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福利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福利房主要是根据优惠的制衡侧分配的,主要是分配给职工,单位的分住房以前是存在的,这是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使用权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关于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福利房政策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福利房主要是根据优惠的制衡侧分配的,主要是分配给职工,单位的分住房以前是存在的,这是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使用权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关于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福利房政策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1、单位分住房,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国均停止了这种分房形式。
这种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
2、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
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
单位奉为职工的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
3、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
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
其中明确单位收回福利房先要对福利房产权归属进行确认才能认定是否符合法律依据,一般福利分房产权归属有三种:1、单位房是集资建设的房屋,房屋的产权根据集资的方式决定产权,个人以全部房款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全部房屋产权。
个人以房款的部分资金做为投资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房屋是部分房屋产权。
2、单位房是房改房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部分房屋产权。
(前提是房改房是标准价的)3、单位房与职工签订购买协议之后,分期还款的,房款在没有还清楚之前,房屋的产权也是部分房屋产权。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3、买断工龄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单位福利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单位福利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二人都应该尽力维护这段婚姻,婚后财产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
单位福利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获得房屋的时间,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具有平等的处分权。
那么单位福利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单位福利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1、单位福利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共同财产是什么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分割方法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2、无法协商一致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均进行分割。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军产房继承案例大全
标题:军产房继承案例大全一、引言军产房是军队拥有的房屋产权,其继承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本文将通过多个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帮助读者了解军产房继承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夫妻共同继承军产房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拥有一套军产房。
在张某去世后,李某和张某的父母、子女等亲属就军产房的继承问题产生了争议。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和李某是共同共有人,张某去世后,军产房的一半产权归李某所有,另一半产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拥有军产房的全部产权。
这个案例说明了夫妻共同共有的军产房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以优先继承一半产权,其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三、案例二:子女继承军产房王某是某部队的干部,他拥有一套军产房。
王某去世后,他的子女就军产房的继承问题产生了争议。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军产房。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子女拥有军产房的全部产权。
这个案例说明了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军产房。
四、案例三:兄弟姐妹继承军产房赵某和钱某是兄弟姐妹关系,他们共同拥有父母的军产房。
在父母去世后,赵某和钱某就军产房的继承问题产生了争议。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赵某和钱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军产房。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和钱某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割父母的军产房。
这个案例说明了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军产房。
在分割时,应按照各自的比例进行分割。
五、案例四:遗嘱继承军产房李某某是某部队的干部,他拥有一套军产房。
在去世前,李某某立下了遗嘱,将他的军产房留给了他的儿子小李。
小李在李某某去世后,按照遗嘱继承了军产房。
这个案例说明了遗嘱继承是一种有效的继承方式。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六、总结以上四个案例分别介绍了夫妻共同继承、子女继承、兄弟姐妹继承和遗嘱继承四种情况下的军产房继承问题。
部队住房简明政策
部队住房相关政策一、住房保障方式(一)公寓房是指由部队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主要用于保障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及其家属居住的军产房屋,产权归部队所有,个人不允许集资,不得出售,离职迁出。
(二)部队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不得占用部队经费。
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所购住房原则不能上市交易。
(三)安居房、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
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补足差额经费后办理产权证书。
二、住房面积标准公寓房面积指标是包含全部公摊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指标。
师职住房面积标准为92-120平方米,团职住房面积标准为72-92平方米,营职以下住房面积标准为54-72平方米。
部队经济适用房各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应职级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
三、分配原则部队公寓房主要保障部队在职人员住用。
不得将公寓住房分配给非在职人员,已经分配的或者退出现役的,应当依法清退,及时迁出。
部队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为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包括现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不允许购买两处以上超面积住房和上一职级户型住房。
分配住房时,住房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及住户代表组成的分房委员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拟制分配调整方案,确认参加住房分配调整的人员资格,并监督落实。
夫妻共有财产中福利房的归属认定
{ I ; I 占} ▲ 金
◆经济 与法
夫妻共有 财产 中福 利房 的归属认 定
廖 融
摘 要 本 文结合 我 国城 镇住 房制度 和福 利房 的概念 , 将现 有福 利房分 为经 济适用住 房 、 单位 集 资福 利房 的特点 , 分类 分析在认 定 夫妻共有 财产 范 围时该房屋 的 归属 问题 , 并提 出了现 行立 法 的不足
二、 经适 房 归属的认 定 根 据建 没部等 七部 门颁 发 的《 经济适用 住房 管理 办法》 第3 O 条的规 定 ,经适 房购 房人拥 有有 限产权 。在 城 乡建 设部公 示的
综上, 笔者认 为 , 婚前 一方 出资购 买 , 婚后取 得房 产证 的经适房 ,
应 为 出资方 的个人 财产 。
