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公示目录清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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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目录职权类别

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目录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33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许可
25
划定矿区范围
其他职权

政务服务事项的归档材料目录

政务服务事项的归档材料目录

政务服务事项的归档材料目录附一录一B(资料性附录)政务服务事项的归档材料目录一一本资料性附录给出了行政许可事项(见表B.1)二行政处罚事项(见表B.2)二行政强制事项(见表B.3)二行政征收事项(见表B.4)二行政给付事项(见表B.5)二行政检查事项(见表B.6)二行政确认事项(见表B.7)二行政奖励事项(见表B.8)和行政裁决事项(见表B.9)的电子文件归档材料目录和排列顺序.表B.1一行政许可事项电子文件的归档材料目录和排列顺序序号归档材料目录1行政许可决定书2行政许可申请表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4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5行政许可申请材料6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7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8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9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10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11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1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13行政许可听证公告14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5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6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17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期限告知书18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19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整改情况材料21征求意见函22反馈意见23检验(检测二检疫二鉴定二评审等)委托书24检验(检测二检疫)结果二专家评审(鉴定)意见25送达凭证26许可收费凭据27其他表B.2一行政处罚事项电子文件的归档材料目录和排列顺序序号归档材料目录1行政处罚决定书2立案审批表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二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二截图)证据6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整改情况材料8抽样取证通知书9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12查封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4陈述申辩笔录15听证通知书16听证笔录17案件移送函18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19罚没物品处理记录20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21陈述申辩意见(催告)22强制执行通知书23强制执行申请书24送达凭证25执行情况相关凭证26其他表B.3一行政强制事项电子文件的归档材料目录和排列顺序序号归档材料目录1查封(扣押)决定书2查封(扣押)物品清单3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4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5检验二检测二检疫二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表B.3(续)序号归档材料目录6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7送达凭证8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9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10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决定书11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12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通知书13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14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6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17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18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19行政强制拆除公告20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21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22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23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24划拨存款(汇款)决定书25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26代履行决定书27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28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29法院裁定文书30强制执行申请书表B.4一行政征收事项电子文件的归档材料目录和排列顺序序号归档材料目录1行政征收决定书2立案审批表表B.4(续)序号归档材料目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二电子数据二文字说明二截图)证据6行政征收告知书7陈述申辩笔录8听证通知书9听证笔录10强制执行通知书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12陈述申辩笔录(催告)13强制执行申请书14送达凭证15执行情况相关凭证16其他表B.5一行政给付事项电子文件的归档材料目录和排列顺序序号归档材料目录1行政给付决定文件2行政给付申报材料3行政给付申报公示材料4行政给付核实材料5行政给付鉴定材料6行政给付听证材料7行政给付批准材料8送达回证9行政给付支付凭证表B.6一行政检查事项电子文件的归档材料目录和排列顺序序号归档材料目录1行政检查结果(责令整改)通知书2行政检查通知书3检查(询问)笔录表B.6(续)序号归档材料目录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二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二截图)证据表B.7一行政确认事项电子文件的归档材料目录和排列顺序序号归档材料目录1行政确认决定文件2行政确认申报材料3行政确认核实材料4行政确认听证材料5行政确认批准材料6送达回证表B.8一行政奖励事项电子文件的归档材料目录和排列顺序序号归档材料目录1行政奖励决定文件(证书)2行政奖励申报材料3行政奖励核实材料4行政奖励申报公示材料5行政奖励答辩材料6行政奖励评审材料7行政奖励结果公示材料8行政奖励批准材料表B.9一行政裁决事项电子文件的归档材料目录和排列顺序序号归档材料目录1行政裁决决定书2行政裁决申请书3申请裁决证据材料4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5行政裁决答辩书6答辩证据材料7审查材料8调解材料9裁决材料10送达回证一一其他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归档材料目录参照上述附表确定.。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6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10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湖南省民政厅2020年8月3日附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一、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38项):(一)行政许可(3项)1、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行政强制(2项)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三)行政处罚(33项)1、社会团体涂改、出借、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2、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3、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4、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5、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6、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7、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处罚8、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行为的处罚9、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10、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11、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12、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13、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14、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15、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16、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17、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18、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19、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20、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21、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2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2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24、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25、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26、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27、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28、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29、在募捐中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30、在募捐中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31、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32、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33、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豫发改财金〔2019〕689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9〕689号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规范公示标准,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加强“双公示”信息记录归集管理一是各地各部门应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模板见附件1),并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且实现动态更新,同时应建立“双公示”台账(模板见附件2)。

