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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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规范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工作,建设层次分明的农业公园梯队发展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的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粤农农规〔2019〕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农业公园”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将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农业科技应用、农业田园风光等属于农业范畴的经济资源、活动,与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等服务功能融为一体,地域范围明确并有经营管理主体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

市级农业公园不包括以下对象:一是以农村居民区或农村特有民间文化、地方习俗、民俗风情等为主要观赏对象的村镇;二是以自然植被景观为主体的森林公园或名胜风景区;三是以地质地貌为主要景观的地质公园;四是以保护珍稀物种、群落、生态系统和景观为主要目的自然保护区;五是没有适当边界、面积很大、观赏期非常短的田园式赏花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的投资经营管理主体,可以是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协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四条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工作采取园区投资经营管理主体自愿申报、属地镇街推荐、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评审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园区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建设主体明确,具备满足正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经营主体近三年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农业是园区产业结构的重要方面,园区面积不少于50亩,农业生产区面积应达到50%及以上。

(三)园区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指引标识等方面具备开展休闲观光旅游的基础。

(四)园区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土地、规划、建设、公安、安全、卫生、文化和环境保护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认定标准及等级划分:农业公园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三星级为起评等级。按照《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认定评分表》(详见附表)进行评分,园区被评为国家级农业公园或总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五星级农业

公园,园区被评为省级农业公园或达到7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四星级农业公园,达到6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三星级农业公园。

第七条评分标准:《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认定评分表》采用100分制,包括3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34个三级指标。

(一)基本条件(35分):园区有一定的面积,区位状况良好,基础设施健全,空间利用合理,交通便捷,运营管理规范。

(二)核心条件(50分):一是园区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基础,并充分体现农业与休闲游憩、农耕文化、农业科研及科普等活动的融合;二是园区农业产业特色鲜明,农业技术装备先进,跨界融合程度较好;三是年接待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拥有多种营销渠道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四是能吸纳一定规模的就业人数,带动周边农户增收。

(三)依托条件(15分):一是园区周边的生态环境良好,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具备较独特的民俗文化;二是园区及周边具备一定规模的餐饮、住宿、娱乐和商业服务设施。

第八条申报程序: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每年度组织1次申报,并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流程、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单位经所属镇街推荐后,向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属地镇街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公文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或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组成现场评审组(不少于3人),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广州市级农业公园候选名单。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广州市级农业公园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对外公示10天。对公示的候选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提请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获得相应星级的“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重新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对评定的市级农业公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和日常监督。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取消其“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资格:

(1)对复查确认不符合本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的;

(2)停止营业或破产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

(4)游客反映强烈、投诉较多,并经调查取证确认的。

第十三条市级农业公园评定标准、申报创建评价体系牌匾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鼓励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区级农业公园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

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认定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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