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协助开展有关调研工作的函-办政函[2013]40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协助开展有关调研工作的函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协助开展有关调研工作的函(办政函〔2013〕400号)有关省(自治区)文物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确立到2020年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做好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前期研究,我局定于 5月9日至24日期间,由局领导带队赴你省/区开展为期2天的实地调研。
调研组成员约6人,具体日程另告。
调研组在你省/区期间,拟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文物系统对如何完善、如何实现2020年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修订文物保护法的意见建议;并赴有关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实地考察,了解当地文物事业改革发展情况和文物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食宿标准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调研组费用由我局承担。
请你局协调做好调研行程安排,组织部分文博单位和部分基层文物部门负责人出席座谈会并发言,并请你省/区文物局负责同志主持座谈会。
联系人:政策法规司岳志勇、张建华电话:************、2049(传真)附件:1.2020年文物事业发展目标体系2.文物保护法修订前期研究调研提纲国家文物局2013年05月09日附件1:2020年文物事业发展目标体系(草案)一、文物保护体系日益完备1、中国特色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发展理论体系基本建立--对文物工作、文物事业基本内涵、基本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深化。
--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理念、理论体系初步建立。
2、法律制度全面建立--形成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配套,与《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的文物、博物馆法律制度体系。
李春等与国家文物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春等与国家文物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2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行支小龙刘天毅【审理法官】刘行支小龙刘天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芳;李春;国家文物局;康欣【当事人】李芳李春国家文物局康欣【当事人-个人】李芳李春国家文物局康欣【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芳;李春;康欣【被告】国家文物局【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芳、李春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芳、李春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芳、李春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30 03:30:2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康欣、李芳、李春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文物局邮寄《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桂林市靖江王府及沿王府城墙的下列信息:1.该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2.该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标准和依据。
”国家文物局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被诉复函并送达。
康欣、李芳、李春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靖江王府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靖江王府及王陵的组成部分,为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国家文物局具有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张志广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志广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刘天毅【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刘天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志广;国家文物局【当事人】张志广国家文物局【当事人-个人】张志广国家文物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志广【被告】国家文物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2020年1月18日,张志广通过线上的方式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受北京市东城区政府不依法解决申请人问题,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获得证据的启发,特提出如下申请:2002至今,每年进行修缮故宫的修缮费总额,以及每年故宫修缮费使用决算报告"(以下简称涉案信息)。
国家文物局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被诉复函,告知张志广:“经查,我局不存在您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张志广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复函,诉讼费用由国家文物局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文物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文物办发〔2020〕5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2020年4月9日国家文物局党组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2020年4月23日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文物行政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的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文物局机关在履行文物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推动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拟订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编制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协调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六)督促落实局党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七)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国家文物局关于报送国家文物局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报送国家文物局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文物办函[2012]2307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报送国家文物局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的函(文物办函〔2012〕2307号)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你办《关于报送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通知》(全政办〔2012〕9号)收悉。
2012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国办发[2012]2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严格执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建设政务信息服务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现将我局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2012年工作情况(一)健全工作机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由文化部副部长、局党组书记、局长励小捷任国家文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董保华任副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童明康、顾玉才、宋新潮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正副主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制度保障。
