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

合集下载

职工持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

职工持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

职工持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职工持股制度是一种通过让职工成为公司股东来激励员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积极性的一种制度安排。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职工持股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职工持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

一、激励效果不尽如人意虽然职工持股制度旨在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股东来激励员工,但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激励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一方面,对于公司业绩不佳或者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职工持股可能无法带来明显的收益,从而减弱了员工持股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由于职工持股一般是以股权分红的形式,而不是现金分红,对于一些急需现金流的员工来说,职工持股可能无法满足其迫切的经济需求。

因此,如何确保职工持股制度真正发挥激励作用,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二、职工参与度不高职工持股制度需要员工自愿参与,但在实施过程中,员工参与度不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些员工可能对股市缺乏了解或者对风险相对谨慎,不愿意投入自己的资金购买公司股份。

另外,对于一些非上市公司来说,员工持股的交易和转让相对复杂,也增加了员工参与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因此,在实施职工持股制度时,除了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还需要进一步简化交易和转让的流程,降低员工参与的门槛,增加员工的参与度。

三、治理结构和权益保护问题职工持股制度的实施也带来了治理结构和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方面,职工持股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变得复杂,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员工持股可能会影响到公司决策的效率和灵活性。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来说,其股东身份可能面临着股权受限、股权流动性差等问题,可能无法享受到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

因此,在实施职工持股制度时,需要设计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护员工的权益,同时平衡员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员工退出机制不完善员工持股制度的退出机制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员工可能由于个人原因或者公司原因需要退出公司股东的身份。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材料范文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材料范文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材料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公司要求,我对职工持股情况进行了汇报。

具体情况如下:一、职工持股概况。

截止目前,公司共有员工XXX人,其中参与持股的员工有XXX 人,占公司总人数的XX%。

持股员工中,男性占比XX%,女性占比XX%。

参与持股的员工中,年龄分布较广,包括青年、中年和老年员工,形成了多层次的持股群体。

二、持股情况分析。

从持股员工的职务来看,参与持股的员工涵盖了公司各个部门和岗位,包括生产、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多个领域。

持股员工中,有一部分是公司的骨干员工,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另一部分是新进员工,他们对公司的发展充满激情和活力。

这些不同背景的员工共同持股,体现了公司的团结和凝聚力。

三、持股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持股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提供了多种持股方式和灵活的持股政策。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持股方案,包括现金认购、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多种形式。

公司还定期组织员工持股政策的宣讲和培训,确保员工充分了解持股政策的内容和操作流程。

四、持股效果评估。

持股政策的实施,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持股员工更加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提高了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另一方面,员工持股也为公司带来了稳定的人才资源和团队稳定性,增强了公司的内部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持股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持股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员工对持股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缺乏对公司长远发展的认识;部分员工对持股政策的积极性不高,对持股的意义和价值认识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持股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持股政策的认同和积极性。

综上所述,公司职工持股情况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希望领导能够关注并支持公司持股政策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人才和团队支持。

谨此汇报。

此致。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相关法规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相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2000年12月)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2000年12月11日发布)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年11月)法协字[2002]第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股份工作总结

股份工作总结

股份工作总结
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份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稳定,也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

因此,对股份工作进行总结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股份工作需要有清晰的政策和规定。

企业应该明确股份分配的标准和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股份管理制度,规范股份交易和转让,防止出现不正当的行为。

其次,股份工作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企业应该加强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及时向股东通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计划,让股东们对企业有更清晰的了解。

同时,企业内部也要加强沟通,让员工们了解股份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股份工作需要有持续的监督和改进。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股份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股份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使之更加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

总之,股份工作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做好股份工作,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

希望企业能够重视股份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IPO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

IPO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通过对2007年至2008年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部分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2010-12-01 11:08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chigu)、工会持股(chigu)等情况的处理总结【问题背景】《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现实障碍】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是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

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

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产权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chigu)、工会持股(chigu)等情况的处理总结【问题背景】《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现实障碍】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是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

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

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范文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范文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范文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公司要求,我对职工持股情况进行了汇报。

截止目前,公司共有XXX名职工参与持股,持股比例达到XX%。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为XX%,中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为XX%,一般员工持股比例为XX%。

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对于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职工持股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职工持股可以增加公司的稳定性和凝聚力,形成良性的发展环境,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最后,职工持股可以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共赢局面,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在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部分职工对于持股计划的理解存在偏差,缺乏对于公司长远利益的认识,导致持股意愿不强。

其次,部分职工对于持股计划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不够清晰,需要加强相关培训和宣传。

