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08
•【字号】铁政办发 [2020]31 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 日
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房和原公租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并按照《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导则》室内装修标准进行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住房应严格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可根据不同行政区域公租房供需情况适当组织本市公租房的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公租房资产使用效率。
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审核
(1)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22〕38号)规定执行;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本人或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2)住房审核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
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3)收入审核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收入核查单》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22〕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房管局。区房管局根据收入核查结果,补充填写《申请审核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黑建规范〔202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和档案管理,健全动态核查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全省公租房精准保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房源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原农垦、森工(含大兴安岭地区,下同)系统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要求,纳入归属的市(地)、县(市)(以下均称市、县)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申请租住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包括保障资格申请准入、租赁补贴发放、动态核查退出,以及实物配租公租房的轮候与分配。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保障对象、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的责任主体。省级住建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公租房保障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财政、人社部门,拟定本地区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具体牵头负责对申请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全文」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全文」
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下面是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的具体内容:
一、申请审核
(一)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三种补贴”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
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1、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编码规则见附件2):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
(3)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附件3)。
北京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流程
北京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购房能力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北京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通过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以直接去申请北京公租房,具体北京公积金申请流程是什么呢?北京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北京公积金申请流程:
1.申请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廉租家庭专用)。
2013年4月9日(含)以后,按保障性住房申请并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租金补贴资格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时,申请家庭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街道、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两级审核时已取得资格,不再另行申请。
2.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提
出租金补贴方案,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完成期限:自手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完成期限:自手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非廉租家庭专用),持《申请表》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最新天津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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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申请:
(一)“三种补贴”(“三种补贴”是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及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家庭。
(二)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最新天津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审核
(1)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__〕38号)规定执行;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本人或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5.09
•【字号】乌房规〔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
规定》的通知
乌房规〔2023〕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运营单位:
现将《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附件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本市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消防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
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
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补贴申请书
公租房补贴申请书
尊敬的公租房补贴申请委员会:
我是某市某区的居民,根据我在贵市的工作和家庭状况,我符合申
请公租房补贴的条件。我在此向您提交我的公租房补贴申请书,希望
能够得到您的审批和支持。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XX 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户口所在地:XXXXXXXXXXXXXXX
现住地址: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二、申请理由及住房状况
我是一名普通工薪阶层,目前我在某市某公司稳定就业,收入来源
稳定。然而,由于市区房价居高不下,以及生活成本的逐年上涨,我
面临着支付过高的租金或者购买房屋的压力。
在此背景下,我积极关注和了解公租房政策,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我确定自己符合公租房补贴的条件。我租房的当地市政府已将我列入
低收入家庭范围,并承认我有资格享受公租房补贴。
目前,我所居住的租房条件令人担忧。房屋面积过小,格局拥挤,对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此外,房东会提高租金,导致我无法承担继续居住下去的费用。
三、申请补贴金额及用途
根据我所在社区的政策,认定我为低收入家庭,我符合补贴标准。在此,我申请获得每月XXXX元的公租房补贴,以帮助我支付房租,改善居住条件。
我将会使用所获得的补贴金额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房租和相关的生活费用。我深知公租房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我和我的家人的居住环境,保障我们的基本居住权益。
四、其他补充材料
我已准备齐全以下材料,以供贵委员会审核核实: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户口本复印件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2〕1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其余条件与城六区一致,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于2012年6月1日前公布实施。
二、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的,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公租房补贴标准 公租房补贴申请表
公租房补贴标准公租房补贴申请表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前几年的时候国家针对一些比较贫困的人,有了一个公租房的政策,也就是说市面上有一些贫困的人想去外面打工,但是公司没有员工宿舍,要自己租房子的话承担不起租金,那么就可以居住公租房,不过,需要大家看一下公租房的补贴标准是什么,另外,公租房补贴申请表怎么写。
公租房补贴标准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其余条件与城六区一致,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于2012年6月1日前公布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
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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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函〔2018〕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新市民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切实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一)申请条件
1.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个人)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
(2)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
(3)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赣市住保办子[2013]2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变更及后期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至55周岁(对越战反击战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并未购买商业用房,正式公职人员为一人以下;
4.欣山镇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属村(居)家庭人口(直系亲属)3人(含)以上拆迁户当年总拆迁补偿额不高于20万,家庭人口(直系亲属)5人(含)拆迁户以上当年总拆迁补偿款不高于40万;
5.车价10万元以下(以新车发票为准)或排量在1.6L以下(营运车除外);
6.申请人无欣山镇非农户籍,应在欣山镇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和安远县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缴费票据原件为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取得欣山镇非农户口1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的政策方案。具体方案可包括以下内容:
1. 补贴对象确定:确定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为补贴对象,一般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
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申请和审核程序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2. 补贴标准确定:根据不同地区的租金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可以考虑制定不同档次的补贴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租金负担率等因素,分层次、差别化地给予补贴。
3.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以直接补贴给住房租户的方式发放,也可以通过与房东签
订协议,直接向房东支付补贴金额。
4. 补贴周期确定:确定补贴发放的周期,一般可以选择每月或每季度发放。同时,要
建立相关的监督和验收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正当使用。
5. 监督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核实、补
贴使用情况的跟踪和审核等,防止滥用和浪费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6. 效果评估:定期对补贴发放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补贴的覆盖面和公平性、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负担率等指标,对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
这些方案可以根据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效果不
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
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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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2〕1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本市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档补贴。现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完成轮候家庭意向登记,确定入围家庭后,入围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由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工作与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前复核工作一并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廉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廉租家庭专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等工作,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非廉租家庭专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与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
2、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并将申请租金补贴家
庭情况录入系统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3、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经复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并向本街道(乡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
(四)申请家庭取得《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开摇号,选择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可按照确定的租金补贴方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领取手续。未选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自通过审核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出一年的需要进行复核。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
(一)确定租金补贴代发银行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从代发银行推荐名单中选择租金补贴代发银行。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从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中确定租金代扣银行,方便租金补贴家庭交纳租金和领取租金补贴。
(二)导入租赁合同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承租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5日内应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配租家庭成员名单、房屋租金、配租房源、租金代扣银行、账户等信息导入系统。
(三)核定租金补贴数额
1、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承租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时,申请人需携带户名为本人的租金代扣银行卡及复印件、身份证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等资料。如产权人选定的租金代扣银行不在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内,申请人应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选定的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办理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卡,并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时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当即时对照系统生成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留存银行卡复印件,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名称及账号录入系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交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人确认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提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予以复核。复核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并送达给申请人。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租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月。
(四)发放租金补贴
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每月5日(含)前须在系统中确认上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情况,并通过系统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生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应发明细,确认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贴发放给租金补贴家庭。
2、租金补贴家庭未交纳租金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租金补贴,待其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3、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动态管理
(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廉租家庭资格的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
廉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与其廉租家庭资格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一并进行。经审核,廉租家庭资格变更、取消的,应同时变更、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如廉租家庭资格取消后,符合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变更、取消管理
1、租金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2、经审核,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并附相关材料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其中家庭人口变化的,申请家庭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手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后,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但不需再提供其他材料,直接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原租金补贴登记编号不变。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租金补贴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租金补贴方案。
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资格取消表》并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