未来的发展方向需更加关注数字化、智能化和创新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作用和价值,为相关机构和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提供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数字经济、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影响因素、重要性、发展方向、环境特点、数字化、创新、经济转型、标准化、管控、合规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数字经济是指一种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进行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的模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引擎。

在数字经济时代,各种新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涌现,给传统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和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常设机构的角色和功能也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

常设机构作为经济体制中的基本单位和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传统的常设机构面临着多方面的变化和调整,其认定标准也需要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深入研究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对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特点和认定标准,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数字经济作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

在这个数字化浪潮下,企业和机构逐渐意识到了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重要性。

本篇文章旨在探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数字化转型,提升竞争力。

研究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通过明确常设机构的定义和特点,有助于企业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效益。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常设机构在企业运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首先定义了常设机构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特点。

接着强调了认定标准的重要性,并详细介绍了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验证了认定标准的实用性。

在强调了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未来发展方向。

总结了文章的主要内容,强调了认定标准对于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性,同时为企业建立合理的常设机构提供了指导。

本文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关键词】数字经济、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定义、特点、重要性、案例分析、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数字化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新引擎。

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也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也改变了传统经济观念和商业格局。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传统的经济活动正在向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正在成为新的增长点和动力源。

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贯穿了各个行业和领域,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商业模式和经济结构,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1.2 常设机构的重要性常设机构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商业模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跨境电商、数字化服务等新型业态不断涌现。

在这种背景下,常设机构作为跨境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促进经济合作、开展合法商业活动、确保税收征管等重要职责。

常设机构的存在不仅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数字经济是指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将传统实体经济与互联网经济融合的经济形态。

数字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组织形态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新型组织形态和经营模式层出不穷,这给数字经济中的常设机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常设机构认定的核心是确定税收的征收对象,其标准应以数字经济的特性和本质为基础,具体如下:一、实体存在数字经济是基于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新型经济形态,经营主体的实体存在是常设机构认定的前提条件。

因此,认定常设机构应根据经营主体的实体存在,即在某一区域内拥有实际的物理存在和运营能力。

二、经营周期数字经济的经营周期相对较短,流量、热度等指标变化迅速,因此认定常设机构的时效性要求高。

经营周期短、业务量大且规模迅速扩大的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常设机构认定;否则,将存在征税漏洞和税款逃避的风险。

三、经营规模数字经济中,经营主体的业务规模往往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常设机构认定在进行时应关注企业规模。

企业业务规模较大,则需按实际业务规模适用税收政策;相反,若企业规模较小,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实际性进行适当的减免。

四、业务特性数字经济中的企业业务多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不同于传统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

常设机构的认定应结合企业的业务性质和运营模式,根据其取得收入的方式和经济效益,对其应纳税的门槛、征收的税率等进行科学合理的标准确定。

五、社会责任数字经济中的企业更加强调社会责任和公益性,应当注重社会效益的综合考核,特别是对于满足政府规定的公益性要求等情况,应当给予税收优惠的支持。

总之,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虑经营主体的实体存在、经营周期、规模、业务特性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认定标准。

同时,税务部门还可结合互联网技术,建立数字经济的企业信息库,加强企业管理和征收管理,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在数字经济下的挑战及应对

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在数字经济下的挑战及应对

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在数字经济下的挑战及应对在国际税收体系中,常设机构原则在国与国之间起着分配税收管辖权的重要作用,是所得来源国就非居民企业在本国取得的营业利润征税的前提条件。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一套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协定范本为核心的常设机构体系。

然而,数字经济的崛起让常设机构原则遭遇到巨大的考验和挑战。

各种新科技和商业模式的迅速发展,使得更多的交易直接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非居民企业无需在来源国建立“实体存在”的营业场所。

同时,原先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如今也成为了企业的核心业务,不应再将其划分为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况。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常设机构原则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因此常设机构原则在数字经济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不仅可能使其无法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而且更有可能成为助长跨国企业恶意逃税的温床。

