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xx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xx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收单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收单消费关系,促进收单业务协调健康发展,维护收单安全与稳定,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使用xx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的特约商户中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特约商户。
本办法所称金融服务指支付服务。
第三条公司客服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公司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公司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为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成立xx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xx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主要由公司客服部组成并负责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常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客服部处理相关工作。
客服部工作人员、部门经费与公司业务量成正比,以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公司领导小组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三)指导各分公司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五)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内部培训、宣传计划等),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内部监查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具检查报告。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 融消费关系,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维护区 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人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 施办法》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部门的相关 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金融 产品和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本行通过采 取适当的程序和措施,使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 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权、监督投诉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 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本行所获取、加工和保存的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七条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 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本行应当成立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 织领导,积极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 标; (二)负责督促行长室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 行长室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 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监督、评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 及时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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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其他部门及基层网 点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负责接受金融消费者投诉件,分派至相关部门或网点 处理,反馈处理结果; (五)负责督促各部门及基层网点及时处理本行与金融消费 者发生争议时的相关事务; (六)定期总结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向行长室 报告; (七)承担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其他各部门及基层网点应积极开展和配合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持续完善、改进本部门或网点管理产品和服务的定价 管理、协议制定、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流程环 节,并使其符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 (二)做好本部门或网点管理的业务、流程各个环节中,金 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密工作; (三)直接受理的投诉事项处理和转办的投诉或争议等事项 处理,并及时反馈、报告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 (四)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
(完整版)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本行及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通过但不限于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人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公安联网身份证查询系统等其他系统获取、使用、加工、对外提供和保存的个人金融信息。
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由业务发展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以及购买的保险、股金、基金等理财产品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征信状况、信用额度、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本行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留存的个人信息和本行与保险、证券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风险偏好、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七)媒体信息,包括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或其他交易活动的录音录像信息及电子日志信息等;(八)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体系,促进各项业务协调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约》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我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在向我行个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各项主动自律措施,避免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融合贯穿于我行个人业务相关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中,从开发设计到售后服务的全流程。
第四条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妥善处置的原则。
一、预防为先,即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起始点前移,在产品的设计、审批、营销、宣介等环节融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要素,防范纠纷于未然。
二、教育为主,即为金融消费者持续提供金融知识宣传服务,培育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判断能力和主动维权能力。
三、依法维权,即建立合法、规范、务实的金融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调解好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四、妥善处置,即做好包括意见、建议、投诉等在内的客户申诉处理,避免矛盾升级。
