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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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回复函

信息公开回复函

信息公开回复函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信息公开是政府机关对于公众、企事业单位提出的合法请求,依

法向其提供相关信息的活动,是政府公开信息、推进政府政务公开的

一种实质性做法。信息公开始终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对于维护政

府机关的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公开回复函是政府机关在接到信息公开请求后作出的回复。

而一份优质的信息公开回复函不仅体现了政府机关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也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接下来,我

将结合信息公开回复函的重要性、内容构成及注意事项等方面,阐述

信息公开回复函的制作。

一、信息公开回复函的重要性

1. 促进政府与公众互动

信息公开回复函是政府机关回应公众合法请求的主要方式之一,

通过及时、准确地回复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有效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

的互动与沟通,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和联系,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

公信力。

2.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是公民获取信息权益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信息公开回复函是政府机关履行公民获取信息权益的具体落实行为。通过信息公开回复函,公民可以了解政府政策、服务信息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信息公开回复函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推动政府公开透明的一种具体实践。政府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回复信息公开请求,有助于加强政府的法治意识,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信息公开回复函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 收件信息

包括信息公开请求的时间、请求的单位或个人、请求的事由等相关信息,明确受理信息公开请求的具体情况。

关于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意见征询的回函

关于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意见征询的回函

关于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意见征询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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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台湾中视摄制组拍摄奥运专题片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台湾中视摄制组拍摄奥运专题片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台湾中视摄制组拍摄奥运专题片涉及

有关文物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08.05.19

•【文号】办政函[2008]403号

•【施行日期】2008.05.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台湾中视摄制组拍摄奥运专题片涉及有关文

物的复函

(办政函〔2008〕403号)

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台湾中视《奥运北京》摄制组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该摄制组于2008年5月拍摄北京周口店遗址、琉璃河遗址、社稷坛、故宫、长城、云居寺外景。具体拍摄内容等事宜请与当地文物部门商定。在拍摄过程中请该摄制组严格服从文物管理人员安排,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模板)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模板)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模板)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尊敬的(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已于年月日收到您(或贵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过审核,我们对您的申请作出以下答复:

1.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在(政府信息具体发布网址)对外公开,您可以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2.经审核,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被批准公开。我们将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复印件(附后)。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XXX或者XX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将在近期内主动公开。您可以通过(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4.经审核,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XXX(三)项的规定,本机关

决定不予公开。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请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

60日内向XXX或者XX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敬礼!

XXX

年月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

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具体情况如下:

5.不予公开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特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不能公开。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授予北京国文琰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和修复资质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授予北京国文琰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和修复资质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授予北京国文琰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和修复资质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3.09.05

•【文号】文物博函[2013]1715号

•【施行日期】2013.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授予北京国文琰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和修复资质的复函

(文物博函〔2013〕1715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北京国文琰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和修复资质”审核结果的报告》(京文物[2013]775号)收悉。根据《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备案复核和审核评定工作,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复核,同意对北京国文琰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履行备案程序,资质等级为一级,业务范围为玉、石器,陶器,瓷器,铜器,铁器,金银器,壁画,饱水漆木器,干燥漆木器,石刻砖瓦,书法绘画,甲骨,钱币,牙骨角器,家具,珐琅,织绣,古籍善本,碑帖拓本,文件、宣传品,档案文书,玻璃,琉璃类文物修复;文物保存微环境控制技术保护。

二、同意授予北京国文琰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

质,资质等级为甲级,业务范围为玉、石器,陶器,瓷器,铜器,铁器,金银器,壁画,饱水漆木器,干燥漆木器,石刻砖瓦,书法绘画,甲骨,钱币,牙骨角器,家具,珐琅,织绣,古籍善本,碑帖拓本,文件、宣传品,档案文书,玻璃,琉璃类文物技术保护设计;文物保存微环境控制技术保护设计。

文物申请回复函

文物申请回复函

文物申请回复函

尊敬的申请人,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文物申请表达了兴趣。我们深知文物的重要性,并理解每一个申请人都希望能够保护和展示这些宝贵的遗产。经过仔细考虑和评估,我们很遗憾地通知您,您的文物申请未能获得通过。

我们的文物展览空间和资源非常有限,因此我们必须在许多优秀的申请者中做出艰难的抉择。尽管您的申请无法得到批准,但我们鼓励您继续保护和研究文物的热情。

我们真诚地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果您对未来的文物展览和活动有任何想法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祝您在文物保护和研究的旅程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再次感谢您的申请,祝愿您一切顺利。

此致,

文物申请部门

国家文物局关于古莲花池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669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古莲花池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669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古莲花池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古莲花池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1669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古莲花池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4〕2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古莲花池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注意明确文物构成,重视对文物分布范围和历史资料的收集、研究,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加强对本体和周边环境保护现状等方面的评估,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科学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文物及其周边环境风貌,注意与风景旅游等规划的协调。

