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边民互市贸易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完善边民互市商品分类监管机制的思考
完善边民互市商品分类监管机制的思考边民互市是指在中国与邻国的边境地区,边民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随着边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如何完善边民互市商品分类监管机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完善边民互市商品分类监管机制需要加强边境地区的物流与信息技术建设。
边境地区物流设施的改善可以提高商品流通的效率和质量,并有效监管。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商品流向的追溯和监管,确保商品的分类准确。
建立健全商品分类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善边民互市商品分类监管机制的关键。
这需要政府部门颁布相关法规,规范边境地区的商品交易行为,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要充分考虑到边民互市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确保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边民互市商品分类监管的人力资源投入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应该增加人力资源,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监管力度。
这包括培训更多的边境检验检疫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还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激励工作人员做好监管工作。
合作国家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合作也是完善边民互市商品分类监管机制的重要一环。
建立起边民互市商品信息共享平台,密切合作和沟通,共同制定商品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可以有效扩大边境贸易规模,推动贸易便利化。
加强对边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商品分类监管的意识和合作意愿。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活动、培训课程等方式,向边民普及相关法规和政策,增强他们自觉遵守规定的意识。
还可以通过建立和边民的良好沟通渠道,及时解答他们的疑惑和问题,增强他们的合作意愿。
完善边民互市商品分类监管机制需要加强物流与信息技术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增加人力资源投入,加强合作国家间的沟通合作,加强边民的宣传和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边民互市商品分类监管机制的完善,推动边境贸易的良性发展。
边民互市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建议
边民互市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建议边民互市贸易是指地理相邻的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由于地缘相近,文化相通,边民互市贸易一直以来都是边境地区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
随着时代变迁和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边民互市贸易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实现边民互市贸易的高质量发展,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分析1. 贸易依赖单一商品目前一些边民互市贸易往往依赖单一商品,如农产品、手工艺品等,缺乏多元化的商品供应。
这种情况容易造成贸易波动和不稳定。
2. 贸易结构单一一些边民互市贸易的商品结构单一,从而导致贸易规模有限,难以实现持续增长。
特别是由于边境地区的限制和条件,很难将贸易结构多元化。
3. 贸易体制不够完善边民互市贸易往往受到边境管控、通关手续等因素的影响,贸易体制不够完善,给贸易活动带来了不必要的阻碍和障碍。
4. 信息不对称边境地区的居民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获取到更广阔的市场信息和贸易机会,从而限制了他们的贸易活动。
二、建议解决方案1. 多元化商品供应政府应该鼓励边境地区的居民多元化商品供应,鼓励他们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从而实现商品供应结构的多元化。
2. 扶持当地产业政府可以引导资金和资源向边境地区的产业进行扶持,鼓励当地的产业发展,从而提高商品结构的多元化。
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边境地区的贸易体制,简化通关手续和相关程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
4. 加强信息共享政府可以加强边境地区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贸易信息和市场机会,从而帮助边境地区的居民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拓展贸易市场。
5. 加强国际合作政府可以加强与邻国的贸易合作,扩大贸易渠道,加强跨国边民互市贸易,开拓更广阔的市场。
6. 加强人才培养政府应该加强边境地区的人才培养,提高居民的贸易意识和贸易技能,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边民互市贸易。
边民互市贸易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完善政策,鼓励和支持边境地区的贸易发展,为边民互市贸易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越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探讨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越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探讨“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新的大国战略,旨在推进沿线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经济贸易合作、人文交流等各方面的合作。
中越两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成员之一,中越边境地区的贸易往来和边民生活,一直是两国关系中的重要方面。
针对当前中越边境地区的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本文进行了探讨。
中越边境地区的贸易往来一直以来都非常活跃。
中国与越南的贸易关系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一直都非常紧密,中越两国的边境地区也因为这种紧密的经济联系而变得非常繁荣。
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越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发展。
在中越边境地区的贸易往来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贸易的非正规化。
这种贸易的非正规化主要是由于一些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导致商业贸易无法被直接合法化。
例如,在某些地区,中越之间的商品贸易存在着非正规的运输方式和黄牛中介。
这种贸易的非正规化,对于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和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越两国可以采取一些政策措施来促进正常的商业贸易。
例如,可以采取降低进出口手续、提高关税配额等疏通边境贸易的政策措施。
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强贸易往来中的文化交流,增进两国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贸易的互信和合作。
在政策上的调整和文化上的交流,都可以为中越边境地区的正规化贸易做出积极的贡献。
针对中越边境地区的贸易往来和边民生活,中越两国还可以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
例如,可以在边境地区建设更多的贸易市场和物流中心,以提供更为有效和规范的贸易平台。
同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可以适当地增加一些文化交流设施,以增强两国之间的民间交流和互动机制。
