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公园国家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评价体系
农业公园国家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评价体系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前瞻产业研究院二零一八年五月国家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评价体系2016年住建部等三部委力推“特色小镇”,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田园综合体”。
这两年“特色小镇”和“田园综合体”在各地逐渐铺展开来,引起了大量关注。
近期,有专家预测,2018年“国家农业公园”或成农业领域的下一个热点。
一、概念定义国家农业公园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形态,它既不同于一般概念的城市公园,又区别于一般的农家乐、乡村游览点和农村民俗观赏园,它是中国乡村休闲和农业观光的升级版,是农业旅游的高端形态。
其必须以原住民生活区域为核心,涵盖园林化的乡村景观、生态化的郊野田园、景观化的农耕文化、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是一个更能体现和谐发展模式、浪漫主义色彩、简约生活理念、返璞归真追求的现代农业园林景观与休闲、度假、游憩、学习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
二、申报范围全国范围内的村庄、社区、乡镇,与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乡村旅游景区。
三、申报条件(一)与乡村、农业文化相关的风景、风物、风俗、风情具有吸引广大旅游休闲者的资源禀赋与基本质素;(二)产业结构中必须有农业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作为重要方面;(三)有对乡村实施绿色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与考量;(四)以村域范围为主体来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五)尽力保留原农户、农民的人居原生态,农民生活情景应活化与融化在农业公园游览体系当中;(六)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
四、评定标准(一)乡村风景美丽。
有吸引力较强的田园美景、地貌美景、水系美景和社区美景。
(二)农耕文化浓郁。
有展示传统农耕文化和现代农耕文化的场所。
(三)民俗风情独特。
有特色的饮食文化、特色的生产习俗、特色的生活习惯、特色的节令节庆、特色的民间工艺、特色的村规民约、特色的建筑人居。
外界口碑评价良好。
(四)历史遗产有效传承。
广州公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广州公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提升市民的休闲体验,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园条例》和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的城市公园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广州市城市公园应当保障市民的基本休闲权益,符合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
第五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应当根据公园用地的性质、功能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做好公园的开放、安全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确保公园管理工作的稳定、有序和有效进行。
第七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八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公园开放管理第九条广州市城市公园应当根据公园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确定相应的开放时间,并在公园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的开放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休闲需要,保障市民的基本休闲权益。
第十一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的开放时间可根据公园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由公园管理部门灵活调整,但应当提前告知市民,并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广州市城市公园在开放期间,公园的景观、设施、公共服务等应当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市民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三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的开放期间,禁止在公园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破坏公园的绿化、景观、设施等。
第十四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园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第十五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对公园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公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和社会治安防控力量的合作与联动,共同维护公园的安全和秩序。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实施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和后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农[2004]12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04.08.31【实施日期】2004.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和后续工作的通知(穗农〔2004〕123号)各区、县级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87号)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对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调整,并报经市政府审定。
此次清理和调整,共取消了行政许可事项14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按技术培训性质管理或按正常业务办理的事项10项;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另外,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新增行政许可事项5项。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广州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穗府[2003]26号)要求,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将实行行政审批、办证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
根据办理的特殊性,继续实施和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广州渔政支队具体实施的"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许可证审批"、"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审批","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核准","使用渔港水域进行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船舶进出渔港核准签证","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具体实施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及检疫合格证核发"及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具体实施的"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部分事项外,其他行政许可申请和决定从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对外办公大厅正式运作之日起,必须通过对外办公大厅统一受理,分送各有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穗农[2011]3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1.03.09【实施日期】2011.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穗农〔2011〕33号)各区、县级市农业局:为更好地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引导和推动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为全面推行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农家乐服务管理,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堰塘、果园、花圃、农场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休闲、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农家乐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满12个月之后,均可申请参加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二、评定项目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依据《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进行。
满分500分,其中:基本条件20分,经营服务场地70分,接待服务设施250分,公共区域15分,环境保护15分,质量要求65分,服务项目15分,与当地发展的关联度 50分,加分项目35分。
评分标准中有分档计分的,对应该档次给分;无分档计分的,有项给分无项不给分。
各等级农家乐基础分:一星级不低于120分;二星级不低于180分;三星级不低于280分;四星级不低于380分;五星级不低于480分。
三、评定机构农家乐服。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4-05-07 16:14:00 来源:广州市农业局作者: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培育和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2014年5月4日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能力、企业效益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五条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1.企业类型。
