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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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零售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零售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零售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的零售业务,是指以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大型综合卖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线上销售等经营业态形式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零售业务,视同上市公司

从事零售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零售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应当合理、审慎、客观;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使用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五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6号)(2018年10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6号)(2018年10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6号)(2018年10月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8.10.12

•【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

•【施行日期】2018.10.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格式(1-46号)

(2018年10月修订)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本次新增的内容为《第45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第46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6号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权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1、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3、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不得在以下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00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00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006-7-10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

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的;

(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

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比较基础较小: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的PE (投资非公开发行的公司股权)、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

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投项目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公司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投资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的,由董事长批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正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2006年7月11日)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1. 标题,公告的标题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所要发布的信息,让读者一目了然。

2. 正文,公告的正文应包括详细的内容,如公司名称、公告日期、内容摘要、具体事项说明等。正文要求清晰、准确、完整,不能含糊其词,以便让投资者和公众准确理解公告所要传达的信息。

3. 附件,如果公告需要附带相关文件或资料,格式指引通常也会对附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规定,以确保附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日期,公告应包括发布日期和生效日期等时间信息,以便让读者知晓公告的时效性。

5. 签署,公告需要有相关公司管理人员的签署,以确保公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的发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遵循格式指引

发布公告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促进市场的稳健发展。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确保公告内容的准确、及时和完整,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装修装饰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装修装饰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五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说明与装修装饰行业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发展及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

合同

第一条为确保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条除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自行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功效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本所按如实际情形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功效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事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肯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形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大体情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钱、结算方式、签定时刻、生效条件及时刻、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6.21

•【文号】深证上〔2020〕543号

•【施行日期】2020.06.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

深证上〔2020〕54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减少规则层级、精简规则数量、完善规则内容,不断提升规则适应性,本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至第11号,适用于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本次业务办理指南施行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次发布的指南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为准。

同时,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17件制度文件、《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等17件业务办理指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

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两点异议

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两点异议

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

披露的两点异议

请欣赏:《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两点异议》

许绍双

1997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的发布实施,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遏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近期《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的相继发布实施,《准则》与这些规则在关联方范围的认定上出现了明显的不协调,影响了出台规则的实际执行效果。另外,《准则》与《准则》讲解在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方面的表述上也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这种差异不利于对《准则》的准确理解,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基于此,本文试对以上两点不协调之处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有助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一、《准则》与相关规定之间的不协调之处:关联方范围的认定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告主要遵循《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近期发布实施的《通知》、《规定》等的要求。显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由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两个层次构成,由专业性规范和相关性规范两种规范组成。比较而言,制度规范比法律规范详细,专业性规范比相关性规范更具有操作性。近期发布实施的《通知》、《规定》属于制度规范,是根据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的相应调整,是对在监管工作中已大量普遍存在的具体信息披露问题所形成的详细规定。因此,当上市公司按照《通知》、《规定》等的具体规定来披露信息时,它们与已存的法律规范或制度规范在概念的前后衔接上的不协调通常会导致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监管
·对我们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主要机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
证监会以及广东监管局:
·股票发行(包括IPO&SEO) 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
监管。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
露阶段 。主要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审查。
·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对临时报告
管。
·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
阶段 。主要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审查。
· 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对临时报告实
行事前审核。
·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公告、备案等。
法规体系
· 法律 · 《公司法》 、《证券法》 、《刑法》 · 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 ·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19号等 ·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 -19号等 · 《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 -6号等 · 证券交易所规则 ·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版) ·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第1 -14号等
行为 。披露要求: 必须进行临时披露 ,和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 特殊的关联交易: 提供资金、担保、赠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附件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拟在下半年进行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需审计)
(十)备查文件目录。
14
定期报告的披露
季报告披露什么: (一)重要提示 ;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三) 重要事项; (四) 财务报表;
15
定期报告注意事项
一、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 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6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 层次
最高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制定 的证券基本法律
第二 中国证监会发 层次 布的规章
•《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0项)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5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5项)等
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 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5
临时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
首次披露时点(最先触及)
◦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
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持续性披露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2018-03-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2018-03-23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2018年修订)

深证上〔2018〕1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上市公司采用直通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者更正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9.04

•【文号】深证上〔2020〕795号

•【施行日期】2020.09.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795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提高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17年5月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29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4日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各主板上市公司:

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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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主体名称,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诸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如适用)

主要介绍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和相互关系等。如属于关联交易,说明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方为法人的,需披露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出资方式:介绍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①如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②如涉及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介绍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本次交易价格、资产运营情况、设定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事项;③如涉及用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介绍该公司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适用)。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如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说明经营范围、前五名股东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等。

如果是投资具体项目:披露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投资进入新的领域,还需披露新进入领域的基本情况、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人员、技术、管理要求,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前景等。

如果对现有公司增资,应按照前述“出资方式”的要求披露增资方式,同时披露被增资公司经营情况、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合同(包括附件)的主要条款,包括投资金额,支付方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违约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如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说明定价政策。定价政策主要说明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资产或股权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主要披露对外(委托)投资的意图,本次对外(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如属于关联交易,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有关内容。

七、其他

对外投资公告首次披露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本格式指引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衍生品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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