总体来说,中越两国之间的边境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越两国的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方向应该是,以政策疏通、文化交流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建立完善和正规化的贸易往来机制,促进两国之间的互利合作和文化交流,为两国的边境地区的繁荣和稳定做出贡献。
试论边民互市贸易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论文.doc
论文摘要边民互市贸易海关监管方式法律依据不足,存在法律漏洞。
各口岸海关在监管过程中为保证税款的征收以及防止利用该贸易形式走私,自行设定进口商品种类和进出境运输工具行政许可。
此做法在司法审查中将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分析在边民互市贸易中的海关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边民互市贸易海关监管行政许可边民互市贸易将以其规定金额和数量内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势在一定时期内成为边境贸易的主要形式,而边民互市贸易监管中的海关行政许可现仍面临着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的困境。
国家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监管方式,以保证边民互市贸易健康发展。
一、边民互市贸易概述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準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一)相关规定1.《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準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蹤、分析。
此外各边境省区也有权制定边民互市贸易实施办法。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越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探讨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越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探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中越两国关系的不断加强,中越边境地区的边民互市贸易逐渐成为了双方经济合作的重要领域。
在这一过程中,边民互市贸易面临着一些政策上的限制和困难。
本文将对“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越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政策进行探讨,以期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一、中越边境地区的边民互市贸易现状中越两国地处东南亚地区,地理位置相近,边境地区的居民之间有着长久的交往和贸易往来。
尤其是中国云南省和越南的北部地区,其边境线长达1000多公里,这使得边境地区的边民互市贸易成为了双方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2019年中越边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情况报告》,中越边境地区的边民互市贸易规模持续增长,2019年中越两国边民互市贸易额达到128.80亿美元,同比增长17.7%。
而且,双方建立了多个边境贸易市场,如中国云南省的瑞丽市和越南的东巴市等,这些市场成为了边民互市贸易的主要交易场所。
中越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还带动了当地的小微企业和农产品的出口,为就业和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可以说中越边境地区的边民互市贸易在促进双方地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中越边境地区的边民互市贸易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政策上的限制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关税和贸易壁垒:中越边境地区的贸易依然面临高额的关税和贸易壁垒。
尤其是部分农产品和手工艺品等传统贸易品种,由于贸易壁垒较高,导致了贸易成本增加,影响了边民互市贸易的规模和效益。
2. 跨境贸易的便利化程度不高:中越两国在边境地区的口岸建设和贸易便利化方面还存在不足。
货物的通关手续繁琐、时间长,加重了边民互市贸易的成本和风险。
3. 跨境支付和货币结算问题:中越两国的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中,支付和货币结算一直是一个难题。
由于汇率波动和结算方式不便等因素,导致了跨境贸易结算难题。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的一个边疆省份,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
边民互市贸易作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进边境人民友好关系的重要方式,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对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完善边境贸易法律体系,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维护边境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概述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政府规定的场所,以不跨国界的方式进行实物或货币的交换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具有历史悠久、交易种类多样、交易量大的特点。
它不仅活跃了边境地区的经济,也加强了边境地区与邻国的交流和合作。
三、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现状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主要由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
国家层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制度为边民互市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四、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内蒙古自治区的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边境贸易的税收政策不够明确,导致交易成本增加;此外,边境贸易的监管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其次,应明确边境贸易的税收政策,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最后,应加强边境贸易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保障边民互市贸易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六、结论内蒙古自治区的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边民互市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建议
边民互市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建议边民互市贸易是指毗邻边境地区居民或者社区之间的贸易活动。
这种贸易活动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为它涉及到跨国贸易、跨文化交流、跨语言交流等多种因素。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不仅对于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有助于降低边境地区的贫困率和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然而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探讨边民互市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问题分析1. 贸易品种单一边民互市贸易的贸易品种主要以农副产品为主,如鲜果、蔬菜、牲畜等,形成了贸易品种单一的现象。
这种单一性不仅会导致边民互市贸易的脆弱性增加,还会限制当地群众的贸易选择,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2. 贸易规模小由于边民互市贸易的自然特点和市场环境的限制,边境贸易的规模通常较小。