2012年未制订与政务公开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相关要求,主要是落实2011年制发的《关于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文物政函[2011]180号)、《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制度》(文物政函[2011]1940号)、《关于加强国家文物局宣传工作的意见》(文物政函[2011]1918号)等规范性意见。
(三)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根据文物博物馆工作特点,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文物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如实公开。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124号建议的答复-文物博函〔2021〕665号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124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124号建议的答复文物博函〔2021〕665号沈铁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各类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的建议”已交由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办理,现答复如下。
在党和国家的关心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我国博物馆事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十三五”以来我国平均每2天新增一家博物馆,截至2020年底,全国备案博物馆5788家,类型丰富、主体多元的现代博物馆体系基本形成。
2020年,在受到疫情广泛影响的背景下,我国博物馆仍策划推出陈列展览2.9万余个、教育活动22.5万余场,接待观众5.4亿人次,并通过云展览、云直播等线上传播方式服务数以亿计的观众,博物馆社会功能显著提升。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地方各区县博物馆全覆盖纳入“十四五”规划、将文博单位纳入科研机构管理、将新建博物馆纳入补助范围等建议,我局认为具有积极意义,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
一是我局将结合《“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编制,以及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博物馆公共服务水平。
重点实施中小博物馆提升计划和类博物馆培育计划,加强机制创新,有效盘活基层博物馆资源。
指导各地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十四五”规划,统筹推动博物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科技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落地实施,面向文化建设重大需求,打通文化和科技融合“最后一公里”。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47号建议的答复-文物保函〔2019〕577号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4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47号建议的答复文物保函〔2019〕577号郭建增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大名府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申报立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大名府故城是北宋时期的陪都,为研究宋代历史、城市发展史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文物局重视大名府故城的考古研究与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五”以来,已批复《大名府故城保护规划(2013—2030)》和相关考古调查、发掘项目,为推进大名府故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您提出的支持大名府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申报立项、加大资金安排和考古计划审批等方面的建议非常重要。
国家文物局将积极支持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开展大名府故城考古研究与保护利用工作,指导河北省文物局、地方人民政府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组织考古专业机构根据大名府故城的保存现状和工作条件,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技术路线、实施步骤、预期成果,科学编制考古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大名府故城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与研究工作,为遗址的保护、利用等后续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大名府故城保护规划(2013—2030)》,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加大机构建设和日常管理、巡护力度,确保文物安全。
第三,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大名府故城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论证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投资渠道、运营方式和保证措施,避免盲目建设。
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开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算初审的函-办预函[2013]476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开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算初审的
函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开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算初审的函
(办预函〔2013〕476号)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经研究,拟委托你院开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算初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对文物保护项目方案批复内容与项目预算明细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二、依据新修订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对申请经费项目进行分类核项,对缺少预概算的要求重新补报,对不符合送审条件的要求撤回,对不合理合规的细项要求核消申请额度。
三、如初审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预算处联系。
最终形成的初审意见请及时送国家文物局办公室预算处进行核对确认。
国家文物局
2013年05月30日
——结束——。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24号建议的答复-文物博函〔2019〕660号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24号建议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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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24号建议的答复
文物博函〔2019〕660号
宋亚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博物馆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博物馆是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殿堂,是连接过去、现在、未来的桥梁,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国民文化素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具有重要意义。
对您提出的从加强统筹规划、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推动数字博物馆建设、加强近现代文物征集等方面加强博物馆建设的建议,我局认为具有积极意义,予以采纳并在即将出台的《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体现。
您提出的关于依托博物馆做好宋伯鲁先生相关文物资料研究、陈列、宣传工作的建议,根据博物馆属地管理原则,我局已转告陕西省文物局,请其依托陕西省内现有博物馆资源情况,依据相关政策及程序,予以积极关注和推动。
