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劝退学生要求返还择校费一案
收择校费的案例
收择校费的案例收择校费是指学生在录取后需要支付的入学费用,它是大多数学生和家长在选择学校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下面将列举一些关于收择校费的案例,以展示不同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学生们在选择学校时需要面对的经济压力。
1. 张同学考上了一所知名的高中,该校的收择校费为一次性缴纳3万元。
张同学的家庭条件一般,父母担心支付这笔费用会给家庭造成压力,但考虑到该校的教学质量和师资力量,他们最终决定为了孩子的未来支付这笔费用。
2. 李同学考上了一所私立大学,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2万元。
他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但他也考虑到了父母的经济压力。
尽管如此,他还是决定选择这所大学,因为他认为这所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就业前景都非常好。
3. 王同学考上了一所公立大学,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1万元。
尽管这个费用相对较低,但王同学的家庭经济困难,他担心无法支付这笔费用。
然而,他通过申请助学金成功获得了资助,最终能够顺利就读这所大学。
4. 赵同学考上了一所国外大学,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10万元。
虽然这个费用非常高昂,但赵同学的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他的父母愿意为他支付这笔费用,因为他们相信这个投资能够为赵同学的未来带来更好的发展。
5. 孙同学考上了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5千元。
尽管这个费用相对较低,但孙同学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他无法支付这笔费用。
然而,他通过努力申请到了国家助学金,成功解决了经济困难,最终能够顺利入学。
6. 杨同学考上了一所知名的艺术学院,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8万元。
尽管这个费用非常高,但杨同学的家庭十分支持他的艺术梦想,并愿意为他支付这笔费用。
他们相信这个投资能够为杨同学的艺术发展带来更多机会。
7. 刘同学考上了一所农村地区的农业大学,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3千元。
尽管这个费用相对较低,但刘同学的家庭经济困难,他无法支付这笔费用。
然而,他通过努力申请到了地方政府的助学金,最终能够顺利入学。
8. 陈同学考上了一所国内一流高中,该校的收择校费为一次性缴纳2万元。
李某退学费教育合同纠纷
李某退学费教育合同纠纷
前⾔:在民办学校⾃主招⽣中,学校要学⽣承诺退学不退费的条款,系学校⼀⽅利⽤其优势地位加重对⽅责任、排除对⽅权利的条款,该条款违反了平等。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承诺⾃始⽆效。
如学⽣要求退学,学校不能以此为由扣留学费;但学⽣退学⾏为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李某2010年6⽉,在“⼩升初”考试中向被告某外国语学校咨询招⽣事宜,后按被告要求交纳各项费⽤20000余元,之后,因先前填报的志愿学校增加招⽣名额将原告录取,原告未到被告学校就读,但被告拒绝归还原告已经交纳的各项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各项费⽤20000余元。
判决:法院⼀审判决被告学校返还原告学费等费⽤12000元,宣判后,双⽅均未上诉,判决⽣效。
点评:在本案中,原被告依法签订的教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对于原告承诺“如果不来,不退款”的条款,笔者认为该条款违反了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承诺⾃始⽆效。
对于原告未到被告学校就读,因该⾏为违反了双⽅先前约定,客观上对于被告的正常招⽣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
教育培训案例:学费退还纠纷处理
教育培训案例:学费退还纠纷处理学费退还纠纷处理事件概述:2010年,某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A机构)在对公众进行德语培训时,发生了一起学费退还纠纷。
本案涉及A机构和学生姚先生之间的合同纠纷,具体时间和细节如下:时间:2008年10月1日事件细节:姚先生在此前的广告中得知了A机构的德语培训项目,并向A机构咨询了有关课程、学费和退还政策的详细信息。
在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姚先生选择了该培训项目,并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与A机构签订了培训合同。
时间:2008年10月2日至2010年6月30日事件细节:在签订合同后的培训期间,姚先生按时参加了由A机构提供的德语培训课程,并按合同约定向A机构支付了全部学费。
时间:2010年7月1日事件细节:培训项目结束后,姚先生向A机构提出了学费的退还要求,理由是A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与其预期不符,培训质量低劣,未能达到姚先生的预期要求。
时间:2010年7月10日事件细节:A机构向姚先生拒绝了退还学费的要求,理由是合同中并未规定对学费进行退还,培训质量问题属于姚先生自身的原因,并提出了继续提供培训的回应。
时间:2010年7月15日事件细节:姚先生不满A机构的回应,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并委托律师咨询,并向A机构提出了学费退还的诉讼要求。
律师的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教育培训案例,涉及学生和培训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退还学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需要评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评估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学费退还的条款。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退费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评估该合同是否存在其他约定可以推论出退费的义务。
其次,需要评估培训质量是否存在实质性问题。
姚先生的主张是培训质量低劣,未达到预期要求。
因此,需要评估A机构提供的培训质量是否确实存在问题,并且该问题是否在合同范围之内。
最后,需要评估姚先生是否履行了与A机构的合同约定,并按时支付了学费。
某某初中辍学劝返学生真实案例
某某初中辍学劝返学生真实案例小明来自一个经济困难的家庭,他的父母都是农民工,收入微薄,难以承担他的学费和生活费。
虽然学校一直给予他资助,但是他心里明白,如果他能找到一份工作,可以减轻父母的负担。
于是,他选择了辍学,开始在附近的小作坊里打工。
我问小明:“你选择辍学工作是不是因为你家里的经济困难?”小明点了点头,承认了我的猜测。
我接着问:“你有没有考虑过工作只是暂时的,而教育却是一辈子的事情呢?”小明的眼睛闪烁着疑惑的光芒,他一时陷入了深思。
我告诉小明,虽然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但是只要他努力学习,将来一定会有更好的发展机会。
我向他抛出了一些成功人士的例子,他们从贫困家庭出身,面对各种困难,却通过教育的努力,改变了他们的命运。
我希望小明能够明白,教育的力量是无穷的,只要有决心和毅力,就能够战胜一切困难。
在了解到小明的想法后,我继续和他谈论了未来的发展和职业规划。
