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粒机实地核查办法
新饲料粉碎机械、机动脱粒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简介
的期 限。 业 产 品检验 不 合格 的判 为 企业 审查 不 合格 , 企 由 审查 部 书面 上报 国家 质检 总 局 ,并 由国 家质 检 总局 向 企 业发 送 《 予 行政 许 可 决定 书 》 不 。 ( 审 查 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对 企 业 的 申请 书 、 业 执 5) 营
供 的 申请 材 料进 行 审查 ,根 据 其 申请 材 料 的具 体 情 况应
当现 场或 在企 业 申请 之 日起 5日内 向企 业 发送 《 行政 许
为做 好生 产 许可 证 目录 内饲 料粉 碎 机械 、机动 脱 粒
机两 类 产 品生产 许 可证 的管理 工 作 ,全 国 工业 产 品生 产
应 当 自作 出决定 之 日起 1 O日内向企 业发 送《 予行 政许 不
() 7 国家 质 检 总 局 自受 理 企 业 申请 之 日 起 6 O日 内
现行 实施 细 则 主要 体现 了 《 管理 条 例》 四 条规 定 的 第 要 求 .增加 了对 在 经营 活动 中使 用生 产许 可 证 产 品 的管
理 。例 如饲料 机 械 生产 企 业在 其成 套 设备 中使 用 饲料 粉
生产 许 可证 办公 室 指 派 ) 。
( 审查 部 指定 的审查 组 对企 业 进 行 实地 核查 后 , 3)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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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简 则 介
口 四川 省 农 机 鉴 定 站 许鞋康 ( 邮编 6 0 3 ) 1 0 6
自受 理 企业 申请 之 日起 3 O日 内完 成 对 企 业 的 实地 核 查 和 抽 封样 品 ,以书面 形 式通 知 企业 核 查 结论 并 将 核查 结 论 告 知省 级许 可 证办 公 室 。 业 实地 核 查 不合 格 的 , 不 企 则 再 进 行产 品 抽样 检验 , 业 审查 工 作终 止 。 企 ( 检验 机 构 应 当在 收 到 企 业 样 品之 日起 规 定 时 限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8号令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精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 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业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三年七月八日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四)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第六条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工业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
不具备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或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2.2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或企业工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査内容核查要点核查方法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此项不适用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此项不适用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1.查阅采购管理制度.
2。查3〜5份主要原材料看其是否完整合理并贯彻执行.
全部满足核查要点要求。
采购质量控制文件内容存在缺陷。
无采购质量控制文件.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多数仪器设备未鉴定,或检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2.3
测量设备
3.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
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质量调查(以下简称质量调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条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机构配合。
调查涉及地区的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五条质量调查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质量调查不向调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量调查的确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投诉,统计、分析、报送投诉信息,为制定质量调查计划提供依据。
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质量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质量调查建议。
第九条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及时公布。
省级质量调查计划在公布前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明确质量调查的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事项。
第十一条列入质量调查计划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的;(二)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三)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1年四川省稻麦脱粒机产品质量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1年四川省稻麦脱粒机产品质量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川农业函[2011]358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1年四川省稻麦脱粒机产品质量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函[2011]358号)各市、州及扩权县农业(农机)局、省农业机械鉴定站:《2011年四川省稻麦脱粒机产品质量调查实施方案》经我厅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我厅《关于开展2011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1]229号)及《关于下达〈2011年四川省农业机械质量调查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共同做好稻麦脱粒机质量调查工作。
附件:2011年四川省稻麦脱粒机产品质量调查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2011年四川省稻麦脱粒机产品质量调查实施方案一、任务来源根据四川省农业厅《2011年四川省农业机械质量调查计划》要求,由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实施全省范围内稻麦脱粒机产品质量调查工作。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保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及时有效实施,整合系统资源,创新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措施,建立健全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制度,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三、预期目标通过对全省范围内享受财政资金购机补贴的稻麦脱粒机产品实施质量调查,了解四川省范围内稻麦脱粒机产品的基本情况,行业经营情况以及产品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售后服务等方面情况,形成质量调查报告,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实现有选择性、针对性地指导用户选购质量稳定、性能可靠、适用性良好、售后服务完善的稻麦脱粒机产品,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有效保障补贴机具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服务及时,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为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种子脱粒机操作前需进行五方面检查