感谢您对博物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文物局
2019年7月9日
——结束——。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22号建议的答复-文物革函〔2021〕669号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22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22号建议的答复文物革函〔2021〕669号山东代表团:山东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支持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山东省是革命文物资源大省。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山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2019年,国家文物局提请国务院将临沂大青山突围战遗址、羊山战斗纪念地等一批山东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年,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将山东的62个县(区、市)列入山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并在革命文物的保护维修、展示宣传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十三五”以来,发展改革委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4.24亿元,推动冀鲁边区革命纪念园等一大批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功能不断增强。
山东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支持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建议很重要。
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将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共同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对山东革命文物保护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实施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支持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础设施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范围内的重要遗址遗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支持山东将重点项目纳入“十四五”时期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项目储备库。
建议山东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革命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工作。
二是重点指导编制山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统筹推进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建设;支持山东实施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展示项目,打造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优秀案例,整体提升保护利用水平;支持山东创建以革命文物为主题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致力打造红色文化品牌,高质量赋能山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00号建议的答复-文物博函〔2021〕631号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00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00号建议的答复文物博函〔2021〕631号吕建中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文物艺术品数字化保护利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文物承载灿烂文明,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资源,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使文物保护利用的方式更加多元。
您提出加快文物艺术品数字化保护利用的相关建议,我们表示赞同。
近年来,已在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将持续推进。
一、部署共性技术研发任务。
“十三五”时期,在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下,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启动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题任务”。
在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方面,部署了9项研发任务。
其中,“数字文化遗产安全保护与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丝路文物数字复原关键技术”等项目,围绕文物数据采集、存储、展示、共享等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推动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能力的全面提升。
“民间文物流通安全服务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围绕民间文物交易需求,以数字化手段建立民间文物身份体系,研发民间文物安全流通动态追溯、交易智能化辅助审核、交易信息智能监测预警等关键技术,构建软件系统与平台,提升民间文物安全交易与管理服务效能。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编制,大力加强基于文物数字资源的知识挖掘和内容创作等研究,为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的高水平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推动标准制修订。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大力推动包括文物数字化在内的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已发布WW/T 0082-2017《古建筑壁画数字化测绘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42号建议的答复-文物革函〔2021〕663号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42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42号建议的答复文物革函〔2021〕663号鞠秀芹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抗联遗址保护,开发红色旅游项目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东北抗联文物资源是东北抗联历史的珍贵见证,是抗联精神的重要载体。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东北抗联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2016年,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印发了《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明确将东北抗联博物馆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
2019年,国务院将黑龙江省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旧址、朝阳山东北抗联第三路军密营遗址核定公布为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20年,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将黑龙江的47个县(市、区)列入东北抗日联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
“十三五”时期,发展改革委通过实施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共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577万元支持饶河县抗日游击队纪念碑遗址、瑷珲历史陈列馆、侵华日军鸡西罪证陈列馆等一批红色旅游经典景区项目建设。
黑龙江省坚持以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为核心,开展东北抗联遗址普查统计,挖掘东北抗联遗址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加强革命文物保护修复和展示传播。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抗联遗址保护,开发红色旅游项目的建议很重要。
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将与财政部、家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如下工作:一是加大东北抗联文物保护力度。
