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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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3•【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七条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

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第八条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在居民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手续以及办理条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环境保护手续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告餐饮服务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第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条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1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爱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进展。

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方法。

1.2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爱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公司赐予嘉奖。

1.3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帮助单位。

1.4公司环境爱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平安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协作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仔细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1.5公司坚持“立足进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削减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进展。

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鼓舞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1.6本方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1.8公司平安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

1.8.2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惩罚。

1.8.3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类健康、维护生态文明建设,制定的一套监督管理措施,旨在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问题愈加严重,给人类健康和生存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国家不断强化环保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技术支撑,推进污染物排放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为了配合国家政策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督促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尽最大努力保护好环境。

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监测评估内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监测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大气环境:对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估。

2.水环境:对各类水体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水质污染的情况、水体环境质量等进行监测评估。

3.土壤环境:对各类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植被覆盖等进行监测评估。

4.生态保护:对各类生态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的濒危情况、生物多样性、森林覆盖率等进行监测评估。

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具体措施1.开展环境污染源监管,对污染物排放的突出行业和企业,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要求其制定及实施一系列监管方案,确保生产过程中排放物达标或低于标准。

2.开展闲置土地和违规采矿整治,依据相关法律执法规定,采取措施清理整治违规采矿场所,同时对大量闲置土地进行规划批文审批,加强土地审批管理。

3.加强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对固体废物避免随地乱倒、强制垃圾分类、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4.建立环境信用体系,监测评估各类污染源、企业等的排放情况,督促其加强环保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法予以惩罚。

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篇)

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篇)

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参与本公司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各分公司、项目部、各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应遵循与经营管理协调进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必须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

四、产生环境污染的施工现场,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内容部份。

五、施工项目中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报批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动力废气、机动车尾气、化学品恶臭、电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管理工作。

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动力废气、粉尘、烟尘、恶臭等。

八、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气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十、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的施工现场,禁止夜间及午间产生超放标准的噪声、振动源,若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

对按指定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应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并要有效的防水层及防渗透措施。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减少并控制环境污染,各国纷纷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介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办法,以期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定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任何可降低、阻止或控制环境污染和废物排放的工艺、设备、设施、技术或方法。

这些设施可以是废水处理厂、大气污染控制设备、废物处理场等,用于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办法1. 设施建设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技术标准等。

建设单位应提供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并按照相关手续申报和审批。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和审查建设过程,确保设施的合法性和技术可行性。

2. 运行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需要24小时监控,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设施的负责人应接受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3. 废物处理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涉及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相关部门应制定废物管理计划,并确保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废物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并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处理。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废物处理设施,并抽查废物处理过程以确保其合规性。

4. 监督与处罚为了保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性,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设施负责人提供建议和改进意见。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设施,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等。

同时,公众应鼓励积极监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四、国际合作与科技创新环境污染是跨国性问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各国应分享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经验和技术,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环境挑战。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删去《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中的“1994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

”三、《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罚款的上、下限各提高一倍。

四、《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予以关闭。

”删去第四十七条。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一、前言环境污染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严重问题。

在中国,随着经济的进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影响经济、社会和人民健康的可持续进展。

为了保障环境和人民健康,掌控环境污染,必需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以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这也是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责任。

二、基本原则1. 自动防备和掌控环境污染2. 坚持环保优先原则3. 加强技术支持和阅历共享4. 不断提高监管水平5. 依法依规、公正公正三、监督管理机制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各类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性。

2. 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要建立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审评、核准、建设和管理。

3. 建立环保信息系统要建立环保信息系统,统计和查询相关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信息,有助于监督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开展实时监管。

4. 定期巡查和抽验要订立巡查计划和抽验标准,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抽验,以确保其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及掌控规定。

5. 实行措施加大罚款力度对于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存在不合格或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实行相应措施,包括调查、罚款等,从而切实维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权益。

四、实在措施1. 建立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批准和审批制度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包括环境防治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环保工程项目。

在审批和运行阶段,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出于环保政策、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等方面的需要。

2. 订立环境保护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可以有效防止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显现问题,有助于适时发觉和矫正问题,确保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3. 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监督是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应通过技术审核、工程监理、现场检查、试验室测定等多种方式,对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方面进行监控和管理。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本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本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对人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污染防治目标)污染防治的目标是实现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达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污染防治原则)污染防治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综合治理,分类管理;3. 治理与再生利用并重;4. 公众参与,透明公开;5. 责任明确,追究问责。

