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含义研究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路径探讨与思考 参考资料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路径探讨与思考参考资料国有企业应加强资产管理,促使国有资产价值得以提升,进而加大生产经营规模,最终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但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须加以分析解决。
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内涵及目标(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内涵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是指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推进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监督等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以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良好运作,防止国有企业资产产生损失,最终确保国有企业资产价值得以提升的管理活动。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目标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国有企业应当保护其资产安全。
因此,国有企业应通过搭建完整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管理工作的质量,才能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进而提升国有企业的资产价值。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国有企业通过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及严格监督其资产,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进而提升国有企业资产价值。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基础环境有待改善1.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在我国,部分国有企业是成立时间比较久的老国企,在企业管理模式上大多保留传统的模式。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国企资产管理制度主要是照搬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的资产管理制度,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脱节,导致在制度建立方面不完善,实际执行时才发现不科学、不适用。
二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不断变革发展,国家相关政策随之不断调整和完善,但一些国企仍沿用过去的资产管理制度,这就导致在管理上有漏洞存在,导致企业资产管理工作与国家相关政策偏离,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2.资产管理组织结构不合理,权责划分不明确目前,部分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组织架构松懈、随意,资产管理人员的权责始终无法落实到位。
例如:在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是采用某几个部门(如财务、采购、业务等部门)合作管理的方式。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问题背景: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1、《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1、“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和理解内容看,国有企业概念的指向相对清晰,包括以国有控股为限国资成分更高的企业,大致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范畴一致。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研究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已先后确定三批19家央企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不断深化改革,释放经营活力,前两批试点央企的盈利水平高于中央企业平均增幅。
在新一轮国企改革背景下,本课题展开研究。
在国资国企改革纵深发展的背景下,本课题以南方电网公司为例,创新性地构建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模型,从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治理结构、管控模式、资本运作、选人用人、监督体系和党的建设等多方面深入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为国有企业改革转型提供参考,本课题为国有企业探索优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和深化国企改革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国有资本;改革;运营模式报道特稿SPECIALS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研究创造单位: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 创 人:才 华 周志文创 造 人:王 威 范晨鸣 林蔚颖 李海平 吴鸿亮 陈 洋一、研究背景以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起点,国资国企改革主要内容是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作为综合改革试点举措,既是推动国资监管从管资产到管资本转变的改革,也是国企自身功能定位和管控体制机制的改革,是涉及国资国企两个层面的综合性改革。
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系列配套支持政策。
2019年11月,刘鹤副总理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强调,未来三年是国企改革关键的历史阶段,要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改革的目标、时间表、路线图。
公司必须紧抓时间窗口,主动改革。
为适应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研究探索公司下一步深化改革具体路径,支撑公司改革发展,课题组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案例研究、面谈、问卷等研究方法,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的政策内涵、政策红利,试点成效和借鉴启示进行深入研究,并在对标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充分利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政策促进公司改革转型的建议。
国有资本是什么意思
国有资本是什么意思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
以公司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独立开展国有资本运营,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就是这个意思。
国有资本是什么意思 1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以服务国家战略、优化国有资产布局、提高产业竞争力为目标。
在关系国防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行业和重要领域,按照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规划和结构优化要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控股战略性核心业务,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营,发挥投资引导和结构调整作用,促进产业集群,淘汰过剩产能和转型发展,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但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规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置了党组织、董事会和管理层,规范了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和经理层的管理作用。
央企和国企的区别是什么1、定义不一样:央企是指直归于国务院有关部分的国有公司;而国企泛指国有资本(地方国资委、财政)控股、参股或独资,其交易行为由地方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所决定的企业;2、上属单位不一样:央企为国资委直接受理,一部分央企负责人由中国中央委员会组织部录用;而国企通常有隶归于当地政府统辖;3.掌握行业就不一样了:央企是掌握国家命脉的行业,比如航空工程、科技、核电、船舶、兵器、电子科技、油气等稀缺资源;水利、电力、建筑、化工等国有企业为非垄断资源型企业,允许民营优质企业投资合作。