指导编制东北抗联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以推进东北抗联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建设为引领,支持黑龙江省摸清摸准东北抗联革命文物资源底数和保存状况,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东北抗联文物保护展示项目,整体提升保护利用水平,深入发掘和创新阐释抗联文物的历史价值和精神内涵。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2013年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用示范项目的复函
⼯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物局办公室关于2013年⽂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范项⽬的复函⽂号:⼯信厅联装函[2014]377号颁布⽇期:2014-06-09执⾏⽇期:2014-06-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有关省、⾃治区、直辖市⼯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物主管部门:⼯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物局共同组织实施了2013年⽂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范项⽬,现已完成评审和公⽰⼯作。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依据《⼯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物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范项⽬的通知》(⼯信厅联装函〔2013〕882号),原则同意你省(⾃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牵头承担的项⽬(见附件)为2013年度⽂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范项⽬。
⼆、⼯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物局将统筹资源,⽀持⽰范项⽬的研发、产业化和推⼴应⽤。
我们将委托第三⽅进⾏项⽬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
⽰范项⽬有关产品通过标准符合性要求检验后将列⼊《⽂物保护装备产品⽰范⽬录》。
三、项⽬牵头单位和各任务承担单位需按照评审意见进⼀步完善项⽬和任务的实施⽅案,组织好产学研⽤联合体,充分利⽤国内外现有技术基础,发挥有关企业、⽂物博物馆单位及相关科研院所、⾼等院校的优势,开展协同创新,积极推进产业化进程。
四、各地⽅⼯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物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推动落实⽰范项⽬建设条件和企业配套资⾦,督促项⽬牵头单位和各任务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任务)开发⽬标。
五、为便于项⽬实施过程的监督及成果的考核验收,请项⽬牵头单位和各任务承担单位,将修订完善后的项⽬及任务实施⽅案(⼀式五份,模板见附件),经地⽅⼯业和信息化、⽂物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14年7⽉10⽇前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业司和国家⽂物局博物馆与社会⽂物司(科技司)备案。
联系⼈:吴锋⼯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业司电话:************刁道胜国家⽂物局博物馆与社会⽂物司(科技司)电话:************⼯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物局办公室2014年6⽉9⽇附件:1.2013年度⽂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范项⽬(任务)批复表(总表,不发地⽅)2.2013年度⽂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范项⽬(任务)批复表(分发地⽅)(略)3.项⽬实施⽅案(表样)4.任务实施⽅案(表样)附件1:2013年度⽂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范项⽬(任务)批复表(总表,不发地⽅)┌─────────────────────────────────────────────┬────┬────┐││合计│81466 │├─────────────────────────────────────────────┼────┼────┤│重点⽅向:⼀、馆藏⽂物保存环境监测评附件3:⽂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范项⽬项⽬实施⽅案(表样)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牵头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起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基本信息表┌──────────────────────────────────────────────────────────┐│项⽬牵头单位概况│├───────────┬──────────────────────────────────────────────┤│牵头单位名称│项⽬实施⽅案编写提纲(⼀)项⽬摘要围绕重点⽅向,分析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产品(技术)的主要作⽤,分析国内与国外先进⽔平的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国家文物局关于报送《国家文物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函-办秘函[2012]488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报送《国家文物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函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报送《国家文物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函(办秘函〔2012〕488号)国家档案局办公室: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档发[2007]3号文件的要求,我局编制了《国家文物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请审批。
附件:《国家文物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附件:国家文物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2012年6月5日)一、办公室(外事联络司)(一)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全国文物局长会议、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全国文物外事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文件材料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决定、纪要,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等永久2.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30年(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材料永久(三)一般性专题会议文件材料1.通知、名单、议程、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30年2.发言材料、典型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10年(四)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等视察、检查文物局或文物局直属单位工作时形成的指示、讲话、题词等文件材料永久(五)直属上级机关印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30年(六)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印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七)调研工作中形成的调研通知、提纲、调研报告等文件材料(1)重要的30年(2)一般的10年(八)负责起草的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永久(九)负责代拟的以上级机关名义印发文件的上报稿永久(十)起草制定的综合性文物工作文件材料1.主办的或协办的、重要的永久2.协办的、一般的30年(十一)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的文件及其定稿30年(十二)编印的工作信息1.《机关工作动态》30年2.《机关工作简报》10年(十三)同级单位的来函与本局的复函,下级机关、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与本局的批复、指示1.重要的永久2.比较重要的30年3.一般的10年(十四)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1.有上级领导或文物局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十五)日常性、事务性请示和报告10年(十六)历史沿革、大事记、有关编研材料永久(十七)文物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预算、决算1.