这种小规模的贸易往往会导致难以形成规模经济,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益降低。
3. 贸易不规范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容易出现贸易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交易过程不透明、价格不统一、质量不稳定等方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还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和纠纷。
4. 贸易障碍多由于边境地区的特殊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差异,边民互市贸易常常会受到一些政策、法律、语言、信任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给贸易活动带来不便和阻碍。
二、发展建议1. 多元化贸易品种为了促进边民互市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各国应该积极推动边境地区的贸易多元化,吸引更多的贸易品种进入市场,丰富贸易选择,提升贸易规模。
对边境地区的特产和手工艺品进行开发和推广,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竞争力。
2. 加强贸易规模和效益各国可以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交通运输渠道、减少贸易壁垒等措施,促进边境贸易的规模化和标准化发展,推动贸易活动走向专业化和产业化方向,提高经济效益。
3. 规范贸易秩序为了规范边民互市贸易行为,各国应该建立健全的贸易管理机制和规范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和贸易合同约束,提升贸易环境安全水平和信用监管能力,保障贸易秩序稳定和贸易纠纷的及时解决。
边民互市贸易日趋活跃,海关要做好执法监管
边民互市贸易日趋活跃,海关要做好执法监管作者:毕波来源:《人民论坛》2016年第30期【摘要】目前,我国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的立法已经严重滞后于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海关执法面临立法滞后、执法依据政出多门、假借边民互市贸易变相走私与合法贸易界限不清等问题,亟需通过提高边民互市贸易立法层级、出台刑事司法解释、完善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法治化方式予以解决。
【关键词】边民互市贸易海关行政执法【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在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集市上进行的不超过规定的金额限制的一种商品交换活动。
边民互市贸易已经成为边境贸易的重要支柱,目前我国在内蒙、新疆、西藏、广西、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等8个陆路边境省份中存在边民互市贸易,分别由呼和浩特、满洲里、乌鲁木齐、拉萨、南宁、昆明、哈尔滨、长春、大连等9个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边民互市贸易海关行政执法工作。
对边民互市贸易的免税额度从最初的1000元已提高为每人每日8000元,随着边民互市贸易的日益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海关行政执法面临诸多执法困境,亟需通过法治化方式予以解决。
我国边民互市贸易海关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第一,立法滞后,执法依据缺失。
目前我国规范边民互市贸易的专门立法只有1996年海关总署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出台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11条,主要规定了开展边民互市贸易的目的、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主体、设立边民互市贸易点的条件等基本内容。
该办法规定边民互市贸易的主体不能是组织或法人,必须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边民不得转让、出租及出借证件,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边民互市贸易。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边民互市贸易具体监管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国务院仍未出台相关具体办法。
虽然我国政府一直积极鼓励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但目前国家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的专门立法只有属于部门规章层级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难以适应20年后的边民互市贸易海关执法的实际需求。
浅析云南边民互市贸易政策在实践中的问题
浅析云南边民互市贸易政策在实践中的问题作者:戴天璐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09期摘要: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是为促进边境贸易和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而制定的,实行近二十年来的确成效卓著。
但制度本身和政策实践适应性的问题逐渐暴露,不但应有之效愈发减少,而且成为了走私犯罪分子非法牟利的温床。
若要根治该问题,必须明确其产生的本质原因,即监管不严导致的非法利润空间巨大,再从消除制度先天缺陷、加强监管和普及法治观念等多方面入手采取措施,才能转变目前应对无力的局面。
关键词:云南;贸易政策;实践;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9-0168-02前言我国陆路国境线漫长并与多国接壤,许多边境地区都有成规模的居民点,在政府间边境城市贸易额逐年增加的大背景下,民间的边境贸易也日渐繁荣。
但民间边境贸易由于是边民自发进行,没有统一有效的监管,对其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滞。
为了在坚持考虑特殊边境民情的前提下推动边贸发展,海关总署出台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加以规制,但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制度本身,许多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已经显露,亟待有效解决。
一、边民互市贸易(一)边民互市贸易制度概述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的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二十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以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其法规依据是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1996年3月29日制定,于同年4月1日起实施的第56号海关总署令,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2005年8月27日,海关总署又颁布第198号海关总署令,将边民每人每日免税额提高到8 000元。
(二)边民互市贸易的具体制度及运作流程边民互市贸易的业务流程如下:对方国贸易货物进入关口(运输工具为货柜车)—提交通关申请—检验检疫局进行抽样检查并留样—检验合格、海关批准通过—进入边民互市贸易指定货场—边民凭边民证进入货场按限额采购货物—边民经海关核准离开货场进入收购站—收购货物发往各地。
边民互市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边民互市贸易行为,保障边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边民互市贸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边民互市贸易区域边民互市贸易区域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应有明确的界线。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应符合海关要求。
第五条边民互市贸易主体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
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第六条海关监管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七条商品管理边民互市贸易的商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相关规定。
