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零售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零售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零售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的零售业务,是指以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大型综合卖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线上销售等经营业态形式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零售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零售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零售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应当合理、审慎、客观;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使用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五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反映零售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相关的信息:1、结合宏观经济数据与行业指标(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说明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是否匹配,如公司情况与行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分析原因。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2021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考生回忆版)(文末含答案解析)
2021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试卷(考生回忆版)(文末含答案解析)第1题单选题(每题0.5分,共40题,共20分)下列每小题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注册会计师在首次公开发行审计业务中拟向银行函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B.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该注册会计师C.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拒绝回函,应当立即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及该注册会计师,以保证回函效率D.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拒绝该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提供资金池等创新业务相关信息的要求2.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下列关于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B.原则上不得少于4年C.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D.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3.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必须涵盖的内容不包括()。
A.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B.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况C.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D.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4.以下税种产生的税收收入,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是()。
A.企业所得税B.消费税C.车船税D.印花税E.个人所得税5.某公司的可转换债券,面值为100元,转换价格为50元,当前市场价格为90元,其标的股票当前的市场价格为60元,该债券转换平价是()。
A.30元B.90元C.100元D.60元E.45元6.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B.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C.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D、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7.下列审计程序中,与查找隐瞒销售收入最不相关的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深证上[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深证上[2007]90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第一条为确保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投资公告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对外投资概述(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主体名称,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诸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如适用)主要介绍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和相互关系等。
如属于关联交易,说明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方为法人的,需披露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出资方式:介绍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①如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②如涉及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介绍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本次交易价格、资产运营情况、设定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事项;③如涉及用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介绍该公司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适用)。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如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说明经营范围、前五名股东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等。
如果是投资具体项目:披露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投资进入新的领域,还需披露新进入领域的基本情况、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人员、技术、管理要求,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前景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上述规则中后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1. 净利润为负值;2. 实现扭亏为盈;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4.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5.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1. 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2.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3. 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4. 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业绩预告豁免披露上市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现上述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所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1.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2. 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3.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4. 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2元。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篇一: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适用范围:1、上市公司发生新设公司、投资新项目、对现有公司增资等事项到达《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适用本指引。
2、如上述对外投资事项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指引,并参考本指引的主要内容进行披露。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对外投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 投资金额? 特别风险提示:投资标的本身存在的风险,投资可能未获批准的风险一、对外投资概述〔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日期、协议各主体名称〔或〕,投资目的,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明确说明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如适用〕〔一〕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1、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性别、国籍、住所、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等基本情况。
2、交易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
3、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4、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财务资料。
假设公司无法披露上述财务资料的,应说明原因。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一〕设立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等。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的公司需要按照特定的规定披露其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供给投资者和公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的信息。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含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投资项目、业绩预测等内容,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2. 临时报告披露:如发生重大事项、财务数据迅速变动等情况,上市公司需要
及时向深交所披露临时报告。
这些报告可以包括公司的关键业务变动、重大合同、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重要情况。
3. 股东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司股东名单及股权结构,以便投资者了
解公司的股东情况,并判断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利益分配情况。
4. 相关交易信息披露: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向深交所披露相关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原因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评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5.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成员信息、高
级管理人员信息等,以保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总之,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实施旨在促进市场透明、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为投资者提供充足的信息,使其能够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些规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各主板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第1号-第17号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风险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
一、交易概述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考核基准分为100分。本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 展考核,对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负面清单指标,在基准分基础上予 以加分或者减分,确定考核期内上市公司评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公司 信息披露评级为A的家数占考核总家数比例不超过25%。
