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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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7.10•【文号】公治[2011]434号•【施行日期】2011.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201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品种,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安全管理,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现就各级公安机关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工作的重要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按照《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公布了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等禁限放政策,为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一些地方没有认识到本地烟花爆竹燃放的严峻形势,未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的相关政策;一些群众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突出,噪声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今年,公安部共收到关于严格限制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全国“两会”建议、提案32件。

各地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公安机关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大力推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湘政办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国防科工办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当前,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全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领域的100个仓库中有24个仓库外部安全距离不够,严重危及当地城市(村、镇)安全;有45个仓库内部安全距离不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特别是今年3月18日,向红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26万余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治安全隐患,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特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重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要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开展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二、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要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

省国防科工办承担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职能,并设置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3]17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3]17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3]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在工业炸药和工业雷管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加强视频监控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精神,加快推动民爆行业两化融合进程的重要举措;是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传统高危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提升民爆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有效防止员工违章作业、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

为更好地开展视频监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随着民爆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和安全管理的新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需进一步完善。

民爆生产企业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 9065-2010)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于2013年底前完成系统的建设;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完成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工作,切实做到联网到位、监控到点、责任到人。

(一)视频监控场所应做到所有民爆产品品种生产线全覆盖。

(二)视频监控范围应监控到工房内全貌及重点高危工位。

(三)视频监控图像应实时传输到企业视频监控中心及行业视频联网监控平台。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视频监控管理体系(一)完善企业视频监控管理组织。

公安部、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工交业通和安信运息输化部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通字[20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1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

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源头管理(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或台账,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8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8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促进民爆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推动行业技术水平快速提升,我司拟组织梳理制约民爆行业向本质安全、环保高效方向发展的技术瓶颈。

为了解更多更全的信息,经研究,决定开展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的调查,请各地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民爆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填写附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在“企业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收集后于2012年9月25日前报安全生产司,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相关联系人邮箱。

雷管:王日强******************索类:曹晓宏133****************肖月华电话:************附件:1:调查企业名单2:工业雷管技术发展调研表3:工业导爆索技术发展调研表4:塑料导爆管技术发展调研表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附件1:调查企业名单一、雷管技术问卷调查单位:1、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2、北京金源雨田科技有限公司;3、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4、山西壶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5、辽宁华丰民用化工发展有限公司;6、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7、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8、福建海峡科化股份有限公司;9、河南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10、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1、湖南神斧民爆集团有限公司;12、四川雅化实业集团;13、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14、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5、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03•【文号】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6月3日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重要指示的重大意义,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特点和事故规律,全面排查评估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构建形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坚持问题短板导向,专项整治突出问题,实施本质安全提升工程,强化重点风险管控,根治一批重大隐患,淘汰一批落后工艺技术,关闭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准确把握风险、隐患与事故内涵和关系认真研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特点,深入分析总结事故规律,准确把握风险、隐患与事故的内在联系,深刻认识事故是由隐患发展积累导致的,隐患的根源在于风险,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会演变成隐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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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职责1、公安机关在危险物品管理中有哪些经常性的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五、公安部(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四)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五)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六)承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指导地方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2、公安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哪个好从职能定义上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百理局要好于公安局。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

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

安监局具度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

公安问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答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部门。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内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特定公安容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

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

3、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以下单位均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教育部。

(三)科技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公安部。

,(六)监察部。

(七)司法部。

(八)财政部。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从严控制民爆物品的十条规定

公安部从严控制民爆物品的十条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

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培训考核工作。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是提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安全技术和安全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爆破安全事故的必然要求。目前,全国爆破作业单位已基本实现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管理制度,为公安机关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随着工程爆破行业的迅猛发展,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量逐年加大,一些地方培训考核工作出现了审查把关不严、教学组织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培训考核质量。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严格资格审查,严密制定执行教学计划,严肃考核程序纪律,确保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质量。
接本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基层治安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各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的总结,要于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20日内报我局。《实施意见》中有关要求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大纲
2、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专家组成员名单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
1、考试方式及考试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试卷出题方式
由计算机从试题库中随机选题、密封。
3、试卷及格线
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线应同时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试题总分≥60分;(2)必须熟练掌握部分试题每道题均需≥6分。
4、试卷题型结构
(1)应掌握部分试题共计50分。其中:
关于转发公安部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近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附后),请各会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2月27日前将《2011年拟参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统计表》报协会(协会邮箱:njmbxh@,传真025-8431096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施。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 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 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运输工具、使用设 备等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
3
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 的培训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 、有效地应对。
减轻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且能主动纠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 或减轻处罚。
PART 06
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典型案例介绍与分析
案例一
某市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事故
案例二
某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发生炸药 丢失事件
案例三
某旅游景区烟花表演引发安全 事故
分析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民用爆炸物 品的安全管理问题,分析事故 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措
定义与范围
定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指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生产、 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安 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范围
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 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等活 动,同时还适用于相关安全管理 部门的职责和监管。
制定目的和依据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人 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浅谈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职责

浅谈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职责

浅谈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职责张利军1张宗波21.威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2.荣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摘要:随着烟花爆竹的政策的转变,造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日益严峻,管理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加之在烟花爆竹的管理方面各部门职责有一些混乱,故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尤为关键,其中重点区别了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职责,并根据相关的法规和自身的经验,提出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执法活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公安机关1引言燃放烟花爆竹在我国有1400多年的历史,烟花爆竹主要的原材料是烟火药,主要是用于观赏,但同时它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由于城市化的发展,特别是人口高度密集的大中城市,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从1985年到2005年,全国范围内共发生烟花爆竹事故8500余起,死亡9300余人。