严禁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违禁品、危险品等。
第八条贸易金额和数量限制边民互市贸易的金额和数量应不超过规定的限制。
具体限制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九条税收管理边民互市贸易的税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边民互市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1996年3月29日发布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边民互市贸易是我国边境地区特有的贸易形式,对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进边民福祉、深化我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边民互市贸易日趋活跃,海关要做好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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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在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集市上进行的不超过规定的金额限制的一种商品交换活动。
边民互市贸易已经成为边境贸易的重要支柱,目前我国在内蒙、新疆、西藏、广西、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等8个陆路边境省份中存在边民互市贸易,分别由呼和浩特、满洲里、乌鲁木齐、拉萨、南宁、昆明、哈尔滨、长春、大连等9个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边民互市贸易海关行政执法工作。
对边民互市贸易的免税额度从最初的1000元已提高为每人每日8000元,随着边民互市贸易的日益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海关行政执法面临诸多执法困境,亟需通过法治化方式予以解决。
我国边民互市贸易海关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第一,立法滞后,执法依据缺失。
目前我国规范边民互市贸易的专门立法只有1996年海关总署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出台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11条,主要规定了开展边民互市贸易的目的、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主体、设立边民互市贸易点的条件等基本内容。
该办法规定边民互市贸易的主体不能是组织或法人,必须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边民不得转让、出租及出借证件,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边民互市贸易。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边民互市贸易具体监管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国务院仍未出台相关具体办法。
虽然我国政府一直积极鼓励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但目前国家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的专门立法只有属于部门规章层级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难以适应20年后的边民互市贸易海关执法的实际需求。
边民互市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建议
边民互市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建议边民互市贸易是指邻国边民之间进行的跨境贸易活动,是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体经济主体的贸易活动。
这种贸易方式既有利于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可以增进邻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在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对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一定的阻碍。
我们有必要就边民互市贸易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边民互市贸易的高质量发展。
一、问题分析1. 贸易壁垒问题在边民互市贸易中,由于边境地区的文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往往存在一些贸易壁垒。
进出口商品的关税、检验检疫等手续繁琐,导致贸易成本增加;而且由于边境地区对进口商品的管控较严,增加了贸易的不确定性,影响了边民互市贸易的顺利开展。
2. 缺乏贸易便利化措施边民互市贸易的便利化程度不高,导致贸易活动往往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成本。
跨境贸易的报关手续繁琐,货物清关时间长,增加了贸易成本和运输时间;贸易支持服务不完善,例如物流、金融、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不健全,缺乏对边民互市贸易的支持。
3. 贸易环境欠缺规范由于边境地区的特殊性,一些贸易活动缺乏规范,存在黑灰产业、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就会对边境地区的贸易环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建议1. 加强贸易便利化措施为了推动边民互市贸易的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加强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推进。
具体来说,可以建立起跨境物流服务体系,简化进出口手续,优化货物通关流程,增加贸易便利化设施,提高通关效率,减少贸易活动的时间和成本。
2. 加强贸易合作通过加强与邻国的贸易合作,可以借鉴其先进的贸易管理经验,共同推动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
可以建立起边境地区的经济合作区,为边民互市贸易提供良好的贸易平台和便利化政策支持,增加双方的贸易便利化程度,促进贸易活动的有序开展。
3. 完善贸易环境监管为了解决贸易环境欠缺规范的问题,可以加强贸易环境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规范的贸易市场秩序。
边民互市与海关监管
目录
边民互市贸易定义 现状及案例 解决措施分析
01 边民互市贸易定义
边民互市是指发生在国家边境地区的跨境贸易活动,涉及邻国居民之间的商品交换和商业往来。
为促进边境建设和对外交流,我国针对边民互市贸易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有吸
引力的优惠条件就是在符合政策限定条件的情况下,边民互市交易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低价值
边民互市的商品通常是生活必 需品或低价值商品,例如食品、 日用品、农产品等。
个体化
边民互市活动常常是由边境 地区的个体商贩或小商贩进 行的,他们通常是边境地区 的居民,利用地理接近性和 文化联系进行贸易。
02 现状及案例
边民互市在实 践中面临一些 问题和挑战
贸易合规性:由于其小规模,一些商贩可能从事非法
本案中,边民按照该团伙的指示,申报大厅以自己 的名义按指纹报关,每人每天可得30元报酬。边 民不对货物的交付、质量、货款收取等事项负责, 也不实际收付货款。在货物运输方面,边民在其中 根本没有进行过任何操作,仅仅是出借了自己的免 税额度。
边民明明享有每日减免关税人民币1600元的政策红利,为什么不能将 政策红利落在自己身上,却只能以每日30元的低价将之售出?其原因 就在于单个边民无法掌握开展贸易所需的信息、资金、渠道等要素,
的质量控制和标准检测,可能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
真实案例
边民互市贸易的免税特征,吸引了很多市场主体的 注意。部分企业通过不法手段,通过边民互市偷逃 税款,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
肖伦锋、刘琦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2020): 在本案中,通关团伙就是在边境将大宗胡椒订单化 整为零,伪报为多笔边民互市贸易订单,并通过河 口边民互市贸易渠道将胡椒申报入境借以偷逃税款。 胡椒过境后,再化零为整销售。
中国—东盟边民互市贸易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中国—东盟边民互市贸易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作者:李隽波赵约翰来源:《对外经贸》2019年第10期[摘要]通过对东兴、凭祥等边民互市点实地调研,以及对文献资料的梳理,从边民互市贸易现状分析入手发现,虽然国家投入大量资源,大力推进边民互市政策,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阻碍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主要集中在相关产业过于依赖政策、走私现象严重、与跨境电商结合不够紧密以及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等方面。
