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7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成人高等教育及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管理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成人高等教育及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管理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川教函[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成人高等教育及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管理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川教函〔2011〕115号)各有关高等院校:经研究,现将2011年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及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管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深入学习、全面领会、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学校“十二五”规划制定,理清学校继续教育发展思路,谋划改革发展新举措。
完善和改进过程监管体制,强化质量保障。
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推进继续教育健康发展。
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备案工作。
成人高等教育拟设专业,应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拥有办学资源支撑。
普通高等院校凡是本校普通全日制已开设专业,均可自主举办相应层次的成人高等教育,不再履行专业备案手续。
各校应建立专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避免同日校开设专业机械对应。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院校拟设专业、普通高校拟设日校尚未开设的高职高专专业,学年申请数量不超过4个,并应符合教育部高职高专专业目录规范,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用人单位人才需求说明函、成人高等教育增设专业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于4月30日前报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
三、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备案工作。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精神,2011年继续受理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新增校外学习中心申报备案。
结合四川省现代远程教育现有布点状况,对新增校外学习中心仍坚持“一校一地一点”的备案原则。
申报时间为春季3月30日、秋季10月30日前,材料应包括举办学校申请报告(含对校外学习中心的考察意见)、双方办学协议、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单位资质证明、备案表(见附表2)。
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技工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技工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学为根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以科学管理为手段,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负责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修订和实施教学质量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和改进工作;3. 收集、整理和反馈教学质量信息;4. 指导、监督各教学部门开展教学质量管理工作;5. 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学质量持续改进。
第三章教学质量管理内容第七条教学计划管理1. 教学计划应遵循国家职业标准,体现专业特色,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 教学计划应科学合理,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
第八条教师管理1.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
2. 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积极参与教学研究。
3. 教师应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生管理1. 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实践活动。
2. 学校应加强学生管理,关注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十条教学资源管理1. 教学资源应满足教学需求,保证教学质量。
2. 教学资源应定期更新,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四章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第十一条定期开展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包括:1. 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2. 教学过程检查;3. 教学成果检查;4. 教学满意度调查。
第十二条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教学质量改进与激励第十三条教学质量改进措施:1. 优化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2.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3. 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4. 关注学生成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0110727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我省技工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范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等国家、省、我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结合我省技工院校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通过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水平;通过对教学全过程严格的质量管理,规范技工院校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突出技能训练和校企合作的特点,为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提供保证。
技工院校教学文件制定主要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标准》、《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目录、教学计划(试行)》、《预备技师专业目录(暂行)》、《预备技师职业能力模块课程体系开发指导手册》、《最新技工学校建设标准与教学实习培养实施及就业工作指导手册(上下册)》、《关于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86号)和《一体化课程教学标准开发技术规程》等。
第二章基本教学文件第一条教学计划1.教学计划是院校保证教学质量和技能人才培养规格的最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安排教学任务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
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
2.指导性教学计划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技工院校的性质、任务,按照专业(工种)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等要求制订和颁发,是各技工院校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川人社明电[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1]3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及《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要求,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集中宣传和展示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技工院校扩招计划的顺利实施,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于2011年5月7日到13日继续组织开展“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如下:一、活动名称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二、活动时间2011年5月7日至13日,共7天。
三、活动主题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就业提供技能人才保障。
四、宣传内容(一)中央领导对加强技工教育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及国家和省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
主要包括: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省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重要讲话精神;张德江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发展重要讲话;《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评审答辩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川教函[2011]27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5.31【实施日期】2011.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评审答辩有关事宜的通知(川教函〔2011〕278号)有关高职院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1]151号)要求,经商财政厅同意,决定联合召开2011年度“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评审会议。