我告诉他,只有通过接受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拥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辍学工作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长远来看,他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和挑战。
而通过完成学业,他将能够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还向小明介绍了一些相关政策和措施。
如今,社会各界对于学生的助学资助政策越来越多,学校和社会都会提供不同形式的资助和帮助。
只要他坚持学习,争取通过考试升入高中,就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机会和福利。
最后,我鼓励小明重返校园,继续完成学业,并且答应给予他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我相信,只要他能够坚持下去,战胜自己的困难和苦难,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通过与小明的交流,我感受到了他内心的挣扎和困惑。
他曾经为了生活而选择了辍学工作,但内心对于教育的渴望并没有完全消失。
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和鼓励,能够帮助他找到重返校园的信心和勇气。
劝返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耐心和细心地引导他们回归教育的轨道。
我相信,只要我们用心去教育,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重新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并选择回归校园。
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1. 案例一:学生因违纪行为被开除学籍某市一所高中,学生小明因在校园内实施违纪行为被学校开除学籍。
小明的家长对此不服,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并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小明的学籍。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学校有权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情况进行学籍处理。
然而,在本案中,学校的处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学校处理此案的程序严谨,学生小明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校园秩序和其他同学的学习环境,因此,学校开除小明的学籍属于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
2. 案例二:国家招生入学考试录取问题某省举行的国家招生入学考试中,一名考生小李由于成绩优异未能被录取,因而其家长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质疑考试录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院审查本案时,对该省教育部门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在考试过程中,小李的成绩确实达到了录取分数线,但由于录取名额已满,所以未能被录取。
法院明确指出,录取的标准是根据考生的成绩和招生计划来确定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录取考生并非只看成绩是否达到分数线,而是要结合招生计划来制定录取名单,以确保录取工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教育部门在本案中并未违法,小李的诉求被驳回。
3. 案例三:学校违法取消学生资助某市一所学校未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提供资助,一名贫困学生小张的家长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履行资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发现,在该市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中,小张家庭确实符合资助条件,但学校未将该学生列入资助范围。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学校履行资助义务,并追溯支付小张的资助款项。
在教育领域,实施资助政策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举措。
学校作为行政机关,有责任确保资助政策的落实与执行。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维护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总结: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涵盖了学生纪律处分、招生录取、贫困学生资助等方面的问题。
家长给孩子请家教毕业后要回补课费的案例
家长给孩子请家教毕业后要回补课费的案例
2021年2月,北京家长李先生以24000元的价格为女儿购买了20节中考数学一对一辅导课程。
在购买课程时,李先生明确提出要求,授课老师必须为女性。
2021年7月,李先生认为家教服务存在严重问题,以“教师资质不合格、
教学能力不足、教学态度不端正”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
家教机构认为,合同已经签订,李先生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且李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教师资质有问题、教学能力不足、教学态度不端正,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家教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先生认为家教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
但李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家教机构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例
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例(2015年8月)案例1:河北省衡水中学违反“三限”政策招生、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校长被处分经查,衡水中学2012、2013年超“三限”计划数招收择校生52人,违规收取择校费104万元;对23名转入学生违规收取择校费34万元;每学期向各年级学生收取人均100-200元不等的“印刷卷子费”;教材费预收款没有据实与学生结算;违反自愿原则统一收取每生每学期100元公共洗浴费和每生500元校服费等。
