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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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编工作人员岗位表【模板】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编工作人员岗位表【模板】
经济类、统计类、财务财会类
有2年以上综合经济管理工作经历优先
说明:
1.关于年龄计算。18-35周岁指1976年3月24日至1993年3月31日期间出生,出生日期以身份证登记为准。
2.关于工作年限计算。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指截止2011年3月31日前,从事招聘条件所列工作时间满1年,其余类推。
3.关于国外学历学位。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江苏省人事
考试中心
命题
1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硕士及以上学位
应用心理学、心理测量学
因经常封闭命题、出差、值夜班,适宜男性
江苏省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院
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
2
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士及以上学位
法律类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司法考试;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农保业务
1
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士及以上学位
财务财会类、中文文秘类、计算机(大类)类
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江苏省12333咨询中心)
计算机
技术
1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硕士及以上学位
计算机(软件)类
因要值夜班,适宜男性;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江苏省劳动经济
研究中心
自收自支
规划统计
1
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士及以上学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编工作人员岗位表
招聘单位
经费来源
招聘岗位
招聘
人数
人员
性质
招 聘 条 件
年龄
学历学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苏人社发〔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09月29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 号)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范围和对象1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如何界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系指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需要安置的人员;上级任命人员,系指上级任命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密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统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

2 、《招聘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如何理解?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以下简称“面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规范。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地区面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面试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面试工作可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设有专门人事机构,并且能够规范独立地开展试题命制、面试组织等工作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自行组织面试。

第六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面试质量评估制度,不断提高面试科学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度。

第二章面试方法、程序和方案第七条面试方法由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确定,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含无领导小组讨论、答辩、说课、表演)等。

面试阶段可以加入个性测评。

第八条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二)命制面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和办法;(三)成立面试评委小组;(四)面试前培训;(五)实施面试;(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九条面试组织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在面试前5个工作日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面试实施方案包括面试的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评委的组成结构以及监督办法等。

制定实施方案时,须保证使用同一套面试题的应聘人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三章面试试题第十一条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苏人社发[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处:2008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把推进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来抓,基本实现了“建立制度并入轨运行”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岗位管理制度的全面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其他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实施并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使岗位管理制度成为人员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切实建立起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

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二、充分发挥岗位在人员聘用中的基础性作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责任务,对核准的岗位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为人员聘用、年度及聘期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江苏事业单位2024年聘用员工协议条款明细版

江苏事业单位2024年聘用员工协议条款明细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江苏事业单位2024年聘用员工协议条款明细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用岗位及职责1.1 岗位名称1.2 岗位职责2. 聘用期限2.1 起始日期2.2 结束日期3. 劳动报酬3.1 基本工资3.2 绩效工资3.3 奖金3.4 社会保障和福利4. 工作时间4.1 工作时间表4.2 休息日安排5. 录用条件5.1 应聘者资格5.2 招聘程序6. 培训与发展6.1 岗前培训6.2 在职培训6.3 职业发展7. 保密协议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8.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8.1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8.2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10. 违约责任10.1 双方违约的情形10.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认定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2. 附则12.1 合同的生效12.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2.3 合同的解除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3.2 合同的保管和复制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聘用岗位及职责1.1 岗位名称:根据江苏事业单位2024年的招聘计划,聘用人员将担任(具体岗位名称)岗位。

1.2 岗位职责:聘用人员需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以及所在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具体岗位职责如下:1.2.1 负责(具体工作内容)1.2.2 参与(具体工作内容)1.2.3 协助(具体工作内容)1.2.4 其他(具体工作内容)2. 聘用期限2.1 起始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 结束日期:本合同期限为(年),自起始日期起计算。

3. 劳动报酬3.1 基本工资: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每月(金额)元人民币。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对聘用管理活动的规范,特别是对象为招收在编、不在编和临时人员等多种聘用形式的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遵循社会公认的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依据人员需要、工作任务、职位要求和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录用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该以德才兼备、业务精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等为基本标准,选聘符合条件、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得限制应聘者的户籍、身份、宗教信仰、种族、性别等,公开招聘应当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聘用方式第六条招聘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和猎头引进。

第七条公开招聘是指由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聘用人员的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申请并进行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公开招聘应当择优录用,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八条内部推荐是指对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推荐,不需要进行公开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内部推荐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满足相关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

第九条猎头引进是指委托猎头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搜索、筛选、邀约高端人才,聘用目标人才完成特别需要或紧缺岗位任务的一种聘用方式。

猎头引进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选符合聘用条件,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岗位的需要和相关工作特点,确定相应的招聘方式和聘用对象,并公开发布聘用信息。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人员报名、初审、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聘用决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申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条件和资格,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建⽴科学、规范、公正的⽤⼈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作⼈员⼯作,保证事业单位招聘⼯作⼈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条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并进⾏了事业法⼈登记的事业单位(不论是否推⾏了⼈员聘⽤制度),新进⼈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勤岗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招聘。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作⼈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式择优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主权相结合,实⾏统⼀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章职责分⼯与程序第五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事⾏政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作⼈员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纠错等⼯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组织、⼈事部门的要求,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作由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没有设⽴⼈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聘⼯作应当根据民主和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吸收纪检监察部门、⼯会代表、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条招聘⼯作的基本程序是:(⼀)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五)考核;(六)体检;(七)公⽰;(⼋)聘⽤。

第三章招聘计划和公告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作⼈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

