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61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51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建立X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级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经局局长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发经局。
〔县发经局牵头,县政府金融办、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牵头部门相关机构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县发经局、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本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单位)〕二、建设完善全县信用建设基础设施(三)加强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
依托正在建设的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做好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信用信息服务。
组建专门信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以及平台对接等的日常工作。
牵头部门加强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信用工作机构联合设立工作推进小组,分工负责,共同推进。
〔县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四)加快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各部门(单位)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和省、市重大信息化工程,统筹利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强化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工商、税务、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价格、合同履约、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主管部门,要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省、市、县政府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
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
将“双公示”信息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多渠道公示。
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等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省级信用平台建成后,通过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安排具体处室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部门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处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提高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效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成为一项重要的举措。
本文将就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二、信用信息公示的意义1. 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
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可以让公众了解到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2. 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公开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可以激励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合同,增强市场秩序和竞争力。
3. 便利公众查询信用信息。
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众可随时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合作伙伴或服务对象的参考。
三、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确认并授予个人或组织特定的权利、资格或自由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 许可事项的名称、范围和要求;2. 许可申请的条件和材料;3. 许可决定的依据、有效期和行使限制;4. 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责任人。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公众提供查询。
四、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制裁。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 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2. 处罚类型、金额和执行方式;3. 处罚机关和责任人;4. 违法行为者的姓名(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要求及时、公正,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避免不当泄漏。
五、信用信息公示的管理与监督1. 设立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公示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建立配套合作机制。
2. 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建立集中化、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3. 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更新机制。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年x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实施方案>》(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豫发改财金〔2019〕689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9〕689号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规范公示标准,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加强“双公示”信息记录归集管理一是各地各部门应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模板见附件1),并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且实现动态更新,同时应建立“双公示”台账(模板见附件2)。
二是省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制、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建立“双公示”信息管理员和审核员“双员”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冀政办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5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一)编制“双公示”目录。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省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编制“双公示”目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要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规范“双公示”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本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本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公示系统是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扶持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双告知”信息推送、信用公示、简易注销、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无照无证监管、信息共享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公示系统部署于省、市(县)级。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规划,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024年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结一、背景分析在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已逐渐成为各地区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____年,作为开发区,我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通过全面推进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不断提升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实施效果,以推动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总体情况____年,我们开发区坚持以建设法治开发区、创新开发区和绿色开发区为目标,全面拓展信用体系建设的范围,主要工作总体情况如下:1. 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我们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管理机制,全面覆盖社会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
其中,重点加强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和行业信用信息互通互享。
2. 信用评价和公示在信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我们开展了信用评价和公示工作。
通过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和体系,对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及时公示,鼓励诚信行为的开展,同时也惩戒失信行为,促进信用良性循环。
3. 信用激励和约束我们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贷款优惠、股权投资等优惠政策,同时对严重失信的主体进行惩戒,限制其融资、经营活动等权益。
4. 信用监管和处罚为了保证信用体系的有效运作,我们建立了信用监管和处罚机制。
对失信行为和信用违约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打击力度,提高对失信行为的警示效果,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取得的成绩____年,开发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方面,我们全面建立了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和信息库,实现了对企业、个人和行业信用信息的全面归集和管理。
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得到有效保障。
2. 信用评价和公示方面,我们建立了信用评价模型和体系,对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公示评价结果。
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方案
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方案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促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开展好“双公示”,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等要求,全面推进本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本市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权力清单”编制落实,形成本区县、本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公示规范,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渠道,统一归集路径,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及时与全面。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2.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
充分发挥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市法人库”)、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基础库(以下简称“市人口库”),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等系统平台作用,实现本市“双公示”等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淮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5日淮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等有关要求,开展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现结合淮安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推进的原则。
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普及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理念,在全社会形成珍视信用、共同维护信用、视信用为社会生命的认识,有利于实现社会诚信友爱,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条件。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
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精神,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和贸易环境、实现经济社会有序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地区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
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建立信用信息分类、归口、共享、申诉、仲裁机制,积极建立企业、个人及其他法人的信用信息的维护、等级调整机制。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二)建用并举,以用促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和归集工作培训目录 “双公示”数据报送“双公示”数据标准 “双公示”工作总体要求 01 02030101 “双公示”工作总体要求明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明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明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 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 理情况;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 会议指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效手段。
关于做好“双公示”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双公示〞工作的通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工作简称"双公示'工作。
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县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提升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熟悉"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定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强化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保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动落实。