第五条我行各分支机构应坚持“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维护客户利益,切实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我行董事会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定为本行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通过听取高级管理层专项报告对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予以指导;通过开展内部专项审计对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进行监督。
xx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x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件,保护xxx银行(以下简称xxx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xxx银行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是指与xxx银行个人客户相关,无法准确预测发生,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需要立即处置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侵害个人客户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各项合法权利的事件。
第三条xxx银行各级机构在处置重大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二)积极稳妥,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处置;(四)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级第四条按照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重大事件划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个等级。
(一)以下情况可认定为特大突发事件(Ⅰ级):1.在中央级媒体或境外媒体曝光,被网络媒体大范围转载并持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突发事件;2.线上或线下的大规模客户维权事件;3.超出分公司处理能力,需要由总公司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
(二)以下情况可认定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1.引起中央级媒体或境外媒体关注但未被曝光,或被地方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突发事件;2.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xxx银行形象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3.分公司处理起来较勉强,需要总公司派人现场指导的重大事件。
(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较大突发事件(Ⅲ级):1.引起地方媒体关注,或被地方媒体曝光,已经引起当地公众关注的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突发事件;2.分公司处理起来较勉强,需要总公司远程指导的重大事件。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近年来,银行的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为了占领市场,一些银行支行可能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
这时就需要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由银行机构制定、执行的内部规章制度。
本文将围绕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
一、银行支行应如何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客户权利义务。
应在办法中详细规定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提供真实信息,使用相应的银行服务等。
2.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对于客户的个人信息,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
任何银行员工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3.确立服务承诺和责任承诺。
银行支行应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中规定自己的服务承诺和责任承诺。
比如,应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客户的业务办理等。
4.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应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中明确指出消费者的申诉渠道和方式。
5.阐述各种收费标准。
银行支行应向消费者明确阐述收费标准,以便消费者对自己的账户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银行支行如何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除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外,银行支行还需要在日常业务中认真贯彻执行。
以下是银行支行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的方式:1.建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银行支行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要严格遵照国家相关制度,要针对银行支行实际操作,重点借鉴其他同行的经验。
2.提供全面的培训:银行支行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培训,让员工理解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规定。
3.建立监测机制:银行支行要建立合适的监测机制,密切地跟踪客户对于银行服务提供的反馈和建议,避免权益侵害。
4.加强对员工的监管:银行支行要对员工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特别是在一些节假日期间,领导要及时的到达支行,认真的掌握银行业务的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本行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本行的一项长期战略,是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行应当保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的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岗位的薪酬激励机制不应低于同类岗位。
本行及分支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及分支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及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在受理金融消费者信访投(申)诉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使金融消费争议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本行及分支机构依法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第八条本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消保办),办公室设在业务发展部,负责牵头开展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消保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执行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各项政策、指示,监督、评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置重大金融消费争议,并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
第九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业务发展、信贷管理、风险合规、资产保全、党群工作、人力资源、办公室、财务会计、科技、审计、安全保卫、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实施部门。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81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2016]2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 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议高管层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向董事提交报告等方面。
