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doc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为贯彻落实XX精神,结合XXXX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XX公室负责将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法制股负责审核、监督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XXXX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XXXX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S)执法权限。
公示XXXX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
公示XXXX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XXXX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六)救济方式。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七)监督举报。
公开XXXX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七条XXXX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对应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一并公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2。
执法机构公示制度范本
执法机构公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一)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五)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程序;(六)执法程序、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七)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八)其他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内容:(一)执法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三)执法机构的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流程图;(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六)监督方式、救济渠道;(七)其他事前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事中公开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带或者主动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二)在政务服务窗口从事行政许可等执法工作的人员,通过在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信息;(三)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办理进度、审批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 引言2.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法治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运而生。
过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透明性和不公正性问题较为突出,容易导致行政执法的滥用和不公正的结果。
政府和行政机关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增加社会的信任和满意度。
3. 目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促进公民的监督和参与。
通过公示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社会公众可以了解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4. 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确保信息对社会公众的容易获取;公正公平:执法机关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行政案件,不偏袒任何方,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利益平衡:行政执法公示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避免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害;法治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基于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随意公开与行政执法无关的信息;信息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5. 实施情况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措施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例如,中国政府在多个领域已经实施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包括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通过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中国政府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了社会的信任和满意度。
其他国家,如美国、德国、等也在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设。
通过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这些国家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增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6. 意义和影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对社会的影响非常重大。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促进公民的监督和参与,提高公民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和透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示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公示的程序、内容和效果的监督与评估。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公示程序第五条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前,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许可审查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公示期限在30个工作日以内,并将公示期限明确告知社会。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公示时,应当公示许可事项的名称、内容、基本条件、相关时间节点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限内对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咨询和申诉,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后对公示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公示内容第十条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公示时,应当充分披露许可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审查条件、审查程序、权利义务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公示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对其隐私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公示期限内应当接受对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公示效果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公示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加强社会宣传、信息公开、网络建设等方式提升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的效果。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纠正公示中的不当行为。
第五章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申请表格;2.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结果统计表格;3.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效果评估报告。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政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执法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这是一种重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使行政执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政府的执法行为,监督政府的执法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政府执法公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将政府的执法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防止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三、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执法效率,促进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执法盲点,提高执法效果。
四、强化政府责任。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使政府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一旦出现执法过错,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政府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增进社会信任。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增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国应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明确公示的内容,包括执法部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
此外,还应公示执法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
二、确定公示方式。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确定公示方式,包括政府网站、公告栏、报纸、电视等多种方式,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执法信息。
三、规范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规范公示程序,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等环节,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建立信息更新机制。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最新的执法信息。
五、强化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公示信息进行核实,对执法过错进行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程序:
(一)承办机构(单位)填写执法决定信息公示表和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卡;
(二)提交政策法规处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提交办公室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厅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应急管理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承办机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下列执法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工作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应急管理厅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经审核属实的,由承办机构(单位)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应急管理厅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行XX执法公示制度1.1行XX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行XX执法行为,提高XX行XX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XX行XX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XX,根据《法治XX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1年)》(中发[2021]36号)和《XX省人民XX法制办公室XX推行行XX执法公示试点工作方案》(冀法[2021]12号)要求,结合我局XX行XX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所属XX行XX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XX执法公示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XX执法公示是指行XX执法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XX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XX执法内容向行XX管理相对人和XX公众公开,接受XX监督的办法。
第四条行XX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局XX策法规科负责指导和监督局属行XX执法单位的行XX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行XX执法公示除涉及XX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XX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一)执法主体.XX行XX执法单位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名称、执法权限、执法人员等信息,接受XX监督。
(二)执法依据。
结合推行XX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XX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XX执法标准、行XX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XX执法的XX要主动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三)权力事项。
按照推行XX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XX行XX执法单位要主动、及时公示本单位权力事项。
重点是行XX许可、行XX处罚、行XX强制、行XX征收、行XX检查和行XX收费.(四)执法程序.行XX执法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完善行使行XX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XX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主体。
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三)执法权限。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的内容、方式、时间等。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二)双随机事项。
公示双随机检查结果,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处理结果等。
第三条公示形式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一)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对社会公布;(二)在办公场所设立公示栏,对外公布;(三)通过新闻媒体、情况通报会等进行公示;(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公示方式。
第四条公示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主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是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应当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制度保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公示时间等要求,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监督与评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XX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XX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XX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省政府令[2022]第X号),根据我区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的名称、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二)执法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三)监督方法和救济途径;(四)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五)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清晰、易懂的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抽查的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大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四〕处分决定;〔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六〕监督举报方式;〔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公开公示的方式〔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
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引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背景、目的、合用范围、程序、内容、责任主体等方面的内容。