是故,如何改进和适用常设机构原则,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环境是当前国际税收领域需要密切关注的重要课题。

针对这一问题,许多理论界的专家在本世纪初就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和方案,包括修改OECD范本中对常设机构的界定、设定虚拟常设机构、征收比特税、征收预提税等。

这些方案有的比较保守、有的完全颠覆了现有的规则。

在OECD于2015年发布的《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最终报告中,也围绕着上面的四种方案给出了一些更为具体的应对方案。

但BEPS行动计划建议的做法还是在当前的背景下,保持现有常设机构原则,并对其不断进行补充修订。

BEPS行动计划得到了世界各国的积极回应,目前欧盟、印度等国已经着手进行立法工作,很快将会出台相关的法规。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更应以落实BEPS行动计划成果为契机,争取尽早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案,在保证世界税收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在具体行动上,首先需要统一常设机构在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中的定义;其次是要寻求双边或多边合作以及积极参加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最后需要构建出一套新的方案。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下转129页)摘要: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的场所,是衡量非居民企业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经济关联度的一个指标,是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关键,税收协定中各个缔约国都通过常设机构来确定自己国家的课税权。

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在的交易模式和企业活动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存在漏洞。

本文从数字经济和常设机构的特点入手,结合OECD 范本探究了关于改进常设机构原则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常设机构;OECD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收入来源国基于属地原则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征收所得税时,非居民企业需要在该国构成常设机构,且有利润能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所以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各国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关键,能够维护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常设机构的分类并无统一的标准,在分类时具有主观能动性,常设机构可以以人或者物的因素进行分类,按照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可以分为一般常设机构、工程型、劳务型和代理型。

场所型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中最为常见,是跨国交易中的主要纳税人。

但是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背景下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企业经营活动不再受限于固定的地点、活动场所,大量交易通过网络达成,这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提出了很大挑战。

我们对新时代的商业活动特征还缺乏深入研究,也尚未形成完备科学的课税标准来适用数字经济中快速变化的商业活动类型,所以使现有的常设机构能够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变化是重要的课题。

二、数字经济对传统商业模式下常设机构的冲击(一)常设机构的固定场所并非经济活动的主要连接形式过去跨国企业往往会在来源地设立厂房、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等来进行业务活动,但是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多是通过互联网与外国的客户直接进行交流,其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固定营业场所或物理存在不再是企业进行对外销售等的必然要求。

所以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常设机构可以脱离物理存在,使跨国企业能够通过不存在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获得巨额利润。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传统行业正在被新兴的数字经济所取代,数字化和智能化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也需要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设有一定时间和一定物质资源的机构,用于经营业务,包括办事处、分支机构、联络处等。

在传统的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主要依据企业在某一地点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管理权力和从事商业活动等。

在数字经济的环境下,企业的跨境经营已经不再依赖于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人员,而是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进行交易和经营活动。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1. 经济活动的实质2. 管理权力和决策权数字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权往往分散在全球各地,而不再集中在固定的办公场所。

在认定常设机构时,需要更加注重企业在某一地点是否具有管理权力和决策权。

如果企业在某一地点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并能够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即使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也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3. 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企业进行跨境经营的重要手段,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

在认定常设机构时,需要考虑企业是否通过数字化技术在某一地点进行经营活动。

如果企业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在某一地点进行持续的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取利润,即使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也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4. 风险和责任的承担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经济是未来经济的主要增长点,是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如果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不能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将会对跨境经营和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进行常设机构的认定,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2. 维护税收和贸易的公平性跨境经营和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数字经济的特点,企业在某一地点进行经营活动时并不一定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这给税收征管和贸易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的进步和创新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公司和企业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公司和企业需要依托常设机构进行日常经营和管理。

因此,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常设机构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实际运营的办公地点,并在该地区从事业务活动,且其运营需要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

常设机构的认定是跨国公司营业税基础计算、外汇管理、税收监管等重要环节的关键,同时也是国际税收规则和税基分配的重要因素。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需要依据实体经济特征和数字经济特点相结合。