最后,部分职工对于持股计划的风险认识不足,需要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加强对于职工持股计划的宣传和解释,提高职工对于计划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加强对于持股计划的操作流程和规定的培训,确保职工能够清晰理解并正确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于持股计划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共同利益。

总的来说,职工持股计划是公司发展的有力支撑,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加大对于职工持股计划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职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谢谢!。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以及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等情况的规范处理分析《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范文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范文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范文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我将就职工持股情况进行汇报。

截止目前,公司共有员工XXX人,其中持股人数为XXX人,持股比例为XX%。

持股人员中,高管占比XX%,中层管理人员占比XX%,普通员工占比XX%。

在持股人员中,持股数量排名前三的为XXX、XXX、XXX,持股比例分别为XX%、XX%、XX%。

持股数量排名前十的员工持股比例均在XX%以上,显示了
员工对公司发展的高度认可和信心。

公司在持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激励政策等。

这些措施有效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了员工对公司发展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持股激励政策的实施,也为公司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对员工持股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创业激情
和责任感,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同时,公司也将加强对持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员工的持股意识和风险意识,共同推动公司持股机制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职工持股情况的汇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员工持股的管理和激励,不
断提升员工的持股意识和责任感,共同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投行实鉴:职工持股和工会持股

投行实鉴:职工持股和工会持股

投行实鉴:职工持股和工会持股文章来源:投行小兵1、政策要求在系统研究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关于这个问题的明确要求,这里主要涉及到法协字(2002)第115号文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第24号文。

系统总结这两个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参考性很强的文件,我们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其原因主要是:①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③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一些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特殊情形,需要特殊处理:①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

②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③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2、实务概况上个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公司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公司运行的类型和模式也是一直在摸索着前进,从而在这个过程中曾经存在过很多种类型的公司形式以及股东形式,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就是当时比较典型的历史产物。

尤其是在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形几乎是全部都会存在。

鉴于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历史都比较远,加上当时历史环境和政策复杂,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企业模式都不尽相同,就导致我们在现在这个时点来思考这个问题时觉得千头万绪、五花八门不知如何下手。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摘要:一、引言二、国企职工持股的现状与问题1.持股比例分布2.职工持股的收益与风险3.现行政策与法规的不足三、国企职工持股的改革措施1.优化持股比例结构2.建立职工持股动态调整机制3.加强职工持股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实施四、职工持股的意义与启示1.增强企业凝聚力2.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3.促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改革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职工持股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国企职工持股的现状、问题、改革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国企职工持股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二、国企职工持股的现状与问题1.持股比例分布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比例普遍较低,且分布不均。

在一定程度上,这有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2.职工持股的收益与风险国企职工持股收益主要来源于企业分红和股票增值。

然而,在现行制度下,职工持股收益不稳定,风险较大。

一方面,企业分红政策不够明确,导致职工收益不确定;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不确定性,使得股票市场波动对职工持股带来较大风险。

3.现行政策与法规的不足在我国,国企职工持股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一方面,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职工参与度不高,导致部分政策难以落地;另一方面,现行法规对职工持股的监管力度不足,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国企职工持股的改革措施1.优化持股比例结构针对职工持股比例分布不均的问题,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职工持股比例,使之更加公平合理。

同时,鼓励企业实施职工持股计划,扩大职工持股范围。

2.建立职工持股动态调整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持股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企业发展、职工岗位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持股比例,确保职工持股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3.加强职工持股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实施政府部门应加大职工持股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力度,提高职工参与度,加强对职工持股的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股权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股权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股权管理个人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一直在股权管理领域工作,经历了许多挑战和收获。

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工作总结。

首先,作为股权管理人员,我负责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持股人关系以及股票激励计划。

我学会了如何通过合理的股权组织和管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其次,我需要与公司高层和持股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

我学会了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政策,促进公司内部的和谐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学会了领导力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另外,我还需要了解国家和地区的股权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在股权管理方面的合规性。

这需要我不断学习和更新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最后,我还负责处理公司内部股权纠纷和股权交易事务。

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但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还需要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确保一切事务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股权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综合能力的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不断完善自己,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股权管理的岗位上工作的这一年,是我个人职业生涯中成长最快的一年。

股权管理工作需要综合能力,我在处理复杂的股权结构、股票激励计划以及股东关系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首先,我的工作需要密切关注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投资金额、以及对公司的贡献度等情况。

