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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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诊断)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检查验收标准和记录
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运营企业(批发)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和记录
被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验收日期:年月日□首次□再次
项目
检查内容和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备注
符合
不符合
1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材料
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之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运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查任命文件、学历证明;
现场答卷或询问
3、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之上学历且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之上工作经历。
查现场、核对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地理位置图和标明面积的平面图
2、办公、运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
查现场
3、办公、运营场所室内明亮、整洁,屋顶、墙壁和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查现场
4、仓库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其面积应和运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查现场、核对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地理位置图和标明面积的平面图
查执业药师证书原件;
查职称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相关证明;
询问个人简历
4、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查花名册、任用文件、劳动合同及聘用前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体外诊断试剂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文件

淮安市中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淮中发(2009)第1号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文件》的通知为了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管理文件》,进一步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全过程,以适应上级主管部门对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新的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操作程序”,是公司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基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各相关部门。

本质量管理文件由质量管理部起草,起草人李加祥、成晨、刘耀珍,起草时间为二00九年元月,审核人成趁,批准人李加祥,批准日期为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九年八月一日正式执行。

批准人:李加祥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目录一、质量管理制度1、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制度2、内容评审的规定3、质量否决的规定4、诊断试剂购进的质量管理制度5、诊断试剂验收的质量管理制度6、诊断试剂储存和养护的质量管理制度7、诊断试剂销售的质量管理制度8、诊断试剂出库复核的质量管理制度9、诊断试剂运输的质量管理制度10、诊断试剂的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11、诊断试剂有效期管理制度12、不合格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制度13、退货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制度14、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15、人员培训的管理制度16、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制度17、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制度二、有关部门、组织和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三、质量管理程序1、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2、诊断试剂的购进程序3、诊断试剂的验收程序4、诊断试剂的储存和养护程序5、诊断试剂的销售程序6、诊断试剂的出库程序7、诊断试剂的运输程序8、诊断试剂的售后服务程序9、诊断试剂的退货程序10、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和处理程序11、体外诊断试剂冷链操作程序四、补充制度1、进口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审核管理一、质量管理制度1.1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制度1.1.1质量管理文件是指一切涉及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质量的书面标准和实施过程中的结果,贯穿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连贯有序的序列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试题及答案

体外诊断试剂试题及答案

体外诊断试剂测试试题姓名得分________________填空:(40分)1、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既包括经营按械准字号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也包括经营以药准字号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

2、《体外诊断试剂惊讶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是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查标准,所有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都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条件。

3、符合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同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4、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经营大型医疗设备的经营企业仓库使用面积不小于20 平方米;经营小型医疗设备的企业,仓库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经营卫生材料等消耗品的经营企业仓库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5、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为执行药师。

&质量管理人员,其中一名位执行药师,另一名位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蓄力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7、企业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8、上岗前应经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包括肝功能(含乙肝两对半)、胸透、皮肤病等常规项目的健康检查(验收人员还应增加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体检项目及结果符合要求,还应接受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GSP和专业技术、体外诊断试剂知识、质量管理制度及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9、 设置储存体外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予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20立方米。

10、 待验区、退货区(黄色标示)、合格品区(绿色标示)、不合格品区(红色标示)不同品种、批次分开存放,库存货位卡清楚,账、物、卡相符。

11、 供货方档案应包括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和明确了授权范围的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复印 件,应有购销凭证及质量保证协议。

这究竟属于体外诊断试剂扩大经营还是超越经营范围

这究竟属于体外诊断试剂扩大经营还是超越经营范围

这究竟属于体外诊断试剂扩大经营还是超越经营范围?534已经拥有了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许可证,然而又从事了注射器的销售。

首先,这确实是属于违规经营的范畴,但是这究竟是属于扩大经营呢还是超越经营范围?这个问题近日一直困扰着稽查人员。

同时在业内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论。

接下来,医疗器械网就为大家辨析一下过大经营与超越经营范围。

扩大与超越经营范围辨析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扩大经营范围”是指擅自经营不同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行为,它只包含一种情形,即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的企业经营了三类医疗器械。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并不在这种情形之内,因为一类医疗设备经营企业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果这样的企业经营了高管理类别的医器疗械,应当归为无证经营的范畴,而不是扩大经营范围。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擅自经营相同管理类别的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这种情况有三种:(1)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未列明的其它种类二类医疗器械;(2)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未列明的其它种类三类医疗器械;(3)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未列明的其它种类二类医疗器械。