本文主要写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含义及相关知识点。
内容仅供参考。
如何理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如何理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在当今社会,关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些词汇经常被提及。
然而,对于这些名词的真正含义和作用,很多人可能并不十分了解。
本文将探讨如何理解这些企业形式,并分析它们在经济中的重要性。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由国家完全投资、独自管理的企业。
它们的特点是没有其他投资者参与股份购买,国家拥有100%的股权控制。
这种企业形式在很多国家都存在,通常涉及重要的战略性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如能源、电信等。
国有独资企业的核心价值在于确保国家对关键产业的控制和监督,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独自投资并持有全部股份的公司。
它们与国有独资企业类似,但在组织形式上略有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在特定行业中建立市场优势,并在市场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某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在汽车制造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这使得国家能够在该领域实现技术领先和行业发展。
国有独资公司的建立可以提高国家对关键产业的掌控能力,同时为经济持续增长提供支持。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家通过持有大部分股权来控制企业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通常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
它们的优势在于能够汇集国家的资源和资本,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形成,有助于提高国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增强产业竞争力。
同时,这些公司还能够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为国家带来财政收益。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指国家通过持有少部分股权来参与企业的公司。
这种企业形式允许国有资本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并共享企业的收益。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通常出现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等领域。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优势在于能够吸引外部投资和技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此外,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在境外市场上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国家扩大对外投资提供平台。
总的来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国家在经济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四种企业形式。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比较研究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比较研究在市场经济中,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资本。
国有资本指的是由政府投资或所属企业建立的资本,民营资本则是由个人或家族投资建立的资本。
两者之间会有一些区别,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比较研究。
一、权力结构国有资本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所属企业建立,其运营一般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
这样一来,国有资本公司的决策权往往存在于国家机关或者国资委等权力机构手中,所以权力结构较为复杂。
而民营资本则不一样,其权力结构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由个人或者家族持股,决策权也由股东决定。
二、经营模式国有资本企业往往以承担国家战略任务为主要目标,并且其经营方式一般以垄断为主。
而民营资本则相对灵活,往往更加注重市场需求,试图寻找市场空缺,进而进行市场创新。
三、融资渠道从融资渠道看,国有资本企业更受政策利好的影响,较为容易获得银行贷款、政策性融资等手段。
而民营资本则相对困难一些,其融资方式往往要借助担保公司、影子银行等小贷公司来获取资金支持。
四、治理结构国有资本企业较多地受到政策的影响,受其他的国务院、中央层面的监督。
其治理结构比较权威,可以实现多层次的垂直管理,但也因此呈现出一些官僚化的弊端。
而民营企业则相对简单,对其治理结构的约束更多来自股东或者市场环境,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
五、企业文化国有资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呈现出较强的政治色彩,这与其来源、发展方向以及所处环境有关。
而民营企业则由于更加注重市场,其企业文化相对更偏向于商业化,并在许多方面显示出更加灵活的文化特征。
总体来说,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各有优缺点。
国有资本往往负责国家战略任务,具有在市场上扮演策略性角色的优势。
民营资本则更加注重市场创新、寻找市场空缺等优势。
两者之间可以互相借鉴与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局面。
中国国有企业定义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中心思想就是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它们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
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中央企业中,归属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总的来说,中国的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经营行为受到政府的深度控制和影响,旨在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第十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
我国的公司制企业有3种形式:①国有独资公司(传统 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 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 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不 设股东会,但有三年一届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
(补充) 企业的含义及性质
一、企业的含义
企业是从事产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谋求产出最大化 或盈利最大化的特殊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 济主体,构成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企业具有以下基本性 质:
1、生产性。
这是企业的本质特征。企业是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直接 承担者,通过对生产要素的高效组合及应用,创造了大量 财富,并且是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
新中国国有企业产生的背景(政治的、经济的、意识 形态的等)参见第六章公有制经济的建立部分。
(2)形成的途径不同 西方国有企业的形成,不是通过触动和剥夺私有资本实
现的,而往往是资产阶级政府通过在垄断部门、公共部门的 直接投资或者出资收购私人企业而形成的,实质仍然是为资 本主义私有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使其剩余价值的获得拥有 可靠的外部保证。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期 间,政府曾建立了各种调节经济的政府公司,这包括金融方 面的重建金融公司、生产信贷公司、华盛顿进出口银行,流 通方面的农场管理局、联邦剩余商品公司等等。在英国,在 工党艾德礼政府期间,将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并法定为中 央银行,以稳定金融体制。在意大利,政府在大危机时期筹 建了国有企业集团--工业复兴公司(伊里公司),主要任务 就是接管意大利信贷银行、意大利商业银行以及罗马银行控 制下的许多私有企业,为其提供贷款,并进行救助。可见, 资本主义建立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有利于资本主义国 家机器、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体发展服务。
国有企业性质再认识