预算及批复30年2.决算及批复永久(十八)国家文物保护经费中、长期专项规划永久(十九)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请示与批复永久(二十)全国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文件材料,组织实施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跟踪监督年报制度及绩效考核制度的文件材料,经费使用情况检查材料30年(二十一)全国文物事业统计年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统计年报、统计制度永久2.统计综合摘要30年3.年报基本数据摘要、年报工作通报、年报工作安排10年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统计年报10年(二十二)文物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基建财务工作请示、批复、审批手续永久(二十三)文物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请示、批复、审批手续30年(二十四)起草制定的文物外事工作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永久(二十五)文物局与国外有关机构签订的重要交流与合作协定、协议书备忘录及合同等文件材料永久(二十六)出国(境)访问,接待来访,举办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1.重大出国(境)访问活动的请示、批复、报告、出访计划、简报、出国任务批件、出访名单、总结、考察报告等永久2.参加重要国际会议的请示、批复、任务批件、计划、议程、纪要、决议、总结报告等永久3.主办国际会议的请示、批复、通知、议程、接待计划、名单、领导讲话、总结报告等永久4.一般性出访和接待工作的请示、任务批件、审批手续、议程计划、总结报告等30年5.一般来往文书、简报、赠送礼品清单、贺信、XXX等10年(二十七)《外事工作简报》及全年合订本30年(二十八)档案统计、交接、销毁等目录凭证永久(二十九)本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永久(三十)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规章制度30年二、政策法规司(一)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全国文物局长会议、全国文物宣传工作会议、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等重要会议文件材料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决定、纪要,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等永久2.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二)一般性专题会议文件材料1.通知、名单、议程、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30年2.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10年(三)文物法制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制定或修改文物法律、行政法规所形成的请示、批复、最后报批稿永久2.为制定或修改文物法律、行政法规召开的各类座谈会所形成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领导讲话等重要的修改稿30年3.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对制定或修改文物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10年4.起草国家文物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所形成的送审稿、报批稿、批准发布稿永久5.起草国家文物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调研论证材料、参考资料以及各部门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未被采纳的)10年6.审核国家文物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形成的修改意见10年7.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法规或规章征求意见稿过程中形成的修改意见10年8.解释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形成的范本永久9.文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批复、清理报告、媒体公告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10年(四)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形成的文件材料1.主办的永久2.协办的30年(五)参与制定政府间文物保护协议及国际组织文物保护公约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六)局机关法律咨询工作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永久(七)起草制定的全国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性文件永久(八)审核涉外文物影视拍摄项目过程中形成的文件10年(九)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永久(十)《中国文物年鉴》编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中国文物年鉴》永久2.编辑《中国文物年鉴》有关事项的通知10年(十一)文物局编印的工作信息文件材料1.《文物要情》永久2.《文物工作》永久(十二)新闻宣传工作有关文件材料1.文物局或文物局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相关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30年2.新闻稿、公告、通告永久3.报刊、出版等业务审核文件10年(十三)调研工作中形成的调研通知、方案、提纲、报告等文件材料1.重要的30年2.一般的10年(十四)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永久(十五)代拟的以上级机关名义印发文件的上报稿永久(十六)同级单位的来函与本局的复函,下级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与本局的批复、指示1.重要的永久2.比较重要的30年3.一般的10年(十七)文物局领导出席非本机关举办的会议、活动的讲话10年(十八)给文物局领导的日常性事务性请示和报告10年(十九)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规章制度30年三、督察司(一)全国文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文件材料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纪要等永久2.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30年(二)一般性专题会议文件材料1.通知、名单、议程、领导讲话、纪要等30年2.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10年(三)文物督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督察工作方案、请示、批复、督查总结报告、督查通报永久2.各督察工作组形成的小组报告、督查原始记录表、有关附件10年3.专项督察中形成的材料、收集的相关资料10年4.组织或与相关部门联合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形成的工作方案、请示、批复、总结报告、通报永久5.组织或与相关部门联合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30年(四)全国文物行政处罚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五)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年检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六)文物安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1.起草制定的文物安全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性文件,文物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及规划,文物安全技术标准等方针、政策性文件材料永久2.重大文物安全案件的督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3.文物安全检查、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4.文物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5.文物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方案审核意见、批复、年度项目及经费预算安排意见永久(七)起草制定的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工作的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永久(八)全国文物犯罪案件统计与汇总、分析工作材料永久(九)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重大案件、事故的公示、公告文件永久(十)调研工作中形成的调研通知、方案、提纲、调研报告等文件材料1.重要的30年2.