在广州地区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的规模。
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科技服务、涉农产业五种类型,分别对企业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或市场交易额)等指标进行考核。
3.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管理。
从事产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产品和生产加工场地、设备符合相应环保标准或质量安全标准。
有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23•【字号】穗常发[1996]59号•【施行日期】1997.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穗常发(1996)59号1996年6月2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制定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23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公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生态良性循环与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建立生态农业实验区,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技术,组织农业环境的综合治理,并采取有利于改善农业环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所需的经费,应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牧渔业局,区、县级市农业局和不设农业局的区农业办公室,下同),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建设、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拟定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农业环境质量调查、监测、预报与评价,编制本辖区农业环境质量报告;(四)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五)组织对产地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的调查监测;(六)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实行预审;(七)组织或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指导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防治农业环境污染,推广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生产技术和绿色食品开发技术;(九)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穗发改农[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穗发改农[2006]6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冲刺阶段。
为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指导,加快推进农业战略转型,切实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服务都市的能力,加快具有广州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回顾“十五”期间,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这一主线,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中心镇建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和农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05年全市农业总产值220.8亿元,农业增加值130.2亿元,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26.9%、23.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080元,比2000年增长了36.8%,“十五”期间年均增长6.5%。
广州农业继续在全国大城市中保持前列,广州农村向全面小康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十五”期间,累计完成80万亩农田和鱼塘的标准化改造,耕地单位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新增或改造绿地面积80.6平方公里,初步构建起“林带+林区+园林”的城市森林生态体系;完成堤岸防护、堤围加固及河涌整治588.4公里,水库除险、水闸加固工程108宗,水利防灾减灾体系不断完善。
广州公园条例
广州市公园条例(2014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
公园的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公安、环境保护、水务、文物、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公园管理机构,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证政府管理的公园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穗府办[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0〕6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广州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权益,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
我市集体林区范围广、面积大,开发潜力大。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盘活森林资源,有利于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利用率和产出率,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1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3号公告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市区公园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园建设和维护费用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是全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非市、区所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园林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园林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公园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的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由市园林部门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园林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
项目建设主体企业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一、限定性指标
合规性
广东农业公园各组成部分的主要建筑物和配套项目的使用权应一致,并注册合法经营 1 年以上;农业公园生产部分用地应统一流转, 并登记备案;
广东农业公园的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应符合土地、规划、建设、公安、安全、卫生、文化和环境保护等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里为单位。
序 建设内容
号
16
道路设施
17
电力电信设施
18
供水设施
一、建设 基础设施
条件 19
条件
环卫设施
20
安全设施
21
服务设施
22
净资产
23
固定资产总额
二、建设 经济能力
能力
24
经营利润
25
资产负债率
参考值 珠三角 粤东 粤西
10
10 10 10 10
10
3500 2500 1700 5000 2500 2500 800 400 400
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指导自查表
本表为广东农业公园建设过程中指导各园区建设的具体标准,各园区在申报创建省级广东农
业公园时对应本标准进行自查。
广东农业公园建设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应 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合法性
项目建设主体及实际控制人近 3 年内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项目建设主体以及园区具备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
广东农业公园建设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 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在不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适当修建配套设施。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7.03.07【实施日期】2017.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部署,我局研究制定了《广州市2018年度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照要求,联系实际,抓紧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广州市农业局2017年3月7日广州市2018年度农业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部署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发展需要,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强“三农”工作的意见》(穗字〔2016〕12号)等要求,现就2018年度市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制定如下指南。