据此提出出台支持边民互市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监管制度、完善与跨境电商结合的模式以及加大物流基础设施投入的四大政策建议,为政府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关键词]边民互市;东盟;跨境电商;跨境物流[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9)10-0016-03Research 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ASEAN Border Dweller’s TradeLi Junbo Zhao Yuehan(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ilin Guangxi 541000)Abstract:Through the field research of border dwellers’ trading zones in Dongxing,Pingxiang and followed by literature analysi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border dwell ers’ trade, and reveals the main problems lay on that relevant industries are policy dependent,smuggling occurs occasionally, lack integration with cross-border e-commerce, and underdeveloped logistics infrastructure. Proposals of solutions are suggested for government policy development.Keywords:Border dwellers’ trade;ASEAN;Cross-border e-commerce;Cross border logistics[作者简介]李隽波(1967-),男,汉族,湖南株洲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电子商务;赵约翰(1993-),男,汉族,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跨境电子商务。
边民互市管理制度
边民互市管理制度一、引言边民互市是指两国边民为了进行贸易、交流和合作而在边境地区临时设立的市场。
在一些国家的边境地区,边民互市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它不仅有利于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还能增进两国边民之间的友谊,促进民族团结和边境安全。
然而,边民互市活动要求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并防范各类风险。
二、边民互市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维护边境安全边民互市活动对于边境地区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管理制度的建立可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杜绝非法交易、贩卖非法商品和其他违法行为,确保边境安全。
2. 保障交易安全边民互市活动中,边民们需要进行现金交易,加强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预防欺诈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3. 促进经济发展边民互市是一种重要的贸易活动,它促进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
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推动经济的发展。
三、边民互市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措施1. 市场设施建设边民互市活动需要在边境地区设立市场,因此首要的工作就是完善市场设施。
市场设施应包括临时搭建的交易摊位、卫生设施、垃圾处理设施、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 市场管理规定应当制定相应的市场管理规定,规范边民互市的经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规定市场开放的时间、规定摊位租赁方式和费用、规定商品交易的类型和范围、规定交易的基本流程和程序等。
3. 日常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管机制,增设监管人员,加强市场的巡查和管理。
及时处理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障市场秩序。
4. 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市场安全管理,设立安全检查点,检查交易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市场交易安全。
5. 防范非法行为建立健全的防范机制,预防非法商品和违法交易行为,遏制贩卖、垄断等非法活动。
6. 接受监督边民互市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上级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管理部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7. 促进合作加强与对方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和规定,提高管理水平和水平,共同维护边民互市的正常秩序和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的重要边疆地区,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其边民互市贸易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边民互市贸易不仅是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地域特殊性和跨境贸易的复杂性,如何完善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是当前内蒙古自治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概述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具有独特的特点,如交易范围广、商品种类多、交易方式灵活等。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发展迅速,对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现状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规明确了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体制、经营范围、税收政策、进出口管理等内容。
然而,随着边民互市贸易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4.1 法律体系不完善当前,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规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难。
此外,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滞后于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速度,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4.2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行边民互市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活动,破坏了边境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4.3 跨境合作机制不健全由于与俄罗斯、蒙古国等邻国的跨境合作机制不健全,导致边民互市贸易在跨境合作中存在障碍。
这影响了边境地区与邻国的经济合作和交流,制约了边民互市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完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几点思考
各 职 能 部 门权 责 , 加 强 同 海 关 、税 务 部 门 的 联 合 监 管 。从 企 业 收 付 汇 、进 出 口 及 退 税 角 度 ,全 方 面 的 加 强 对 非 名 录 企 业 的 监 管 。外 汇 管 理 部 门通 过 系 统 定 期
.