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三)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4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公司配合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 及信息披露情况; (六)公司是否充分、及时揭示风险,包括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控股股 东质押股份被平仓等风险; (七)如存在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等情形,公司是否积极采取诉讼等方式 保障公司权益; (八)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续)
其他关联方认定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续)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续)
披露标准 : 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关联法人: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董事对信息披露的保证 上市公司在每次刊登的公告前都应当披露公司和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保证的重要提示。新《上市规则》规定,如有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上述重要提示中进行声明并说明理由。
有关各方责任
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信息披露两个基本原则、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体,承担上述上市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成员: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董事会秘书:除了高管的责任外,还有完成所有披露与报备的具体事务。交易所:形式审核,对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有责任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进行督促与监管。
目 录 页 码
附件一:信息披露制度详细规定 7
信息披露制度 3
附件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务 2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深证上〔2021〕336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的通知深证上〔2021〕336号各市场参与人:根据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工作安排,并为更好适应市场需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本所2017年5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30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3月31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根据《公司法》《指导意见》《通知》和本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对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名人应当保证所披露和报送材料的一致性,同时保证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04•【文号】深证上〔2020〕795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79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提高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17年5月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29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9月4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
深圳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摘要:1.深交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概述2.深交所主板业绩预告披露要求2.1 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2.2 期末净资产为负2.3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 千万元2.4 业绩预告时间要求3.深交所主板业绩快报披露4.深交所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要求5.深交所中小板业绩快报披露正文:深圳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了一套详细的业绩预告披露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定时期内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这些标准主要分为主板和中小板两个层次。
深交所主板业绩预告披露要求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需要披露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2.扭亏为盈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4.期末净资产为负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 千万元若上市公司满足上述条件之一,需要在相应的时间节点披露业绩预告。
具体时间要求如下:1.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4 月15 日前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 月15 日前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 月15 日前4.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 月31 日前深交所主板业绩快报披露深交所鼓励主板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这意味着主板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深交所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要求与主板相比,深交所中小板对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较为严格。
中小板上市公司需要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若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归母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扭亏为盈,应不晚于3 月31 日进行业绩预告。
深交所中小板业绩快报披露深交所中小板业绩快报的披露与主板类似,也是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提供指引。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一个在线平台,旨在方便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本指引将介绍如何使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注册、登录、提交文件等流程。
2. 注册首先,上市公司需要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上注册账号。
注册流程如下:1.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找到信息披露直通车页面。
2. “注册”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号、联系人姓名、等。
3. 提交注册申请后,系统将一个注册账号,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账号信息发送到注册邮箱。
3. 登录注册成功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
登录流程如下:1. 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页面找到登录入口。
2. 输入注册时使用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按钮。
3. 如果输入的账号和密码正确,系统将跳转到用户信息界面。
4. 提交文件登录成功后,上市公司可以开始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支持多种文件格式的提交,包括Word文档、PDF文档等。
提交文件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文件提交入口。
2. “提交文件”按钮,选择要提交的文件。
3. 确认文件无误后,“”按钮。
4. 系统将进行文件的和审核,审核通过后文件将被发布。
5. 查看已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可以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上查看已披露的信息。
查看已披露信息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已披露信息入口。
2. “已披露信息”按钮,系统将列出所有已披露的信息。
3. 所需信息的,可以查看具体的披露内容。
6. 修改已披露信息如果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后发现有错误或需要修改的地方,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进行修改。
修改已披露信息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已披露信息入口。
2. “已披露信息”按钮,系统将列出所有已披露的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号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主板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第四条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确有合理原因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公司应该及时向本所履行备案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其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审议批准情况。
四)本所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需履行如下程序: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监事会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 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述股东大会需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八条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三)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意见、监事会意见;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五)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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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主体名称,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诸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如适用)
主要介绍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和相互关系等。
如属于关联交易,说明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方为法人的,需披露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出资方式:介绍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①如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②如涉及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介绍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本次交易价格、资产运营情况、设定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事项;③如涉及用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介绍该公司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适用)。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如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说明经营范围、前五名股东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等。
如果是投资具体项目:披露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投资进入新的领域,还需披露新进入领域的基本情况、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人员、技术、管理要求,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前景等。
如果对现有公司增资,应按照前述“出资方式”的要求披露增资方式,同时披露被增资公司经营情况、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合同(包括附件)的主要条款,包括投资金额,支付方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违约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如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说明定价政策。
定价政策主要说明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资产或股权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主要披露对外(委托)投资的意图,本次对外(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如属于关联交易,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有关内容。
七、其他
对外投资公告首次披露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本格式指引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衍生品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