河北省衡水市监察局对衡水中学校长张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衡水市委组织部对衡水中学校长、党委书记及衡水市教育局局长作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责成衡水中学领导班子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2:四川省南充市第一中学清理规范未完成、自立名目乱收费、超计划招生校长受处分经查,南充市第一中学在改制为民办学校过程中,存在学校财务由投资公司管理、280名公办教师在该校任教等问题,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违规对高一新生、高三复读生收取“入学保证金”每生2000元,共计75.4万元;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之外,违规收取未达录取线的高一新生每生100-14900元不等的“差分费”,共计19.085万元;对转入该校成绩较差的学生违规收取每生1000-4000元不等的转学费,共计2.6万元;初中部2013年超计划招生176人,高中部超计划招生406人。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教育局对南充一中校长陈某某、副校长刘某某、校长助理兼招生主任何某某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3:招生不规范陕西省西安市北池头小学校长被免2013年7月4日,多家媒体报道了“一外来务工人员,通过一所民办幼儿园,向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小学缴纳了12000元择校费后,学校为其女儿办理了就读手续”一事,引起省市主要领导关注,并先后作出批示,雁塔区委区政府责成区教育局组成调查组,就此展开调查。
经查,学生家长李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委托民办铁炉庙小天使幼儿园园长苗某帮助联系让孩子在北池头小学就读,苗某就通过其朋友孙某联系到了北池头小学副校长王某,为李某的女儿办理了就读手续。
求学交纳择校费 如何退还惹争议
求学交纳择校费如何退还惹争议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08年第12期2007年,张某初中毕业后未考上高中,张某父母经人介绍与某市第六十五中学(以下简称六十五中)联系,张某父母同意交纳择校费3万元,六十五中同意接收张某就读该校。
在六十五中的第一学期,因张某的纪律、学习成绩等个人表现不符合该校的要求,经学校多次对其教育无效后,六十五中决定对张某作劝退处理。
后张某办理了退学手续。
经张母与学校协商,六十五中同意退还择校费1.5万元,张母于2008年2月28日领回退款。
后张某及其父母觉得学校退还的金额太少,认为学校应当退还择校费2.5万元,除去已经退还的1.5万元,还应退还1万元。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便将六十五中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3万元择校费平均分配到高中3年共6个学期,每个学期只应收费5000元,其在六十五中读书仅一学期,故六十五中应退还2.5万元的择校费。
对此,六十五中则认为,择校费属于机会选择费而非教育服务费,是一次性消费,交纳择校费的回报就是获得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并没有说要分摊到3年中去。
六十五中按照教育部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一次性收取了张某择校费后,已接收张某为该校正式学生,故不应退还择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到六十五中上高中是自己决定的,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也已同意,经与六十五中协商后同意交纳择校费3万元,六十五中同意张某到该校上学。
后因张某退学,只在六十五中就读了一个学期,没有在六十五中完成3年的高中学业,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应退还择校费2.5万元,扣除已经退还的1.5万元,校方还应退还1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杨贤斌(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择校费的性质及是否应按学生实际就学时间收取择校费的问题。
择校费是我国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特殊产物,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择校费在收取的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经历了若干次变革。
目前,我国有关择校费的规定散见于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及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制度
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学校设立退学退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退学退费相关事宜。
二、退学退费条件第四条学生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申请退学:1.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且与学校协商一致;2. 学生死亡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退学;3. 学校根据规定开除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申请退费:1.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且与学校协商一致;2. 学校根据规定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或者开除学籍;3. 学校违背承诺,未按照约定提供教育教学服务;4. 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三、退学退费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退学,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退学原因。
学校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学校对学生提交的退学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应允许学生退学。
学生退学事项经学校同意后,学校应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申请退费,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提交的退费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学生相应费用。
第十条学校应在学生退学、退费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更新学生信息,确保数据准确。
四、退学退费标准第十一条学生退学退费的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学生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2.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退学的,退还部分学费;3. 学生因违反学校规定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学费;4. 学生因死亡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退学的,退还部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退费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学生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2.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退学的,退还部分费用;3. 学校违背承诺,未按照约定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退还学生相应费用;4. 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的,退还学生相应费用。
学费退费诈骗套路案例