( 四 )个 体 工 商 户 难 以 正 常 结 汇 “ 个 体 工 商 户 ” ,系 指 在 边 境 口岸
地 区 取 得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但 未 具 备 对 外 经 营权的个 体工商业 主。货物贸 易外汇管 理 改 革 后 ,按 相 关 制度 规 定 , 外 汇 管 理 部 门对 企 业 实 行 “ 贸 易 外 汇 收 支 企 业 名 录 ” 登 记 管 理 ,企 业 持 相 关 材 料 到 外 汇
( 三 )卢 布 现 钞 管 理 亟 待 加 强 在 边 境 地 区 的 市 场 中 ,卢 布 现 钞 已
成 为 除 人 民 币 以外 的 流 通 货 币 ,并 且 形
成了庞大 的黑市兑 换市场 。由于黑龙江 省边 境 口岸具有特 殊的地理 位置优 势 , 使得国 内很多个体 经营者 到 ( 俄 )布 拉 戈 维 申斯 克 市 销 售 果 蔬 、服 装 、 日用 百 货 等 商 品 ,商 品 到 俄 直 接 进 入 市 场 ,转 换 为 现 钞 ,使 得 每 年 有 大 量 的 出 口商 品 需 要 用 现 钞 结 算 。在 一 些 边 境 地 区 ,由
导致不能在 银行办理 收结 汇,从 而影 响
边 境 贸 易 的发 展 。
零 散 企 业 和 个 人 ,如 水 果 、 蔬 菜 、鞋 帽 等 没 有 外 贸 经 营 许 可 的 企 业 ,需 要 代 理 公 司 为 其 提 供 货 物 集 散 、 报 关 、运 输 等 服 务 ,从 而 实 现 产 品 的 境 外 销 售 。 同 时
边民互市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建议
边民互市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建议近年来,边民互市贸易在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国民间友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该贸易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货物质量、价格不透明、缺乏标准化、物流不畅等。
为了推动边民互市贸易的高质量发展,以下是我的建议。
一、加强产品监管产品质量是边民互市贸易的关键问题之一。
针对部分质量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产品的监管与管理。
同时,对于大多数边境贸易的物品,其不同级别的监管部门的管理也需要完善。
建议加强辖区内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以巩固质量保障。
另外,当政府部门检查有问题的产品时,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和处罚措施,强化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定价机制由于缺乏价格透明的机制,边民互市贸易的贸易价格难以了解。
建议政府部门要完善边境贸易定价机制,并在原则性的基础上进行实践,让它合理透明地进入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加强价格的考察、追溯和对价格操纵者的处罚力度。
三、促进标准化由于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标准化成为一项关键任务。
标准化可以有效解决边境贸易的质量问题,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和品牌知名度,同时,也能为贸易活动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和产品,这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公平竞争。
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积极推广和定制贸易产品的标准,形成边境贸易标准化的模式,并培养边境贸易的标准意识。
四、加强物流建设边民互市贸易的物流服务存在的问题是物流不畅、运输成本高等,这制约了贸易的发展。
建议加强边境物流的建设和创新,加强政策保障和配套规划,以满足不同物流需求的复合体轻轨等物流设施应得到优先考虑。
政府部门应该同步推进物流信息技术的应用和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贸易运输的效率和成本。
总之,实现边民互市贸易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和合作。
此外,企业也应该积极践行社会责任,讲究产品质量和企业精神。
相互合作互助,达成共赢的目标,促进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越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探讨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越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探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和中越两国互利合作的不断加深,中越边境地区的经济合作也逐渐走向了更加活跃的轨道。
近年来,边民互市贸易在中越两国边境地区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贸易形式,且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本文旨在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越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政策的制定及推进。
一、边民互市贸易的现状中越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较多,另外还存在交通、语言和文化等障碍。
虽然“一带一路”倡议已经为中越两国的经济合作和互利合作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是在实践中,边民互市贸易仍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贸易格局单一。
由于政策限制和习惯不同,中越边民互市贸易以小规模、零散、低档次的贸易为主。
通常以家庭副业为主,业余时间为次,产品品种单一,未形成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形态。
第二,管理体制松散。
中越边民互市贸易面临着各种管理难题。
贸易主体众多,不同于正规经营企业,无法接受市场竞争,管理不到位。
许多边境贸易市场不具备国际贸易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性能,存在商品质量问题,地上层元素和谐性问题,行业内部存在定价问题,屡禁不止。
第三,收益水平低。
由于中越边境地区的早期发展,在全球化背景下,这些地区的贫困和落后的程度高得令人震惊。
现状下,由于边区管辖多个政府,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贸易主体收益水平普遍较低,这也使得中越边境地区的贸易发展受到了限制。
为了解决中越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以及边境地区的贸易问题,相关部门应针对中越两国实际现状,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推进边民互市贸易。
首先,应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在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加快中越边境贸易枢纽的建设,促进中越两国贸易和物流业务的便捷完成。
同时,还应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市场的规划,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应完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机制。