种子脱粒机操作前需进行五方面检查为及时且准确掌握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表现,为农民科学选择良种提供帮助,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打下基础。
近些年来,很多地方种子管理部门,根据玉米水稻的发展趋势,把全国各地适合种植的高端、审定的新品种引进试验田经过分析比较。
种子脱粒试验就是其中常见的验收项目,而托普云农种子脱粒机作为对水稻、小麦、大豆和其他谷物的单株、单穗脱粒的小型电动脱粒清选机,也受到了大范围推广使用。
与其它试验设备一样,该仪器在使用前常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主要有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外部整体检查彻底清理种子脱粒机外部,检查所有紧固螺钉是否松动,各零部件是否安全,有无开焊、裂纹或变形现象。
喂入口应有安全防护罩,喂入板上应有安全警告标志,长度应不小于30厘米。
试运转的检查脱粒转动后,检查喂入口有无漏风现象,同时检查机器有无异常振动,按要求进行全面润滑。
仔细观察是否有碰撞、磨擦和卡滞现象。
有无异常声音。
用动力机械带动脱粒机低速运转,观察各部分的运转状况。
输入装置的检查输送链必须逐节检查,如发现磨损严重、变形、裂纹应予更换。
喂入链的紧张度应左右一致,以其链长的中部稍接触底板为宜,输送链的主、被动轴应平行,如倾斜,应查找原因予以排除。
清粮装置的检查检查筛架不得有变形,开焊、损坏,筛面不得有撕裂和堵塞现象,滑板也应平滑。
筛面的倾斜角和风扇挡风板的位置,可根据清粮程度进行理想调整。
升粮、复脱、除芒等装置,可结合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正确调整脱粒间隙滚筒与凹板的间隙,主要取决于种子脱粒机的结构类型、技术状态及所脱作物情况。
调整的原则是:以脱得干净为前提,尽量采用大间隙,这样既可得到良好的脱粒质量,又能提高生产率,降低能耗,防止滚筒堵塞。
注意:间隙不是一次调好就能一劳永逸,应视作物种类、品种、湿度、成熟度和脱粒质量要求而随时进行停机调整。
自喂入口到出草口的间隙是由大逐渐变小。
出草口间隙要均匀一致,否则会影响脱粒质量。
11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 别”栏填写机动脱粒机,“产品名称”栏填写机动脱粒机,“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 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和产品系列及规格段的规定内容填 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 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使 用同一批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且按照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 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 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模版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管,提高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检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农业机械进行实地安全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等农业生产环节中的机械设备和器具。
第四条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是指对农业机械的运行状况、安全性能、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实地安全检验的目的是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七条实地安全检验应当实施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
第二章安全检验机构第八条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
第九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知识和检验经验,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能够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的检验;(三)具备检验记录和报告的编制能力;(四)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实地安全检验内容第十一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农业机械的基本情况,包括农业机械的型号、制造商、出厂日期、使用年限等;(二)农业机械的运行状况,包括农业机械的外观、传动系统、动力系统、控制系统等;(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包括农业机械的刹车系统、安全防护装置、报警系统等;(四)农业机械的使用条件,包括农业机械的使用环境、使用方法、使用限制等;(五)其他可能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因素。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应当采用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检验主要是对农业机械的外观、运行状况、安全性能等进行检查;实验室检验主要是对农业机械的关键部件和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机动脱粒机安全监理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
机动脱粒机安全监理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脱粒机安全监理检验的流程、项目、方法、审核和出具检验情况告知书。
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脱粒机的实地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0395.1-2009 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NY642-2002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
3 检验流程
机动脱粒机安全监理检验流程图
4 受理与检验
4.1 受理
机动脱粒机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机动脱粒机及相关信息。
4.2 检验
检验分静态检验和动态检验,检验方法为目测或测量。
4.2.1 静态检验
机动脱粒机在静态时,按照表1进行静态检验。
4.2.2 动态检验
联结动力,在机械运转状态下,按照表1进行动态检验。
5 审核和出具检验情况告知书
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情况认真填写《农业机械实地检验记录单》(附录)。
认真审核记录单检验结果并出具检验情况告知书,对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的,建议继
续使用;有任何一项不合格的,建议送检人调整维修后使用;对多项不合格的,进行认真分析,建议维修、停用或报废;送检人在检验记录单上签字。
附录
农业机械实地检验记录单
(压线盖农机监理站章)。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二篇)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安全检验工作,减少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以及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其他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实地安全检验,是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检验技术规范,在设立的检验点或农业机械作业现场、停放场所等按规定期限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完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体系,落实将安全检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保障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活动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农业机械所有人对农业机械加强安全维护。
对依法按时参加安全检验并持续保持安全状态的,在实施国家优惠政策时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章检验第七条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适时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确保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定期向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九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及行驶证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检验1次。