二、背景(1)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发展历程(2)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3)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三、目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具体包括:(1)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增强公众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知和监督能力四、合用范围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合用于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企业经营许可(2)建设项目审批(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4)市场监管行政执法(5)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等五、程序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程序包括信息公示、公示期限、公示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规定。
具体流程如下:(1)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者行政执法程序(2)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公示的内容与形式(3)行政机关将相关信息公示于指定的媒体或者平台(4)公示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不少于7个工作日(5)公示结果根据程序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并对公众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六、内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的公示(2)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的公示(3)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期间的重大变更或者调整的公示(4)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信息七、责任主体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审查单位以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等。
具体职责如下:(1)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并发布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2)审查单位负责审核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和准确性(3)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八、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列表]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模板2. 行政执法案件公示通知书样本3. 公示结果报告模板九、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法律名词及注释列表]1. 行政许可法: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主体进行许可的行为2. 行政执法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行为。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doc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1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行政执法是我局履行能源监督管理职能、管理能源行业的法定职责和重要方式。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局机关和各派出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七)完善文字记录。
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的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指引,规范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八)规范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并妥善保管。
(九)严格记录归档。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十)发挥记录作用。
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局机关和各派出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拍照公示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拍照公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监督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拍照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并将照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向社会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原则行政执法拍照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拍照公示内容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并公示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二)执法对象。
公示被执法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三)执法依据。
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四)执法过程。
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过程,包括执法步骤、时限和顺序等;(五)执法结果。
公示行政执法的最终结果,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
第六条拍照公示方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等方式,将拍照公示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拍照公示时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结束后及时进行拍照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特殊情况处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不进行拍照公示:(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二)涉及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优先采取应急措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拍照公示制度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拍照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引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向社会公示执法行为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及时公示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 平等保护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3. 法律依据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行政机关在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明确执法依据,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越权行使。
4. 审慎公示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审慎操作,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
行政机关应当核实相关事实,确保公示的内容真实可信,避免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要求1. 公示的内容范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
具体涉及的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部门规章等;- 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陈述申辩、听证结果等;- 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
2. 公示的方式和时间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报纸、电视等多种方式进行执法公示。
公示信息应当及时、明确、全面。
公示的时间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不得迟延或者不公示。
3. 公示的对象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将执法公示对象扩大到社会公众范围内,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公示应当涉及到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当事人: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处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间接当事人:与执法行为具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政府权力合法合理行使的必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有关实施方案,旨在为全面深化相关制度的落实提供参考。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对即将行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涉及的主体、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执法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依据。
2. 执法涉及的主体、执法内容、时间、地点、行为和处罚决定等情况。
3.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编号和具体内容。
实施方案:1. 建立执法公示平台。
成立由行政机关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组成的执法公示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互联互通网络,方便信息共享和公示。
2. 完善执法公示制度。
制定并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公开的方式、环节和时限,规范公示内容并依法保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信息。
3. 提高公示信息的透明度。
加强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公示的效果评估,提高公示信息的透明度和开放程度,并加强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和回复,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科学、系统、全面地记录,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合法性和权益的有效保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的评估。
2. 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证据的情况、执法内容和执法结果的全面记录。
3. 执行执法决定的核查、执行结果的跟踪监督和处理情况的记录。
实施方案:1. 建立执法记录系统。
建立多媒体执法记录系统,并将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查询等环节加密保护,并与司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等信息共享机制对接,确保数据安全、流程透明。
2. 加强面向社会执法记录公开。
根据相关执法法规要求,针对重大公共事件和行政处罚事项,及时公布执法记录,尤其是重要的执法依据和证据,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修正错误。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制度背景1.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特制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范围适用2.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许可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程序3.1 执法公示申请3.1.1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申请后,应即时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执法公示。
3.1.2 执法公示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申请书、联系明等。
3.2 执法公示内容3.2.1 执法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执法程序、所需证明材料等。
3.2.2 执法公示内容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展示,并在行政许可机关的网站和其他公开渠道上进行公示。
3.3 公众意见收集3.3.1 对于行政许可的执法公示,公众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应在执法公示期限内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3.3.2 行政许可机关应及时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合理的意见进行认真考虑和回复。
3.4 执法公示结果3.4.1 行政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执法公示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3.4.2 执法公示结果应包括审批结果、批准条件、有效期限等。
四: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构4.1.1 行政许可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4.1.2 监督机构应及时受理公众举报,并对违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4.2 处罚措施4.2.1 对于违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行为,行政许可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撤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4.2.2 处罚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进行裁量。
附件: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简称,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监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不仅包括本局在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我局开展的行政备案、行政监督检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抽样、行政应急处置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本局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法定职权、法定职责、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
第四条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公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
涉及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的,必须公示依法确定的审批事项、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工作时限、有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与依据、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表格,方便群众办事。
执法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已公示信息如依法发生变化时,应当随时依法调整,并在新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相对人对公示的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执法各承办单位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依法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程可以公开。
依法公示的执法职权、执法程序,特别是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采用现代化手段实时公开行政许可办理过程,方便相对人查询和监督。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许可事项、有效期限、决定内容和日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行政监督检查结果根据执法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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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应急管理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承办机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下列执法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工作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应急管理厅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经审核属实的,由承办机构(单位)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应急管理厅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
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公示期限为3年;行政处罚等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公示期限为3年。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期满的,经承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八条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等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程序:
(一)承办机构(单位)填写执法决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息公示表和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卡;
(二)提交政策法规处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提交办公室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厅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情况、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应急管理厅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等公示行政许可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按照“谁执法、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事前公开内容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承办机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内容由承办机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