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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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形势教育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形势教育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形势教育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

党风廉政建设,是广大干部群众始终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

”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

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

两天后,习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又强调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就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之初的短短2个月,就在公开场合6次谈到反腐倡廉。

中共中央政治局随即召开会议,审议出台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8项规定。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在答中外记者问时谈到中国腐败问题中提出:腐败和我们政府的性质水火不容,中国政府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为政清廉应该先从自己做起,己正,才能正人,这是古训,也是真理。

自古有所谓“为官发财,应当两道”。

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

我们愿意接受全社会、接受媒体的监督。

我们还要用简朴的政府来取信于民,造福人民,要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

这些都说明全党上下对严惩腐败达到高度认同,体现了中央反腐的坚强决心。

“温和腐败”是对反腐败的“韫柔一刀”

“温和腐败”是对反腐败的“韫柔一刀”

读 了《 刑法 》把 自己所做的事与法条 ,
一 一
对 照 , 内心 深 处感 到 自己确 实 从
犯 罪 了。
重和保护。 ( 自《 选编 检察 日 ) 报》 囤
力。舍此, 别无他法 ! ( 学者 刘小冰)囤
索开始 , 一直 到案件 查处 结束 , 需要加 强协 都
调 。通过 协调 , 争取 党委特 别是 “ 一把 手 ” 加 口向 辉礼 强 对反 腐倡 廉 建设 和反 腐败 工作 的领 导 : 通 过 协调 , 党风 廉 政建 设 和反 腐 败工 作服 从 使
势, 形成 反腐 败整体 合 力 , 眼于高 层次 的联 着
系和 协调 , 不越 俎 代 庖 干预 部 门 的具 体 业 而 务 ; 眼 于 大局 , 眼于政 策 , 着 着 不事 必 躬亲 去 代行职 能部 门 的职 责。 各职 能部 门的事 由职 能部 门按 照 各 自的职 责 权 限去 做 , 职能 部 门 之间 的事 由纪委来 联系和 协调 。既发 挥纪 委
律 书看 , 就把 书拿 给 他 了。 到 第 二 我
次 审讯 时 , 他就 如 实 供述 了 自 己的犯 罪事实。 ”赵仕 永 在看 守所 里认 真 地
在 本质上就 是权 力所有人 失去对 权力 的控制 , 是权 力使 就
用 人不 合法 、 不合 理 的滥 用权 力。 因此 , 管住赵 仕永 们 的 权力, 基本 的还 是三 条 : 以公 民的权 力制约 国家的权力 , 以 社 会的权 力制约 国家的权 力 , 以国家的权 力制约 国家 的权
宋贵华说。 宋 贵华 在法 庭上 发表 公诉 意见 时 说 : 官商勾结 、 “ 权钱交易 , 是赵仕永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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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的思考》

《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的思考》

《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的思考》反腐败斗争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

随着治本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许多举措与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体制、机制、制度直接相关,涉及执法、执纪、监督等部门,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以及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通力协作。

反腐败斗争越深入,越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反腐败的整体合力和反腐败斗争的实效。

因此,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内容、健全机制程序、增强协调效果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能力建设。

一、提高思想认识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的职责,必须坚持多层面、全方位地开展工作。

具体来说,应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向党委提出贯彻落实上级组织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任务、要求的建议和措施,协助抓好本地区的工作部署,包括任务分解。

二是协助党委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重点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工作的深入。

四是抓好重点工作的协调,特别要加强查处大要案和源头治腐等工作的协调力度,充分调动执纪执法机关和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五是协助党委抓好党规党纪的贯彻执行,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进展,有重点地提出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强化监督、健全法制的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是组织有关方面开展反腐倡廉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特点与规律,为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协调程序组织协调是一种组织管理活动,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规范的程序作保障。

这就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

健全组织协调领导机制。

在反腐败斗争中成立反腐败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强化了对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关键是应对这些领导小组的职责、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进行规范,使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廉政知识答题卷

廉政知识答题卷

廉政知识答题卷一、单选题:1、什么是贪污罪表述正确的是(A )A、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B、指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C、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D、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违反的纪律是(B )。