第十条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检验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签注行驶证。
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一、概述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对生产该类产品的企业合法性和质量管理能力的认证。
为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企业生产环节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本文旨在介绍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的办法。
二、实地核查内容1. 生产设施实地核查时,首先需要对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检查。
包括生产车间、仓库、设备、工艺流程等方面。
检查目的是确认企业生产环境是否符合要求,设备是否齐全、运行正常等。
2. 工作人员对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包括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确认他们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以及是否按照相关规范操作。
3.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流程、质检设备和记录等。
确认企业是否有一套可行的质量管理系统,并能保证产品质量。
4. 产品质量标准核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包括产品规格、原材料采购、加工工艺等。
目的是确保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未经允许的加工行为。
5. 环保措施核查企业的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包括废水处理、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的处理等方面。
三、实地核查程序1. 提前通知核查机构需要提前通知企业,确定核查时间,并告知核查内容和要求,确保企业能够做好准备。
2. 核查过程核查机构按照核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核查人员要认真记录核查结果,包括合规和不合规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拍摄照片作为证据。
3. 核查报告核查机构根据实地核查结果,编写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要包括核查的日期、地点、核查人员、核查内容和结果等信息。
同时,报告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如果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可以建议吊销或暂停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四、核查结果处理1. 合规企业如果企业实地核查合规,核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核查合格证明,并在核查报告中明确表明。
合规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并享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不合规企业如果核查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核查机构应当在核查报告中明确列出不合规的情况。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发表时间:2015-05-22T09:37:51.893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15年第6期供稿作者:蒋汉舟海婷婷[导读] 本文认为当前检验人员只能依赖自己经验的方式进行检验,该种方式严重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合规性等。
蒋汉舟海婷婷浙江农林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摘要:我国农业部为了对全国范围内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工作进行规范化建设,彻底减少农业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率,于2011年12月15日下发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这一文件的颁布对提高各地区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帮助各地区农村居民在生产中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
本文就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查办法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查;办法;问题1、前言我国农业部下发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查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工作,尤其是我国各地区农业生产规模与总产值不断上升的时代背景下,各类小型农业机械、大型农业机械开始成为广大农村地区农业生产中的核心设备,但是由于大部分农村居民都没有经过专业的大型农业机械使用专项培训工作,导致很多地区农业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
农业部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对管辖区域内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查,其作为一项惠农政策对进一步提高各地区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2、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查的内容我国农业部于2011年12月15日下发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查办法》中将安全检查范围覆盖到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粉碎机以及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同时也包括其他多种由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确定其对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危害的农业机械,要求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检验点,以便于其可以对各地区所使用的农业机械进行实地安全检验来进一步提高其安全性。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查办法》中要求农业机械所有者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与保养,在确定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安全技术检验,在检验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农业机械是否具备安全警示标志与防护装置,并将其作为整个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中的一个重点,对于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号牌和驾驶证的用户,其必须要获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实后颁发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并要求农业机械所有者每年都需要对其进行安全检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四、技术文件管理
• 4、1 技术标准 • 4、1、1 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
标准。
• 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标准都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除产品标准外,还应具备原辅材料、产品设计、工艺、检验、测试等标准。
• 3) 掌握行业产品技术质量水平。
• 4) 熟悉产品生产流程、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及检验要求。
• 5)熟悉主管业务相关质量体系文件要求。
• 3、3 检验人员
•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
识和检验技能。
• 检验人员是企业对其所生产产品发现质量问题的诊断师,包括原材料、外协 件、工序和成品检验。检验人员应:
•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
全一致。
• 技术文件是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的统称。