一、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向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农民收入较快增长,保障农产品稳定供给、质量安全和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农业项目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一)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支持农业标准化,健全完善标准体系,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支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完善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制度,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体系建设,重点推进蔬菜基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建设;支持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和农产品生产企业信用平台建设,支持牧政管理和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认证、检测设备建设;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技术培训,支持创新农药经营使用推荐目录及补贴示范;支持禽畜屠宰企业排污和无害化处理及肉品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建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1]2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3
【实施日期】2011.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
通知
(穗府办〔201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
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立广州市区(县级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及年度检查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及年度检查和都市农业示范区考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渔业企业【发文字号】穗农[2007]6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07.05.09【实施日期】2007.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及年度检查和都市农业示范区考评工作的通知(穗农〔2007〕68号)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市属有关单位、省农科院: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
经研究,决定再培育、认定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和考评、确认一批都市农业示范区,同时,对现有市级龙头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对现有都市农业示范区考评和重新确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农业龙头企业的条件、要求及程序(一)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参照《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1.各区、县级市农业局转发市农业局的通知,布置申报工作。
2.申报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区、县级市农业局提出申请。
3.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在征询有关镇、村和农户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属单位申报,经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行文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
(三)对现有市级龙头企业年度检查的要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依照《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有关规定》(详见附件3),先行自查自检,将有关材料报区、县级市农业局,由区、县级市农业局审核后统一报送广州市农业局。
市属龙头企业直接报送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农业局将组织检查组对企业运行情况、辐射带动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情况进行抽查。
二、都市农业示范区考评及重新确认的要求(一)都市农业示范区考评要求各区、县级市农业局根据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选择产业化、现代化的基地作为广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区的备选对象,行文向广州市农业局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考评,经考评合格后确认为广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区。
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农业厅2018年7月目录1.范围与期限 (1)1.1范围 (1)1.2期限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2.1政策文件 (1)2.2相关法规与标准 (3)2.3其他依据 (4)3.术语和定义 (4)3.1公园 (4)3.2农业公园 (5)3.3广东农业公园 (5)4.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 (6)4.1基本条件 (6)4.2建设标准 (7)4.3建设标准指导自查表 (9)5.广东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评价体系 (10)5.1限定性(资格性)指标 (10)5.2等级划分 (11)5.3项目计分 (11)5.4最低得分标准 (12)5.5评价体系内容及指标性质 (13)5.6评分标准及考评表 (16)6.评定 (16)6.1县级申报创建 (16)6.2市级核查推荐 (16)6.3省农业厅评审 (17)6.4省政府认定 (17)6.5证书和标牌 (18)7.管理 (19)7.1复查 (19)7.2资格确认 (19)8.附则 (20)8.1解释权 (20)8.2实施 (20)附件一: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指导自查表 (21)附件二:广东农业公园等级划分评分标准 (26)附件三:广东农业公园创建考评表 (32)1.范围与期限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范围内的村庄、社区、乡镇,国有农场与美丽乡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乡村旅游景区,即广东农业公园的建设标准和评定的基本条件、评分方法、评定程序和管理。
本标准用于指导广东农业公园建设和申报等级评定。
1.2期限本标准期限为2018-2020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或规范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2.1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3)《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5)《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4〕4号);(7)《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8)《“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70号);(9)《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2号);(11)《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12)《广东省农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13)《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穗农规字[2016]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9.09【实施日期】2016.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6]1号)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规范市本级农业项目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2013〕14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9日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农业项目管理,加强对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扶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农业局年度预算安排的,实行项目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农业财政资金,简称农业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是指农业资金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农业项目与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评估、核实、预算安排、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价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第三条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制订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发布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公开申报农业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对由市本级负责验收的项目,牵头组织验收工作;指导并督促区级农业、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农业部门)加强农业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和完善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并下达市本级农业项目投资计划。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穗农[2015]15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0.23【实施日期】2015.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2015〕155号)各有关区农业局、财政局:现将《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10月23日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农〔2014〕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全市性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设施设备建设,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着力打造全市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平台,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扶持范围、用途和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年度额度5000万元,其中:扶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农业园区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为3000万元;扶持全市范围内农业科技研发与示范推广的基础设施建设、全市范围内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现代农业设施设备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科技研发及设施设备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为2000万元。