近年来,烟花爆竹作为一种文化活动而继承和发展,许多城市对烟花爆竹政策做出改变,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日益严峻,管理任务也越来越繁重。

国家对公安部门的职责分工是比较清楚的,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监管经历了“销售许可证及道路运输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安全管理权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安全经营条件确定设置;对于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和个体商户,由公安机关核发《爆竹物品销售许可证》”,直到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通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为“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及“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要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并提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而所谓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2]。

《行政许可法》更进一步明确“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9.10•【文号】公通字[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74号2001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6月4日,公安部会同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36号),要求以雷管编号为基础,尽快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现就在全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迅速开展系统建设工作。

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计算机管理,是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管理责任,有效预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实现民用爆炸物品长效管理的重要举措。

这一系统的建成并投入使用,必将促进对民用爆炸物品由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常性规范化管理,大大减轻手工作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在预防和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抓住各级党委、政府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高度重视和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迅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等不靠,尽快实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规划,确保系统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快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手段尽快为现实斗争服务,公安部决定将系统建设工作纳入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作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说明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需要投入的经费及产生的社会效益,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

交通部门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管理职责

交通部门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管理职责

交通部门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管理职责作者:赵际联来源:《管理观察》2014年第22期摘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否包括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在部分交通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之间存在理解差异。

本文拟就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简单分析交通部门在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时的管理职责。

关键词: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主管部门。

但按照《危化条例》第九十七条二款“……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规》”)第二条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部分交通部门由此产生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不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交通部门并无管理职责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国务院已先后颁布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烟花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

其中《烟花条例》第二十二条等条款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凭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民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条款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而根据《危规》第二条二款,既然已有专门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做出了具体规定,就应按其执行,不再适用《道条》和《危规》,也就不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

其次,交通运输部在《关于的批复》(交运发[2010]105号)指出:“……一、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应严格执行《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许可、监管等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省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爆破作业活动备案、爆破作业施工等公共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单位。

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核发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利企、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主选择合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爆破作业和经营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自主决定和组织实施爆破相关的活动。

具有危货运输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或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服务。

爆破作业人员依法自主选择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等规定和要求,对爆破作业活动进行治安检查。

治安检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爆破作业单位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治安检查的结果纳入危爆从业信用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和任务第七条省公安厅指导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和查处。

州(市)公安局指导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负责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资格证核发、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县(市、区)公安局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接受爆破作业备案,受理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3]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3]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3]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保障我省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对硝酸铵、氯酸钾实行严控严管。

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用爆破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禁止将其作为化肥销售;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一)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行需方合同鉴证及准购、准运制度。

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企业须凭经需方所在地省级民爆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供货。

经销硝酸铵、氯酸钾产品的流通企业,须经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资格审查,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获准经销上述产品的流通企业凭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向生产企业购买;出售时必须严格核验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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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工交业通和安信运息输化部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通字[20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1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

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源头管理(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或台账,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对因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爆炸案件、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从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教育。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要强化从业人员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并通过检查、考核等形式,督促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自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2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对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要及时复核确认,并结合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严格运输安全管理,强化过程管控(一)严格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管理。

经由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

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外,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严格运输许可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制度。

公安机关要严把运输许可关,在运输许可审批时,除要求收货单位或托运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运输车辆车牌号。

(三)严格执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托运人要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民爆物品、烟花爆竹。

承运前,承运单位应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运输许可证,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销售单位发货时,应查验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资格,凡运输车辆与运输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托运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与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不符,或者无有效资质、资格的,一律不得装车发货。

运输时,承运单位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守卫看护的安全职责,负责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的,承运3单位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

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GPS)。

公安机关要运用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GPS监控手段,通过信息系统将民爆物品的运输审批许可与运输行为过程的监控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运输许可证后,应通报启运地及沿途主要经停地治安管理部门、运输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启运地及沿途主要经停地治安管理部门应将运输许可信息通报本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运输车辆、企业的监督检查。

(五)明确限制通行区域。

各地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继续推动开展和完善人口稠密城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划定和标志设置工作,并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一并纳入限制通行的规定区域范围,严防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进入人口稠密区域。

对确需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要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六)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对存在未经许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装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以及出现险情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公安机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广应用科技手段,严格流向登记监控4(一)严格落实民爆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制度。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在民爆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标注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确保标识正确、规范、醒目。

要以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为重点,加强民爆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专项检查、抽查工作,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二)严格落实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要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采集上传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要严格落实出入库检查、登记和领用、发放登记制度,切实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要加强对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民爆物品流向登记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

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要利用信息系统实施许可管理,通过对各环节流向、流量信息的接收、比对、分析、预警,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出口、运输、燃放及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四)积极推广应用电子雷管技术。

鼓励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推广应用电子雷管生产技术。

要加快电子雷管流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利用其密码起爆、区域控制、现场记录和后台海量监管等技术优势,有效解决作业现场管控不严、使用末端流失危害公共安全等突出问题,提高民爆物品管控水平,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五、以创新管理服务为着力点,积极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一)依法严格审批。

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发相关许可证件。

审批工作中既要依法、5规范管理,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直接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许可证件的监管部门,要针对审批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办证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情况等信息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创建公平竞争环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有按计划分配、调拨和组织供应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管理模式,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市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各部门要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体制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三)严肃工作纪律。

严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爆破作业单位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一)落实部门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和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6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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