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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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税总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是转变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同时也应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期盼相比,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结合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等改革“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一体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释放税收信息化潜能,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增值税--税务总局公告2017 11号及解读

增值税--税务总局公告2017  11号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日期: 2017-05-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关键字: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73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4.06.15【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甘国税发〔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2月1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开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公告》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决定》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关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部署和一系列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决策层改革攻坚、一抓到底的决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布审批事项目录,对税务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公告》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公告》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公告》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是目前税务审批事项的管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一)正文。

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2015-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

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

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已经国务院决定取消56项,税务总局自行取消1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3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8.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7日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第五条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模板】

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模板】
该事项法定办结时限到期前__日提交法制审核
收到审核申请后__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省局
3
税务行政许可类
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___号)第三条第五款
具体承办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___号)第三条第五款
1.情况说明;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2.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该事项法定办结时限到期前__个工作日提交法制审核
(2)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3.是否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______〔2009〕___号印发)第三十五条
1.冻结存款决定建议情况说明;
2.《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
3.《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代拟稿)。
1.是否拟派出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
2.冻结存款是否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一)统一编制清单。

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有哪些

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有哪些

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有哪些全国性新规推动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制定出台的,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

新《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通则将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简称《通则(2022版)》),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更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办法》共五章33条。

新版《办法》完善了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调查评估要求,细化了持有人主动召回实施程序,督促和指导持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及时主动召回,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更新。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升级前,要辅以手工操作方式确保申报纳税事项办理顺畅,不得以信息系统不支持为由延缓取消事项落地;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加强对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施行日期】2018.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

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2018.2.2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四、省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5大类105个事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受理税务机关1报告类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地税机关2扣缴税款登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5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国税机关6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国税机关7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国税机关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国税机关9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国税机关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机关1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12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13发包、出租情况报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14发票类发票票种核定国税机关1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国税机关1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国税机关17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国税机关1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国税机关19发票领用国税机关20发票退回国税机关21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国税机关22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地税机关23发票验旧国税机关24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国税机关25发票认证国税机关26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国税机关27发票缴销国税机关28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国税机关29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国税机关30申报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国税机关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国税机关32增值税预缴申报国税机关33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国税机关34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国税机关35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国税机关36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国税机关37小汽车消费税申报国税机关38电池消费税申报国税机关39涂料消费税申报国税机关40申报类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国税机关41车辆购置税申报国税机关42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4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4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45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46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国税机关、地税机关4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国税机关、地税机关4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国税机关、地税机关4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国税机关、地税机关5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国税机关、地税机关51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地税机关52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地税机关53房产税申报地税机关5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地税机关5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地税机关56耕地占用税申报地税机关57资源税申报地税机关58印花税申报地税机关59车船税申报地税机关60烟叶税申报地税机关61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地税机关6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国税机关63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国税机关6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地税机关6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国税机关66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国税机关67委托代征申报国税机关、地税机关68扣缴车船税申报地税机关69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国税机关、地税机关70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地税机关71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国税机关72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国税机关、地税机关7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74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75 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国税机关76关联申报国税机关、地税机关77 国别报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78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79备案类增值税优惠备案国税机关80消费税优惠备案国税机关81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国税机关8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8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国税机关、地税机关84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地税机关85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地税机关86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87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地税机关88资源税优惠备案地税机关89印花税优惠备案地税机关90出口退(免)税备案国税机关9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国税机关92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国税机关9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国税机关94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国税机关95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国税机关96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国税机关97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国税机关、地税机关98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国税机关99证明类完税证明开具国税机关、地税机关100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地税机关10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国税机关、地税机关10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国税机关10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国税机关10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国税机关105《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地税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

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

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
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财税》
【年(卷),期】2022()12
【摘要】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对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并发布《税务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总页数】1页(P59-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升级《山西省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
网上办)”和“跨区域通办”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
年第2号)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8号)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事项“全市
通办”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7号)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基金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
第4号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
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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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7.09
【实施日期】201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告。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大厅向社会公开本公告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不得在本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
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
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渝税发〔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我市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了《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法规处)。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2019年6月底前报送市局(法规处),并随时报送推进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9年5月24日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做好重庆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效能,促进公平公正监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我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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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09.30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
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并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编列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起草了《公
告》,对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

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二是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四是做好清单实施保障;五是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根据《清单》编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事项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

(三)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同时对部分文书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

(四)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

对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要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逐项予以明确,制定了服务规范,明确了监管规则和标准。

三、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有关税务事项办理程序如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
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2022年第20号)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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