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随着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逐渐增加,预扣个税政策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对于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详细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法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扣税额合并预扣。
而保险证券佣金收入则是指个人在从事保险证券交易时所获取的佣金收入。
在计算这一收入的预扣个税时,需要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合理的计算。
在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中,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减除费用、捐赠等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所得项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算的。
在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预扣个税时,首先需要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还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年度为单位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个人在这一期限内需要对前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也需要在这一期限内进行申报和缴纳。
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合理的计算和申报。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需要仔细核对自己的保险证券佣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预扣税额的计算,并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和缴纳。
只有这样,个人才能合理地计算和缴纳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对于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个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并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希望本文的解析对大家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政策。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1. 引言1.1 1. 背景介绍随着保险业和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证券佣金收入在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种收入来源于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渠道销售保险产品而产生的佣金。
在这一过程中,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向投资者推荐特定的保险产品或服务来获取相应的佣金。
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预扣个税政策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旨在规范相关行业的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入,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
通过对这一政策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从而有效遵守税法法规,合理规划税收筹划,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进行解析,通过剖析具体政策内容和实施细则,为纳税人提供指导和建议,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1.2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进行深入解析,旨在探讨该政策的实施背景、具体内容以及导致的影响。
通过对什么是累计预扣法、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详细介绍,以及如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预扣个税的税率、纳税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分析,从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政策的实质和执行细则,为相关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指引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旨在揭示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对相关纳税人和经济主体的影响,进一步探讨该政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促进相关纳税人和经济主体更好地遵守税收法规,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2. 正文2.1 1. 什么是累计预扣法累计预扣法是指个人在每个月的收入中,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累计预扣法是指在个人每月的薪金收入中,按照适用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征。
这意味着个人每月拿到手的薪金收入中,已经扣除了个人所得税。
证券经纪人佣金税收问题探讨
人佣金收入的增加 ,与此同时,证券经纪人佣金相关税收问题也 更 为合 理 。
成 为证 券 公 司 、 券 经 纪人 和 税 务 机关 关 注 的 问题 。 证
3 证券公司支付证券经纪人佣金的票据问题未予以明确 。目 . 前,证券公司支付证券经纪人报酬时,需要证券经纪人到税务机
关 代 开 劳 务 费 发 票 作 为 证 券 公 司 经 纪 人 支 出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是 自然 人 ;二 是证 券 经 纪人 是证 券 公 司 的代 理 人 ;三 是证 券 经 纪 服 务等 , 提高投资者 的投资能力, 增加投资者 的财产性收入, 国 与 人 只 是代 理 证券 公 司从 事 客 户招 揽 和 客 户服 务 等 活 动 , 客 户 发 家 提 出 的增 加人 民群 众 财产 性 收 入 的 需求 相 符 , 属 于 国家 鼓 励 与 均 生法 律 关 系 的 是证 券 公 司 ,而不 是 证 券 经纪 人 。国 家 资本 市 场 的 发展 的方 向, 来 的 社会 效 益 具 有相 似 性 。因此 , 证 券 公 司支 付 带 在 迅 猛 发 展 极 大 的促 进 了证 券 经 纪 人 队 伍 的 发 展 壮 大 和 证 券 经 纪 给证券经纪人的报酬税前列支 问题上, 参照保险企业对证券行业
券 经 纪 入 与 证券 公司 之 间 的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并 对 其 资质 要 求 、执 纳 税 主 体 带 来 的 社 会 效 益 看 ,保 险经 纪人 为投 保 人 提 供 咨询 服
业规范和管理责任等作出规 定。这一规定表明:一是证券经纪人 务 ,为投保人财产提供保障 ,证券经纪人为投 资者提供投资咨询
二 、 券经纪人佣金相关税收问题 证
( ) 券 公 司经 纪 人 佣 金 支 出企 业 所得 税 前 列 支 问题 一 证
实务解析保险、证劵佣金收入个税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退税
实务解析保险、证劵佣金收入个税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等进行了调整。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要点:注意:适用该项政策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均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一)应税项目的确定个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四)展业成本的计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即: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此处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的展业成本实为不含税佣金收入的20%;减除的费用和展业成本之和等于不含税佣金收入的40%,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的“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之余额的40%”的比例基本持平)(五)附加税费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展业成本不征个税,证券经纪人税负减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展业成本不征个税,证券经纪人税负减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阅读提示:45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在于,其首次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中包含展业成本及其所占比例,并规定不对展业成本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让证券经纪人获得了与保险营销员同样的税收待遇,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大大减轻。
从10月1日起,在证券市场奔忙的证券经纪人一族迎来重大利好。
根据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证券经纪人获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展业成本,指从事证券经纪、保险营销等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而支出的成本。
这些展业成本包括房屋租金、通信费用、交通费用、招待费用和宣传资料费用等。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并不负担这些展业成本,全部由证券经纪人自行负担。
业内专家表示,45号公告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效减轻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这一行业的税收秩序,促进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展业成本占佣金收入40%,不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张春喜介绍,45号公告主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其中展业成本占比为。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税讲解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税讲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5号公告《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要求,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应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40% 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规定从2012年10月开始实施,现将经纪人涉税问题进行如下讲解:一、营业税金及附加1、营业税:营业税税法规定个人月度营业额低于20,000.00元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超过20,000.00元的按5%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的5%缴纳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1、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2、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
3、 5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
三、应纳所得额的计提标准1、应税所得额=提成-风险保证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提成*40%(展业成本)。
2、风险保证金=提成*5%。
3、应税所得额≤4000,可扣除标准为800。
4、应税所得额>4000,可扣除标准为应税所得额的20%。
5、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扣除标准。
四、例题讲解假如本期经纪人有提成30,000.00元。
风险保证金=30,000.00*5%=1,500.00元。
营业税=28,500*5%=1,425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425*7%=99.75元。
教育费附加=1,425*5%=71.25元。
展业成本=28,500.00*40%=11,400元。
