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1、礼法结合过程(一)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
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
”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
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
答: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
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
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
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
答: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
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
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
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
答: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
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
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
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
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
中国法制史期末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试述西周司法审判制度与原则(一)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②小司寇④士师(二)狱讼形式的划分: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三)司法审判原则: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四)监狱管理制度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司圜隶属于大司寇。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汉末魏晋以来,豪族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实力不断扩大,官僚贵族集团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
他们以法律手段拼命维护自己的权益,巩固其等级制的社会统治秩序,进一步强化了官僚贵族特权法。
(一)“八议”制度入律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任务犯罪,不适用于普通诉讼审批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八议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二)“官当”制度的出现八议制度入律后,两晋南北朝政权又创立了“官当”制度。
所谓“官当”,原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违法犯罪后,允许他们以其官职折抵罪责,折当徒刑。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前言一、问答题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二、论述题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一、选择题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B.威侮五行C.禹刑D."昏、墨、贼、杀"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二、问答题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三、论述题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一选择题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
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B.傅别C.狱D.讼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
大司寇D。
士师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B.商朝C.西周D.春秋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C.《吕刑》D.《九刑》E.《九章律》二、问答题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4.什么是"五听"?三、论述题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一、选择题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B、鼎上C、纸上D.帛上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试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
所罚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
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2、试述西周的礼治思想。
答: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治的思想在西周达到完善,从此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
(1)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
西周的礼已经发展成为维护等级制度、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加强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是治理国家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的核心原则为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忠”与“孝”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
(2)礼的基本内容:五礼。
周礼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小到个人的言行视听,社会的风俗习惯、礼节仪式,无不包括在其中。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2.中古法制史3.近现代法制史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制史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我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分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礼刑并用,注重道德教化。
(2)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民法、行政法等相对薄弱。
(3)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等级性,皇帝和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2.中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典编纂频繁,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2)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逐渐发展。
(3)法律适用相对公平,对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有所限制。
3.近现代法制史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至今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
(2)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法律适用日益公平,取消了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从中发现规律,为现实和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国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段悠久且丰富的历史,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法制史简答论述
法制史简答论述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
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三不去”的内容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化,打破了当时“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横统治,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公开化。
成文法的公布,剥夺了旧贵族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初步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为新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并对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3、简述秦朝犯罪连坐的规定
4、简述汉代定罪量刑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内容
5、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6、简述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7、简述重法地
8、简述凌迟
9、简述申明亭制度
10、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1、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政策和立法内容。
12、简答民国后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13、简述改革开放以后的民商事立法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四、论述;
1.唐律的特点
2.秦律中危害皇权的罪名
3.试述晚清时期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4.阐述我国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2.秦汉时期3.魏晋南北朝时期4.隋唐时期5.宋元时期6.明清时期7.近代时期三、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3.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传承4.司法体制的变迁四、结论正文:法制史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
中国的法制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和主要特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诸子百家提出了各自的法制思想,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等,为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秦律》,实行“法治”。
汉代继承秦制,又有所发展,出现了“律令”制度。
3.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受到玄学、佛教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典权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多元化。
4.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法制史进入繁荣时期。
隋朝编纂《开皇律》,唐朝编纂《永徽律疏》,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典体系,司法体制也日益完善。
5.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法律制度继续发展,出现了“刑统”制度,法律逐渐向社会下层普及。
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6.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7.近代时期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如清末的“预备立宪”、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等。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制思想始终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而治等,这些思想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中国法制史的法典编纂始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典体系。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夏商论述题: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
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论述题: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1.中国法制史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和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在每个阶段,法律都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2.商朝的肉刑主要包括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和宫刑。
墨刑是在面颊上刺字并涂黑墨;劓刑是割掉鼻子;剕刑又称刖刑,是断足;宫刑是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西周缔结婚姻关系有以下几个条件:男女双方必须服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年龄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周礼》规定男子三十岁要娶,女子二十岁要嫁;双方还要符合“六札”的要求,包括纳采、问名、___、纳徽、请期和亲迎等程序;同时,同姓不得通婚。
4.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三个内容:首先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不论身份地位,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其次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最后是行刑时要“重其轻者”,即对轻罪加重处罚。
5.___作竹刑是在春秋时期,他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筒上,方便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成为法律。
然而,___被___执政___杀死,但___却被保留下来。
6.___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主要规定在《田律》中。