二是省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制、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建立“双公示”信息管理员和审核员“双员”制度。

江西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江西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4 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机关: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
法人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
2
省环保厅
转移许可
3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
省环保厅
4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省环保厅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 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 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 移。”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 的,不得转移。……”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6
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
省环保厅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 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 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清单【模板】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清单【模板】
【行政法规】《江苏省价格条例》
XX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或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主动公开
县物价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
【行政法规】《江苏省价格条例》
XX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8
行政处罚
主动公开
县发改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
XX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14
其他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主动公开
XX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主动公开
县发改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第78项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盖章):XX县发改委(物价局)制表日期:2018年8月30日
序号
分类
信息内容
公开
属性
公开
主体
时限
依据
方式
备注
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主动公开
县发改委

处罚通知公告模板范文大全

处罚通知公告模板范文大全

一、通用处罚通知公告模板【标题】关于对(被处罚单位/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决定公告【正文】一、基本情况(被处罚单位/个人)因违反(相关规定),经(执法单位)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1. 违反规定的时间、地点、情节等;2. 违反规定的具体内容;3. 违法所得(如有);4. 其他相关情况。

二、处罚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个人)作出如下处罚:1. 罚款(金额)元;2. 警告(或通报批评);3. (其他处罚措施)。

三、处罚依据(列举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四、处罚执行1. (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期限)内,将罚款(金额)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2. (被处罚单位/个人)应自觉接受处罚,不得拖延、抗拒;3. (执法单位)将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申诉途径(被处罚单位/个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期限)内,向(上级单位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六、其他事项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落款】(执法单位名称)(发布日期)二、行政处罚通知公告模板【标题】关于对(被处罚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正文】一、基本情况(被处罚单位/个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第(条款)的规定,经(执法单位)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1. 违反规定的时间、地点、情节等;2. 违法所得(如有);3. 其他相关情况。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条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罚款(金额)元;2.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证照);3.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三、处罚依据(列举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四、处罚执行1. (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期限)内,将罚款(金额)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2. (被处罚单位/个人)应自觉接受处罚,不得拖延、抗拒;3. (执法单位)将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6项)【模板】

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6项)【模板】

附件1XX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6项)— 3—— 4—— 5—— 6—— 7—— 8—3行政处罚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XX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行政程序规定》—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清单【模板】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清单【模板】
行政处罚
52
县自然资源局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县自然资源局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县自然资源局
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县自然资源局
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县自然资源局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县自然资源局
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县自然资源局
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县自然资源局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县自然资源局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县自然资源局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县自然资源局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县自然资源局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34ຫໍສະໝຸດ 县自然资源局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要求,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涵盖各类行政执法事项共计97项,其中依申请类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调解)45项,依职权类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征收)52项。

各乡镇(街道)要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承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赋权、委托执法事项,提供相应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研究制定与乡镇(街道)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编制并实施《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是进一步推进县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明晰县乡职责、促进乡镇依法履职、为基层减负和增权赋能的重要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强化责任,创新举措,全力抓好任务落实,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三、《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简政放权、职能职责调整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并由各乡镇(街道)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逐层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

XX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模板】

XX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模板】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属地行使
4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48
行政处罚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属地行使
11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处罚
属地行使
12
行政处罚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属地行使
13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XX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1
序号
部门
权力总数
市级权力
属地管理权力
17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8
9
219
18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2
2
140
20
市环境保护局
134
4
130
21
市规划局
17
14
3
22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6
10
36
23
市交通运输局
439
69
370
25
市水利局
204
属地行使
23
行政处罚
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属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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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公示中,选择公示的,请明确公示网站及网址;选择不公示的,请写明法律法规依据、上级部门不予公示文件名称
或省级部门公示网址。
3、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各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XX市要求予以调整。
4、纸质盖章和电子版同时报送,邮箱:(******),电话:****************。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公示目录清单
填报部门(盖章):填报人:填报日期:
序号
权利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权利编码
权利名称
是否公示
备注

(打√)
公示网址

(打×)
填写依据
例:
行政处罚
JS058100JM-CF-0015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行为的处罚

******
1பைடு நூலகம்
2
3
4
填写说明:1、请参照XX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各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权利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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