实体经济特征实体经济是传统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化的基础和前提。

在实体经济中,公司和企业设立常设机构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重要的识别标准是同一公司、同一人控制下,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设有实际的经营场所、进行实质性经济活动并具有稳定性。

因此,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应该基于实体经济特征,即需要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实体机构,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常开展实质性的经济活动,并从中获得实质性的经济收益。

数字经济特点相比于传统经济,数字经济具有更强的高度数字化特点。

数字经济环境下,公司和企业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优秀科技手段和新技术创新带来的全新机遇。

数字经济的全球化和普及性,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的成本和门槛也大幅降低。

因此,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需要以数字经济特点为依托,关注企业在跨境业务中的实际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虑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特点。

常设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实体机构、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常开展实质性的经济活动,并从中获得实质性的经济收益。

2.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与其母公司业务有实质性联系,并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管理和控制。

3.企业在跨境业务中的税收低于其应承担的税负,符合相关税收规则。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是指在数字经济时代,对于企业在境外设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在传统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主要以实体经济为基础,但是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由于虚拟经济、云计算、数字化服务等新兴业态的出现,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本文将从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的概念、原则、具体标准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一、概念常设机构是一种国际税收概念,是指一个国家内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另一个国家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与之类似的实体。

常设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均是由各国政府的税务管理机构或者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进行管理的,而不同的国家对于常设机构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也各有差异。

在数字经济发展的今天,虚拟经济、云计算、数字化服务等新兴业态的出现给常设机构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常设机构的认定原则常设机构的认定原则主要包括实质经济关系原则、常住地原则、开发国家原则等。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这些认定原则仍然适用,但是又需要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1. 实质经济关系原则实质经济关系原则是指对于一个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另一个国家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与之类似的实体,应当从其实质经济活动的角度予以认定。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随着虚拟经济、云计算、数字化服务等新兴业态的出现,常设机构的实质经济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因此需要对实质经济关系原则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三、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进行调整和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跨境数据流量随着虚拟经济、云计算、数字化服务等新兴业态的出现,企业在跨境数据流量上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特点。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可以根据企业在另一个国家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与之类似的实体所涉及的跨境数据流量大小、频次、范围等因素来予以认定。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数字经济是指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数字化和信息化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各行业、企业以及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常设机构进行认定,以适应和规范数字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在传统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主要依据于物理存在、人员和设备的投入、经营行为等方面。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趋势。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数据和信息的跨境流动。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方式,跨越国界进行商业活动。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需要考虑企业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以及是否依赖于跨境数据和信息流动。

如果一个企业在另一个国家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但并未在当地设立实际的办公场所,那么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就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数字化经济活动的特点。

数字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其中包含了许多虚拟和无形的价值创造、交易和分配过程。

常设机构的认定需要考虑数字化经济活动的实质性经济利益所在,而非单纯的物理存在和场所。

一个企业在另一个国家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销售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虽然不存在实体办公室,但其在当地市场上创造了实质性的经济价值,因此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且应当遵循国际通行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在国际税收方面,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际税收法》和《跨境投资法》等文件中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可以为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常设机构认定提供参考。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方面,WTO(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也可以为数字经济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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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及法律问题第34卷第3期2018年6月吉林工商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V ol.34,No.3Jun.2018数字经济背景下常设机构原则的发展与适用——从日本地方法院一项判决谈起张韶秋(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数字经济发展使跨国企业可以脱离实体存在开展经营活动,这造成原有常设机构原则难以适用。

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OECD 在BEPS 行动计划中提出了关于常设机构原则的修订及改革方案。

而日本地方法院在2015年作出的一项判决中认定,美国纳税人为了使其线上销售活动顺利开展而在日本租赁的仓库构成常设机构。

这一判决不仅对于如何适用常设机构特定活动豁免规则有积极意义,而且为我们进一步理解和研究BEPS 行动计划一和行动计划七的具体内容以及打击相关国际避税行为提供了实例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常设机构;BEPS ;国际税收;国际避税[中图分类号]D96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288(2018)03-0086-05[收稿日期]2018-05-21[作者简介]张韶秋(1994-),男,山东德州人,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一、引言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问题缘起于信息和通信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以下简称ICT )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商业服务模式的巨大改变,而常设机构相关原则的适用便面临着数字经济的挑战。