需要指出的是,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可以向下兼容同种类的二类医疗器械,这一点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复给卢湾分局的《关于同科目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范围核定问题的批复》中得到印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二类产品的风险程度、监管要求次于三类。

我局核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含有三类产品的,表明该科目中的二类产品同时获得了经营许可。

”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含有三类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则二类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已在其合法的经营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具有三类医用激光仪器设备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了二类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则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判定无证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上的类别为6840,分类上既有二类又有三类。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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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

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

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

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医疗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医疗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规范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经管局(药品监督经管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经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经管法》、《药品经管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经管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经管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管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规范》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经管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规范》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经管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规范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经管局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规范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经管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经管条例》第40条、《药品经管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经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经管人员,质量经管人员应行使质量经管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经管人员2人。

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经管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管理人员2人。

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第六条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验收标准(暂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验收标准(暂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验收标准(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1.09•【文号】•【施行日期】1992.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验收标准(暂行)(1992年11月9日卫生部发布)一、人员1.诊断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受过专门教育并具有医学检验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

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2.负责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或同等学历并有一定经验,能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对产品质量负技术责任。

3.生产技术和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4.从事生产的工人,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经过专门培训、岗位考核合格,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5.质量管理领导人员不得在生产部门兼职。

6.生产企业必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有计划地进行技术培训和法制教育,定期考核。

7.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在三十天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本要求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坚持岗位,不得挂名和同时在其它单位兼职的人员。

二、厂房1.厂房应具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条件,如电力、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

2.生产区、仓储区和生活区应严格分隔开。

(1)生产区:空间应足够大,设备和生产用物料的安放应有固定的位置,并有规律。

厂房内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物料。

工序衔接合理,防止不同产品相互混淆、交叉污染和遗漏生产、检验步骤。

(2)质量控制区:实验室设计应合理,便于检验操作,留样观察样品、参考标准品、记录及文件应有适当的保存场所。

(3)仓储区:其面积应适用于物料及产品(如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待包装品和成品)按类别分库(分区)存放。

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21〕202号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体外诊断试剂作为一个经营类别单独发证已将近一年,现根据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特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21〕179号)的要求,原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在到期换证前6个月内,须按新开办体外诊断试剂进行筹建申请,现场检查时必须达到《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21〕299号)规定的要求。

二、体外诊断试剂的审查执行《关于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1―证(体外诊断试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21〕142号)的要求,请各市局认真填写现场验收记录表中的相关情况说明。

我局将按照国食药监市〔2021〕299号文的要求,将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在省局公众网上进行公示。

请各市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上报通过现场检查企业材料的同时,填写好附表,并将电子版发至省局器械处的邮箱qxc@。

三、原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兼营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变更仓库地址的,须按国食药监市〔2021〕299号文的要求进行现场验收。

变更除仓库地址以外内容的,原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不变。

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21〕229号),2021年6月1日起,除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外,其它划归为医疗器械管理。

考虑到国家调整品种归属管理而带来的目前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持证状态不一致的情况,为规范流通环节的秩序,凡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具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企业,可以经营国食药监械〔2021〕229号文划归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品种(特殊管理的诊断试剂除外),运输储存条件必须符合产品的要―2―求,做好产品购销存记录,实现产品的可追溯。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其中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三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第五条应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八条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检查验收标准和记录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检查验收标准和记录
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查各项职责、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4、工作程序应包括:
(1)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
(2)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3)售后服务等程序;
(4)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
(5)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查各项程序、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查培训制度的相关规定、培训档案、证明和记录等
2





1、制定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查质量管理文件、签发及执行日期
2、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1)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2)内部评审的规定;
(3)质量否决的规定;
(4)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
6、质量管理人员及内审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查质量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
7、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
查花名册、任用文件、劳动合同;
查学历证书原件
8、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查花名册、任用文件、劳动合同;
查学历证书原件
9、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5、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查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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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与营业场所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查现场、核对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地理位置图和标明面积的平面图

体外诊断试剂试题及答案

体外诊断试剂试题及答案

体外诊断试剂测试试题姓名得分一、填空:(40分)1、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既包括经营按械准字号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也包括经营以药准字号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