国有企业性质再认识作者:汤吉军来源:《江汉论坛》2021年第07期摘要:虽然某些政府管制定义将国有企业排除在外,但是国有企业作为传统管制的一种替代方式,其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相对于政府对私有企业采取外部间接管制的传统方式而言,我国通常采取国有企业内部直接管制方式,这些方式实际上都是克服市场不完全或者市场失灵的理性选择方案。
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来说,由于意识形态或路径依赖等国情原因,国有企业并没有实行民营化,而是积极稳妥地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从而使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管制方式十分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需要理解国有企业实行内部直接管制的合理性,而且还需要了解内部直接管制方式的演变趋势。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不同于外部间接管制的方式却存在着相同的问题,即国有企业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实现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我们应认识到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要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清晰界定国家所有权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围绕国家所有权—股权来提高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能,更好地将市场机制、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与政府外部管制有机结合起来,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要。
关键词:国有企业性质;市场失灵;外部间接管制;內部直接管制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企业家理论与民营经济发展研究”(L20BJL008)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7-0048-06一、引言在瓦尔拉斯—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中,新古典经济学家试图基于“看不见的手”论证个体在市场追求自身利益的交易行为是如何引导经济趋于稳定和优化均衡的。
其中,消费者在规定的市场价格下通过选择他们最偏好的商品集,作出需求或高级商品或服务的选择。
企业则是由生产可能性的技术来定义的,通过投入和产出的选择使其利润最大化,从而在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均衡将穷尽交易可能带来的所有收益,体现了“看不见的手”的真实内涵——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均衡结果一定是帕累托最优。
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观 点 评 述
MARKETI NG RE EARC S H
圈
动向为中围国有企业公 司治理问题的下一步研究 指明了新的 较 为充分 , 保证选择 的成功率 ; 第二 , 内部人对企业 情况 较为 方向。 、 了解 , 融合较快 ; 第三 , 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
顾》 中指出 : 司治理问题产 生于企业经营者 、 公 股东 、 董事会以
及企业所有利益相 关者相互作用的过 程中 ,而核心 问题 在于
实际拥有者股东的利益 , 从而产 生了委托——代理问题 。对于 谁应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得利 谁会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得利 中国国有 企业 来说 ,虽然其表象 上实现 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 当两者产 生不一致时 , 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由于中 国囡有
公 司治 理的 英文 名称 是 c roaeg v ra c 。, 司 op rt o en n e 公 治理 问题也成 为近年来 国内外管 理学界关 注的重点 。 B lr ua i
理层薪酬、 董事会结构等微观层面和控制权市场 、 经理人市 场
等中观层面转移到政治、 文化 、 历史等宏观层面 。这些研 究新
主体地位 。经过国有企业 改制 , 国有企业 内部已经建立 起现 件 , 司治理就会在企业 中出现 : 在 公 第一 , 代理问题 。只要公 司经 代企 业制度 , 但是制度 的建立并未带来企业治理效 率的提升 , 相反 , 很多学者依然认 为其拥有与生俱来 的制度缺陷。国有企 业的一个明显特征就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 离 ,由于 企业 所有者和经营者 目标的不同 、 息的不对 称 , 信 造成 了企业 经营
圈 KGER ME EH 观评 SC AT R 点I A R述 N
中 国 国有 企 业 公 司治 理 机 制研 究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究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一进程中,如何优化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达到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成为了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概念、理论和实践三个方面展开探讨,旨在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进行系统研究与分析。
一、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概念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是指国有企业经营决策的组织结构、管理机制和运行规范。
它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基础,也是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职责,确保国有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代理理论、权力平衡理论和产权分离理论。
代理理论认为,在国有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管理企业,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的存在,经营者可能不会尽职尽责,导致损害所有者利益。
权力平衡理论认为,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建立在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平衡之上,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产权分离理论认为,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存在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因此需要通过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解决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实践主要涉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监管等方面。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这些机构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等,这些规章制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本依据;公司治理监管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实践的监督与管理,这种监督与管理是确保国有企业有效落实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够科学、公司治理制度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监管不够有力等。
国企混改研究背景及意义
国企混改研究背景及意义
国企混改,即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与改革,是近年来中国经济改革重要的方向之一。
其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持续深化。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40
年的历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始终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改革以往的经验表明,单一的国有企业改革难度大、效果较为有限,因而需要在与市场化经济模式相结合的基础上,开展更广泛和深入的改革。
2.加速国企市场化和资本化发展。
国有企业的市场化与资本化
从2005年开始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逐步推进,在此期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上市改制等成为改革的主要形式。
3.推进国企内部改革、提升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随着新科技