学费退费诈骗套路案例学费退费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骗子们利用人们对学费返还的期望以及对网络交易的信任,诱导受害者支付所谓的手续费、保证金或代理费用,从而骗取钱财。
下面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学费退费诈骗套路案例,以提醒大家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一:伪造学校官网骗子在互联网上模仿学校官网,制作出与真实官网相似度极高的网站。
他们声称可以帮助学生退回部分学费,要求学生填写个人信息以及付费。
一旦受害者支付了所需费用,骗子就会消失,学生们再也无法联系到他们,而且学费也不会有任何返还。
为了避免这种骗局,我们应该通过正规渠道联系学校,核实学费返还政策,并亲自前往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二:假冒教育部门骗子冒充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中介,声称学生有资格享受学费退还政策,但需要提前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或代理费用。
他们通常会以“名额有限”、“时间紧迫”等方式催促受害者尽快支付费用,以达到欺骗的目的。
如果受害者一旦支付了费用,骗子将销声匿迹,受害者再也找不到他们。
针对这种诈骗,我们应该警惕电话、微信、邮件等形式的宣传,避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或支付费用,同时及时向警方报案。
案例三:虚假退费平台骗子创建虚假的学费退费平台,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广告,声称能够帮助学生退费。
当受害者在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及银行卡号后,骗子会以各种理由要求进行额外支付,如水费、网费、卡费等,从而骗取钱财。
为了防范这种诈骗,我们应该保护好个人隐私,不随意在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尽量使用正规平台办理退费相关事宜,避免受骗。
总结起来,学费退费诈骗是一种利用学生对于学费返还的需求和对网络交易的信任进行的诈骗行为。
我们应该保持警惕,防止受骗。
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学费返还政策,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或支付费用,警惕电话、微信、邮件等宣传诈骗方式。
如果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警方报案,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做出贡献。
某某初中辍学劝返学生真实案例
某某初中辍学劝返学生真实案例我校是一所农村初中,由于学校所处的地理某境比较特殊,导致我校大部分学生都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好多学生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忙于生计,无暇照顾子女,导致这些学生家庭监管不力,产生了贪玩、不爱学习,甚至无法乱机,逐渐产生厌学情绪,最后无心学习,以致逃学、辍学。
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因此我们学校本着走了的应立即劝其返校,来了的一个都不能走的思想,学校成立劝返工作小组,领导班子成员带领级主任、班主任、承包教师对我校辍学学生反复进行劝返,劝其回来继续完成学业。
但这些学生回来之后却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无心学习,经常违反校纪校规,屡教不改。
具体案例如下:案例一:某某某,男,16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人,现就读于某某县某某某初中九(3)班。
该生本学期开学未报到,经过班主任、承包教师多次到家中劝返,终于答应返回学校继续学习。
但他回来之后,不遵守校纪校规,不遵守课堂纪律,经常佩带手机上学,在学校吸烟,打架。
具体事例:1.某某某伙同本班其他两位学生殴打九(3)班某某同学,致其头部受伤,某某同学报警后,某某城派出所派人来协调处理。
2.某某某同学一直在课堂上玩手机,打游戏,网络语音聊天,老师多次劝说,从不听劝,已经严重影响到老师的正常教学和其他同学正常学习。
3.某某某住校,晚上不按时休息,在宿舍吸烟,经常窜宿舍,影响其他同学休息。
4.某某某作为住校学生,晚上离校不向老师请假,随意离开。
另外经常无故旷课,不到校,老师和家长为请假问题多次劝说,但不听劝,不改正。
案例二:某某,男,16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人,现就读于某某县某某某初中九(5)班。
该生厌学,多次旷课不到校,经过老师多次劝说后愿意回来继续学习。
但在校期间目无校纪校规,在学校吸烟,带手机进课堂。
主要违纪事件:1.某某伙同本班其他两位学生某某某、某某某殴打九(3)班某某同学,致其头部受伤,某某同学报警后,某某城派出所派人来协调处理。
尚某某等人贪污案
尚某某等人贪污案文章属性•【案由】贪污罪•【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06.17裁判规则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并侵吞本单位违法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
正文尚某某等人贪污案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
2003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
2003年6月12日被逮捕。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尚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在原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商专)2001年的招生工作中,被告人尚某某以商专副校长身份和时任商专党委副书记的李某某负责招生小组的工作。
二人伙同商专学生处处长彭义斌(另案处理),共谋在此次招生收取的“点招费”中侵吞20万元,其中尚某某得赃款5万元,李某某得赃款6万元,彭义斌得赃款4万元。
招生工作结束后,尚某某授意彭义斌,从上缴后又全额领回的“点招费”中转入尚某某私人账户5万元,尚某某分两次取出此款,用于个人开支。
尚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
在共同贪污中,尚某某系主犯,李某某系从犯。
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请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尚某某否认构成贪污罪,辩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是事实,招生领导小组有权处置“点招费”,未上交的“点招费”是用于奖励对招生贡献大的人员,其取走的5万元是用于给相关单位的领导拜年。
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尚某某等三人作为招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校委会的奖励政策理应得到重奖,这在商专成人教育部是有先例的;尚某某等人提取20万元“点招费”,目的是重奖招生办有贡献的人员,这是经校委会授权的职务行为;尚某某取走的5万元,也是为了招生工作,用于向教委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拜年时开支,虽然这些人否认收钱,但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学生起诉学校退还学费案
学生起诉学校退还学费案作者:来源:《教育》2013年第13期案例何某是沈阳某实验学校的学生,该校为一所民办学校,何某入学时向该校交纳了3年的学费共计1.2万元。
学习一段时间后,何某因身体不佳,无法继续学业,遂向学校提出退学请求,并要求退还剩余学费。