2、《体外诊断试剂惊讶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是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查标准,所有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都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条件。

3、符合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同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4、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经营大型医疗设备的经营企业仓库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经营小型医疗设备的企业,仓库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经营卫生材料等消耗品的经营企业仓库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5、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为执行药师。

6、质量管理人员,其中一名位执行药师,另一名位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蓄力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7、企业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8、上岗前应经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包括肝功能(含乙肝两对半)、胸透、皮肤病等常规项目的健康检查(验收人员还应增加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体检项目及结果符合要求,还应接受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GSP和专业技术、体外诊断试剂知识、质量管理制度及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9、设置储存体外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予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20立方米。

10、待验区、退货区(黄色标示)、合格品区(绿色标示)、不合格品区(红色标示)不同品种、批次分开存放,库存货位卡清楚,账、物、卡相符。

11、供货方档案应包括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和明确了授权范围的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应有购销凭证及质量保证协议。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

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

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

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99号)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99号)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发布日期】2007-05-23【生效日期】2007-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岗前培训合格上岗)注:检验学相关专业,医学检验,化学检验,分析检验等相关工作经验,医疗机构检验室,学校检验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验室等二、制度文件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制度一、质量方针二、质量责任三、质量否决管理制度四、质量信息管理制度五、文件管理及控制管理制度六、质量管理体系内部评审管理制度七、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八、卫生及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九、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管理制度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十一、供应商及采购商审核管理制度十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采购及销售管理制度十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收货及验收和贮存管理制度十四、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出入库及运输管理制度十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管理制度十六、不合格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十七、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退货及换货管理制度十八、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十九、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管理制度二十、客户信息反馈管理制度二十一、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二十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召回管理制度二十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电子监管及上报管理制度二十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及使用管理制度二十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二十六、记录及凭证管理制度程序一、质量文件管理程序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购进程序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验收程序四、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储存程序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程序六、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出库及运输程序七、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程序八、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程序九、不合格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确认及处理程序十、冷库使用管理程序十一、冷藏箱使用操作程序职责一、企业负责人职责二、质量管理人职责三、质量管理员职责四、购销员职责五、验收员职责六、仓库管理员职责七、运输员职责八、售后服务人员职责九、信息管理员职责十、行政管理人员职责十一、财务人员职责三、设施与设备1.办公、营业场所面积:≥100㎡2.仓库面积:≥60㎡3.冷库面积:≥20m³(温湿度监控,报警设备,备用发电机或双路电路)(需要购买发票)4.运输设施设备:冷藏车【或车载冰箱(≥40L,最大量程零下18℃】(需要购买发票),可移动温湿度监测设备(需要购买发票)5.进销存管理系统6.其他设备:空调,卡板,照明,防鼠、防虫设备等四、相关记录1.购进记录(供应商档案,品种档案,购进单据,发票等)2.验收记录(验收档案等)3.销售记录(客户档案,销售单据,发票等)4.储存记录(养护记录,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清洁记录,维护记录,校准记录,温湿度记录等)5.运输记录6.售后记录(售后记录,召回记录,不良反应记录等)7.其他(人员档案,培训档案,验证档案等)。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食药监办[2013]118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8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有关单位: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标准中部分条款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明确部分条款方面(一)第二条:主管检验师包括检验方向主管技师等中级职称;检验学相关专业包括医学检验、分析检验、化学检验等;大学以上学历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检验相关工作指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学校检验实验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验室等工作。

(二)第二条:质量管理人年龄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提供申办地2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和在职在岗声明。

(三)第十二条:运输设施设备指企业应配备如冷藏车、车载冰箱等,车载冰箱容积至少为40L(最大量程为零下18度),并配有运输过程中能实时监测温度的装置或仪表。

(四)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指企业应设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产品的购进、储存、运输、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符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对企业产品进销存、仓库温湿度监测、销售人员管理等远程监管的要求。

(五)如企业既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类经营范围又具有其他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企业人员如符合条件可以共用,企业办公场所面积可以共用,仓库面积不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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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
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2007年05月2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管理人员2人。

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
第六条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
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
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
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条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第十一条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

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第十二条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三条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药品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五条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第四章验收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十七条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经营特殊管理诊断试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2007年05月23日发

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主管检验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五)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办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发证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认证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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