第二章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第五条(环境风险评估)1. 污染源单位应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明确相关防治措施。

2. 环境风险评估内容应包括: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环境影响等。

3. 污染源单位应对评估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六条(环境风险管理)1. 污染源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2. 环境风险管理包括:环境监测、排污许可、应急预案等。

3. 污染源单位应定期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章污染物减排与治理第七条(污染物减排)1. 污染源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限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2. 污染源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减排措施,如资源循环利用、净化技术等。

第八条(污染物治理)1. 污染源单位应制定污染物治理计划,并实施防治措施。

2. 污染源单位应加强对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第九条(环境监测)1. 污染源单位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相关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状况。

2. 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信息公开)1. 污染源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结果、治理措施和效果等信息。

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公开,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活动。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3、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

4、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6、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淘汰落后产能。

3、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止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破坏。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的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和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7、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土流失和水生态破坏。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4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4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及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他直属单位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二)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七)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应遵循防治污染、维护生态、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设施建设管理第六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第七条设施建设前,应编制环评报告,经国家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八条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营期间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造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九条设施投入运营后,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设施建设必须满足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并采取相应的监测手段和措施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三章设施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设施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设施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设施使用期间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档案,包括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操作和维护等多个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设施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应对。

第四章设施维护管理第十六条设施维护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维护保养制度进行维护和保养。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3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3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1) 、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 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3) 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4) 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____元罚款。

(1) 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3)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2)一、总则1.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地实施,制定本管理制度范本。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管理或运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3.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达到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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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厂区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污染管理坚持“谁实施,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主要危险废物有: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煤油、柴油、废切削液等废矿物油,染料、涂料废物,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表面处理废物,废酸、废碱和其他含有重金
属的废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成立环境监察小组,负责本公司厂区内的环境保护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环境监察小组成员: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记录员:xxx
技术员:xxx
化验员:xxx
第七条、环境监察小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环境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展开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二)、配合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本厂区环境保护工作。

(三)、每周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厂区内的环境保护情况,根据现场污染状况及危废放置情况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对查出问题而未及时整改的部门,有权对其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章、处罚管理办法
第八条、环境监察小组每周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厂区内的环境保护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罚、整改意见。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应按要求存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因为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而出现泄漏、渗漏、挥发等环境事故的部门,处以罚款200~10000元,并由该部门承
担全部处置费用。

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条、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车间内、外管道、镀槽、酸槽、水槽、油漆桶、乳化液桶等破损而发生
泄漏,造成地沟、土壤、地下水、空气污染的部门,处以罚款100~1000元,并由该部门
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公司厂区内、外禁止随意倾倒含有重金属、乳化液、切削液等危险品的废液、废渣;禁止焚烧含油、脂、重金属等物的棉纱、包装纸箱等危险品,对因随意倾倒、焚烧造成大气、土壤、水源污染的部门,处以罚款100~1000元,并由该部门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责令其
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公司厂区内禁止危险废物与生活废物混合存放,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对随意混合堆放部门,处以罚款100~1000元,并由该部门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车间外有异味或酸、碱、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部门,处以罚款100~1000元,并由该部门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责令其立
即整改。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保护好厂区内的土壤环境,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处以罚款1000~10000元,并由该部门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对产生酸、碱雾等有害气体的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工艺要求启动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并做好运行记录;对产生粉尘的部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工艺要求开启相应的
除尘装置,并做好运行记录;对擅自改变工艺和在生产过程中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部门,罚款200~1000元。

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各部门要保证车间内环保设施完整、可安全运行,环保设施(废气处理塔等)要建立相应的的运行、检测、加药、维修记录,对没有记录的部门,罚款50~100元。

责令其立即
补全。

第十七条、公司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统一管理、贮存、处置,厂区内唯一危险废物贮存地点为危废仓库,禁止无危废管理、处置资格的部门随意堆放、处置危险废物,对私自随
意堆放、处置危险废物的部门罚款1000~10000元。

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厂区内的危险废物交由污水处理厂统一管理、贮存、处置,污水处理厂按照3元/KG 的标准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第十九条、在检查过程中查出问题的部门,应当天完成整改内容,当天未完成的,每增加1天,罚款增加5%~50%,逐日累计,直到整改完成为止。

第二十条、对于在上级环保安全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由问题所在部门负全责,提出的相应处罚由问题所在部门全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的危险废物种类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昌乐洁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昌乐洁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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