时任校长的张某同意原告的请求,并为何某开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退费8000元。
后张某将该校办学手续转让,由现任校长曲某担任法定代理人,何某要求曲某退还其学费8000元,曲某则以欠何某学费是原办学人张某欠的,他没有还款义务为由拒绝退还。
为此何某将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学费。
案情评析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学校就读并向该校交纳了3年共1.2万元学费事实清楚,因原告退学被告同意退还后2年的学费8000元至今未退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退款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按期向原告退款,系违约行为,应给付违约赔偿金。
虽然该校系民办学校,张某与现任学校之间存在转让行为,被告提出双方在交接时,约定由张某将其他招收学员送至毕业,但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能证明被告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没任何证据能证明张某与该校交接时,对债权债务有约定,以此来拒绝给原告退款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办学校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及民办学校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
民办学校是独立的法人,首先意味着民办学校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民办学校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民办学校的財产与出资者的财产相分离。
民办学校的债务由民办学校自己承担。
其次,民办学校法人独立不仅意味着财产权的独立,更意味着民办学校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社会实践中,民办学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订立合同等。
民办学校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再次,民办学校法人独立还意味着民办学校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民办学校在与其他主体发生法律纠纷后,民办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而非以出资者的名义。
退还培训费用的民事诉讼案例-模板
退还培训费用的民事诉讼案例-模板一、案件背景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份《培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专业培训服务,原告支付培训费用人民币×××元。
但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培训服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研究。
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退还部分培训费用,但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用人民币×××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专业培训服务,原告支付培训费用人民币×××元。
2.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培训费用,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培训权益。
3. 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退还部分培训费用,但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
4.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用。
四、证据1. 《培训服务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合同内容;2. 原告支付培训费用的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3. 双方协商的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同意退还部分培训费用的事实;4. 其他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某某高中辍学劝返学生真实案例
某某高中辍学劝返学生真实案例背景介绍某某高中作为一所知名的学府,致力于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全面发展的机会。
然而,在学校的辍学者中,我们发现了一个真实的劝返案例,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学生信息该学生名叫小明,今年17岁,是某某高中的一名高三学生。
小明在高一时面临家庭经济困难,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来支持家庭。
多次劝说无效后,学校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劝返他。
学校措施1. 同情理解:学校首先安排学生处的老师与小明进行面谈,了解他的困境和辍学原因,并表示理解和同情。
2. 资助政策:学校提供了一系列的经济资助政策,帮助小明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问题,减轻他的经济负担。
3. 研究辅导:学校安排了专门的教师进行研究辅导,帮助小明弥补辍学期间的知识差距,并制定个性化的研究计划。
4. 社会实践:学校与当地企业合作,为小明提供实践机会,帮助他了解社会职业环境,并提供就业指导。
结果和启示经过学校的努力和小明自己的努力,小明最终决定回到学校继续研究,完成学业。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学校应该关注辍学学生的困境,给予理解和支持,从而恢复他们对研究的信心。
- 学校应该提供经济资助和相应的教育资源,帮助辍学学生解决生活问题和研究困难。
- 学校应该与社会接轨,为辍学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结论通过对某某高中辍学劝返学生真实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
学校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关注辍学学生的困境,给予理解和支持,并提供经济资助、学习辅导和实践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回归学校。
这不仅能够挽救个体学生的前途,也能够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培训退费纠纷判决书
培训退费纠纷判决书培训退费纠纷判决书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为原告某培训机构与被告某学员之间的退费纠纷案件。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已缴纳的培训费用退还给原告,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部分课程,应该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再退还余款。
二、争议焦点及双方观点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于退费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分歧。