常设机构原则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所得只应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1]。

就其本质而言,常设机构是考察非居民企业与来源地国间经济联结度的一项门槛标准[2],只有非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一定的经济存在,来源国才有权对企业来源于该经济存在的收入进行征税。

在传统经济活动中,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开展经济活动赚取利润的基本条件是建立物理性存在,根据OECD 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此种物理性存在包括固定营业场所和代理人。

但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常设机构的认定与适用变得愈发困难。

一方面,企业的市场调查、产品营销等经营活动均可由互联网完成,买卖双方在互联网上就可以进行产品的购买、支付以及售后,为了行使征税权而给数字交易确定一个物理性场所变得非常困难[3];另一方面,在整个经营活动中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工作的机构因其对营业利润的贡献相对较小,基于税收公平原则,此类机构被排除在常设机构的范围之外,从而豁免纳税。

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某些在传统商业模式中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则很可能成为一些商业活动的核心组成部分[4]。

就此而言,目前的常设机构原则受到来自数字经济发展的巨大挑战,其在数字化商业模式下已经难以协调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税收管辖的冲突,更为重要的是,现有常设机构原则落后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现状已经成为了滋生国际避税行为的温床,进而形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2015年5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一起争议焦点为美国公民在日本利用电商网站开展销售所使用的日本仓库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该仓库构成常设机构,有效打击了纳税人企图利用常设机构豁免规则逃避税收的行为。

这一判决可以说深受OECD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以下简称BEPS )项目中行动计划七“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之主要思想的影响,同时也涉及到行动计划一“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中的部分内容。

本文将首先对“日本电商仓库构成常设机构案”··86的主要情况进行介绍梳理,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BEPS行动计划七与行动计划一中的有关内容对常设机构原则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适用及发展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探讨。

二、日本电商仓库构成常设机构案案情简介(一)案件主要事实与争议焦点本案原告(即纳税人)为一名美国公民,其于2002年3月在日本注册创建了一个能够支持在线销售的电子商务网站,同时利用在日本租赁的公寓进行货物的存储及打包装运。

原告于2004年将其网站在日本当地的线上购物平台进行了注册,随后其返回美国并远程操控该网站的销售活动。

由于其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原告于2006年重新租赁了一间位于日本的仓库,代替了原公寓的储运功能。

因其2004年返回美国后便再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日本地方税务部门2008年对其展开了调查。

经日本当地税务部门调查,对原告及其从事的有关活动的性质确定如下:一,原告在美国远程操控购物网站的销售活动,并进行着其他与网站销售有关的附属性活动。

二,原告在日本注册的电商网站是其销售产品的平台和媒介,注册地在日本,所用语言为日语,其提供的网站联系地为其最初租赁的公寓地址。

三,原告在日本所租用的公寓和仓库主要用来存放其从美国发往日本所供网站销售的产品,在销售合同达成之后,由原告雇佣的员工在公寓或仓库对有关商品进行包装和发货,并对商品提供售后服务。

通过以上对案件事实的简要梳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已较为明确,即为原告所租赁的公寓和仓库是否构成其电商网站在日本的常设机构。

由于美国和日本已经签署了相关税收协定,因此应当优先使用该双边税收协定。

而笔者经比较发现,《美日税收协定》第5条①的有关“常设机构”的规定与OECD范本的规定完全一致。

根据OECD范本第5条第1、2款的规定,原告所租赁的公寓和仓库是符合常设机构之一般认定标准的,因而争议焦点就进一步落在了原告租赁公寓和仓库所进行的存储、包装和发运等活动是否符合OECD范本第5条第4款②的常设机构特定活动豁免的规定。

