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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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适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等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设立依据:
1、国务院决定
2、《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86号发布,自2001年7月20日起施行)
3、《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 2001年7月12日发布,自2001年7月12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13号,2002年8月30日发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全国范围适用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2)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4)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2、广州关区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广州海关注册,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企业资信为A类,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广州海关注册,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韶关、清远、肇庆、从化、花都、高明、三水、罗定和云浮等地区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企业资信为A类、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3)在广州海关注册企业资信为A类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经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及以上外经贸部门签章同意的《企
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1式5份;
3、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1式5份;
4、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1份;
6、企业分类证书复印件1份;
7、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2、海关根据不同的适用范围依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并转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门备案。
3、海关总署、外经贸部门准予备案。
4、海关将《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和《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送达申请人及外经贸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
1、广州关区内适用的:
隶属海关、办事处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在收到隶属海关、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
2、全国范围适用的:
隶属海关、办事处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在收到隶属海关、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上报海关总署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对外公布的公示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