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工作纪律D、群众纪律3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违反的纪律是(D )A、廉洁纪律B、政治纪律C、工作纪律D、群众纪律4 、廉政建设的对象(A )A、政府及其工作人员B、公务员C、军人D、自然人5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的处分是(B)。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6、反腐败工作要设立两道防线,这两道防线是(A )A、思想道德防线、党纪国法防线B、政治道德防线、纪律国法防线C、党纪国法防线、政治思想防线D、廉洁自律防线、党风党纪防线7、什么是共同违纪(A )A、二人以上(含2人)共同故意违反党的纪律B、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反党的纪律C、三人以上(含3人)共同故意违反党的纪律8、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_A___。

A.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B.思想性、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C.政治性、思想性、时代性、原则性D.政治性、思想性、时代性、战斗性9、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共产党员如何对待群众,是一个根本的立场问题、世界观问题、(B )问题A、政治B、党性C、价值D、感情10、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 D )。

A、主要标志B、核心标志C、关键因素D、重要标志11、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_D____,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A.坚持立场坚定、素质过硬,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B.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立场坚定、素质过硬,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C.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立场坚定、素质过硬D.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12、根据《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B )行业被禁止?A、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B、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领导在协调会上的讲话(精选多篇)

领导在协调会上的讲话(精选多篇)

领导在协调会上的讲话(精选多篇)第一篇:在全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上的讲话同志们:反腐败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任务,党和国家致力于标本兼治、着力制度、机制反腐。

为了建立反腐倡廉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机制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腐败的发生率,20XX年6月,我区建立了大要案件组织协调机制,今年3月,又出台了《组织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目的是要发挥纪委的枢纽功能,构建组织协调机制。

去年7月,中央出台了《关于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对反腐工作、协调组织工作从任务到程序以及保障都作出了硬性规定。

实践证明,我们的这套办法符合中央要求,有利于推进反腐倡廉的系统工程,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重大意义要提高对组织协调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不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就是失职、履行不好组织协调职责是不称职的观念,这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能力的前提。

1.要充分认识到构建反腐协调机制是实现党章赋予职责的需要。

从使命和职责来看,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以党内最高法规的形式,确定了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强调“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是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以《决定》的形式,号召全党要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从反腐败形势来看,反腐败斗争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由于体制、机制的不完善,教育滞后,监督乏力,一批大案和腐败高官暴露出来,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在一些易发、多发的领域仍呈滋生蔓延之势。

使命驱动,职责所在,形势紧迫。

纪律检查机关一是要当好党委的参谋与助手。

通盘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任务和整体部署,针对全局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主动把反腐败的工作纳入到党委的整体工作之中,并搞好任务的分解与督查;及时把中央关于反腐败的要求同本地实际结合起来,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向党委综合反馈,供其决策参考;二是要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对一些复杂、紧急、疑难问题积极出面协调。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发挥纪委组织协调和部门职能作用的研究与探讨

发挥纪委组织协调和部门职能作用的研究与探讨

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和部门职能作用的研究与探讨XX市纪委监察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经过近年来的实践,已经充分体现出其正确性和科学性。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增强纪委组织协调的能力,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对于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纪委组织协调和部门各负其责的重要性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就是纪委依据有关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分配任务、调度力量、明确权责,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党委抓党风、反腐败决策目标的顺利实施。

部门各负其责,就是各部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全面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本职业务中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职能抓起,抓好源头治腐防腐。

纪委组织协调和部门各负其责作为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两个方面,对反腐倡廉的整体建设非常重要。

(一)纪委组织协调和部门各负其责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社会转型期,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更趋复杂。

单靠某一个部门甚至某一个地区的力量和手段进行反腐,其作用都是极其有限的。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将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有效协调起来,综合运用这些部门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职能资源、手段资源,变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进行联合攻关和集中突破,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全方位、深层次地与腐败行为做斗争。

(二)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和主要任务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责。

纪委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根据各级党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分析本地反腐败斗争形势,向本级党委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对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进行科学分解,协助党委做好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分工、落实。