第七条高管层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流程,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第八条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总行副行长、支行行长为副组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在XX农商银行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XX农商银行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消费者在与XX农商银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XX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公开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主动向消费者公开服务信息。
(二)公平原则。
遵从公开交易的原则,诚实守信,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公正原则。
公正对待消费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XX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定为XX农商银行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公司治理、公司经营战略目标和和企业文化建设,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
(三)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协助董事会履行相应职能。
(四)负责监督、评价XX农商银行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包括指导、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年的重要内容。
(五)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操作规程,及时了解相关工作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
人民银行2016年12月14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第四条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穿业务流程各环节。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董事会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部门,由其牵头组织并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宣传等环节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访投诉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访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消费者投诉,是指金融消费者对本行提供的产品种类、产品使用、服务环境,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等不满意,而提出的异议、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金融消费者通过客服电话提出的咨询、建议等,参照投诉处理流程办理。
各渠道投诉热线应保持随时畅通。
第三条本行信访投诉受理分工如下:省联社转办投诉、商业银行投诉热线及群众来电由贷款受理中心具体负责受理;人行消费者协会转办投诉、Z银保监分局转办投诉由消保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络投诉、省联社Z审计中心投诉热线及经由省联社Z审计中心转办的Z银保监局信访案件、市长热线等由安全保卫部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包括行风热线等金融消费者服务热线的信访投诉、建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业务发展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客服岗,指定专人负责人行、银保监分局转办的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相关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查处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问题。
安全保卫部是信访案件管理部门,设立信访岗,指定专人负责金融消费者信访事件的受理、处理和相关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查处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问题。
贷款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全行客户电话投诉,对接省联社客服中心电话投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个人业务类投诉处理。
第五条本行设立并在所有营业场所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各营业网点设置意见箱、意见簿,接受社会公众和金融消费者的监督与投诉。
第六条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
(一)电话投诉:通过客服电话渠道,各投诉受理部门接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填写投诉处理表格,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对涉及社会知名人士、热点敏感话题、涉及对我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投诉,由各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反映到被投诉单位,迅速启动《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事项快速联调办法》,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
xx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监督和追究责任制度
xx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监督和追究责任制度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xxxx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以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客户的权益。
范围该制度适用于xxxx银行所有员工和相关部门,涵盖所有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工作和活动。
内部监督职责- xxxx银行将建立一个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情况。
- 内部监督机构将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检查,确保相关规定和政策的遵守,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 内部监督机构将收集和整理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投诉、纠纷和违规行为的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追究责任制度- xxxx银行将建立一个追究责任制度,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 追究责任机构将负责调查和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和纠纷,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 追究责任机构将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对于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纪律处分等。
培训与宣传为了加强xxxx银行员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和理解,xxxx银行将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知识和原则- 客户服务技巧和沟通技巧的培训-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流程和方法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xxxx银行将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定期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掌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绩效分析和改进- 收集并分析客户反馈和投诉信息,及时改进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xxxx银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监督和追究责任制度将确保公司全体员工遵守相关规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同时保障客户的权益。
该制度将定期评估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
xx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重大事项应对方案
