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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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依法对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许可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三条行政许可结果(含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准予行政许可(含核发、换发、变更许可证及其内容)、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单位、地址、许可范围、许可证号、许可时间、许可机关,应予以公示。
第四条本局在区“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相片、职务、岗位职责,应当在大厅内通过公示牌予以公示。
第五条制定《办事指南》和《流程示意图》,应免费提供申请表,并通过局城管网站、“窗口”公示牌进行公示。
第六条前述所列新增或变动的公开信息,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电子文本十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公示内容进行更改,以便社会公众知悉或查询。
第七条“窗口”依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应当公示而未按照要求公示的,若仍违反规定拒不公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责任。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