应税所得额=30,000.00-1,500.00-1,425.00-99.75-71.25 -11,400.00=15,504.00元个人所得税=15,504.00*(1-20%)*20%=2,480.64元扣除税费金额合计=1,500.00+1,425.00+99.75+71.25+2,480.64=5,576.64元应发金额=30,000.00-5,576.64=24,423.36元。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未达起征点以及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代开的发票应显示正常的税率和税额。参见:发票审核:谨防自己给自己免税。
(3)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的费用,构成对方所得的,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两类税目外,均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参见: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实务分析
员工以外的个人为单位提供的劳务(服务),绝大多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咨询服务、居间服务、经纪服务等;少数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外部董事、监事费用、营销业绩奖励、兼职收入等。
具体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准。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由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兼职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证券经纪人佣金个税政策规定及计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证券经纪人佣金个税政策规定及计算【标 签】证券经纪人,佣金,个人所得税【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发布后,受到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普遍欢迎。
但在相关后续报道中,出现了一些误读,如有的报道标题是《10月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需缴个税》,极易让人误认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以前不缴税,10月起才对其新开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有些证券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该项个人所得的应税所得额及应缴税款计算还不甚了解,对新规定执行时间也认识不一。
为此,笔者试就相关问题和税款计算作如下解析。
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构成和性质 45号公告所称证券经纪人,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中的“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按照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不具有该证券公司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专门代理该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因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返佣),指由委托代理的证券公司支付给独立的有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经纪服务的个人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45号公告首次确认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并规定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40%的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45号公告的意义与执行时间的把握 45号公告的出台,并非表示证券经纪人从10月1日起才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取得的返佣收入,以往一直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能扣除展业成本,按取得的佣金减去营业税及附加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9.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分析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证券经纪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凡人李欣以为,学习应用好新政策,需要注意五个方面的要点:要点1:佣金收入是劳务报酬所得财税〔2018〕164号沿用了原政策的所得项目认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居民个人从事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在支付所得的同时预扣预缴。
要点2: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要点3:收入额需要扣除附征税费和展业费用—1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营改增后,《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明确规定了个人从事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取得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并对其开具发票的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地方税费和附加,以及展业成本,准予扣除。
新政中,原样保留了原政策的确认原则,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收入,扣除附加税费及展业成本后,并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要点4:展业成本计算方式的两个变化一是比例由40%下调到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随着保险市场争夺客户资源的日益激烈,保险营销员个人代理在实际展业中的支付成本持续攀高,现行的税收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
为公平税负,促进保险事业稳定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5月15日发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对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进行合理调整。
一、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组成和征免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销员应就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调整征税方法后,营销员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
现行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基础上,扣除25%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征税方法只对佣金60%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保险营销员月佣金收入10000元。
按现行征税方法,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134元。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5.5%)×(1-25%)×(1-20%)=567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670×20%=1134(元)调整后其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872 元。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40%)-(10000×5.5%)]×(1-20%)=436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360×20%=872(元)调整后比旧办法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262元(1134-872)。
税总也玩混搭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税收政策简析
税总也玩混搭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税收政策简析2019年01月31日,税务总局12366发布《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详见文末原文链接)。
其中第26问,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税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总结如下: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
1)、税改前,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改后,展业成本依然不予征税,但展业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变。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调整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
2、日常预扣预缴时,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根据税总12366,结合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增值税的政策疑问,钦光努力将问题一一提出,看能否找出一个清晰的答案。
问题一: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能否适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保险证券佣金收入是从事保险和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所获取的一种收入。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对于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个税征收采用累计预扣法,即税款是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根据纳税人全年总收入的计算和统一核算。
对于从事保险和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来说,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纳税政策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对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进行解析,以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
一、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保险证券佣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预扣个税采用累计预扣法,即将全年总收入进行核算,按不同比例扣除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率分为3%、10%、20%和25%四个级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计算方法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关键的一环。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证券佣金收入是指从事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证券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具体收入额:保险证券佣金收入是指个人从事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所获得的佣金收入,应当确认具体的收入额,包括固定佣金和提成。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从事保险证券业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税的收入,是具体收入额经过扣除一定费用后的金额。
3.根据税率计算个税预扣额:根据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率,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额。
三、影响预扣税额的因素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的具体数额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影响预扣税额的几个主要因素: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根据我国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各项所得中累计预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该金额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