建立中越边境贸易管理机制,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和监管,对贸易主体的身份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市场价格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实施联席会议机制,会同双方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
工作研究:浅析边民互市贸易制度
浅析边民互市贸易制度一、XX州边民互市的现状XX州与老挝、缅甸接壤,毗邻泰国,全州国境线长966.3公里,现拥有四个国家一类开放口岸,有60余条边境通道、两个开放码头和多个边民互市点。
目前经云南省政府批准的边民互市场(点)有3个,即磨憨、大勐龙(240)、打洛。
还有曼庄、岔河、新民、关累等历史自然形成的边民互市点。
由于独特的地理和人文特点,边民互市发展由来已久,对提高边民生活水平、维护边疆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下达以后,XX州边民互市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进出口商品种类越来越丰富。
目前,进口商品主要有鲜山竹、鲜甘蔗、鲜榴莲及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鲜龙眼、鲜香蕉、木薯粉、石斛兰鲜切花、木炭、鲜荔枝等,出口商品排在前十位的是鲜葡萄、自卸汽车、鲜西兰花、纸箱、鲜柑桔、水轮机及水轮的其他零件、鲜苹果、鲜紫甘蓝、传输系统、合金钢杆。
2016年比2013年贸易额增加了66.3%,边民互市已成为沿边地区特殊的贸易方式。
二、边民互市贸易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法规体系发展滞后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边民互市贸易具体监管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国务院仍未出台相关具体办法。
虽然我国政府一直积极鼓励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目前我国规范边民互市贸易的专门立法只有1996年海关总署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出台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实施至今,《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边民互市贸易形势发展和国家兴边富民战略的需要。
立法的滞后,导致边民互市的监管和执法无法可依。
(二)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已不能满足发展需求2010年11月26日《海关部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部署令198号)规定,将边民每人每日免税额提高到8000元。
至今,此项进口免税额度已连续27年未做调整。
27年间,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已实现飞跃发展,交通运输能力大幅度提升,边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都有较大提高,现有免税额度已不能满足边民生产生活和增收致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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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民互市贸易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摘要边民互市贸易海关监管方式法律依据不足,存在法律漏洞。
各口岸海关在监管过程中为保证税款的征收以及防止利用该贸易形式走私,自行设定进口商品种类和进出境运输工具行政许可。
此做法在司法审查中将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分析在边民互市贸易中的海关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边民互市贸易海关监管行政许可边民互市贸易将以其规定金额和数量内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势在一定时期内成为边境贸易的主要形式,而边民互市贸易监管中的海关行政许可现仍面临着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的困境。
国家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监管方式,以保证边民互市贸易健康发展。
一、边民互市贸易概述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一)相关规定1.《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此外各边境省区也有权制定边民互市贸易实施办法。
(二)边民互市贸易的现状边民互市贸易适用于各边境省区和经国家批准可以进行边境贸易的省区,即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负责监管边民互市贸易的直属海关有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南宁、海口、昆明、拉萨海关。
目前,边民互市贸易尚未能实现其制度价值,大多数边民尚未能通过此种贸易形式建立起自己的生意,而是为其他非边民的货主将境外的订货化整为零,利用每人每日带入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商品可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把大宗进口货物拆分为若干份(每份均控制在应税货值以下)带出边民互市贸易海关监管区后交给货主,从中收取搬运费。
其实质是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进行变相走私。
但是由于其采用分别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其走私的故意难以证明。
因此,各口岸海关禁止或限制个别高税率的商品(海关称之为“敏感商品”)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途径进口,以控制该类商品通过此种渠道的变相走私。
因此,边民互市贸易有涉及商品广,进出口岸多,易产生变相走私等特点。
二、边民互市贸易的海关行政许可法律依据的完善(一)进口商品种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以注释的方式将边民互市进口的商品限定为生活用品,且未将其具体化。
实践中,各地海关根据税率的高低等因素来确定“敏感商品”,不允许此种商品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进口。
如湛江海关缉私局在侦查一起走私犯罪案件时,发现走私商品腰果的入境口岸为广西凭祥口岸,作案手法为货主直接向越南定货,然后通过以5元或10元不等的价格,大量租用当地边民的身份证,假借边民的名义以每一张身份证带出不超过3000元的货物集中向海关申报,利用国家边民互市贸易的优惠政策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该案侦破后,海关认为腰果是高风险、高税值商品,从而禁止或限制其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进口。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因此海关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种类进行审查,并禁止“敏感商品”通过边民互市贸易途径进口的行为实质上是各地海关为自己设定一项行政许可。
但这种限制虽看似保护国家税收、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由此看出,我国有权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