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国有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其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提高竞争力和效益。
4.适应全球化市场竞争的大背景,不断增加企业竞争力。
随着
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发展,国有企业需要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并加强与国外公司的合作和交流,提高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竞争能力。
因此,推进国企混改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资本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转型,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对国家整体经济的贡献力。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市场化运营研究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市场化运营研究近年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市场化运营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国有资本的市场化运营旨在提高国有资本的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市场化运营进行深入研究,并探讨其影响和挑战。
首先,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上,我国国有企业由政府直接管理,缺乏市场竞争的动力,导致效率低下。
而通过引入市场化运营,国有企业可以借鉴市场机制,提高决策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增加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平台,起到了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为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其次,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可以促进国有资本的增值和增收。
通过市场化运营,国有资本可以更加灵活地运作,投资于更具竞争力和增长潜力的领域。
同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通过股权管理、资本运作等方式,优化国有资本的结构和配置,提高资产质量和价值。
这将有助于提高国有资本的收益率,为国家财政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支持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
然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市场化运营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市场化运营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
市场化运营的一个前提是公平竞争,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容易导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因此,需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确保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市场中的合法合规操作。
其次,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市场化运营需要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和透明度。
传统上,国有企业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决策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
而市场化运营要求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引入多元化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需要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企业透明度,便于市场监督和投资者的监督。
此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市场化运营还需要解决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问题。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公安部: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内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
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方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何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范。
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国有企业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1-24
CONTENTS
• 国有企业公司管理概述 • 国有企业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 • 国有企业公司管理问题的对策 • 结论与展望
01
国有企业公司管理概述
国有企业公司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有企业公司是由国家持股或控 股的企业,其资产和经营由国家 进行管理和监督。
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国有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 重视程度不足,容易引发 企业战略失误和经营风险 。
03
国有企业公司管理问题的对策
体制机制改革对策
深化国企改革
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 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 者,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明确企业权责,实现经营 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提高 决策效率和灵活性。
加强监管与考核
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考 核,确保企业实现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人力资源管理改进对策
1 2
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
打破传统用人观念束缚,引入市场化选聘机制, 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国有企业,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
完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员工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晋升、股权 等多种方式,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谢谢您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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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合作与联盟
积极寻求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的 合作与联盟,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 互补,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04
结论与展望
国有企业公司管理改革的成果与意义
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通过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使企业更 有动力进行市场化运营和决策,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2003)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2003)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二○○三年四月十八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统函[2003]44号公安部: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一、纯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二、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国有参股企业。