(三)加强展示利用研究,在做好保护管理的基础上,明确文物合理利用方式和展示措施等内容。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古莲花池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6月6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协助开展有关调研工作的函-办政函[2013]40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协助开展有关调研工作的函-办政函[2013]40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协助开展有关调研工作的函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协助开展有关调研工作的函

(办政函〔2013〕400号)

有关省(自治区)文物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确立到2020年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做好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前期研究,我局定于 5月9日至24日期间,由局领导带队赴你省/区开展为期2天的实地调研。调研组成员约6人,具体日程另告。

调研组在你省/区期间,拟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文物系统对如何完善、如何实现2020年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修订文物保护法的意见建议;并赴有关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实地考察,了解当地文物事业改革发展情况和文物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食宿标准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调研组费用由我局承担。

请你局协调做好调研行程安排,组织部分文博单位和部分基层文物部门负责人出席座谈会并发言,并请你省/区文物局负责同志主持座谈会。

联系人:政策法规司岳志勇、张建华

电话:************、2049(传真)

附件:1.2020年文物事业发展目标体系

2.文物保护法修订前期研究调研提纲

国家文物局

2013年05月09日

附件1:

2020年文物事业发展目标体系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的函-文物保函[2012]2286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的函-文物保函[2012]2286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的函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的函

(文物保函〔2012〕2286号)

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会商小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2011年4月2日,会商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总体规划。此后,国家文物局就保护规划又进行了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就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阅同意,现由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请各成员单位按照总体规划的保护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推进大运河遗产保护整治和展示利用工作,为大运河永续发展和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专此。

附件:《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文物出境展览情况调研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文物出境展览情况调研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文物出境展览情况调研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2.04.10

•【文号】办博函[2012]252号

•【施行日期】2012.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文物出境展览情况调研的函

(办博函〔201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

为适应文物出境展览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文物出境展览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委托中国文物交流中心正在修订《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为做好修订前期研究等准备工作,中国文物交流中心拟于2012年5月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调研。

请各地对中国文物交流中心的调研和修订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据中国文物交流中心拟订的调研提纲系统搜集信息,撰写书面材料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具体事宜,请直接与中国文物交流中心联系。联系人:赵古山、徐银,电话:010-64014576、138****0507,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29号,邮编100009。

此函。

附件:调研提纲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附件:

调研提纲

一、文物出境展览的整体情况。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省文物出境展览的把握。重点是:

1、省内举办出境展的博物馆分布情况。

2、近年省内出境展览数量与展品情况。

3、展览的境外影响力以及给省内文博事业带来的影响。

4、核报省内出境展览中存在的问题和文物受损情况。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报恩寺遗址地宫铁函开启进行电视直播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报恩寺遗址地宫铁函开启进行电视直播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报恩寺遗址地宫铁函开启进行电视直播的

复函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办政函[2008]686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08.08.06

【实施日期】2008.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报恩寺遗址地宫铁函开启进行电视直播的复函

(办政函〔2008〕686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举行大报恩寺遗址地宫铁函开启仪式电视直播的请示》(苏文物博〔2008〕9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南京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等对地宫铁函开启活

1 / 1

国家文物局办公厅关于请协助提供“博物馆免费开放成果展”影像资料和实物展品的函

国家文物局办公厅关于请协助提供“博物馆免费开放成果展”影像资料和实物展品的函

国家文物局办公厅关于请协助提供“博物馆免费开放成果展”影像资料和实物展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2.03.20

•【文号】办博函[2012]165号

•【施行日期】2012.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办公厅关于请协助提供“博物馆免费开放成果

展”影像资料和实物展品的函

(办博函〔201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2008年1月以来,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1804个分三批实现了向社会免费开放。博物馆免费开放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有利于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为推动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成果和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对博物馆免费开放成果的展示宣传,我局定于2012年5?18国际博物馆日期间举办“博物馆免费开放成果展”。该展览作为国家文物局总结免费开放经验,宣传免费开放成果,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的一次重要宣传活动,也是2012年5?18国际博物馆日主会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展览由中国博物馆协会承办,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和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协办。