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三条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

第二章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第四条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第五条根据同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

第七条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组织协调的程序第九条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三)组织实施;(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六)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十条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常委会或者纪委分管领导确定;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同级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决定或者由纪委报党委决定。

第十一条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委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同意,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钻探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知识竞赛复习范围

钻探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知识竞赛复习范围

钻探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知识竞赛复习范围一、填空题部分〔一〕《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试题2、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催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

10、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同级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试行〕》试题2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老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2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行为。

3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3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4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4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5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为谋求业绩,而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无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6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试题86、诫勉谈话对象一般由纪检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100、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实事求是,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

102、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实事求是,对违反者不经查证属实,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做好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能力的思考

做好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能力的思考

做好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能力的思考做好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能力的思考内容摘要:通过纪委协助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纪委作为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综合部门,其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建设的成效。

针对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机制,充分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标志着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入了新阶段。

宏观上是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但在微观上尤其是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操作上,要发挥好纪委的组织协调的职能,必须增强组织协调的主动意识,必须强化组织协调服务意识,必须树立组织协调的大局意识。

必须增强纪委组织协调的主动意识。

企业纪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离不开党组织的领导。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才能取得实效。

要发挥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到组织协调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能在行动上落实到位。

要发挥好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在行动上,要把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组织协调中既要站得高、把握全局,又要深入研究其特点,把握其内在的规律性,更要增强组织协调的主动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了各部门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有的责任。

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且复杂,而其他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决定了他们发挥作用的局限性,只有纪委具有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能。

因此,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增强主动意识,主动协调,发挥自身优势,敢于协调、善于协调、开拓创新,使各部门能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协调互动形成合力,不断推动惩防体系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谈谈如何当好纪委书记

谈谈如何当好纪委书记

谈谈如何当好纪委书记对于如何当好纪委书记,抓好纪检监察工作,我个人也有几点体会,归纳一下就是“十个字”,即“借威、造势、碰硬、创新、慎微”。

首先,作为纪委书记要善于“借威”。

借什么威呢?就是借党纪条规的“权威”,借党委政府的“权威”。

《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党内监督条例》也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各级纪检机关的职责权限,这些是纪检工作的基础,纪检机关的权威就建立在这些法令条规基础之上。

作为纪委书记就要带头学习贯彻并执行好这些法令条规,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

同时,要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借助县委、县政府的权威来推动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注重把握自己的角色,当好配角不越位,积极主动而不越权,工作超前而不越位。

当县委书记需要献计献策时,我就积极运筹,提出可行方法和建议;当县委书记遇到棘手问题时,我就积极出面,想办法,为他分忧解难,加强自觉服从的主动性。

凡是经常性工作作定期汇报请示,让县委书记了解情况;凡是重大问题作及时汇报请示,提出建议,争取县委书记支持;凡是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作必须汇报请示,即使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我也请示县委书记定夺;凡是县委主要领导的指示,我一定亲自督办,按时办结处理。

从而使自己的工作得到了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全力支持。

其次,作为纪委书记要勤于“造势”。

要善于抓住工作时机,捕捉工作契机,趁势而上,发挥作用,巩固成绩,解决问题,扩大战果。

要结合实际,找准发挥作用的平台和突破口,推动整体工作的全面发展。

x月初,县委成功地召开了第x次党代会,及时把工作重心调整到发展经济工作上来,我积极响应,根据会议精神,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重心全面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转移,立足于政风行风建设,解决经济发展软环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突出抓好三项工作。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纪委协助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纪委协助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纪委协助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纪检11804
【发布部门】a07
【发布日期】2005.07.26
【实施日期】2005.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纪委协助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5年7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
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三条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

第二章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第五条根据同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

如何在案件查办中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

如何在案件查办中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

如何在案件查办中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莲湖区纪委赵鸿远(2009年4月21日)纪检监察机关是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机关。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反腐倡廉的优势所在。

在新时期,群众利益呈现多元化,反腐败的领域在拓宽延伸,越来越涉及到更多个方面和更多个领域,需要更多的组织、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群众利益,从而实现群众利益的最大化,这既是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反腐败的一个考验,也是进一步提升组织协调反腐败水平的一个机遇。