会议采用申报院校现场陈述并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及地点陈述时间:2011年6月10日报到时间:2011年6月9日下午3:00会议地点:花园宾馆(成都市走马街)二、程序申报院校的院校长陈述(不超过20分钟),答辩(20分钟)。
三、注意事项1、各校参加陈述答辩的人员,由校方、举办方(政府或教育部门、财政部门领导)、行业企业合作方的代表各1人组成。
省教育厅属院校由校方、行业企业合作方的代表各1人组成。
2、有关院校在陈述时,应在申报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突出申报的基础、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
3、请有关院校将《2011年度四川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建设方案》、《院长陈述材料》纸质材料(一式10份)及电子文稿,于报到时提交给会务组。
4、请有关院校6月9日下午4:30分到答辩地点抽签,以确定陈述顺序并做好准备。
5、参加答辩院校的申报材料将于6月10日至17日在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
6、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尽快通知有关院校做好准备,并将参加答辩的人员回执于6月8日前传真至教育厅高教处。
7、参加陈述答辩的代表,食宿费用自理。
8、评审答辩会议委托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川教〔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教〔2015〕36号各市(州)教育局,高等职业院校: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规定,紧紧围绕保障人才培养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对招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家惠民工程(包括免学费、生活费补助等资金)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不留空白和死角,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各地和高职学院对上述问题的排查和制度、措施建设情况要在5月16日前以书面材料正式向教育厅报告。
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领域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和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发展形势是好的。
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近年职业教育投入增加、软硬件条件改善,有的地方和学校在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和依法依规办学、完善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苗头性问题。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实现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目标,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一)规范校外教学点。
各地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新批校外教学点,中职学校不得新办校外教学点,现有校外教学点要认真清理、逐步收缩、平稳过渡,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整改规范。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强和改进学校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管理是学校工作的主体和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思想,确立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对学生进行德育与法制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和创新精神,加强体育健康教育,进行职业指导,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教学管理工作包括专业设置、教学常规管理、教师教学工作与继续教育、实习实训管理、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等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各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业设置第四条学校专业设置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各地、各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现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协调发展。
第五条学校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2010年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支持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好的专业。
支持和引导区域、学校之间专业设置的合理分工,错位发展,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形成特色,确保质量。
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的条件,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就业市场的调研、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川人社函[2013]769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76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部门、技工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精神,为促进我省技工院校健康发展,更好地履行培养技能人才的职责,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估对象经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92所技工院校。
二、检查评估目的通过评估,全面了解我省技工院校基本状况,引导技工院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促进办学规模扩大,增强办学实力,提升办学水平,逐步形成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
三、检查评估办法参照《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请各单位自行在部网站下载,以下简称《标准》)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639号,已下发,可在省厅网站下载,以下简称《细则》),对相应类别技工院校的办学基本情况、办学条件及办学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并提出保留或取消办学资质意见。
1、对符合《标准》和《细则》要求,通过检查评估的技工院校,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其对照《标准》和《细则》,依更高标准查找差距,制定措施,不断完善,进一步夯实基础,深化改革,推动院校全面建设上台阶,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川教[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11〕24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四川省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2011年工作要点》,结合学校安全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2011年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高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及时安排部署2011年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全省学校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附件:四川省2011年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四川省教育厅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四川省2011年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四川省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2011年工作要点》的要求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学校安全实际,现就2011年全省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2011年学校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观念,继续坚持“抓应急、建机制、夯基础,治隐患、保平安、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强化薄弱环节管理和完善演练应急预案为重点,突出安全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2011年要继续发扬面向基层、学校、实际的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不断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新管理模式,努力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为推进四川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以及“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技工院校学生毕业证书核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技工院校学生毕业证书核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川人社函[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技工院校学生毕业证书核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验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788号)的要求,为依托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简称“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做好我省技工院校2011到2012年度毕业证书的核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学生学籍注册。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注册采用纸质注册和电子注册两种方式。