如 果婚前 一方 出资购 买 , 并取 得房产 证 , 该经 适房 自 然 是出 在 解决整 个家 庭 的住 房 问题 。 换言 之, 经适 房是 对于家 庭全体 成 资方 的个人 财产 , 毫 无争议 。然而 , 实践 中大量 存在婚 前一 方 出 员的“ 福利 ” 。根据 《 经 济适 用住 房管 理办法》 。 的规定 , 经适房 的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9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1 0 3 . 0 2 法 理论 。 其次 , 夫妻 另一方 无论 直接或 间接都 未参 与履行 房屋买
、
福利 房概念 和种 类
福利 , 包括 由政 府 出于 社会保 障的 目的, 向全 民提 供 的“ 公民 卖合 同的相 关义 务 , 也 不是合 同当事人或 者第三 方 。 若其享 有房 福 利” , 也 包括 由雇佣 者为其 所属职 工提供 的 “ 员工福利 ” 。福 利 屋 买卖合 同权利 , 成为经 适房 共有 人之一 , 不 符合 民法 中基本 的 房 即非 市场化配 置 的住房 。根据 我 国城 镇住 房政策 , 我 国 目前 公平 原则 , 即 民事 行为应 当是 等价有 偿 的。再者 , 政 府配售 经适 城镇 住 房供 应来源 于两大 方面 , 即经济适用 住房供应 体系和 商品 房 时 , 未审 查夫妻 另一方 购房 资格 。再退 一步讲 , 婚姻法 规定 夫 房 供应 体系 。 参考 目前城 镇住 房制度 改革 的实施进 度 , 本 文 中所 妻 财产 范围是 以财产 取得 时 间作 为划分 夫妻共 同财 产 的标 准 。
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1、单位分住房,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国均停止了这种分房形式。
这种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
福利房主要是根据优惠的制衡侧分配的,主要是分配给职工,单位的分住房以前是存在的,这是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使用权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关于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福利房政策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1、单位分住房,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国均停止了这种分房形式。
这种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
2、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
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
单位奉为职工的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
3、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
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
其中明确单位收回福利房先要对福利房产权归属进行确认才能认定是否符合法律依据,一般福利分房产权归属有三种:1、单位房是集资建设的房屋,房屋的产权根据集资的方式决定产权,个人以全部房款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全部房屋产权。
个人以房款的部分资金做为投资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房屋是部分房屋产权。
军产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军产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一、军产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军产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本身也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其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
《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职称的军人或者是某些身份比较特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安排工作的时候国家同时就会给这部分群体分配房子,但这些房子实际上都不是个人产权,当事人既然也非常的清楚属于军产房,双方即使是要离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谁都没有权利分配这套房产。
我国福利性住房同住人权利及保护
我国福利性住房同住人权利及保护崔剑平*内容摘要:同住权是我国家庭成员对居住的福利性住房享有的共同权利,具有交换价值。
同住权变动时,居住在福利性住房内外的家庭成员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补偿以平衡各自利益。
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对既存的同住权加以肯定,设计相应的保护制度。
同住权与居住权、典权一样,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其法律地位不可否认。
同住权是永租权、居住权在中国公有制条件下延续其生命力的一种进化,使永租权、居住权的社会功能得到了扩展。
创设为物权,使其具有更大的技术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较好地满足人们利用财产的形式上的多样性需求,更好地贯彻权利人的意志。
对购买福利性住房产权的纠纷,应以主张共有的方式,将其纳入现行法律体系处理的思路。
关键词:福利住房共同居住人福利性住房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的权利(以下简称同住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由于长期缺乏系统的配套法律规范,在社会转型、房价剧烈上涨时期,是家庭矛盾的根源之一。
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实践创新探索,努力避免机械司法,审慎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一、问题的提出1991年,江西妇女黄某嫁到了上海,婚后与自幼残疾后又患精神病的丈夫居住在婆婆陈某承租的公房内。
2000年8月,该公房拆迁后,按照家庭居住和人口情况,有关部门补偿安置了三套公房。
黄某与丈夫居住地处徐汇区两室一厅的房子,婆婆陈某与另外两个儿子居住地处浦东新区和闵行区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
黄某的丈夫身患绝症后,婆婆陈某瞒着黄某夫妇,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徐汇区的房屋内,随即又伪造黄夫的笔迹,签署由她购买这套公房产权的协议。
婆婆陈某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即以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某,并把自己的户口迁出。
2003年,黄夫去世,张某手持房产证上门要黄某搬出时,黄某才获知实情,即予以拒绝,并提起了诉讼。
法院先后判决此前签订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张某要黄某迁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后,该房屋所管辖的某物业管理公司确定该房屋的租赁人为婆婆陈某,向婆婆陈某下发了房屋租赁卡。
夫妻共有财产中福利房的归属认定
30条的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在城乡建设部公示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更明确将上述有限产权由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
因此,认定经适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认定购房人范围。
因为申购经适房须符合一定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因此,购买经适房只可能是婚前一方申请购买,或者婚后双方申请购买这两种情况。
(一)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经适房如果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并取得房产证,该经适房自然是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毫无争议。
然而,实践中大量存在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情况。
如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以完成登记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时间,则应当认定该经适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这样认定将极大损害出资方的权益。
首先,出资方于婚前已完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义务,由于买卖合同相对人或者登记机关的原因,而改变房屋产权人,显然有违合同法理论。
其次,夫妻另一方无论直接或间接都未参与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义务,也不是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方。
若其享有房屋买卖合同权利,成为经适房共有人之一,不符合民法中基本的公平原则,即民事行为应当是等价有偿的。
再者,政府配售经适房时,未审查夫妻另一方购房资格。
再退一步讲,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范围是以财产取得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出资方在婚前完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义务,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甚至有的房屋早已交付,已经在婚前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就是取得了事实物权,婚后取得房产证,只是通过登记机关对财产权利的确认和公示,是权利的自然转化。
根据《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房产证并不是认定房屋权利归属的绝对证据,取得权利的时间不应一概根据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