• 设计文件包括图纸、配方、产品标准、检验规范等。
• 工艺文件是规定决定产品制造、实现产品技术指标和完成质量检验的方法与 过程的文件,以及选择确定必要的工艺装备、制定工时定额与原材料消耗定 额的文件。
产场地道路畅通,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按规定摆放整齐有 序。
• 仓库管理应做到: • ——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 • ——账、卡、物相符; • ——物资摆放整齐,室内温度、湿度、通风条件等满足要求。
• 5、3 质量控制
• 1、企业应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 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 2、2设备工装 • 2、2、1企业必须具备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
矿山实地核查制度模板
矿山实地核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矿山实地核查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矿山实地核查活动。
第三条矿山实地核查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实地核查工作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核查范围与内容第五条矿山实地核查范围包括纳入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名录的绿色矿山。
核查比例不低于20%。
对露天开采、有问题线索反映、回头看提出整改要求的绿色矿山开展重点核查。
第六条矿山实地核查内容包括:(一)矿山的合法合规性;(二)矿容矿貌;(三)资源开采;(四)综合利用;(五)生态修复;(六)规范管理等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第三章核查主体与人员第七条矿山实地核查工作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绿色矿山的抽查核查。
部将组织经济研究院等单位直接负责部分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核查工作。
第八条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选择熟悉绿色矿山标准政策的管理人员、业务支撑人员及专家等,组成核查组,每组3~5人。
组长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处级及以上行政职级。
第四章核查程序与方法第九条矿山实地核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核查方案:根据核查范围、比例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核查方案。
(二)发布核查通知:将核查方案通知相关矿山企业,明确核查时间、地点和要求。
(三)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对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四)形成核查报告:核查组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形成核查报告。
(五)公示核查结果:将核查报告和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核查组应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访谈了解等方式,对矿山实地核查内容进行逐项检查。
第十一条矿山实地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应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对重点区域、重点设备等拍摄影像资料,做好档案留存。
第五章核查结果与处理第十二条矿山实地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对每个矿山给出明确结论,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及核查办法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1 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
2本办法分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7个部分,共7章25条55个核查内容。
分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2.1非否决项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2否决项目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在55个核查内容中, 生产设施(2.3.1,2.3.2)、设备工装(3.1.1)、原、辅材料采购(4.1.2,4.1.4)、工艺管理(5.1.2)、包装标识(5.4)、安全生产(7.1.2)8项为否决项,在表中加“*”表示。
3 本办法确定核查结论依据以下原则:3.1合格(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为合格):3.1.1 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8项,无严重不合格项,无否决项;3.1.2 严重不合格项不多于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6项,无否决项。
3.2不合格(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为不合格):3.2.1严重不合格项为2项及以上;3.2.2一般不合格项为9项及以上;3.2.3否决项为1项及以上。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1.1 组织领导1 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
2 企业领导应当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制定应急措施。
1 是否指定领导中一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
2 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3企业领导是否制定了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的应急措施。
□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1.2 管理职责1 企业应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特别是检验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机动脱粒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机动脱粒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均作为检验样品,无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5982-2017脱粒机试验方法
GB10396-200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
JB/T9777-2018半喂入式稻麦脱粒机技术条件
JB/T9778-2018全喂入式稻麦脱粒机技术条件
JB/T10749-2018玉米脱粒机
NY642-2013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本细则中检验依据序号1~3检验项目全项次合格,并且序号4~7检验项目中不合格项次不多于2个,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注:每台样机每个检验项目定义为1个项次。
出现被检样品本身质量原因导致检验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时,相关检验项目判为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要求本章通过对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审查方法和要点进行介绍,使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能够对企业实地核查办法有正确、一致的理解。
为审查人员客观、准确进行企业生产现场实地核查,正确做出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一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介绍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以来,由于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一直处于多种评价体系并存的局面。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力量在吸取了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的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并在审查员培训教材及部分产品实施细则中采用。
