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 号)
关于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有效调动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就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和目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是: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人员准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建立结构合理、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二、人员聘用管理(一)核定人员编制。
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数,结合服务半径和人口,合理分配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核定的编制是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R通〔2009〕170号)文件精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除由二级医疗机构转型的外,原则上只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以医院和仍兼挂医院名称对外服务的机构,不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规范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聘用,加强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6〕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江苏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6.07.17【实施日期】2006.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事业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员聘用制工作,全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势头。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尤其是一些省属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并强调“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对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苏人社发〔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09月29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 号)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范围和对象1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如何界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系指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需要安置的人员;上级任命人员,系指上级任命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密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统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
2 、《招聘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如何理解?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 号)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盐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盐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3.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4. 实施范围内,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5. 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等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对聘用管理活动的规范,特别是对象为招收在编、不在编和临时人员等多种聘用形式的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遵循社会公认的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依据人员需要、工作任务、职位要求和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录用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该以德才兼备、业务精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等为基本标准,选聘符合条件、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得限制应聘者的户籍、身份、宗教信仰、种族、性别等,公开招聘应当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聘用方式第六条招聘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和猎头引进。
第七条公开招聘是指由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聘用人员的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申请并进行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公开招聘应当择优录用,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八条内部推荐是指对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推荐,不需要进行公开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内部推荐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满足相关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
第九条猎头引进是指委托猎头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搜索、筛选、邀约高端人才,聘用目标人才完成特别需要或紧缺岗位任务的一种聘用方式。
猎头引进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选符合聘用条件,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岗位的需要和相关工作特点,确定相应的招聘方式和聘用对象,并公开发布聘用信息。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人员报名、初审、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聘用决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申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条件和资格,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
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
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篇:正式、规范风格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分为年度聘用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
第二章年度聘用人员第五条年度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身体健康;4.无不良行为记录;5.其他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年度聘用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聘:1.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公平公正,择优录用;2.经过资格审查和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3.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4.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年度聘用人员的聘期为一年,可按程序续聘。
续聘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与聘用人员商讨,如无其他约定,续聘合同自动终止。
第八条年度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依法参与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相应资格;3.加入工会,行使工会组织和活动的权利;4.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年度聘用人员在聘期外,享有同样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长期聘用人员第十条长期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职业资格;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3.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4.身体健康;5.其他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长期聘用人员的聘期为三年,可按程序续聘。
续聘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与聘用人员商讨,如无其他约定,续聘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长期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
第十三条长期聘用人员在聘期外,享有同样的权益和义务。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的任命、解聘、考核、奖励、纪律、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人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发[2004]18号2004年6月28日)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对我省经济建设以及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以充分发挥我省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规范兼职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二、为积极稳妥地展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工作,决定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稳步实施。
省里确定南京师范大学、省人民医院、省演艺集团为省直试点单位。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兼职兼薪试点工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确定试点单位,部署试点工作。
要深入到试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指导试点工作,切实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为引导和规范兼职兼薪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要督促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兼职兼薪的有关工作。
(三)试点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具体工作。
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兼职兼薪的管理手段,形成完善的事业单位兼职兼薪管理机制。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经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能够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武博与河海大学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博与河海大学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28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洪霞钱发洪王长春【审理法官】洪霞钱发洪王长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博;河海大学【当事人】武博河海大学【当事人-个人】武博河海大学【代理律师/律所】祝红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张辰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祝红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张辰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祝红张辰【代理律所】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博【被告】河海大学【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武博主张34号文侵犯其名誉权,该主张实际上属于其与河海大学因聘用关系引起的纠纷,该聘用关系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武博认为双方并非聘用关系没有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强制执行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引进人员考核审批表、《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引进人才补充协议》、电子科技大学复函、复旦大学答复、《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62次会议纪要》、《关于解除与武博聘用关系的决定》、《关于解除与武博聘用关系的通知》、苏劳人仲案字(2013)第15号裁决书、(2013)鼓民初字第6758号调解书、(2014)宁民申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个人承诺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0•【文号】国人部发[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人力资源管理)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人力资源管理)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江苏省人事厅文件苏人发〔1998〕7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于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和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壹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壹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和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于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壹)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壹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且于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受聘人员于同壹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之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10年,且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和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编号: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009版)聘用单位(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受聘人员(乙方):身份证号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填写说明1.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具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双方亲自签订。
乙方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代签合同委托函由甲方收执。
3.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聘用期限本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1.聘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聘用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3.甲方聘用乙方完成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该项工作完成。
第二条聘用岗位1.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工作。
本岗位名称为,类别和等级为下列第项:(1)专业技术级岗位;(2)管理(职员)级岗位;(3)工勤技能级技术工岗位;(4)普通工岗位。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乙方在本岗位工作。
本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见《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乙方已知悉《岗位说明书》内容。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等情况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第三条岗位纪律1.甲方应当制定具体、明确的单位内部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公正、奖惩分明。
2.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若有违反,甲方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8.09.09•【字号】苏人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知识复习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知识复习题一、填空题1、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于2002年7月6日印发施行。
2、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是推行聘用制度的需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3、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引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5、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考试、考核;身体检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公开招聘结果;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二、单选题1、《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共48条,自起施行。
( a )a、2006年2月1日b、2006年1月1日c、2005年1月1日d、2005年12月1日2、我国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管理岗位分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个等级。
(a )a、10,13b、10,3c、13,10d、13,5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
(c )a、3︰3︰4b、1︰2︰3c、1︰3︰6d、3︰4︰34、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日。
( d )a、7日b、10日c、5至7日d、7至10日5、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总数一般应控制在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以内。
( b )a、10%b、12%c、15%d、18%三、多选题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类型有。
( a b c d )a、短期合同b、中期合同c、长期合同d、项目合同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a b c d e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b、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c、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d、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e、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苏人保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3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为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日常岗位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4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的设置、使用及聘用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已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初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一)事业单位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二)事业单位分立或合并、增减机构编制员额、调整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或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经市人社局同意,其岗位的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
三、事业单位岗位使用原则(一)已核准各岗位数的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的,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或其他规定程序,新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到空岗任职;经批准,也可将空岗暂时调整到较低层级或等级岗位使用。
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
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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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十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一)现役军人的配偶;(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残疾人员;(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七条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
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聘后考核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的确定,由聘用工作组织在征询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二)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后,原聘用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