各技工院校(包括省属以上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纸质注册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电子注册按照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分级进行,市州属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属以上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由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
各技工院校在新生到校报到就读后,要逐班进行核查,形成四川省技工院校新生录取花名册(附件1),经过校长审签、加盖学校公章后,向所在市(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学生学籍纸质注册,同时通过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办理电子学籍。
技工院校在申请办理学生纸质学籍注册手续时,要提交新生年级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学校申报的注册资料后,要核实学生人数,根据核实情况,办理注册手续。
并及时将《四川省技工院校录取新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四川省技工院校录在校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备案数据要与录入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一致。
四川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农村民办教师队伍管理的几项规定
已有新规定
3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编制委员会
川教厅人字〔1987〕80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编制委会关于盲童学校和聋哑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4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川教办(1989)字第68号
关于下发《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标准、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10
省教委
“全国电化教育实验学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件时间久远,与目前现代教育技术发展不相适应,标准过时。
11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川教技(1998)第0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四川省教学仪器设备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废止
12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川教技(1999)第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学仪器设备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废止
13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川教技(1999)第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计算机教育工作的通知
废止
14
省教委
川教勤[2000]1号
关于在四川省教育网建立“四川省校办企业数据库”的通知
过时
15
省教育厅
川教策[2001]27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废止
16
省教育厅
川教策[2001]43号
失效,待修定后重新发布
5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川教技字(1991)第26号
关于下达《教学仪器新产品(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
6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川教技[1993]1号
关于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检查验收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修改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四川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技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我省技工院校总体规模稳中有升,办学质量明显提高,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四川”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但当前,我省有多所技工院校因办学规模壮大,在学校注册地以外设立了教学点或校区,部分院校还跨市设立教学点。
这部分校外教学点的学生学籍注册、资助管理、奖学金发放以及校园安全管理等工作权利不明、职责不清,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1号),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76号)等文件均鼓励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开设分校或校外教学点,由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政策。
目前,山东、重庆、江苏等省(市)已经出台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参照山东等省(市)的做法,为规范全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办学行为,人社厅出台《四川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二十条。
主要内容有:(一)明确校外教学点设置要求。
《办法》明确:校外教学点是指我省辖区内的技工院校,在学校注册办学地以外开展全日制技工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校外教学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对外衍生其他分支机构,不得独立面向社会招生。
同时,还对校外教学点在校生规模、校舍建筑、设施设备、场地权属、师资队伍配置等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校外教学点设立程序。
《办法》提出:技工院校设立校外教学点实行备案制。
省内技工院校经注册办学地和拟设教学点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以设立校外教学点。
并逐一明确了申请材料清单、备案设立流程、核查备案主体、变更撤销处理等设立程序。
技工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工教育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我校教学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校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技工教育政策。
(二)以学生为本原则,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三)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正常。
(四)创新管理原则,不断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学计划管理第四条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和实施。
第五条教学计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行业需求。
(二)体现学校特色,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三)科学合理,便于实施。
(四)教学计划应包括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七条教务处定期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教学组织管理第八条教学组织管理主要包括课程安排、教学实施、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价等方面。
第九条课程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配教学资源,确保教学质量。
(二)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
(三)课程设置应与专业培养目标相一致。
第十条教学实施应确保:(一)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内容。
(二)教师应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效果。
(三)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教学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教师备课、授课、辅导、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检查。
(二)教学设施、设备的检查。
(三)教学环境、秩序的检查。
第十二条教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二)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
(三)对教学管理工作的评价。
第四章教学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教学质量管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川人社函〔2016〕959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工匠精神教育课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95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文件精神,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工匠精神培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制了《技工院校工匠精神教育课教学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并决定在全国技工院校开展新学期开学第一课活动,现将《大纲》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指导技工院校根据《大纲》要求安排教学。
2016年秋季学期,要面向全体在校生将工匠精神教育作为开学第一课主要学习内容。
从2017年起,要将工匠精神教育课作为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德育必修课程,纳入各专业教学计划,利用学习高技能人才楷模专题教育模块、入学教育等学时,安排教学一般10课时左右。