一般的10年(十一)代局起草、报送的专项业务文件永久(十二)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永久(十三)负责代拟的以上级机关名义印发文件的上报稿永久(十四)同级单位的来函与本局的复函,下级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与本局的批复、指示1.重要的永久2.比较重要的30年3.一般的10年(十五)文物局领导出席非本机关举办的会议、活动的讲话10年(十六)给文物局领导的日常性事务性请示和报告10年(十七)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规章制度30年四、文物保护与考古司(世界文化遗产司)(一)文物保护工程汇报会、全国考古工作会议、大遗址高峰论坛、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工作会议、部际联席会议、会商领导小组会议等重要会议文件材料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纪要等永久2.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30年(二)一般性专题会议文件材料1.通知、名单、议程、领导讲话、纪要等30年2.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10年(三)负责起草制定的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性法规、规划等政策法规性文件永久(四)负责起草制定管理全国古建筑、石窟寺、石刻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永久(五)负责起草制定管理全国考古和古遗址、古墓葬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永久(六)负责起草制定的管理、指导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永久(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件材料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遴选、审核、申报工作中形成的永久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3.重大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项目及相关方案审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规划和计划,年度项目及经费预算安排意见永久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部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相关方案的审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八)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九)文物保护、考古发掘资质资格认定1.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资格标准的拟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国秦文研究会申请成立中华秦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国秦文研究会申请成立中华秦文化
发展基金会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1.07.06
•【文号】办人函[2011]512号
•【施行日期】2011.07.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国秦文研究会申请成立中华秦文化发展基
金会的复函
(办人函〔2011〕512号)
中国秦文研究会:
你会《关于成立中华秦文化发展基金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国家文物局是主管全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行政部门。
你会申请成立的中华秦文化发展基金会承担的为“研究秦代文史”等筹集资金业务,不属于我局业务管理职责范围。
二、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规定: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国家文物局是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不再作新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
因此,我局不能受理你会提出的申请。
专此复函。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63号(农业水利类09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63号(农业水利类09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8.23•【文号】文物保函〔2019〕862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63号(农业水利类09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物保函〔2019〕862号杨忠岐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对皇家园林和寺庙中古树保护和复壮的提案》(农业水利类092号)交由我局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理,现答复如下:我国文物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宫殿、皇家园林、寺庙等文物院落内部或周边常种植着树龄悠久的古树,不仅与文物的历史、内涵密切相关,是文物历史价值的重要实物佐证,而且是文物景观风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党和政府对古树保护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文件均明确提出要保护古树名木。
林业和草原部门开展了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古树名木抢救复壮试点等工作。
国家文物局也对景迈古茶园、聚馆古贡枣园等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树开展了保护工作,支持编制保护规划、开展文物保护和安消防工程等。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密切配合,推进以下工作:第一,文物部门今后在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时,研究将与宫殿、皇家园林、寺庙等文物相关的古树列入保护对象或附属文物的可行性;同时,指导督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做好古树日常养护,明确管理人员及责任,对于濒危和长势衰弱的古树,要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复壮工作。
第二,林业和草原部门将整理发布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数据,加强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健全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古树名木保护资金投入,并落实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切实保护好宫殿、皇家园林、寺庙内的古树,进一步促进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的和谐统一。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报送2023年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的复函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报送2023年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情
况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
•【公布日期】2023.1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报送2023年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的复
函
北京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贵办《关于报送2023年市政府残工委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题调度会有关材料的通知》收悉。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局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局属博物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组任务。
贯彻落实《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建立各局属博物馆无障碍环境建设专班工作联系制度,完成2023年我局无障碍工作任务。
二、我局将继续“优化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工作目标,结合自身,因地制宜,实施“一馆一策”落实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工作,推动相关工作做实做细。
三、我局古建筑类博物馆在确保不影响文物本体和历史风貌保护的前提下,通过补配临时性无障碍设备,投入人力接驳服务,保障群众无障碍需求。
目前,我局局属各馆无障碍设施已基本符合无障碍标准。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