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立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连海关总署都无权设定限制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种类的行政许可,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更不可能有权设定此许可。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未规定边民互市贸易的进口商品种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于1999年施行,而《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施行,无论从新法优于旧法还是法律的效力层级上看,该部门规章都无法凌驾于《行政许可法》之上。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商品外,海关无权禁止或限制商品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进口。
同理,规定边民互市贸易最新政策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中“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的规定亦有违反《行政许可法》之嫌。
一些商品虽然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货物,但如果大量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进口,不但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会危及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和宏观调控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有必要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种类进行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广西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表(该规定以附表的形式加以规定)内所列商品,可享受每人每日从边民互市区(点)免税带进价值3000元以下商品的优惠;表中未列明商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能享受边民互市带进商品免税的优惠。
第三条规定,边民带进自用的涉及国家限制进口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日常生活用品,又无法提供有关允许进口证件的,海关暂按“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实行限量管理。
广西这一做法是对限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种类的有益尝试,但也存在以下问题:1.如前文所述,禁止和限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种类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广西暂行规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但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未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此许可已失效。
2.海关不同于地方行政机关,海关事务属于中央事权,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因此其应否执行地方政府规章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理论上讲,海关是国家进出口贸易的监管机关,应该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与方式,保证对外贸易执法的一致性。
所以各海关只应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单独或与其他部委共同颁布的规章。
但是边民互市贸易的进口商品有特殊性,进出各边民互市口岸的是邻国出产的生活用品和农副产品,各省区之间的种类差异巨大,同时部委又无行政许可设定权,如果不允许地方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定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种类,就要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针对不同边境省区的情况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种类进行规定,这显然不太符合实际。
还有不可忽视的一点,我国的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适用与于上位法不相违背的地方法规的义务。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广西暂行规定》规定“家具”属于边民互市“生活用品”目录中的一项,但作为负责监管广西境内红木家具主要进口口岸的凭祥海关却为保证关税税源,禁止红木家具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进口。
假如《广西暂行规定》是一个地方法规,而行政相对人对凭祥海关该行为不服而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豎起诉,那么该法院也只能适用地方性法规判决海关败诉。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种类进行规定:1.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或决定的形式,委托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制定临时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目录,或由边境各省区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申请制定目录,并规定海关应执行各省区有关边民互市贸易的法规、规章。
2.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须与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直属机构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制定、或向提交本级人大制定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目录,以充分维护中央利益。
(二)边民互市贸易运输工具的种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未对边民互市贸易的运输工具作出规定,个别海关为了控制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对运输工具作出了限制,禁止使用货运机动车作为边民互市贸易的运输工具。
《广西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带出本地自产的粮食等国家重点管理商品、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其他商品以肩挑手提为限。
如前文所述,海关系统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无权对边民互市贸易的运输工具进行限制。
笔者认为,为了控制边民互市贸易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配额或者许可证制度,而非简单的靠对运输工具的限制。
三、结语传统的依据海关自设行政许可而进行监管的行为将越来越多地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且极有可能出现不利于海关的判决结果。
与其到时被动变更,还不如立即着手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海关监管模式,令边民互市贸易的海关监管早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