二、各地要按照《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开展新学期开学第一课活动的通知》(人社职司〔2016〕41号)要求,在技工院校开展以工匝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开学第一课活动,要专门组织德育教师认真学习领会课程性质、课程目标,按照课程要求认真落实课程内容,并积极推进课程教育教学方法研讨,以达到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感悟工匠精神,立志成为对国家、社会有所贡献的当代工匠。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反馈。
联系人:姜远东联系电话:************附件: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开展新学期开学第一课活动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8月5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评议结果的公示-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评议结果的公示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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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四川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评议结果的公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技师学院的意见》(川办函〔2008〕19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279号)、《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639号)精神,四川九洲高级技工学校、四川水电高级技工学校、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成都技师学院(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等4个单位经过自评、提交材料、材料初审、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并于2016年3月10日通过四川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综合评议,符合举办技师学院(更名)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月11日至17日。
干部群众如有情况反映,请联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10日
——结束——。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川人社函〔2015〕298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5〕29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8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今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促进技工教育长远发展和技能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资助管理机构,配备和充实资助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性。
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指导技工院校全面有效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做好学籍管理(一)按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
各地和技工院校要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开展新生学籍纸质注册和电子注册工作。
各技工院校要认真核实新入学学生的有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级管理部门对技工院校上报的新生学籍信息要及时认真进行审核审批。
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和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籍,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学籍。
请各地分别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完成2015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二)加强学生学籍异动管理。
各地要指导技工院校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学生认真进行核实认定,并于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异动申报。
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
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技工院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指导思想,积极推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加强对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就业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工院校包括全省各级政府、行业、企业举办及民办的各类技工院校。
技工院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宏观业务指导。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企业负责所属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第五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着眼于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主动适应科技进步以及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
专业名称应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为准。
第六条技工院校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学校培养层次应符合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实验实训场地和配套设施设备;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专业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第七条技工院校增设新专业,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过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安排招生。
第八条技工院校要加强专业建设,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改革教学模式,优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师水平,增加教育设施投入,强化校企合作。
办出专业特色,提升专业内涵,形成专业优势。
第三章教学运行第九条技工院校应设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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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我省技工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范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等国家、省、我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结合我省技工院校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通过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水平;通过对教学全过程严格的质量管理,规范技工院校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突出技能训练和校企合作的特点,为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提供保证。
技工院校教学文件制定主要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标准》、《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目录、教学计划(试行)》、《预备技师专业目录(暂行)》、《预备技师职业能力模块课程体系开发指导手册》、《最新技工学校建设标准与教学实习培养实施及就业工作指导手册(上下册)》、《关于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86号)和《一体化课程教学标准开发技术规程》等。
第二章基本教学文件第一条教学计划1.教学计划是院校保证教学质量和技能人才培养规格的最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安排教学任务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
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
2.指导性教学计划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技工院校的性质、任务,按照专业(工种)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等要求制订和颁发,是各技工院校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依据。
对暂无部颁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工种),院校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参照同类或接近专业(工种)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在深入行业、企业进行专业(工种)调研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等,制定试行教学计划。
试行教学计划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培养中级工层次的试行教学计划报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层次试行教学计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实施性教学计划由院校在参照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基础上,结合院校实际以及地区、行业和企业对人才的实际需要进行制定。
实施性教学计划在对课程设置及课时进行适当修订和调整时,调整幅度应在指导性教学计划总学时的30%以内。
(附件1:实施性教学计划参考格式)第二条教学大纲1.教学大纲是根据课程内容及其体系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的教学指导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了课程的教学目的、任务;知识、技能的范围、深度与体系结构;教学进度和教学法的基本要求。