本文拟就如何在案件查办中发挥区县一级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谈几点认识,请予以指正。

一、案件查办中组织协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多年来,在区县党委的领导下,区县一纪检监察组织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越来越得以突出,有关部门、单位对纪委的组织协调愈来愈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人民群众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也给予新的关注和期望。

但是,在组织协调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区县一级纪委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

(一)信息不通。

按照现行模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受理群众举报、检举、控告,群众也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意愿自行选择受理部门。

而从法律制度规定上讲,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又是相互独立,各自构成一个封闭系统,系统间信息的传递有赖于相互之间沟通渠道和平台的建立。

但是,区县层次的部门之间沟通渠道和平台尚未建立,或者信息交流不畅、滞塞。

在相互信息不交流传递或传递不畅的情况下,易产生消极后果:一是群众举报信息不能使部门共享,线索的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二是在一信多投的情况下可能形成重复劳动,浪费资源,不利于成本的集约;三是各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因未能传递共享或传递不及时,降低了线索的使用价值。

(二)被组织协调者认识模糊。

被组织协调者认识模糊,接受协调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一是借口系统独立,部门特殊,不愿意合作;二是借口工作涉密,不便于协作配合;三是借口本职工作忙,人力紧张,视协作配合为份外劳动,不甘心付出;四是借口内部层级请示,影响了协调的效率。