通过对股权结构的合理规划和管理,我得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

其次,我还负责策划和实施股票激励计划,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提高员工忠诚度。

这需要我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熟悉公司业务和员工情况,从而制定出合理的激励政策,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

同时,我需要与公司高层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需求,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和激励政策,以推动公司业务发展和增强竞争实力。

这需要我不仅具备优秀的沟通协调能力,还需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有清晰的认识,能够有效协调各方的利益。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摘要:1.国企职工持股的概述2.国企职工持股的实施情况3.国企职工持股的优缺点分析4.我国政策对国企职工持股的态度和建议正文:一、国企职工持股的概述国企职工持股,是指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购买企业股票,成为企业股东的一种制度。

职工持股旨在激发国企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国企职工持股的实施情况自20 世纪80 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探索实施国企职工持股制度。

职工持股在国企改革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股票分配不公、职工持股比例过高等。

三、国企职工持股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职工持股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此外,职工持股还有助于优化企业所有权结构,提高企业效益。

2.缺点职工持股可能导致企业决策权分散,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此外,职工持股可能加大企业内部矛盾,如持股职工与非持股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职工持股还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四、我国政策对国企职工持股的态度和建议针对国企职工持股的实施情况和优缺点,我国政策层面对国企职工持股的态度是支持,但同时也要求严格规范。

为确保国企职工持股制度的健康发展,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工持股的范围、比例和条件,确保职工持股制度的实施有法可依。

2.严格监管职工持股的实施过程,防止股票分配不公、利益输送等现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3.对职工持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性质、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持股比例,避免持股比例过高影响企业运营。

员工持股计划财务处理

员工持股计划财务处理

持股计划涉及到激励成分的会计、税务处理相关问题:如果上市公司出资进行回购,以市价回购股份,但是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员工持股计划,那么关于这笔钱:一、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何?是作为利润分配还是作为成本费用?二、员工缴纳税的税基为何?问题解答:一、(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01]15号)中明确指出提取激励基金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具体如下:“问题:公司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若以税后利润为考核依据提取激励基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答:一、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

从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成亮律师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会计处理及参与对象个人所得税缴纳,应当根据股票来源方式不同区别执行。

具体案例如下表1所示。

表1 不同股票来源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办法列举(2)会计处理时点: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但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推断,应当在提取年度计入成本费用。

比如,在x年度为考核年度,则在x+1年度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提取激励基金,因此在x+1年度计入当年度成本费用。

实务中,焦点科技、利尔化学、龙净环保明确指出当年度计提的奖励基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即在哪一年度提取激励基金,就在哪一年度年度计入当期费用,这也支持了我们根据法理作出的推断。

二、(1)目前,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冯成亮律师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不同情况之下的课税办法如下表2所示,表2 不同情况下的课税办法从目前市场上的案例来看,最早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海普瑞(002399.sz),该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完成股票二级市场回购,目前尚处于锁定期,具体员工减持时需要缴纳的税费还需要最终与税务机关沟通。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通过对2007年至2008年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部分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材料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材料

职工持股情况汇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公司要求,我向您汇报公司职工持股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共有员工1000人,其中参与持股的员工达到了800人,占比80%。

这一数字较上一年度有所增长,显示出员工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认可度在逐渐提高。

在员工持股的具体情况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员工持股数量较为稳定,持股比例在1%至5%之间。

这些员工通常是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他们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有着较高的期待和信心,因此愿意通过持股的方式与公司共同成长。

另外,我们也发现少部分员工持股比例较高,有的甚至超过了10%。

这些员工通常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对公司有着深厚情感和忠诚度的老员工。

他们持股比例的增加,不仅展现了对公司的信心,也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员工持股的动态变化中,我们还发现一些员工在持股比例上有所调整,有的增加了持股比例,有的减少了持股比例。

这些变化通常与员工个人的财务状况、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有关。

公司将继续关注这些变化,及时与员工沟通交流,保持良好的持股关系。

总的来看,公司职工持股情况良好,员工的持股比例较为稳定,大部分员工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公司将继续加强员工持股政策的宣传和落实,鼓励更多的员工参与到公司的持股计划中来,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谢谢!。

职工持股若干财务问题的思考

职工持股若干财务问题的思考

职工持股若干财务问题的思考职工持股若干财务问题的思考(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职工持股计划,对于企业筹集资金、缓解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盘活资产存量,理顺企业产权关系、转换企业财务机制,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要素有效聚集和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拟就职工持股操作过程中的财务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资产评估的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成为由职工股和国有股共同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时,要先对原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企业未予披露的财务事项:对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进行分析时,要注意是否有虚列资产价值或虚列收入的情况;对应收帐款进行审查时,应当考虑其收回的可能性及应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对长期投资进行审查时,应考虑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的评估,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评估方法和方式评估。