认定产权归属应当基于实际出资情况,以取得事实物权的时间为财产权利的取得时间,即婚前完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取得了财产权利。
综上,笔者认为,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经适房,应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114期法律快问快答-军人单位分的经适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信金国
114期法律快问快答-军产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信金国
Q:军产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A:军产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这视情况而定,要看你们单位分的这套房子的产权是你的还是单位的,如果是单位的,那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了,你暂时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Q:婚前取得的房子就一定是对方的个人财产吗?
A:1、如果单位分的房子产权不属于个人,而属于单位,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2、如果属于个人结婚之前分的房子,那么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房子财产属于个人;
3、如果属于个人结婚之后分的房子,那么房子属于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如果夫妻双方签订过协议,应按照协议进行划分财产。
Q:军人单位为什么会分配房子?
A: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
Q:军婚夫妻可以购买几套军产房?
A: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妻一般只能购买一套。
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就要以市场价重新购买或租房居住。
Q:军产房怎样分割较公平?
A:一般法院会征求部队的意见,决定是进行所有权分割,还是只确定居住使用权。
军人福利买房的产权归属和继承流程
军人福利买房的产权归属和继承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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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军产房,即军队房地产,是指军队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土地、房屋和其他附属设施。
在我国,军产房的管理和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同时兼顾军队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军产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军产房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军产房是指军队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土地、房屋和其他附属设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军队自用房屋:指军队为办公、训练、生活等自用而建设的房屋。
(2)军队租赁房屋:指军队从社会上租赁的房屋。
(3)军队自建房屋:指军队自己投资建设的房屋。
(4)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房屋:指军队将部分房屋移交给地方管理的房屋。
2. 性质军产房具有以下性质:(1)军事性:军产房是军队国防建设的物质基础,其使用和管理具有军事性质。
(2)公益性:军产房主要用于军队的办公、训练、生活等,具有公益性。
(3)特殊性:军产房的管理和使用涉及国家安全和军队利益,具有特殊性。
三、军产房的管理规定1. 军产房的所有权(1)军队依法取得军产房的所有权。
(2)军队有权对军产房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 军产房的规划与建设(1)军队根据国防建设和军队发展的需要,编制军产房建设规划。
(2)军队按照规划进行军产房建设,确保军产房的质量和安全。
3. 军产房的分配与使用(1)军队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军产房分配办法。
(2)军队优先保障军队人员、军队单位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3)军队对军产房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军队人员的合法权益。
4. 军产房的维修与保养(1)军队负责军产房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2)军队按照规定,对军产房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5. 军产房的租赁与出售(1)军队依法进行军产房的租赁和出售。
(2)军队按照规定,对军产房的租赁和出售进行审批。
6. 军产房的移交与接收(1)军队根据国家和军队的需要,将部分军产房移交给地方管理。
(2)军队按照规定,对移交的军产房进行验收和移交。
简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种类。
简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种类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 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福利、房产、车辆等。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用于共同生活、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
2. 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协商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方式,包括共同共有、分别共有、各自所有等。
约定财产制需要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3. 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福利、房产、车辆等。
与法定财产制类似,但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分配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此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个人储蓄、个人财产等。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在我国军人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在我国军人离婚房产怎么分割?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普通人离婚分割房产情况已经为人熟知。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不是很了解也是常见的事。
但是,军人也有可能遇到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那么,在我国军人离婚房产怎么分割呢?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军人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归谁军人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同普通的经济适用房分割并无多大的区别。
军人经济适用房是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
因此,在军人离婚时,很多人会认为军人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应归军人一方所有。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因此,确定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需要解决的就是离婚房产归谁的问题。
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婚前购买,属于军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离婚经济适用房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军人一方;如果军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分割的时候按照夫妻冲突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参照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原则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
双方没有协议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
▲二、经济适用房分割后如何补偿(一) 首先,确定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首先需要考虑军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
如普通公众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分割时需要考虑满不满5年的要求,满5年与不满5年是有很大区别的。
实际中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 其次,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军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文件难以得到的情况下,最好咨询律师。
夫妻是否共有单位福利房?