《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以后,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总结了该办法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后,提出了适合新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并以此作为产品实施细则模板的组成部分,要求在所有产品实施细则中应用。
至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领域建立了统一的企业实地核查评价体系。
由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种类较多,各类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各异,因此允许各产品实施细则在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统一的评价体系内作小幅的增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将核查项目分为: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0款。
核查项目结论的判定分为两大类:(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404.6机动脱粒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404.6—2010机动脱粒机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动脱粒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脱粒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全喂入式脱粒机、半喂入式稻麦脱粒机和玉米脱粒机。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12.2 产品种类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机动脱粒机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被抽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划分标准见表3。
4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T 3768-1996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GB/T5982-2005 脱粒机试验方法GB/T 9239.1-2006 机械振动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GB/T 9480-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GB10395.1-2009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GB 23821-2009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JB/T 9777-2008 半喂入式稻麦脱粒机技术条件JB/T 9778-2008 全喂入式脱粒机技术条件JB/T 10749-2007 玉米脱粒机NY 642-2002 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5 抽样5.1抽样型号或规格按本规范2.2条所列出的产品种类抽取样机。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一、背景介绍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提高农作物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然而,农机使用中的安全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实地安全检验是必不可少的。
二、检验机构的职责1. 设立农机实地安全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农机安全检验工作,制定检验办法和标准。
2. 培养专业的技术人员,拥有相关农机安全检验的知识和经验。
3. 掌握农机安全检验的最新技术和设备,保持技术更新和提升。
4. 与相关农机制造商和使用单位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农机安全工作。
三、农机安全检验的内容农机安全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械结构安全性检验:对农机的结构合理性、稳定性和强度进行检验,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翻倒、倾覆等危险情况。
2. 动力系统安全性检验:对农机的发动机、变速器、联轴器等动力部件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不会出现因故障而导致的危险情况。
3. 电气系统安全性检验:对农机的电气系统进行检验,包括线路连接、绝缘、过载保护等方面,确保其使用过程中不会因电气故障而引发火灾或电击等危险。
4. 制动系统安全性检验:对农机的制动系统进行检验,包括刹车片磨损程度、刹车效果等方面,确保其安全可靠,能够及时有效地制动。
5. 操纵系统安全性检验:对农机的操纵系统进行检验,包括操纵杆、操纵装置等方面,确保其操作灵活、方便,并且能够准确控制机械的运行。
6. 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对农机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能够在机械发生故障时及时起到保护作用。
四、农机安全检验的方法农机安全检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1. 实地检验:通过对农机的结构、动力系统、电气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制定相应的维修措施。
2. 使用数据检验:通过对农机的使用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判断机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相应的检修和维护。
3. 检测仪器检验:利用各种检测仪器,对农机的各项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确保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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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
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要求共7章27条40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如果是完全组装的企业,则增加5.1采购控制中的5.1.4款为否决项,否决项目共计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不符合”、“不符合”和“此项不适用”。
非否决项目共36款(完全组装的企业为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不符合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核查结论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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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
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要求共7章27条40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如果是完全组装的企业,则增加5.1采购控制中的5.1.4款为否决项,否决项目共计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不符合”、“不符合”和“此项不适用”。
非否决项目共36款(完全组装的企业为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不符合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核查结论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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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
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要求共7章27条40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如果是完全组装的企业,则增加5.1采购控制中的5.1.4款为否决项,否决项目共计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不符合”、“不符合”和“此项不适用”。
非否决项目共36款(完全组装的企业为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不符合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核查结论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