2.预扣率: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率分为3%、10%、20%和25%四个级次,具体税率的选择取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营改增后佣金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新规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佣金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新规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及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发票代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个人代理(经纪)人及佣金的定义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可见,合法取得佣金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
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其取得的报酬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经纪服务后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对非企业雇员提供保险等非有形产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其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因此,前述个人代理(经纪)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佣金是指个人或者机构在完成特定的交易或者业务活动后所获得的报酬,通常是以一定比例的金额来计算。
而在获得佣金之后,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税前扣除阶段,需要了解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以便正确计算应缴税款。
首先,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支出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佣金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这意味着,个人在获得佣金收入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一定比例的佣金支出予以扣除,从而减少应缴税款的金额。
其次,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按照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和适用税率来进行的。
对于佣金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可扣除的支出额度,然后再按照相应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比例和额度是由国家税务部门和相关税收政策来规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或者机构在计算佣金收入时,需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以便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和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或者机构在计算佣金收入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和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将佣金支出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扣除,然后再按照适用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这样可以确保个人或者机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够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减少应缴税款的金额。
综上所述,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个人或者机构在获得佣金收入后,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和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以确保遵守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佣金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向他人支付的报酬。
在我国税收政策中,佣金所得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那么,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佣金所得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的。
根据该法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而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佣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
其次,对于居民个人来说,佣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按照每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是,佣金所得减去800元后的部分,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个居民个人每月获得1000元的佣金所得,那么他需要缴纳40元的个人所得税(1000-800=200,20020% = 40)。
而对于非居民个人来说,佣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按照每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部分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是,佣金所得减去5000元后的部分,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样以1000元的佣金所得为例,非居民个人需要缴纳140元的个人所得税(1000-5000=0,020% = 0)。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佣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和申报,否则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
总的来说,佣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而来的,对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来说是有所不同的。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和申报,以免触犯税法而受到处罚。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作者:骆剑华王珞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财税[2018]164号文明确保险、证券佣金收入属于个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规定在预扣预缴环节采取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税,但是该文件并未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的具体方法、相关参数以及执行口径等问题予以明确,导致该项政策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从而影响执行效果。
基于此,拟就以上问题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该类业务的实务工作提供政策参考。
【关键词】佣金收入;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扣除项目【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19)11-0159-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财税[2018]164号,下文简称“164号文”)中对包含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以下简称“保险、证券佣金收入”)在内的多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164号文对保险、证券代理人佣金收入个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展业成本计算方法和计算比例,明确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为基数计算展业成本,且展业成本计算比例为25%;2明确保险、证券代理人佣金收入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的计税口径,即“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3调整保险、证券代理人佣金收入的个税计缴方式,规定该类佣金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日常预扣预缴个税,年度终了按计税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应纳个税。
61号公告中累计预扣法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所规定的预扣个税计税方法,164号文将保险、证券佣金收入归入“劳务报酬所得”,规定亦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其预扣个税,但是,该文件并未规定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代佣金收入预扣个税的具体内容、计算公式等,导致在实务工作中缺乏统一的执行规范,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的税务风险,引发征扣双方税收冲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0.26
•【文号】财税[2008]140号
•【施行日期】2008.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个人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5.29
•【字号】闽地税发[2006]133号
•【施行日期】2006.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133号2006年5月29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8〕22号)第一、二条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2〕15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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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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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5号),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该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等规定,我国正在引入和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其取得服务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范围,但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
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
税务总局出台本公告,符合公平税负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证券行业有关经纪业务支出项目的财务核算,有利于保持证券经纪人队伍的稳定和促进证券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由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实际上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组成,展业成本部分是证券经纪人实际发生的展业费用支出,按照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对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部分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部门调研测算的情况,经研究,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即:对于证券经纪人2012年10月1日后取得的佣金收入,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