第⼗条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组织、⼈事部门申报。

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向组织、⼈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在事业单位⼈事管理中引⼊竞争激励机制,建⽴⼀⽀⾼素质的⼈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才资源开发⼯作的若⼲意见》(苏发[1999]19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聘⽤制办法()试⾏》(苏⼈发[1998]73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本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通过在⼀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部管理权限择优聘任的⼀种选拔任⽤办法。

第三条竞争上岗应坚持党管⼲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了⼈才原有⾝份和单位所有制的界限,不拘⼀格选拔⼈才。

第四条竞争上岗在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以及设置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进⾏。

专业技术岗位由事业单位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例的要求,⾃主设置;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根据精简、统⼀、效能的原则设置。

第⼆章范围第五条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况,应根据单位实际,确定竞争上岗的岗位:(⼀)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员超过职数限额,需要进⾏⼈员分流的;(三)按规定进⾏岗位轮换,有必要进⾏竞争确定有关⼈选的。

(四)其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全员竞争上岗。

第六条竞争上岗原则在事业单位内部实施。

对某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也可以根据需要,经当地组织、⼈事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竞争选拔。

第七条下列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能竞争的岗位;(三)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岗位。

第三章条件第⼋条竞争上岗⼈员的基本条件是:(⼀)竞争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者,应当具备《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暂⾏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竞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者,⼀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争实⾏执业资格的岗位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一、概述为了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保障招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招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按照编制和岗位需求进行,并在公开招聘前将招聘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制定应当依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同时考虑单位的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规划。

在制定招聘计划时,各单位应当明确招聘的岗位、职责、人数、要求等详细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招聘公告在招聘计划备案后,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人数、职责、条件、程序、报名方式、时间安排、考试科目等详细信息。

招聘公告的发布应当广泛覆盖,确保更多的求职者了解到招聘信息。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有意向的求职者应当按照招聘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各单位应当对报名者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能够参加考试。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并说明原因。

五、考试与考核各单位应当按照招聘公告的要求进行考试和考核,确保选拔出优秀的人才。

考试和考核的方式应当科学、公正、透明,能够全面评估应聘者的能力和素质。

考试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招聘岗位的要求相符合,重点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体检与公示通过考试和考核的人员,各单位应当组织体检和公示。

体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应聘者的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公示应当在单位内部和社会上进行,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七、聘用与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应当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详细信息。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
【总页数】8页(P22-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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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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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江苏省人事厅文件苏人发〔1998〕7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于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和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壹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壹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和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于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壹)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壹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且于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受聘人员于同壹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之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10年,且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和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8.09.09•【字号】苏人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 6 号令)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

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须在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临时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以下简称“面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规范。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地区面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面试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面试工作可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设有专门人事机构,并且能够规范独立地开展试题命制、面试组织等工作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自行组织面试。

第六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面试质量评估制度,不断提高面试科学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度。

第二章面试方法、程序和方案第七条面试方法由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确定,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含无领导小组讨论、答辩、说课、表演)等。

面试阶段可以加入个性测评。

第八条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二)命制面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和办法;(三)成立面试评委小组;(四)面试前培训;(五)实施面试;(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九条面试组织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在面试前5个工作日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面试实施方案包括面试的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评委的组成结构以及监督办法等。

制定实施方案时,须保证使用同一套面试题的应聘人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三章面试试题第十一条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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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

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须在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临时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招聘程序、方案、公告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或考核;(五)体检、考察;(六)确定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报批或备案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招聘方案,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省或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负责招聘方案核准备案的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招聘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招聘单位的名称、经费性质、地址;(二)招聘岗位名称、类别、要求、数量;(三)招聘对象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所需提交的材料;(五)考试考核方式,考试的时间、内容(或科目),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和公布时间及公布方式;(六)体检、考察的要求;(七)招聘结果的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招聘方案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在核准备案部门的门户网站、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也可以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考试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公告内容应当与经核准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公告发布时间距离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招聘具有外国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方案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招聘方案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报原公告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后,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改公告,同时顺延报名时间。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七条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等方式。

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具备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二十条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应报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

接受报名的单位负责告知应聘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并允许其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对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创新团队,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招聘公告发布、报名结束后,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五章考试、体检及考察第二十二条考试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进行。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考试内容的设置,应坚持“以用为本”、“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包括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三条考试可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具备条件的省属、市属事业单位,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招聘考试。

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考试,原则上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

统一组织招聘考试的具体岗位,由各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可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提供命题、考务指导等考试服务。

第二十四条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工作规程,规范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环节,并按考试工作规程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报名人数较多的笔试成绩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

招聘考试笔试成绩应在考试组织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招聘考试笔试成绩,须同时在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公布笔试成绩,应当由考生凭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查询。

第二十六条考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方法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可按确定面试人选的方法递补其他人选。

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在笔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及排名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面试组织单位应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7人。

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不高于30%。

非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评委,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评委的培训,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持证上岗制度、异地交流制度。

第二十八条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面试评委须按面试题目命题要求和面试要素当场评分。

面试成绩当场通知面试人员。

第二十九条实际操作技能测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三十条考核的组织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等。

考核小组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成绩计算方法计算考生的总成绩,并根据拟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组织笔试的,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30%。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体检人选的面试成绩应不低于面试总分的60%。

第三十二条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

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须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并在考试或考察之前安排测试、体检。

第三十三条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一次,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考察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六章公示与聘用第三十五条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用人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或媒体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开招聘工作,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并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向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三)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四)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八条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巡视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招聘的相关材料应当作为文书档案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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