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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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办发[2015]46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3【实施日期】2015.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6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3日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为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1.创新制度、保障公务。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公务活动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统筹协调、政策配套。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129件现行有效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4月1日湖南省财政厅文件第96号公布)二、《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三、《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4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四、《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改)五、《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2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七、《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7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八、《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12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二次修正)九、《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十、《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十一、《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2001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十二、《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财⾏[2011]9号颁布⽇期:2011-02-25执⾏⽇期:2011-02-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第三章公务⽤车购置费⽤预算编制第四章公务⽤车运⾏费⽤预算编制第五章公务⽤车预算执⾏和决算编制第六章附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法院,⾼检院,有关⼈民团体,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车配备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零⼀⼀年⼆⽉⼆⼗五⽇党政机关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提⾼资⾦使⽤效益,降低⾏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车配备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政单位的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适⽤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对所安排的公务⽤车购置费⽤和运⾏费⽤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决算编制等管理⼯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于履⾏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般公务⽤车、领导⼲部⽤车、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和其他⽤车。

⼀般公务⽤车是指⽤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部⽤车是指⽤于领导⼲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车是指⽤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机动车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PPT幻灯片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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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2、开支范围及标准 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 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的对象包括:副省部级以上来梅的 领导(含离退休老领导);市“四大家”主职领导及“四大家” 班子带队的综合性活动,上级来梅对县“四大家”班子进行综合 考核的考核组;来梅学习、考察、调研的县级及以上党政代表 团;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综合性活动。 其他来客由对口部门(单位)接待。
9 、 2018年4月1日,县财政局印发《黄梅县党政机关会议费、差旅费管理 办法》(梅财行发[2018]43号);
10 、 2018年4月1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 待、公务用车、单位食堂和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梅管发[2018]1号);
11、2018年4月20日,县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报销及执行 公务开支统一模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梅财行发[2018]49号)。
2 、 2015年11月20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 于严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梅办文 (2015)37号);
3.2016年10月25日,县政府 印 发 《 黄 梅 县 党 政 机 关 差 旅 费 管理办法》(梅政规[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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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项规定”财政财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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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住宿费
日常 伙食费
宴会
宴 请
冷餐
费 酒会
茶会
湖北省外宾接待开支标准表(一)
国家元首 副总统(理) 正副
政府首脑 正副议长
部长
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套间
6OO元 /人天
55O元 /人天
5OO元 /人天
副部长 以下人员
四星级宾 馆标准间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招标方案.doc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招标方案.doc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招标方案
一、项目内容: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二、标段:一类汽车维修厂(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天心区)。

三、资质:2013年省政府采购公务车定点维修确定的维修企业具有五年以上汽车维修行业的经验,三年以上政府采购维修定点企业。

四、招标资质审查:
(一)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万元,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履约的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

(二)具有公务车定点维修经验,现有公务车个单位以上:例举单位:
(三)年维修收入万元
(四)维修厂房使用面积平方。

(五)进口举升机台,国产举升机台。

五、招标内容:
(一)2004年购买广本雅阁2.0轿车一台,现在烧机油,需要大修发动机报价元,时间天
要求:需使用广本原厂配件、专用机油等。

(二)广本雅阁全车黑色油漆报价元。

(三)猎豹吉普3.0更换整车刹车片,含光自动鼓报价元。

(四)广本雅阁车常规保养:更换机油、机油价;报价元。

(五)我厅公务车辆车型:别克、广本、丰田、猎豹吉普、丰田吉普、帕萨特等。

(维修工时费、零配件、管理费等详细报价表请单独附后)。

六、本厂优点自述:
七、服务质量承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第七章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直机关单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办行[2010]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为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工作,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表的有机结合,为下一步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总结经验,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目前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进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表》为汇总表格式,编制单位为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范围的中央各部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

驻外机构资产情况暂不纳入本次《报表》编报范围。

二、《报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表和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两部分,由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性质分别汇总编制。

三、按照尽量简化、减轻负担的原则,《报表》主要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及主管部门版”中预制表格的内容设计制定。

财政部将及时组织原系统开发公司按照《报表》格式对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及主管部门版”进行免费升级,以便直接从系统中生成规定的汇总报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加强地方关税管理工作。

(二)完善省和市州、县市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健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州、县市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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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对我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湖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价综〔2002〕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颁布〈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6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定价目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9日
——结束——。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方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让原则经省财政厅批准待转让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待转让车辆”,~应当统一到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公开拍卖转让。