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2、3层次中。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含义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及法理,对上述主体的界定如下:1.国有独资公司。
按照《公司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企业。
我国通常将国有企业定义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公司制形式的企业。
其与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差别并不在于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的控制管理关系,而是企业形态上是否采用公司制。
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调研思考
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调研思考国有企业改革是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开展活力和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改革。
__市自1998年就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目前已处于攻坚阶段,如何审时度势,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近期我们深入有关县(市、区)和企业进展了现场调查、座谈,并搜集有关资料进展了分析研究,最后完成了本篇报告,供领导参考。
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开展历程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深层次矛盾、着力进展企业制度创新的问题,以此为指导,我市开场着手大规模的企业改革,到目前为止,经历了公司制改造、优化重组调整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三个阶段。
(一)公司制改造阶段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在借鉴外地经历的根底上,199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聊发〔1998〕13号),从指导思想、改革形式、配套政策、工作程序、组织领导等几个方面进展了标准,拉开了我市国有企业大规模改革的序幕,推进了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热潮。
据统计,历经两年多的时间,全市有80%的企业参与了这一轮企业改革,东阿阿胶、鲁西化工、中通客车三户企业先后上市,一大批中小企业退出了国有序列,转换了企业机制,涌现了茌平金号、东阿水泥等先进改制企业。
(二)优化重组调整阶段20__年,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先是对东胶、昌润、鲁化三个国有独资公司相继实施了授权经营,标准为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采取划转、重组等方式将局部国有资产充实三个营运机构,建立了“三个层次”的监管运营体系。
随后,对规模稍小、辐射力较强的供水、物资、医药、旅游等四类资产,再度进展功能分析和布局定位,并按照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优化重组的原那么,采取人、财、物大力度改革的措施,组建了水务集团、新开集团、医药集团和水城集团,使市直企业户数的60%,市直近70%的国有资产纳入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将分散的国有资产攥成了几个拳头,增强了国有资产的吸纳力和控制力。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比较研究
润率分别为 2 .% 、.%和 2 国有企业 的效益明显高于私有企业 。 88 73 %, 1新加坡国有企业的政府管理模式 . 新加 坡对 国有企业 及其 资产 的管 理是 通 过组 建 国有 控 股公 司— —淡 马 锡控 股 ( e skH lig, Tmae o ns d 简 称“ 马锡 ” , 淡 ) 授权经 营来 进行 的 。淡 马锡 控股成 立于 17 94年 , 它是 由国家 直接 组建 、 由财政 部 主管 的国有控股公司, 代表 国家经营国有资产 , 支配股权 。淡马锡的创设宗 旨是拥有并管理新加坡政府在 国
众多的大型 国有企业 , 因而 , 淡马锡又被人称为新加坡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由于淡马锡基本囊括了新加坡 的国有企业 , 本文以淡马锡直接代表新加坡的国有企业 。
2淡马锡的治理结构 . 淡马锡隶属于新加坡财政部 , 其产权结构和组织体系是一种从政府到母公司、 子公司 、 分公 司等多 层次、 宝塔型 的结构 。淡马锡实行 国家控股 , 代表国家经营国有资产 , 支配股权。财政部虽然拥有淡马 锡 10 0 %的股权 , 但在淡马锡 内部起的作用很小。财政部主要负责任命淡马锡董事会的主席和董事, 审
管理人 , 而民间人士则包括私营企业家、 中立学者及其他专业人士。淡马锡对于其直接控股的第一层 次 子公司( 即直属子公司) 的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 需由控股公 司提名 , 报政府 “ 董事委任委员会” 批准。至
收稿 日期 :0 8— 1 1 20 1 —5
作者简介 : 钱岩松( 94 ) 男 , 16 一 , 安徽枞阳人 , 合肥工业大学博士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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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司 、 新加坡航空公司、 新加坡电力公司等一些知名的企业。根据估算 , 淡马锡控股所持有 的股票市 价 占到整个新加坡股票市场的4 %, 7 在过去的 3 0多年里 , 淡马锡平均每年为股东提供了超过 1%的总 6 投资 回报率 , 国家股东 的年均分红率超过 67 , .% 远远超过同期私营企业的经营业绩 , 并得到标准普尔 与穆迪投资的最高信用评级 。可以说淡马锡几乎主宰了新加坡 的经济命脉。由于淡马锡控制或管辖着
国有企业、国营企业、民营企业
鞠成江 1 产业经济学(一)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
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
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
国际惯例中,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即为国有企业;而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的国有企业,一般指单纯的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
国有企业的分类特殊法人企业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
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
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
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
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
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
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
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
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
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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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国有资本在公司中的比例达到多少才能界定为国有公司,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国有公司是公司资本全部是国有资本的公司。
该定义适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共制订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依据和有效地实施刑法的需要。
关键词:国有公司,国有股权,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随着传统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大量地传统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国有公司”的提法在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开始越来越高,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对国有公司尚无明确的界定。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需要明确地界定国有公司的含义。
笔者认为要界定国有公司,需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一是从公司中的国有资本的比例方面衡量,即要确定公司中的国有资本达到什么比例才是国有公司;二是从国有资本的层次性方面来衡量,即要确定含有国有法人股的公司是不是国有公司。