汇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2021

汇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2021

汇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202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01一、党章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 年 10 月 24 日通过)02二、党的组织法规(一)党的组织2、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5 年 12 月 25 日印发)3、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共中央 2017 年 3 月 1 日印发)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 2018 年 10 月28 日印发)5、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8 年 12 月28 日印发)6、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4 月 6 日印发)7、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 年 12 月 27 日印发)8、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9 年 12 月 30 日印发)9、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0 年 9 月 30 日印发)10、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1 年 4 月 16 日印发)11、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1985 年 2 月 1 日印发)(二)党内选举1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0 年 7 月13 日印发)13、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0 年12 月 28 日印发)(三)党的组织工作14、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1 年 5 月 22 日印发)(四)党的象征标志15、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中共中央 2021 年 6 月 26 日印发)03三、党的领导法规(一)党领导农村工作16、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8 月 19 日印发)(二)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17、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8 月 5 日印发)18、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0 年 3 月 16 日印发)19、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3 年 12 月 12 日印发)(三)党领导法治建设20、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1 月 13 日印发)21、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6 年 6 月 2 日印发)22、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21 日印发)23、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11 月 30 日印发)(四)党领导宣传思想文化工作24、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7 年 8 月 15 日印发)2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 年 2 月 20 日印发)26、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 年 8 月 22 日印发)27、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宣传部2015 年11 月 26 日印发)28、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 2017 年 1 月 22 日印发)(五)党领导社会治理29、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2 月 27 日印发)30、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 年 10 月 8 日印发)3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4 月 8 日印发)3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2 月 5 日印发)(六)党领导统一战线工作33、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8 年12 月22 日印发)3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0 年 12 月 21 日印发)04四、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一)综合3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 年 11 月 10 日印发)36、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9 日印发)(二)党的政治建设37、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 年 2 月 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38、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39、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1 月31 日印发)40、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报告工作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6 月 10 日印发)(三)党的思想建设41、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 年10 月 25 日印发)42、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7 年 1 月 30 日印发)43、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21 日印发)44、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印发)(四)党的组织建设45、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中共中央 1982 年 5 月 14 日印发)46、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 1990 年 1 月 12 日印发)47、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5 年10 月14 日印发)48、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 2016 年 12 月 23 日印发)4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3 月 3 日印发)50、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5 月6 日印发)51、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4 年 4 月8 日印发)52、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4 年 4 月 8 日印发)5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 年6 月 10 日印发)5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6 年 6 月10 日印发)55、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 年6 月 10 日印发)56、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1 年 11 月 16 日印发)57、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 年5 月 28 日印发)58、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 年5 月 28 日印发)59、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 年 7 月 19 日印发)60、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8 日印发)61、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8 日印发)62、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9 月 19 日印发)6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8 年 11 月 20 日印发)6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9 年 3 月19 日印发)65、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1981 年 9 月 1 日印发)66、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2 年5 月 11 日印发)67、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96 年1 月 3 日印发)68、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1 年 2 月 6 日印发)69、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6 年6 月 27 日印发)70、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 年 2 月 4 日印发)7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 年7 月 16 日印发)72、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2 年 7 月 27 日印发)73、“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 2014 年 3 月 29 日印发)74、博士服务团工作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2015 年 2 月 2 日印发)75、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5 年 9 月 11 日印发)76、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77、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78、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科学技术部 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79、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80、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8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任职谈话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 6 日印发)82、中央和国家机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印发)83、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印发)84、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 24 日印发)85、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 24 日印发)86、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 24 日印发)87、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24 日印发)88、公务员录用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89、公务员调任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90、公务员培训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91、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月 28 日印发)92、公务员范围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3、公务员登记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4、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6、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印发)97、公务员转任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 年12 月28 日印发)98、公务员回避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 年12 月28 日印发)99、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100、公务员辞退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五)党的作风建设101、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一级各部门派人下去检查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共中央 1953 年 5 月 18 日印发)10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 1979 年 11 月 13 日印发)10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 年 11 月 18 日印发)104、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7 年12 月 20 日印发)105、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5 年 3 月 1 日印发)106、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2 年 5 月 29 日印发)107、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1 日印发)108、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10 月 19 日转发)109、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5 日印发)110、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5 日印发)11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21 日印发)(六)党的纪律建设11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在受理华侨捐献中严禁违反政策和营私舞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 1979 年 10 月 4 日转发)1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6 年 2 月 4 日印发)1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 2015 年 10 月 18 日印发)1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88 年 10 月 3 日印发)116、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3 年 10 月 9 日转发)117、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5 年 4 月 30 日印发)118、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9 年 5 月 14 日印发)119、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1 年 4 月 3 日印发)1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9 年 7 月 1 日印发)121、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1 年 5 月 23 日印发)122、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5 年 7 月 26 日印发)12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 年 5 月 29 日印发)五、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一)监督12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12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7 年 7 月 1 日印发)126、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 年 12 月 19 日印发)127、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 年 12 月 19 日印发)128、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7 年 4 月 22 日印发)129、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2 月 8 日印发)130、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9 月 19 日印发)131、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8 月 24 日印发)13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28 日印发)13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15 日印发)13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6 月 6 日印发)13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7 月 7 日印发)136、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 年 1 月 21 日印发)137、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7 年 7 月 14 日印发)138、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0 年 11 月 5 日印发)139、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1991 年 6 月 13 日印发)14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1 年 7 月 13 日印发)14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3 年 8 月 22 日印发)14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4 年 3 月 25 日印发)14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4 年 3 月 25 日印发)144、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国家档案局 1998 年 7 月 1 日印发)145、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2010 年 12 月 10 日印发)146、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12 日印发)147、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县(市、区、旗)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2 年 8 月 2 日印发)148、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5 年 6 月 28 日印发)149、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8 年 4 月 23 日印发)(二)考评150、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9 年 4 月7 日印发)151、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 26 日印发)152、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12 月 30 日印发)153、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印发)154、公务员考核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三)奖惩155、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 2017 年 8 月8 日印发)156、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7 年 8 月 8 日印发)15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2018 年 8 月 18 日印发)15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8 月 25 日印发)15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9 年 6 月 30 日印发)160、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3 月 18 日印发)16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8 月 9 日印发)162、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8 年 11 月 29 日印发)16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9 年 5 月 13 日印发)16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21 年 3 月 19 日印发)16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叛逃、出走的共产党员党籍、党纪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0 年 7 月 18 日印发)166、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6 年 8 月 26 日印发)167、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2008 年 5 月 29 日印发)168、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29 日印发)169、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 年 11 月 18 日印发)170、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3 日印发)171、公务员奖励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四)党员权利保障17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2020 年12 月25 日印发)17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1996 年1 月 19 日印发)(五)机关运行保障174、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 4 月 28 日印发)175、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0 年 12 月 7 日转发)176、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 年 12 月 8 日印发)177、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2 年 4 月 16 日印发)178、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1989 年 4 月 28 日印发)179、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1996 年 8 月 19 日印发)(六)制度建设保障180、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中央2019 年9 月3 日印发)18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共中央2019 年 9 月 3 日印发)18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中共中央2019 年 9 月 3 日印发)18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 年 7 月 6 日印发)。