二、转让流程,一,车辆移交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应填写•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财资…2007?34号,附件5,以下简称“•移交单?”,~将待转让车辆停放在省产交所指定地点~按•移交单?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票据和物品~并说明代转让车辆存在的瑕疵。

省产交所与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认真核对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二,价格评估对待转让车辆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由省财政厅确定。

1评估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及时对每批次待转让车辆进行评估。

,三,转让拍卖车辆的转让拍卖由省产交所具体负责~也可由省产交所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可的拍卖公司具体负责。

拍卖方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半年内完成当次车辆转让拍卖工作。

车辆转让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3天。

竞买人多于10人~由拍卖公司采取拍卖的方式组织竞价。

竞买人少于10人,含10人,~由省产交所采取电子竞价的方式组织竞价。

,四,车辆过户转让车辆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省产交所指定账户。

买受人在付清成交价款后~凭省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买受人应在省产交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提取车辆~逾期则自行承担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维护费等费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湘财资[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财资〔2007〕34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湘纪发[2007]19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配置管理(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中小轿车按《规定》标准实行“双控”(汽车排量,购车金额),超过任一指标,均视为超标车。

公务用车中的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根据本地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或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三)省非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他单位下达公务用车指标以及有偿或无偿调拨公务用车。

(四)省垂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工作特点和要求,会同省财政厅认真核定所属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并抄送各市州财政局备案。

二、审批管理(五)公务用车是政府控制购买的商品,必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之前购置车辆。

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后,车辆购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发[2007]13号)的规定优先采购省产汽车。

(六)凡在《规定》明确的标准之内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具体要求和审批程序,自行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湘政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应当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和节能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并专款专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1.06•【文号】中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湘办[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湘办〔2011〕23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解决突出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葛洪元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党务副组长:龙晓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副组长:陈健省纪委常委刘克邦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成员:李发美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罗宏书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马新建省委办公厅副主任郭树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黄爱华省编办副主任童名让省发改委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谭和平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晓菊省审计厅副厅长赵振营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毛国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巡视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毛国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的人员自然递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行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4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湘政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9〕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我省战胜了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复杂变化,经济社会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

但是,目前,冰冻灾害对经济的负面冲击并未完全消除,全球金融危机负面传导的影响正逐步显现,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增速下降,加之为刺激经济、深化改革和改善民生,需要减税和较多增加财政支出,全省财政工作正面临着收入增速持续下滑、支出刚性增长、收支平衡难度加大、不确定因素增多的严峻形势和多年未有的重大考验。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对今后一个时期可能出现的更为复杂的财政经济形势保持清醒头脑,提前做好预案,积极有效应对。

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认真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千方百计降低行政成本,集中财力促进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

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厉行节约、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预算,强化预算约束。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前的财政收支形势,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支出,对一些非紧要、非“三最”的事项,能压则压、该减则减、当缓则缓,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努力节约开支,确保预算平衡。

要优先安排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重点支出,切实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事项、重点领域和重点建设支出,继续加大对“三农”、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自主创新、先进装备制造业、服务业、中小企业、重大改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和救助力度,妥善解决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正> 各省直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
【总页数】2页(P33-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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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操作流程及有关工作事项解读

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操作流程及有关工作事项解读
〔二〕附表数据和内容要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三〕三家正厅级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改革工作方案?参照省直党政 机关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已发资料,会后单独对接辅导〕
模板及附件讲解
湖南省XX厅〔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模板)
(省直主管厅、委、办、局使用)
一、湖南省XX厅〔委、办、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机构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人、经办人,开展工作目标及
用车 辆;取消车辆 辆; 3.司勤人员:改革前 人,保留 人,应安置 人; 4.实物保障用车 人,审核具体岗位、人员名单。
万元; 辆,离退休干部用车
辆,实物保障
参改单位填报人员: 时间:
参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时间:
1、经审核,单位改革前总支出 万元,改革后总支出 万元,该单位节支率为
2、 改革前,该单位公务用车共计 辆,改革后保留业务用车(生产经营用车)
从严核定保存车辆
〔一〕各参改单位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结合单位工作实际,从严核 定保存车辆。
要求: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实际, 保存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 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存的 车辆要有预算,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需长期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
从严核定保存车辆
分单位类型指导: 高校:各高校原那么上可保存一辆工作用车;根据学生人数可保存
必要应急用车;通勤车辆原那么视单位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保存,无分 校区或教师集体宿舍在学校内的原那么上不予保存;学校开展实习、 考察、科研、实验、重大学术活动的业务用车,根据各校实际情况保 存。
科研机构、院所:保存必要科学研究工作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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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湘财资[2008]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2.19
【实施日期】2008.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2008]1号)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让原则
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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