它是选择教材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准则。
教学大纲分指导性教学大纲和实施性教学大纲。
2.指导性教学大纲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相关部委颁布的课程教学纲要。
对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一般应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大纲。
3.对尚无部、委颁发教学大纲的课程,或是在课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方面需要作较大改革的课程,院校应制订试行教学大纲或实施性教学大纲。
试行或实施性教学大纲由院校教务管理部门会同专业科室组织任课老师制订,经院校教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教务副院(校)长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附件2:实施性教学大纲参考格式)第三章教学过程管理第三条校历校历是院校以(学年)学期为单位编制的日历,是院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
院校应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在放假前一个月提出下学期的校历,经院(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印发各部门执行。
校历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期的起讫时间;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具体日历;寒、暑假起讫时间;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技能文体节、校运动会、毕业教育、教学重大事项的日期以及其他全校性活动日程和法定节、假日等。
(附件3:校历参考格式)第四条教学工作计划1.教学工作计划是院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应按学期制定。
教学工作计划分为院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务科(处)工作计划和教研组工作计划。
2.院校教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期教学工作目标、主要措施、重点工作、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其人员、时间、任务安排等。
应由教务副院(校)长于学期放假前拟定下学期院校教学工作计划,经院(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印发至各相关部门。
教务科(处)及各教研组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根据院校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教务科(处)工作计划及教研组工作计划,经教务副院(校)长批准后执行。
学校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学期结束时进行总结。
第五条学期教学进程计划学期教学进程计划是每学期各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应包括各班级的课程名称、学时数、实习教学安排、公益活动、考试日期等内容,由教务管理部门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
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班级的课程名称、学时数、实习教学安排、公益劳动、考试日期等。
教学进程计划应妥善处理好各课程、理论与实习教学环节的衔接,下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应在放假前编好,经教务副院(校)长审批后,印发各部门和任课教师,作为任课教师拟写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
教学进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附件4:教学进程表参考格式)第六条教材1.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系统地表述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用书,是院校组织教学的基础。
院校应首先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指定的教材。
对于暂无部、省统编教材的课程及实习课题,院校可组织编写校本教材(讲义)。
校本教材(讲义)的内容应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业岗位变化的要求,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技工教育特色。
2.学校应抓好教材管理工作,配有专人负责,无论采用何种教材都必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提出采购计划(附件5:教材需求登记参考格式),由教学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经教务副校(院)长审批后组织预订、采购或编印。
学校不得使用盗版教材或复印教材,每学期开学前,要做到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教材或讲义。
第七条教师任课计划教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期教学进程计划中的教学任务,会同各专业教研组长统筹兼顾、择优合理地安排任课教师,编制教师任课计划表,报分管教学副院(校)长审批后执行,并根据任课计划表于放假前将教学任务通知书下达到教师。
(附件6:教学任务通知书参考格式)第八条学期授课计划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具体安排,是检查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和督促教师完成学期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
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实习课题和教学进程计划按学期编制。
主要内容包括教学顺序、授课时数(理论教学以两学时为一单元,实习教学和一体化教学以实习课题或实习模块为一单元)、教学内容(包括复习课、习题课、实习课题、阶段测验等)、教学方式、教学目标、教具(器材)及主要参考书等。
学期授课计划应于新学期正式上课前完成,经教研组讨论,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教研组和教师各具一份。
如需更改学期授课计划,按上述程序审批。
(附件7:学期授课计划参考格式)第九条课程表课程表是全校教学活动的日程表,分为院校总课程表(附件8:院校总课程表参考格式)、班级课程表(附件9:班级课程表参考格式)和任课教师课程表(附件10:任课教师课程表参考格式)等。
课程表由教务管理部门编排,经分管教学副院(校)长审批后于开学后、正式上课前下发。
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轻易变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必须经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并下达调课通知。
(附件11:调课通知单参考格式)第十条教学要求技工院校的教学,应积极探索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一体化教学,实现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合一、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对接合一、实习实训与顶岗工作学做合一。
中级工层次教学应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技能为重点,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专业岗位基本技能操作,适应企业生产实际需要;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层次教学应以提高学生解决企业生产难题能力为重点,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专业岗位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具有一定的生产管理能力。
教学应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安排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实习课程和生产实习环节,着力促进知识传授与生产实践的紧密衔接。
要创新教学环境,构建具有鲜明职业教育特色的实践教学环境。
第十一条教学常规1.备课。
备课是教师根据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本门课程的特点,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表达方法和顺序,以保证学生有效地学习。
备课分个人备课和集体备课两种。
教师个人备课时应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备学生、备内容、备方法,确定重点、难点及处理方法。
实习课还要求备工量具、材料、设备、工艺,制订课题评分标准。
集体备课是提高备课质量的重要备课形式。
集体备课是以教研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开展集体研读大纲和教材、分析学情、制定学科教学计划、分解备课任务、审定备课提纲、反馈教学实践信息等系列活动。
教师经过备课,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编写具体的教学方案,即教案。
理论课应以一次课堂教学2学时为教案的基本设计单元,实习课和一体化课以每个实习课题或实习模块为教案的基本设计单元,提前两周写好教案。
授课前教师的教案应由教研组长审核后签字,教研组长的教案由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签字。
在授课前要反复检查,并根据教学内容做好课前的各项准备,保证预期的教学效果。
教师不能无教案或沿用旧教案上课,备课笔记应不断更新、补充,教师应研究、设计最佳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提出具体化的教学目标及其要求,准备好教具和有关资料,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
鼓励教师准备电子教案。
(附件12:教案参考格式)2.授课。
任课教师授课应严格按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案组织教学活动,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讲课应力求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概念明确、重点突出、内容正确、语言生动、操作示范和指导准确、板书工整有序;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教学和基本操作技能的训练,注意教学方法的灵活多样,创新教学方式,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和岗位教学,通过数字仿真、虚拟现实等信息化方式,在教学中普遍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多渠道系统优化教学过程,增强教学的实践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