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桂国土资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2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8年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使用说明: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第一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均为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3.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
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
4.为体现矿业市场的公平性,兼顾矿产资源有效利用,按照同矿同价的原则,石灰岩(水泥用、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熔剂用)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页岩(泥岩、粘土)包括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泥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3种矿产,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5.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荒料量计算,在勘查、核实工作中,应尽量提高荒料率;应充分利用资源,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建筑用、粉体用等,按共生矿产对待。
6.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
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
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桂政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全区土地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辖区内的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筹融资计划。
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自治区本级的土地储备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做好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照管理权限对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履行监管职责,并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桂财资环〔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桂财资环〔2021〕18号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企业):为加强和规范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证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并为广西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矿产资源保障,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规定》两部分组成。
二、《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财政性投资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社会资金在广西投资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质勘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四、《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关于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12〕23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规定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1日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包括矿产勘查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来源:(一)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等确定的项目;(二)自治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续作的项目;(三)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勘、科研、教学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地矿局协助管理。
非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非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
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勘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方案编制要求(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山全部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 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 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矿业权人名称与矿山名称相同的用一个名称)。
方案要分别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费用情况。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 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一并取消相应资质要求。
(三)方案编制人员不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编制单位要切实保证方案编制质量,保证方案符合矿山实际情况,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整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429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整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429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2011年7月30日至8月1日台风“洛坦”入桂期间,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牵头,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工信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安监局、水利管理等部门组成3个联合督查组,对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贵港、百色、崇左等7个市的14个县(市、区)进行2011年汛期首轮明察暗访,抽查了9个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点、2个林区山林作业防范点、8座水库、6个矿区(采石场、尾矿坝、矿山)。
督查发现,大部分市、县(区)、乡(镇)在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防范措施基本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地质灾害点警示标识不明显。
如玉林市容县平梨村滑坡灾害点和北海市合浦县曲樟乡山心村委坡平角村第39村屯的滑坡隐患点。
二是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如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中学教职工宿舍15户因资金问题,目前尚未彻底根除地质灾害隐患;崇左市天等县东平乡那造村班造屯虽然在山体滑坡处修了排水沟,减小了山体滑坡威胁,但还有30户左右群众处于山体滑坡威胁中;北海市合浦县曲樟乡山心村委坡平角村第39村屯仍处于山体滑坡威胁中等。
三是隐患点防灾意识有待加强。
如玉林市兴业县小平山镇小平山村电力希望小学,学校放假期间没有派人观测滑坡灾害,灾害防范意识不够。
四是安全防范演练有待加强。
从抽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看,大部分地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灾害预演方案针对性不够强、应急演练次数不达标或从未开展过应急演练等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不得突破规划对矿山数量、最低生产规模及禁止开采区域的限制要求。
二、对仍在有效期的老矿山,可按照规划布局逐步落实分类处置。
对符合《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规定的已设矿山,可以及时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扩大矿区范围政策的已设矿山,应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后重新公开出让,其出让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规划明确关闭退出的矿山,应按步骤和时间节点要求,予以关闭退出。
三、对关闭矿山,应落实恢复治理责任主体,及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对于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可以引进社会资本实施治理,其治理方案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应规范进行处置,其产生的矿产资源收益可专项用于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四、对管理办法附录中未列矿种的储量规模与生产建设规模,发证机关可以参照同类型同用途矿种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放管服制度改革,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审批(审查)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审查必须按照合法有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负责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及时下达批复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一)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桂国土资规〔2015〕8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5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推进项目评审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和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项目评审是指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送审单位报审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
包括项目立项评估、规划设计、实施方案、验收鉴定、成果奖励、预算等项目的技术性评审工作。
本办法评审组织单位是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名义组织评审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组织评审的单位。
送审单位是指按要求需要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评审项目设定第五条依照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设定评审项目。
评审项目必须具备充分的评审依据,由业务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调控和监测处备案(见附件1)。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新增设的评审项目,须由业务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调控和监测处备案。
未经按规定审定和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项目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5•【字号】桂政发[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48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九月五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切实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并设立土地交易机构(地级市设立土地交易中心,县及县级市设立土地交易所),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
地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并挂牌运作。
县和县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所于2003年6月底前建立。
不能如期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的,要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书面报告。
土地交易机构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县土地交易机构,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合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一)临时用地选址。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桂财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按规定进行收入分成。
2017年7月1日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本办法规定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在2017年7月1日前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入矿业权出让计划的探矿权采矿权仍按评估价作为出让起始价组织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
2018年已按原分成比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桂财综〔2014〕52号)文件规定,下同)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本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调库;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已按原分成比例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调整办法将另行通知。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进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要求,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转为政府内部审批管理。
今后,报自治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再通过我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改由厅直接受理。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的时限要求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涉及疑难问题的用地报件,根据“审管分离”的精神,将转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研究确定后再继续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主动依法依规公开用地批复文件等相关信息,各地可根据需要领取用地批复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报自治区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纸质材料分别调整为10项和6项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需留市存档部分分别调整为14项和10项(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1年自治区本级大规模地质矿产勘查经费预算绩效管理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46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10.09
【实施日期】2011.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1年自治区本级大规模地质矿产勘查经费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462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2011年自治区本级大规模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承担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1〕12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预〔2011〕125号)要求,为加强对2011
年自治区本级大规模地质矿产勘查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1年自治区本级大规模地质矿产勘查经费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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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08]1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
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08]1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现行广西各设区市(含本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修改和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以下简称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原则性修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与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局部修订。
第五条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自上而下进行,上一级规划修改涉及修改下级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
下一级规划修改不得突破上一级规划约束指标。
确需改变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市区组团、市区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或突破市下达市区、县规划约束指标的,应修改市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通知涉及的下级人民政府对下级规划做出相应修改。
确需改变县规划确定的县城、城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或突破县下达乡镇规划约束指标的,应修改县规划,并由县人民政府通知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规划做出相应修改。
确需改变乡镇规划确定的城镇、集镇、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的,但不突破乡镇规划约束指标的,修改乡镇规划。
第六条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