其中包括几个方面:春天是林木生长的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
重罪十条”最初出自北齐律,是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十恶”之一。
它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罪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些罪行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这些罪行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
犯这些罪行的人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都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1)简述《六法全书》(2009-综-66)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建构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其二,相关法规。
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
这些相关法规作为补充,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
其三,判例、解释例。
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2011-综-66)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是纲领的制定宗旨。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论述题1.简述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加以论述2.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1)墨刑。
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
(2)劓刑。
割掉鼻子。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
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简述西周缔结婚关系的条件?①男女双方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的之言。
②须达到一定的年龄。
《周礼》己男子三十而要娶:女子二十而嫁。
③须合乎“六札”的要求。
经过纳采。
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
④同姓不得力婚。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简述邓析作竹刑?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作。
将法博条文写在竹筒上,便于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
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
6、试述秦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音古)捕捉鸟兽。
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中国法制史简述题(12页)
中国法制史简述题1.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答: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
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
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2.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1.可能先进行“申牒”。
(老师讲的)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过割赋役。
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
5.离业。
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3.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
如对土地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
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
同时对已典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强制赎回。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
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先购买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
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4.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
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
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3.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4、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7、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8、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9、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0、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11、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12.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1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5、试析唐律的特点。
16、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17、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18、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19、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20、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2、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3、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24、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25、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6、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27、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28、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9、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30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3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2、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33、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34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6、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7、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38、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39、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
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1.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儒家法律思想比较及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解题思路】比较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和观点。
分析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在政治、社会和道德上的异同。
讨论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包括法律体系、刑罚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
2.秦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对统一中国法制的贡献。
【解题思路】探讨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制定和改革,如法典制定和普通民众的法治。
分析汉武帝时期的法律体系建设,如刑律改革和行政法规。
讨论秦汉法律体系对统一中国法制和中央集权的贡献,以及其对后代法律发展的影响。
3.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
【解题思路】比较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变化。
讨论唐宋时期法律制度对中国古代法治的贡献,包括刑法、民法、官制等方面的演进。
探讨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优缺点以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4.明清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对现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解题思路】分析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如刑律、律令和科举制度等。
讨论明清法律制度对中国古代法治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探讨明清法律制度对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以及在法律传统和文化中的传承。
5.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历程与西方法律传入的影响。
【解题思路】回顾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和动因,如清末维新和民国时期的法律变革。
探讨西方法律在近代中国传入的渠道和影响,如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律传统。
讨论近代中国法制改革中引入西方法律的意义、挑战和效果。
6.法治与社会稳定: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影响。
7.司法制度改革:从封建时代到现代社会的演变与趋势。
8.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制在文学、艺术和传统习俗中的表现。
9.法家学派与儒家学派:两种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交汇与对立。
10.中国传统社会的仲裁与调解制度:从古代到近现代的变化。
11.古代刑罚制度的变革:从酷刑到现代刑罚的转变。
12.法律传承与现代法制建设: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当代的价值与应用。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六、论述题1.试述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
⑵“以法治国”论。
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
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⑶法的纲要——赏与刑。
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
其实质在于重刑。
⑷“势治”论。
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
慎到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
商鞅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只有大权独揽,才能树立自己的威势。
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
他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实行绝对专制。
⑸“术治”论。
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
韩非特别强调把法和术结合起来。
⑹文化专制论。
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
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文化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总之,法家的思想理论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需要,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
2.试述子产“铸刑书”的重大意义。
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
新刑书的公布,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劳动人民保护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和执法公平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统一的标准。
因此,公布成文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子产的贡献,是在思想上使过去的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把公布成文法说成礼治的体现。
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
子产铸刑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服那些骄奢不法的强宗大族,贵族们犯了法也要按照刑书的规定,与平民同样对待。
虽然从实质上看,子产的刑法只不过是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这就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中国法制史概述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中国法制史的历史分期二、夏商西周法制1.夏商西周法制的特点2.主要法律法规及制度三、春秋战国时期法制1.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变革2.代表性法家思想家及其主张四、秦汉法制1.秦汉法制的统一与完善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五、魏晋南北朝法制1.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2.主要法律法规及制度六、隋唐法制1.隋唐法制的繁荣与成熟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七、宋元明清法制1.宋元明清法制的演变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八、近现代法制改革1.近现代法制改革的主要阶段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正文: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学科,它涉及的时间跨度长,内容丰富。