对此,原告方主张,OECD范本第5条第4款第(a)至(d)项所列举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可以构成自动豁免,不需要结合活动自身性质再行考察。

而被告方则认为,第5条第4款第(a)至(d)项并非当然构成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需要根据该活动在整体经营活动中所发挥的性质与作用进行考察。

在笔者看来,如何结合数字经济的特点对第5条第4款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不仅关系到原被告双方的胜败,而且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对利用此条款进行避税之行为的有效打击。

(二)案件判决情况及法院的主要理由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公寓和仓库若要构成常设机构,首先必须要满足第5条第1款之要求,即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次,还需要排除该场所所进行的活动不具备准备性或辅助性的特征,即符合第5条第4款的要求。

首先,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日本租赁的公寓及仓库虽然仅发挥了存储、包装、发运商品的功能,但上述功能对于原告所运营的线上购物网站而言却是必不可少的,是其线上销售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因此该公寓和仓库是原告运营的线上购物网站在日本唯一具有营业功能且进行着重要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其次,对于该公寓和仓库进行的活动是否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法院认为,该公寓和仓库所进行的“存储和交付商品”的活动从表面上看是符合第5条第4款(a)项的,但是此种简单且机械的活动并不影响其构成常设机构。

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原告在日本本土设立仓库,一方面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向购物者交付商品,提升客户的购物体验;另一方面还能够增强日本客户的信任感,有利于交易的达成。

二是该仓库还发挥着为客户提供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以及发布商品图片和宣传材料等附属性功能,这对于线上购物网站吸引客①详见《美国—日本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2003)第5条,/resource-center/tax-policy/ treaties/Documents/japantreaty.pdf,最后访问于2018年5月10日。

②OECD范本第5条第4款规定:“虽有本条上述规定,但‘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a)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b)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c)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d)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e)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f)专为本款第(a)项至第(e)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该种结合使得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87·源以及提高竞争力而言都十分重要。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公寓及仓库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已远非单纯的“存储与交付货物”,该仓库的存在和运转已经构成了线上销售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原告在美国与日本客户进行洽谈和沟通,但这并不能否认公寓和仓库作为线上购物网站在日本唯一的固定营业场所的事实。

综合上述事实与理由,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主张,认定公寓和仓库是其在日本唯一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进行的活动也并不具有准备性和辅助性,该公寓和仓库构成常设机构。

三、结合BEPS行动计划对案例所涉争议的进一步分析案例中所涉及的主要争议即为常设机构的认定和判断问题,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以OECD范本为代表的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已经逐渐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甚至成为帮助某些跨国企业逃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工具。

由OECD和G20共同主导制定的BEPS行动计划,针对当前实践中跨国公司利用OECD 范本中的规则漏洞进行逃税等国际税收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

BEPS行动计划中与本案相关的有两项,一是行动计划七“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该计划结合新的商业模式特点有关常设机构特定活动豁免规则进行了修改;二是行动计划一“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该计划针对数字经济发展引发的国际税收领域的诸多新问题提出了应对举措。

在本部分,我们将结合上述两项BEPS行动计划对本案所涉及的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以及避税行为的应对与治理展开进一步分析。

(一)行动计划七对“特定活动豁免”的修改: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初步举措近些年,企业逐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另一国的经济活动,但却不在该国构成应税存在(Taxable Presence)。

就此而言,现行规则很容易成为跨国企业逃避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工具。

行动计划七名为“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其主要内容便是对OECD范本第5条第4款有关“常设机构特定活动豁免”的条款及相关注释的修改,以此来保证对特定活动豁免规则的正确适用,避免跨国公司利用此条款逃避税收之行为的发生。

而关于本案所涉的主要争议——第4款第(a)项至第(d)项所列示的活动是否当然构成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进而享受自动豁免,行动计划七的态度是“所列示的例外情形仅在所列示的活动具有准备性质或者辅助性质的情况下才适用”,即明确了需要考察某一活动对非居民企业在某一国家开展的整体经营活动所起的作用之后才能确定该活动是否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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