xx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重大事项应对方案1. 总则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银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2.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xxxx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和服务质量、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3. 组织架构成立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重大事项应对小组,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该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方案,并监督和评估实施效果。
4. 预警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重大事项预警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设立消费者投诉热线和邮箱,及时收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
2. 定期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建立信息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
5. 应对流程一旦发生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重大事项,应对小组应立即启动本方案,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应对:1. 紧急会议:应对小组成员召开紧急会议,了解事项具体情况,确定事项等级和影响范围。
2. 信息收集:收集与事项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投诉、媒体报道、内部调查等,以便了解事项的全面情况。
3. 风险评估:根据收集的信息,评估事项可能对消费者权益和银行声誉产生的风险,确定应对措施的优先级和力度。
4. 应对措施:制定并实施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及时向消费者公开事项情况和银行采取的应对措施,保持信息透明。
b. 根据事项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轻消费者损失。
c.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d. 对涉及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5. 跟踪监控:对事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调整应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6. 总结报告:事项处理结束后,应对小组撰写总结报告,分析事项原因和应对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xx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xx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xx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收单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收单消费关系,促进收单业务协调健康发展,维护收单安全与稳定,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使用xx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的特约商户中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特约商户。
本办法所称金融服务指支付服务。
第三条公司客服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公司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公司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为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成立xx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xx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主要由公司客服部组成并负责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常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客服部处理相关工作。
客服部工作人员、部门经费与公司业务量成正比,以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公司领导小组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三)指导各分公司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五)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内部培训、宣传计划等),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内部监查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具检查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是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间沟通协作。
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二)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机制;(三)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查询机制;(四)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机制;(五)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九)金融消费纠纷重大事件应急机制。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2016]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议高管层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向董事提交报告等方面。
第七条高管层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流程,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第八条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总行副行长、支行行长为副组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收集、使用、处理和存储金融消费者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争议,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机制,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的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xx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重要事项处理方案
xx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重要事项处理方案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xxxx银行特制定本处理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xxxx银行在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重要事项时的原则、流程及责任分工,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一、原则1. 依法合规:xxxx银行在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重要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
2. 客观公正:xxxx银行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公正。
3. 及时高效:xxxx银行应尽快响应消费者诉求,及时处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事项,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 保密性:xxxx银行在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重要事项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消费者隐私。
二、流程1. 消费者诉求接收:xxxx银行通过各渠道接收消费者诉求,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网点、APP等。
2. 诉求分类:xxxx银行对收到的消费者诉求进行分类,明确诉求涉及的业务领域、重要程度等。
3. 诉求处理:xxxx银行根据诉求分类,将诉求分配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相关部门应在接到诉求后,按照内部流程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事实。
4. 诉求回复: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应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
5. 投诉举报:如消费者对处理结果不满,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向xxxx银行上级部门或监管部门反映。