二是保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楚、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三是保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是本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
本机关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微信公众号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条本机关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微信公众号,主动公示下列内容:(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承办机构;—1—(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本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信息。
第七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二)行使主体;(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四)裁量标准;(五)救济途径;(六)监督方式。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本机关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2—第九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5]68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11
【实施日期】2015.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5]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沈阳、青岛、南京、无锡、宿迁、杭州、温州、义乌、合肥、芜湖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自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落实《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有关要求,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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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逐渐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示行政许可及处罚信息可以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加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促进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制定本方案旨在规范公示内容、流程和相关责任。
二、公示内容1. 行政许可公示在行政许可公示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许可证书的名称、有效期和使用范围;(2) 许可标准、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3) 许可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4) 许可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5) 许可的公示期限和申诉渠道;(6) 其他补充说明。
2. 行政处罚公示在行政处罚公示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决定的文号、内容、处罚种类和期限;(2) 处罚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3) 处罚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4) 处罚的公示期限和申诉渠道;(5) 其他补充说明。
三、公示流程1. 公示前的准备(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数据库;(2) 保证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的方式(1) 公示内容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互联网、电视台、报纸等形式进行公布;(2) 公示信息应当以公众容易获取的方式呈现。
3. 公示期限(1) 行政许可公示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2) 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4. 公示效果评估(1) 定期对公示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和优化;(2)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公示的实效和参与度。
四、相关责任1. 许可机关和处罚机关(1) 保证公示内容和公示期限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2) 及时更新和调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2. 监督机构(1) 对公示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监督;(2) 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某某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本局负责行政执法的有关机构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实行“谁执法谁制作、谁制作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一)发布公告、通告;(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三)通过政府、部门信息网站公布;(四)在场所显要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卡、办事指南;(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其他方式公开。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七条本局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一)检查、抽查、抽验的结果;(二)行政执法决定;(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
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结果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可能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示的情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16]8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8
【实施日期】2016.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总体目
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各级各部门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全面梳理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加强动态管理,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原则,将“双公示”信息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济南”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多渠道公示。
双公示工作自查报告范文
双公示工作自查报告范文立足岗位,求真务实,努力工作,多做贡献。
后面是整理提供的双公示为客户提供工作自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大家采纳!双核查工作工作自查报告范文篇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县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相关通知精神,推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法律服务行为,营造良好法律服务项目环境,县环保局就推进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开展了下列工作:一、“双公示”工作机制建设按照有关省、市、县有关要求,县环保局成立了“双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各职能科室各司其职具体操作的分工合作工作运行机制。
二、“双公示”目录编制工作县环保局目录编制,共梳理出“双公示”目录2大类26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22项。
三、“双公示”质量和要求我局在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组织工作,都经过严格把关,并按县局要求在环保局系统网站公布予以公布,在执行的法律依据和条款及格式上,都按照要求严把质量关,对相关数据成功进行及时公示。
双公示工作自查报告范文篇二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常州市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加添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市编办主动作为,积极与市信用办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工作动态要求,全面启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双公示”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明显成效。
一是加强“双公示”领导。
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分管领导主抓“双公示”工作,登记处为“双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处室相关人士为责任人,办综合处唐仲冕抓好落实。
二是编制“双公示”目录。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和编制本部门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其中,涉及市编办许可审批程序1个、处罚事项6个。
三是明确“双公示”内容。
我办自2021年1月1信息所作决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日起等均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双公示”内容以市政府统一制作的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板为准。
四是规范“双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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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双公示”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
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一)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公开,方便查询查看;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二)工作目标。
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3月底前完成X 年至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本县区本部门网站全部公示;新制作的“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县区本部门网站公示,确保实现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双公示”工作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县区有关部门(包括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X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二)规范“双公示”内容和标准。
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明确“双公示”窗口和方式。
在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直接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统筹归集本县区相关信息在县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并同步推送至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政府统筹归集全市相关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X”网站。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推进全市“双公示”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责任领导和相关科室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明确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县区“双公示”工作。
各县区要于3月8日前将责任领导名单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有效发现和解决“双公示”不及时、不准确、不更新、不可用等问题。
(三)加强督导考核。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依据,通过检查书面材料、网络检测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并将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为贯彻《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X政办〔X〕21号),加强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质监部门职能特点,制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及时全面公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公示。
(二)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的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二、发布内容:
根据《X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X)》,确定以下发布内容:(一)行政许可(行政服务大厅、特设科、计量科、监督科等);
(二)表彰奖励等信息:
1.获得X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质量科);
2.获得X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质量科);
3.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认监科);
4.获得X省工业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企业(质量科);
5.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标准科);
6.获得X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质量科);
7.监督抽查合格的企业(监督科);
8.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计量科);
9、其它方面获得的质量荣誉(相关科室)。
(三)质量诚信“黑榜”信息:
1.存在严重违犯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稽查大队、各科室、分局);
2.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的企业(监督科);
3.有其它恶意失信行为的企业(稽查大队、各科室、分局)。
(四)制度发布、宣传活动(各科室、分局)。
三、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双公示”发布相关事项,必要时临时召开。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
质量科牵头负责推进我局“双公示”工作,负责每周汇总公示信息并按要求报送、发布和备案。
其他科室要明确
一名责任人员负责信息填报、送审。
局办公室负责对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双公示”内容的发布、更新和维护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单位每周五上午十点之前填写附表1(“双公示”信息发布登记表),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审核后,报质量科和办公室发布。
(三)加强评估考核。
我局“双公示”工作领导小组采用抽查和督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