在本文笔者只探讨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将另外撰文来探讨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国有公司的规定及其法学界的分歧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是少数,必须经过严格审定。
国有股权在公司中占有多少份额比较合适,可按不同产业和股权分散程度区别处理。
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应由国家独资经营,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并吸收非国有资金入股,以扩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范围。
”从字面上来看,该决议没有规定国有资本占到什么比例的公司是国有公司。
该决议只是从投资主体的人数上规定,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该决议将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列。
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而后组织机构的第三节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将国有独资公司界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的规定和《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略有不同,决议是将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列,而公司法是将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
而且,公司法明确的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为国有独资公司。
但公司法也没有对国有公司进行界定。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公司是不是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占相对控股地位的公司是不是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占控股地位的公司是不是国有公司?对这样一些问题,公司法没有给出答案。
1994年11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界定了国有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
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股权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该暂行办法没有明确地规定什么公司是国有公司。
但通过对该暂行办法第8条第一项第三款和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进行分析,该暂行办法认为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公司就是国有公司。
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8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这两款明确规定国有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也就是说,该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公司。
而且根据该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该暂行办法认为只要国有资本在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该公司就是国有公司。
第11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该暂行办法认为国有资本处于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地位的公司是国有公司。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用了国有公司这个术语,在第165条、166条、167条、168条、169条、183条、184条、185条、190条、271条、272条、382条、383条、387条、391条、396条规定的犯罪中涉及国有公司本身、国有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及其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为了准确地定罪量刑,就必须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公司是国有公司。
令人遗憾的是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公司是国有公司,导致学者和实务部门对国有公司的内涵和范围产生了争议。
出现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国有全资说,认为只有当公司的资本全部是国有资本时,该公司才是国有公司。
国有资本如果只是处于控股或参股的地位,该公司不是国有公司。
第二种是国有控股说,认为国有资本在公司中处于控股以上地位时,该公司就是国有公司。
该说对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的要求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是绝对控股说,认为只有当国有资本在公司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时,该公司才是国有公司。
其二是相对控股说,认为不一定非要国有资本在公司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不同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只要国有资本在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该公司就属于国有公司。
第三种是国有参股说,认为只要公司中有国有资本,该公司就是国有资本。
为了统一意见和规范刑法的适用,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该批复虽然没有明确地规定国有资本达到什么比例的公司是国有公司,但分析该批复的内容,我们可以明确的得出一个结论: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的是国有全资说。
因为该批复认为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
如果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382条和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并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采用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三个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是不是国有公司。
2003年9月9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也没有明确地界定国有公司,从其规定来看,该办法认为国有控股公司是国有公司。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这条明确规定国有股权占控股地位的公司是国有企业,当国有股权转让、出售而导致控股权转移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国有资本达到什么比例的公司是国有公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一致,学者的观点也不一致。
二、国有公司应当界定为所有资本都是国有资本的公司。
持国有参股说的学者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现阶段应当赞同国有全资说。
理由如下:(1)将国有资本达到多少比例的公司界定为国有公司,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一个科学问题。
西方国家一般采用的是国有控股说,有的采用的是绝对控股说,如韩国。
韩国1984年颁行的《国有企业管理法》第2条明文规定,国有企业包括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①].有的采用相对控股说,如德国和美国。
德国财政统计上将公共机构(联邦、州、镇等各级政府)拥有资本或多数投票权的企业划为公共企业,把政府参股达25以上,其他股东均为小股东的大企业,视为国有企业。
[②]美国1935年颁布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规定,当国有资本在一个公司中占到10的时候,该公司就可以称为国有公司。
[③]赞同国有控股说的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国有资本在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的公司应当界定为国有公司,是国际惯例,我国也应当遵守。
笔者认为这条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一,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具体的国情,对国有公司中国有资本所占比例的要求是不同的。
美国的股权分布最分散,所以,美国规定的比例最低,而德国和韩国的股权分布相对要集中一些,所以,德国和韩国规定的比例要高一些。
在有的国家被认为是国有公司,而在另外一个国家却被认为是私营公司。
[④]第二,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性质和国有资产状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