关于构建我国《反贪污腐败法》立法体系的研究

关于构建我国《反贪污腐败法》立法体系的研究

形 成 了一 些新 的利益集 团 。这 些新 利益 集 团 的崛起

方面 加剧 了利 益集 团之 间的争 夺 .另一方 面 也使
腐败产 生 了一 些新 的特 点和 情况 但这 些新利 益集 团的产 生机 制与 旧利益 集 团区别 不大 .他们 凭借 政 府 对社 会和 经济 的控 制力 而获得 大量 的租 金 不 同


我 国 出台《 反 贪 污
之处在 于 ,他们 不仅继 承 了旧利 益集 团以权 力 谋利
益的 各种方 式并迅 速地 集 团化 、 网络化 。 而 且他们 还
腐 败 法》 面 临 的 阻 力
当前我 国推进 《 反贪 污腐 败法 》 国家 立 法存在 诸
多 的阻 力 ,对 当前 我 国的 反腐 败 工作构 成 了 巨大 的 阻挠 和牵 制
1 . 既得 利 益集 团 阻力。改革 开放 3 0 多年 来 , 我 国
形 成 了各 种各 样 的既得 利益集 团 .他们 是 当前 我 国
推 进 反腐败 的最 大 阻力 。改革 改变 了原 有 的计划 经 济体 制 , 并 逐步 形成 了新 的市场 经 济体 制 , 促 使其 他
领 域 的术语 , 那么在 很大 程度 上 . 它在经 济学 上对 应
对 反腐 败 . 捍 卫 自身 的“ 生存 空 间” 。 当前我 国几 乎每
误不仅会导致反腐败力度的削弱, 甚至会动摇反腐败的
正义性 , 对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第一 . 腐败 必然 论 。这种 论调认 为 . 现 代化和 经
个 行业 都存 在 既得 利益 集 团 .既 得利 益 集 团的强 大
味着 旧 的利 益集 团会 自动消 失 .更不 意味 着新 的利 益集 团与 旧的利 益集 团没 有关联 我 国 的改革 是 自

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及工作制度 (1)

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及工作制度 (1)

xx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及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现就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职责1、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反腐败工作情况,分析本地区反腐败斗争形势,研究对策,向市委提出具体建议和措施,协助抓好反腐败工作部署。

2、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发挥职能优势和工作积极性,加大查处大案要案和源头治腐等重点工作的协调力度,分配需要由各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形成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

3、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立案、查处问题,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4、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制度5、联席会议由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下,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可召集有关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或直接与有关成员单位磋商解决有关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6、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反腐败工作有关精神,总结交流有关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7、联席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并与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商确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与会各方,并由市纪委负责督查落实。

(二)协同办案制度8、建立反腐败大案要案协调工作机制,需要几个单位共同查办的重要、复杂案件,可提请市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牵头单位和协查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及时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力度。

9、各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应及时通报重要案件线索,移送案件资料,反馈执纪执法情况,实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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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三条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

第二章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第五条根据同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

第七条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组织协调的程序
第九条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十条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常委会或者纪委分管领导确定;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同级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决定或者由纪委报党委决定。

第十一条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
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委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同意,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部署或确定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等。

第十二条纪委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了解情况、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委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者及时纠正,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在落实所承担的反腐败任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纪委报告。

纪委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纪委提请党委决定。

第四章组织协调的保障
第十四条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第十五条纪委应当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关系,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并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本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巡视工作机构应当把纪委组织协调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党委或者纪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予以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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