夫妻是否共有单位福利房?
夫妻是否共有单位福利房?
婚姻中福利房归属问题需具体分析,婚前获得的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婚后获得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
具体情况可能影响归属,如共同维护费用。
财产问题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共同拥有某些财产,如婚前单位所给予的福利房。
那么这些福利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情况一:福利房是婚前单位所给予的,那么这些福利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了自己的财产,因此这些财产在离婚时不会被分割。
情况二:福利房是婚后单位所给予的,那么这些福利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拥有这些福利房,因此离婚时可以将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即使是婚后共同拥有的福利房,也可能会因为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对这些福利房进行了共同维护和支付维修费用,那么这些费用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非常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帮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
法律对军产房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军产房分割是如何规定的随着我国⼈民的物质⽣活⽔平逐渐提⾼,夫妻共同财产⽆论是在量和质上都发⽣了重⼤的变化,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更为复杂,所占据的地位也更为重要,它关系到我国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和社会的安全团结,因此必须依法认真处理。
所以到底什么是军产房?离婚时军产房应该如何分割?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法律对军产房分割是如何规定的军产房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使⽤,使⽤者每⽉交纳⼀定的租⾦,只有使⽤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
然⽽现实⽣活中却存在⼤量的出售军产房使⽤权或居住权的情况,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般按如下原则处理军产房:1、对分配给军⼈使⽤的军产房的处理:在军婚家庭中,对于⾮军⼈⼀⽅,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使⽤的话,则法院不会将该房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加以分割,亦不会判决对⾮军⼈作价补偿。
2、对转让使⽤权或居住权的军产房的处理:由于⽬前关于军产房的买卖的法律适⽤及合同效⼒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通过转让使⽤权或居住权⽅式取的军产房,法院⼀般情况下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使⽤。
如果当事⼈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产⽣争议的,可以另⾏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千零⼋⼗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清偿或者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什么是军产房和离婚时军产房如何分割的相关内容,现实⽣活中涉及的军产房买卖往往以出售军产房使⽤权或居住权,由出售军产房⼀⽅向地⽅购房者出具营房居住证的变通⽅式进⾏。
部队福利房政策
部队福利房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军队福利待遇也得到了不断提高。
其中,部队福利房政策是军队福利待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将从
政策的实施、政策的优势以及政策的不足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政策的实施
部队福利房政策是指军队为了解决官兵住房问题而实施的一项政策。
政策的实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军队为官兵提供住房,二是军队
为官兵提供住房补贴。
在住房方面,军队为官兵提供了各种类型的住房,包括宿舍、家属楼、公寓等。
在住房补贴方面,军队根据官兵的
职务、级别、家庭情况等因素,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
二、政策的优势
部队福利房政策的实施,对于军队官兵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官兵住房问题,提高官兵的生
活质量。
其次,政策的实施可以增强官兵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提高他
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士气。
最后,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三、政策的不足
尽管部队福利房政策有着诸多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
政策的实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满足官兵的住房需求。
其次,政策的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对于军队的财政压力较大。
最后,政策的实施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住房资源浪费和滥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部队福利房政策是军队福利待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官兵的生活质量、增强官兵的归属感和荣誉感、促进军队的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政策的实施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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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福利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部队福利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部队福利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
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
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内容包括: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
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只要是在婚后所得到的任何财和物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共同财产我们应该按照各自平分的原则来进行分割,任何一方都不能进行私自的转让或者隐藏,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双方之间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