为做好展览筹备工作,请各省(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各博物馆,对本省(区、市、单位)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历程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协助提供有关影像资料和实物展品。所提供的影像资料和展品应与本省(区、市、单位)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密切相关,直观表现各地党委、政府、宣传、财政、文化、文物部门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本省(区、市)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以及各博物馆免费开放以来在展示推广、未成年人教育、讲解导览、宣传推广、文化产品开发、旅游推广、社区文化促进、网站服务、管理创新、社会参与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果(征集范围见附件1),图片文件清晰度应不低于300dpi,影像资料应为无压缩格式,适合再次编辑。提供影像资料和实物展品应当以馆为单位填写《“博物馆免费开放成果展”展品、影像信息表》(见附件2),每一展品、图片和视频均应附有不少于100字的文字说明,以便在展览内容设计中予以表现。对于体型较大、数量较多或价值贵重的实物展品,可先提供照片和文字说明,待确定选用后,再按展览承办机构要求直接送至展览现场。凡申报参加“2011年度博物馆免费开放最佳做法推介活动”的博物馆均应给合本单位申报项目,提供相对应的影像资料和展品。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物保函〔2016〕127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物保函〔2016〕127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请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6〕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充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财政部委托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开展“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内涵研究与传播能力建设”项目。为做好该项目的实施,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将于2016年7月至9月组织开展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工作,请各地文物部门予以大力支持,提供必要帮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意义与目的。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比例,提升展示水平,拓宽利用方式,是发挥文物保护单位社会教育作用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缺少对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效果的评估。通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有利于摸清开放的基本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内涵研究与传播能力建设,更好实现对文物价值的发掘与诠释、展现。

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开放的基本情况,包括文保单位的隶属关系及使用功能,开放的状况,参观人数等;二是展示服务情况,包括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的解说人员,是否有展板,是否有网站或二维码及其他导览手段等;三是开放的保障情况,包括是免费还是收费,是否享受免费开放补贴,是否有运行经费保障等(详见《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表》)。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辛亥革命网上博物馆”建设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辛亥革命网上博物馆”建设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辛亥革命网上博物馆”建设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1.05.10

•【文号】文物博函[2011]983号

•【施行日期】2011.05.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辛亥革命网上博物馆”建设的函

(文物博函〔2011〕983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重庆、湖北、湖南省(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为了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民革中央正在建设“辛亥革命网上博物馆”,拟通过互联网的平台,缅怀和宣传孙中山等革命先辈致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中华振兴的伟大业绩,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民革中央拟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湖南、重庆九省市与辛亥革命有关的纪念馆、博物馆搜集反映辛亥革命历史及其有关人物生平的文物图像、视频资料和文字介绍材料(包括有关纪念场馆陈列展览和馆舍外景的资料),并拟请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配合提供“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所收集的辛亥革命有关文物的数据信息,以便在网上博物馆中展示。

经研究,我局认为,建设好“辛亥革命网上博物馆”,对于创新辛亥革命文化展示、传播的内容、形式和手段,弘扬辛亥革命的伟大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以及探索数字博物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重庆、湖北、湖南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各有关博物馆、纪念馆,以及中国文物信息中心对“辛亥革命网上博物馆”的资料搜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具体事宜,由民革中央宣传部直接与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联系接洽。

信息公开回复函

信息公开回复函

信息公开回复函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它是政府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一种途径,可以帮助公众监督政府的行政活动,促进政府的公开透明。作为信息公开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信息公开回复函在政府向公众提供信息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公开回复函是政府机关对公众的信息请求做出回复的书面文件,一般包括申请信息的目的、内容和相关解释等。本文将就信息公开回复函的重要性、撰写要点以及相关事项做一些探讨。

一、信息公开回复函的重要性

1、促进政府透明度

信息公开回复函可以帮助政府机关更好地向公众公开信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政府机关通过回复函对公众的信息请求做出详细的回复,有助于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和政策措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3、规范政府公开信息的程序

信息公开回复函可以规范政府公开信息的程序,使得政府在向公众提供信息的过程中更加有条理和规范。政府机关在回复函中对公众

的信息请求进行解释和说明,明确相关事项,可以避免出现混乱和不

必要的纠纷。

1、明确申请信息的目的

在信息公开回复函中,政府机关应当清楚地明确申请信息的目的。政府机关应当了解公众向政府提出信息请求的目的和意图,以便更好

地回复公众的信息需求。

3、注重语言精练

政府机关在撰写信息公开回复函时,应当注重语言的精练和通俗

易懂。政府机关可以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公众的信息请求进行回应,以便公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4、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回复函中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合

法合规的回应。政府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众的信息请

国家文物局关于阳山碑材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68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阳山碑材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68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阳山碑材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阳山碑材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1685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阳山碑材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苏文物保〔2013〕26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阳山碑材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补充规划图纸、现状照片等基本资料,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完善相关管理要求,保护文物及其环境风貌。

(二)严格控制文物周边的水泥厂、采石场等现有生产项目,重视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

(三)补充规划编制预算的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阳山碑材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国家文物局

2014年6月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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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督函[2013]270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3.04.01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办督函〔2013〕270号)

曾一智:

你好!

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2009年,我局督办了山西省大同市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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