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申报程序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申报程序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3.05.18•【字号】穗农[2003]65号•【施行日期】2003.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申报程序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农[2003]65号)各区、县级市农业局,番禺区海洋与渔业局,局属各单位:为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使我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更加规范有效,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申报程序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州市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申报程序和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三年五月十八日广市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申报程序和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完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农业名牌战略,加快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农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业实际,特制定本申报程序和管理暂行办法。
一、标准制定(修订)的范围(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没有的。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规定不能满足我市农业生产和市场流通需要,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为推荐性的。
如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则制定的地方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
二、标准制定(修订)的原则制定我市农业地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技术和质量安全方面与国际标准接轨。
必须做到技术先进、适用,可操作性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标准制定(修订)的重点(一)重点产品范围:菜、果、花、畜禽、水产、蛋、奶七大类农产品和种子种苗、饲料等农业投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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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规范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工作,建设层次分明的农业公园梯队发展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的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粤农农规〔2019〕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农业公园”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将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农业科技应用、农业田园风光等属于农业范畴的经济资源、活动,与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等服务功能融为一体,地域范围明确并有经营管理主体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
市级农业公园不包括以下对象:一是以农村居民区或农村特有民间文化、地方习俗、民俗风情等为主要观赏对象的村镇;二是以自然植被景观为主体的森林公园或名胜风景区;三是以地质地貌为主要景观的地质公园;四是以保护珍稀物种、群落、生态系统和景观为主要目的自然保护区;五是没有适当边界、面积很大、观赏期非常短的田园式赏花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的投资经营管理主体,可以是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协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四条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工作采取园区投资经营管理主体自愿申报、属地镇街推荐、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评审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园区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建设主体明确,具备满足正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经营主体近三年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农业是园区产业结构的重要方面,园区面积不少于50亩,农业生产区面积应达到50%及以上。
(三)园区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指引标识等方面具备开展休闲观光旅游的基础。
(四)园区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土地、规划、建设、公安、安全、卫生、文化和环境保护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认定标准及等级划分:农业公园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
三星级为起评等级。
按照《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认定评分表》(详见附表)进行评分,园区被评为国家级农业公园或总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五星级农业
公园,园区被评为省级农业公园或达到7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四星级农业公园,达到6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三星级农业公园。
第七条评分标准:《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认定评分表》采用100分制,包括3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34个三级指标。
(一)基本条件(35分):园区有一定的面积,区位状况良好,基础设施健全,空间利用合理,交通便捷,运营管理规范。
(二)核心条件(50分):一是园区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基础,并充分体现农业与休闲游憩、农耕文化、农业科研及科普等活动的融合;二是园区农业产业特色鲜明,农业技术装备先进,跨界融合程度较好;三是年接待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拥有多种营销渠道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四是能吸纳一定规模的就业人数,带动周边农户增收。
(三)依托条件(15分):一是园区周边的生态环境良好,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具备较独特的民俗文化;二是园区及周边具备一定规模的餐饮、住宿、娱乐和商业服务设施。
第八条申报程序: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每年度组织1次申报,并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流程、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单位经所属镇街推荐后,向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属地镇街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公文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或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组成现场评审组(不少于3人),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广州市级农业公园候选名单。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广州市级农业公园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对外公示10天。
对公示的候选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提请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的,获得相应星级的“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的,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重新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对评定的市级农业公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和日常监督。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取消其“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资格:
(1)对复查确认不符合本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的;
(2)停止营业或破产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
(4)游客反映强烈、投诉较多,并经调查取证确认的。
第十三条市级农业公园评定标准、申报创建评价体系牌匾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鼓励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区级农业公园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原《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
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认定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