从远古时代的部落习俗,到夏商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到秦汉时期的法制统一;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变革,到隋唐时期的法制成熟;从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制演变,到近现代的法制改革,都充分展示了中国法制史的丰富多彩。
夏商西周法制以礼法制度为核心,强调礼法并用,维护社会秩序。
夏商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西周时期则发展出系统的礼法制度,如“五礼”、“三公九卿制”等。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兴起,提倡以法治国,代表性法家思想家有管仲、商鞅、李斯等。
秦汉时期,法制得到统一和完善,代表性法规有《秦律》、《汉律》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各民族、各地区的法制相互交流、融合。
隋唐时期,法制达到繁荣与成熟,代表性法规有《隋律》、《唐律疏议》等。
宋元明清时期,法制继续发展,元代有《元典章》,明代有《大明律》,清代有《大清律》等。
近现代以来,面对列强的侵略和国内的动荡,中国开始了艰辛的法制改革历程。
从鸦片战争后的鸦片战争后,林则徐、魏源等人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改革主张;到戊戌变法时期的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变法图强的方案;再到辛亥革命后的民主法治改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的法制改革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唐律的主要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把黥改为髡钳城旦,把劓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从而使这一新的刑制逐渐完善。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法制史论述题
简论西周时期礼的内容及礼的性质和作用。
(1)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西周时期,在周公主持下,以周族原有习惯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将夏、商以来所通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加以全面的整理、增删,形成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这项立法活动被称为“周公制礼”,周公制礼活动使周礼在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2)西周时期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指导着具体的礼仪形式,而具体的礼仪形式体现着抽象的精神原则。
抽象的精精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就是强调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每个人都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亲属。
因此,“亲亲”实际是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
而“尊尊”则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
所以,“尊尊”实际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
“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
同时,忠高于孝。
具体的礼仪形式包括五个方面,称为“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西周时期,周礼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无论是抽象的精神原则还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都对社会成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很明显地具有规范性。
周礼经过西周初年掌握实际政权的周公制定,为后世各代君主所认可和遵循,所以毫无疑问具有国家意志性。
西周时期一切对礼的违反,都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强制性也明显地体现在西周礼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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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
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的。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加强。
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
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
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
(二)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到夏启即位时,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联盟中的反对派的地步。
(三)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
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
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
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四)刑起于兵。
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
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
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所谓“大刑用甲兵”。
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
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法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
私有制的发展,在社会等级中,血缘起到纽带的作用;对祖先崇拜的礼逐渐具有权威性、阶级性;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与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伴随着这些过程而日益强化。
这些因素在中国法的形成中相互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核心,强调礼的作用,强调维护宗法伦常,法律体系中偏重刑法、行政司法合一等主要特点。
西周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政治组织的原型和基础。
西周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系统。
首先,周天子作为姬姓宗族的宗主,是天下大宗,在西周统治的疆域内是血缘上的尊长。
其次,周天子的同姓兄弟,作为天下的小宗,被分封到各诸侯国。
诸侯作为天下的小宗,一方面受周天子的统辖;另一方面诸侯在封国内是封国的大宗,是血缘上的尊长。
再次,卿大夫作为诸侯国内的小宗受诸侯节制;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内又是大宗。
与这样大宗、小宗关系相适应,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同时又是政治上的等级关系。
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特点是,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来确定个人身份、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大宗、小宗系统来建构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
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在血缘上,周天子又作为本族的大宗,拥有天下宗主的身份。
政治上的“周王”,血缘上的“大宗”,这双重身份使周天子得以通过行使政治、血缘两方面的最高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统治。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春秋战国1.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
《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
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
《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
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
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
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2.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商鞅按照法家理论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改法为律。
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
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2)重农奖功。
为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保障国家的财源、兵源,商鞅实施了废除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从法律上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3)通过重刑轻罪治奸惩恶,并进一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还利用重刑强制民众开垦耕种,以维护生产的发展。
商鞅变法是在总结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促成了秦国君主专制政治的稳定和封建经济的发展。
商鞅变法也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活动中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次,为秦国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变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重刑原则,并且规定了许多实施重刑的措施。
这些法律理论和实践造成了秦严刑峻罚的法制特征,也为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严酷的基调。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用公开划一的法、律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秘密的刑,形成了“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
并在法治理论指导下,提出了下列立法原则:(1)事断于法。
法家先驱管仲、郑国执政邓析、在秦国推行变法的商鞅,他们都主张依法办事,反对废法而行私,即事断于法。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事断于法的思想,他提出以法为本,认为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
刑无等级。
这一立法原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礼有差等”的旧传统,强调一个人是否犯罪、应受何种处罚,应以法为标准,不能因人废法。
但是,它没有完全废除法律等级特权,只是用新的封建等级特权来替代旧的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2)重刑轻罪,就是对轻罪予以重罚。
在社会大变动时期,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都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以重刑处罚轻罪可以使人畏惧慑服,从而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
(3)布之于众。
首先要把法律公布于天下,晓之于百姓,使人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指引。
其次立法时还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法律公布之后,官府要向百姓作宣传、解释,便于人们正确理解掌握法律。
秦朝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
“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
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
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
他们把严刑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
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
2.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种类。
秦朝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类:(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
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2)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
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止、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4)耻辱刑,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
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5)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
(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
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
(7)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
赎刑是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
3.秦代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原则。
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刑罚。
秦朝的徒刑有以下五种:(1)城旦舂。
这是一种男子服筑城苦役、女子服舂米苦役的徒刑,最初以强制筑城而得名,在实际执行中不限于男女罪犯筑城、舂米。
以有无附加肉刑为依据,此种徒刑又分为两类,无附加肉刑的称为“完为城旦舂”;附加肉刑的称为“刑为城旦舂”,服苦役的同时可以附加黥刑、劓刑、斩左趾、髡刑之中的一种肉刑。
(2)鬼薪、白粲。
男子为鬼薪,即为宗庙采薪;女子为白粲,即为宗庙择米。
实际执行中,鬼薪、白粲不限于采薪、择米两种苦役,它是轻于城旦舂的一种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