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味豆制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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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味豆制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卤味豆制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豆腐干类豆制品为原料,辅以味精、食盐、酿造酱油、香辛料,经卤制后加入少许菜籽油,后经冷却、包装、灭菌等工序制成的预包装即食卤豆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6 菜籽油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 味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2106 非发酵豆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豆腐干:应符合GB/T 22106 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 菜籽油:应符合GB/T 1536 的规定。

3.1.2.2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3.1.2.3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2.4 酱油: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3.1.2.5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袋,10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食盐、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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