二是与负债有关的事项:对已到期的负债,应注重对债权人的法律追索;对应交税金,应当弄清帐面列示部分与因额外税负、漏报税负而可能发生的补税、罚金和罚息部分。

三是对存货的审查时,要注意是否存在人为地高估或低估存货价值的情况。

四是对财务报表的审查: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不能变现的投资,未来的重大支出,非正常财务和非常项目收支等等。

这些都要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财务状况的审查。

资产评估主要涉及到四大问题:(一)土地资产的评估目前,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土地是无偿使用的,在实行职工持股改制中,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各地在试验中采取的做法不尽相同,但主要可归纳为三种:一是忽略土地价值,不列入资产评估范围。

二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折股,其折股标准,有的按照当地土地现价,有的参照国家土地管理中有关国家建设用地的征地费用标准进行。

三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由企业一次性缴付土地转让费。

在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改制中,对土地资产的处置,不能无偿使用,因为土地资产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应列入资产评估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
【问题背景】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现实障碍】
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是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

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

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根据目前审核标准,对于在发行人股
东及其以上层次套多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

采用委托、信托持股等方式也不可行,必须做到股权明晰,股权需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部分个案有所放松,如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山东如意等公司均存在上述问题且已顺利通过IPO审核。

但是,上述案例仅属个案,一般不具有可复制性。

【最新政策】
资料来自最近两期的保代培训笔记,同时非常感谢小兵的归纳整合。

一、主板最新监管思路
1、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合并计算。

【也就是说通过设立持股公司或其他方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的方式已经不再具有可行性,再次明确。

在培训过程中,有券商问到该问题,会里明确这是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应予否定。


2、两个例外情况:(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

3、对于2006年前与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思路是区别对待,证监会正在研究相关意见。

4、委托和信托持股等方式:原则上不允许,直接量化至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超过200人。

【是否有原则的例外,认为需要人数清晰且披露清晰。


5、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为上市而进行清理,但如果决定清理,就一定要做好,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并且不要清理后马上申报,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合理把握申报时间。

中介机构要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明确:股东超标
的公司在清理之后需要运行一段时间,在另一份报告中指出运行3-5年比较合适。

另外,如果是新公司法之后的200人问题,毫无疑问是要清理的,当然这样的情形几乎是不存在的,就算是有那也属于委托持股问题的解决了,因为新公司法之后股东超过200人工商局万万不会给你注册的。


6、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

【这样的判断就是一个大口子,很可能会因此出现混乱的局面,当然你就是在上市之前几个人成立了合伙企业来规避200人肯定是不行的。


7、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于200,进行核查但不构成障碍。

8、股份公司发起人超过200人,提倡以后上三板市场,不支持进行清理;即使清理,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最好等等再报,怕有人想不开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创业板股份代持问题监管思路
1、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时间、人数、原因;
2、清理情况:委托人、受托人与确权持股人;提供相应的协议、支付凭证;说明履行相应的工商更登记手续或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逐一确认,股份过户,支付凭证,工商登记,如果委托人未取得股份需要签字确认。


3、主要是解决纠纷问题并且是保证以后不再有纠纷。

【证监会现在就怕这个】
4、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不仅要关注现在也要关注历史】
【具体分类】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
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此类公司,如在上报前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直处于托管状态,股份转让相关情况也予以了充分披露,且获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内部职工股就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此类公司发生在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职工又有持股的意愿,所以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

此类公司的规范途径可总结为:实现工会和持股会的百分之百退出,转让价格合理并获得持股职工的100%同意,并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

3、委托个人持股
通过委托持股形式来实现职工持股的案例与工会、持股会代持不同的只是受托人由一个团体变成了1个或数个自然人,实质上还是一种“以一拖N”的代持方式。

由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拟上市发行时,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可能存在潜在的纠纷,故须在发行前进行规范、清理。

委托持股的方式主要通过股权转让(且这种股权转让主要在自然人之间进行),实现实际股东人数少于200人,审核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方面。

4、信托持股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可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对外投资,持有公司股份,就是将职工持股的职能委托给信托机构来行使,从而信托机构成为企业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并代为行使股东的一些权力。

信托持股解决方案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问题总结】
实务中,解决因职工持股导致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

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

另一种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

此种方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本身。

该方式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注册资本或股本也相应减少。

股权回购是否合法合规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