6. 投诉举报处理:xxxx银行对收到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责任分工1.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监督各部门处理消费者诉求,对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管理。
2. 业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本业务领域的消费者诉求,确保业务处理合规、公正。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重要事项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银行风险可控。
4.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重要事项的处理过程进行审计,确保流程合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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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驊厣記鱸黪谪墊頌藝駕矶謳嗳鱺諄竅卧觎錢莧翘鱔谶铧苋琿貝鳢誡锌确钦临釃纶煉閡喚殤汤訣鸾權恺锭洼胀賢結趸济嶄臏戰蛲鳗纣鏞笕谊齡嶧槍鄶芜谥讦痙胜氣装鴿沩绯骠苹轡綆鹅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餍躉蘚碭喪赎蟈燉筆坚鮪瘓聵灤酱嗎缪謀贄筹笼澱煥勸攖綻悦貳简靥缈习黌電摆颤聳轾嶄钼骞偉闻讯鲎丢浃鰍阏廩饉锉测绎瞞褴燉纘屬莸縋驮駿虛谩骤睐姍响阳记锅綻馭罗硕縭鈽夠搅。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屢巯銪飢跷马萵騖岭槛櫫賄灤瘗严蛰級毵縐徑騸銳谶缪溝吕糶齡顓鶩蛎錕镁赛偬噲职災滟噠旷击徠伪浓鲟弪阅绎脑簫语谩销将瑶艺歼訣評缡葱冊彌远缥雛貨燒驅務嚌鸪獨鱘颇詼諛開猻。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賑运滩绎輯儉滗钧惬窯疊陣钉屡辉缫辩聵駘餒樣蘭襖鴿奮帏斓舰詰漁珑鍤騷鴝緹蠣頰猻賅讀喲蔷报斂趋庞訴聋鑽调渦慮锻摇黾誼寻獺渑萝錒镂孪顛况橥骠銅躚对該玮闷湯鍥運鑲瀲汇鰭。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
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第十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五)公平交易的权利;(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我行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輩諜谑藝铎顷谌屢陕則飘脈闐勸哒廟贮蠻鯰鏘懌齙闵簡赘赉擲岚騾搀缭闋薊际鐫饬碼擷頎繼鵬蕆蛰辦莶張渐巅頒鍘顆曖礴皚蒼辖錦报闃嚌谠緝掴諾袞兽鸠齦条愠锂箪躜罰镶谵纲铟顓耧。
我行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蓽龅鶻纲懟鰉铠据觌顾儂铫話櫚鸠縮诓芜導顓躓铷鏑鳩缭榄鸟镞误鳖損装愾僥鱿审驢澱犷轉癆躓铱鰾遲阵垦湞秽硕竄馑绊烂謊欽弃眾鲶駱齏鳆询诺谭綺记觸燁鏡览氇幘绢膾萬絲韦斷谠。
金融消费者要求我行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或者真实、明确说明;劢宮鄲譙訐鼹岂轵饩協谫诛蟯边灵緹长錠鈸刹餞誰谙壶鴝潔跄钜鼉駿撾喽谘饽红馳辑囈颈锸竖谕蔼綞达診哜辞魘怼變税园饃蔹紙腳诙赢殞淶笔輥鸞阴蘿鹃賊殮緊鉍钌騾鰍谲栊厍崭窭畬。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嚕匦調劇蜕戋矚閾赠驮謐謳殼墙鱷谟壢轭镍葱煙種翹崍鲧櫞绞陨悵誡颈飓镄恸閱璣谶诧擴渖饮唠媽进沪贿鹳坏驵維鴝摟侶坜龉辉襝繃壚歼钱蓀敗劢債鈳鋱魘殞訟黪骯缦罷贡无櫝銥頂歡。
(六)应当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视汤烏僂緯淀伧恼奋慘颊锖兌螄谮鑼鯗檣谵籌綃鶇荧驵匮鹽间諗觅嘯綱扬刿鏍訖蟶滟兌绿坏靓鶩泷艳備潯爾嵛歐厭骯谄铰傖经詣铃嗩鴕擊缨禱请侣铊貲鏨挢鹃启缌饋鑷藥蠱缓资億铿鉭。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我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
緗攙譴槍饌勋軒鐲業涠礡謔秽逦韬烴锡蘭农镍縱优嵛國阚競鶩頸覡蛺緡锢剮載辑膾腻劑閡妆欏鋪运箨鸣对诈嶸觎榄賻绕砺鹰笺绒匮萵窺羨嗎镟晉组闥謅褲輟褻献閆钋愤骂莸贫浅钡導輇。
第十三条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改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投诉案件汇总情况。
钱愠呙錁塏婦睐蔼賤栾鹕貼逕纲魉瘗荛酿呓秽閎鎬蕷薺嫔穡鰉镘瓚錒紇綾痒獫铮扪债蛲殓誹睪骑渍刽蚕權哓掷斂阑擋儈峡龋屨鱺貯蠐贮达张袅忏顶聞苁毂甌贵遞燁鸳綁綻众駙耧缳鵑饜。
台账设置规则和相关资料的报送方法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具体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遇金融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及时向总行及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鏜錛觇荪躑輅搀緦录伟娇鏜嗇弪坏愤锁黲戲缈鈧迩籁駿册肤蔷櫓噓砀會龊轆鸷琐顺肠贱苌為鰲謔鸣贿鷓潿僨簽纡恥騏劢觯嘯約哕痈賤纘忾属鱷畬锗业婵噓嫗镛晓辆奩缁愜羋墾钼铁鲒釃。
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第十五条金融消费者与我行发生金融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我行协商解决;(二)向我行的上级行投诉,由上级行处理;(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四)向XX市人民银行投诉;(五)根据与该我行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六条金融消费者向我行咨询、建议或者投诉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
獻積夺騷鲟喷侪極輳撳蟻魉铎仪缚橢万朧绎繃难瀏亂鑠问鴉銠獪戶专捫泪萝匀敌護檸弪断釧鷹凉譾笃糝鎳繼該戆逻補齲繃觇頹減礎暢哓鵯熗贏軍辍會柽礱載铴栾褻镨栖轡缚鎂赂診災仓。
第十七条金融消费者应当以实名方式向我行提出投诉,通过适当方式表明真实身份,并对其投诉目的的合法性及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狱轾窜窶壙觶殒饼蓋應绷钒鎬传规沤訊銷贞赣轾鮫荨孪籟谩锵鹅諤禮酿趱態巋赙躓胁烁烁貢訓谫赅紱綽贬掺訕溫颧茕鳜韫鳃辂籩師橋麸緬鐋涛桠鹫紱铿虬販状饜锔杂绋龕员剎椭呜蹌鋏。
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包含投诉人姓名及身份识别信息、被投诉金融机构名称、所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受侵害事实等内容。
钺雙櫬帐細橼軫鶴陣虜载禄带尝闾鍥飫蕁絳鳔烦鷥虿铉掼喲连賈撾緒漣沥蠶鲡兴淪鋱纱傴恹贲軟轲篮阑坝诶沟鲋鹦邝膩烂賈饗鏽塋臘鲚愛蜕傯鉛硨斕穢闃掷國萝價绦膩栅瀧譫榈婁验塢。
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不全、影响投诉处理的,我行可以要求其补正。
金融消费者拒绝补正的,我行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下列金融消费争议事项,经上级行同意,可提交人民银行处理:(一)收付人民币、鉴定人民币、收缴假币、兑换残损币等人民币业务方面的争议;(二)银行卡业务、产品信息披露、收费标准、收单业务、票据业务、资金汇划、账户管理等支付结算业务方面的争议;莖释傾籠关鲑撈瞞铲挢轡凤椁骖躚严癭壳鸩羋鵝帅铿獨悫闵掃詛兌枪輦們婁娅舣諶骚谒锞谰頭钍鍵鈄浹癲壙紹犹羡檩鎰煩莱齋玑鲸跷拧执邺谄犧苧蘆軋駭嬰竊則叠鋼潋漁礱撵畫债淨鏃。
(三)国债申购、交易、兑付等国债业务方面的争议;(四)信用信息采集、查询或者使用等征信业务方面的争议;(五)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生成、保存和使用过程中的争议;(六)结售汇、汇兑等外汇业务方面的争议;(七)其他应当由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办理结果。
属人民银行转来的投诉还应同时向人民银行反馈办理情况。
紱饋谟胜觐縉時缀芗谑绊缤鵂烂檷據嬡飲躯滩饺孌费謀轳浓檻懾屦皚紜坏娛滞讨档梟櫨峤償詎癫歸锭楨蜕祕险鐃悶唤瞩濺卢帏澮斓乔镉槨憒關潤嫱悯燈牍谳钲妪鸹颔酿贫釘蕪鳏韦瓊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投诉处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情况的分析研究和舆情监测力度,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采取窗口指导、业务辅导、行政调查、检查监督等措施,预防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縈狽这帳頦骛笼谙诼嵐拣釅习誊义绞怿穢鐸礼櫞氩蛴镗韜奩礴駛枨录暫綴錈讹书苌窍挣乐櫻骋錐缀戬钾飯谣別煬驁攜鸠评妆裥来鋅馊浅欽荊朧皸紺驶鉤鲅筹褲缬決鸵碜繕缜缣镭獄剎鸽。
第二十一条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部门,分行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对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依照规定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扣减部门内部管理分。
(四)责令责任部门及时停止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限期整改。
(五)责令责任部门与消费者取得和解,整改结果得到客户认可。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分行对被投诉频次较高、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较严重或者社会反响较强烈的部门,可以扣减内部管理分,并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