具体来说,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将已缴纳的全部培训费用全额退还给被告;而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部分课程,应该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再退还余款。
2. 原告观点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表示如果需要退学,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而被告并未提前通知原告,并且也未支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合同条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培训费用。
3. 被告观点被告认为,虽然自己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但是已经完成了部分课程,应该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再退还余款。
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学员在培训过程中退学,则应该根据已完成的课程比例来计算退费金额。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约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于退费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分歧。
因此,在进行法律分析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条款,如果学员需要退学,则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同时,在合同中也规定了如果学员在培训过程中退学,则应该根据已完成的课程比例来计算退费金额。
2. 法律规定除了合同约定之外,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并支付违约金,则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培训费用。
3. 法院判决基于以上法律分析,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培训费用。
虽然被告已经完成了部分课程,但是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并支付违约金,因此不能将未完成的课程费用作为扣除项。
退还培训费用的民事诉讼案例-模板
退还培训费用的民事诉讼案例-模板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关于培训费用退还的民事纠纷。
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某项培训课程,并支付了培训费用。
然而,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
事实经过1.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培训服务合同》,约定了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和费用等相关事项。
2.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培训费用。
3. 原告参加了培训课程,但发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培训质量严重不符合预期。
4.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但被告拒绝退还。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依照约定主张权利、承担义务。
原告主张1. 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属于违约行为。
2. 原告主张由于被告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预期,原告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
3. 原告主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退还培训费用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护1. 被告辩称在培训过程中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培训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2. 被告辩称培训质量不符合预期是因为原告个人原因,与被告无关。
3. 被告辩称原告无权要求退还培训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培训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属于违约行为。
由于被告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预期,原告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培训费用。
2.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结论本案是一起关于培训费用退还的民事纠纷案件。
法院判决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培训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例为退还培训费用的民事诉讼提供了一个模板,可以参考类似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和主张。
民事起诉状(要求退还学费)
[你的姓名/名称]
[你的联系地址]
[你的联系电话]
被告:[被告姓名/名称]
被告地址:[被告地址]
人民法院:
我是原告,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审理并判决被告退还我支付的学费一事,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事项如下:
一、事实和理由
1. 原告与被告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教育培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具体内容]。
2.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支付了被告[支付金额]的学费。
3. 然而,自合同签订以来,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教育培训服务的质量和内容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
4.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解决问题或退还学费,但被告未予以积极回应或解决。
5. 鉴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原告未能获得应有的教育培训服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学费。
二、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学费[支付金额],并支付自[退款要求日期]起至实际退款之日的利息。
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
原告将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以下证据:
1. 教育培训合同及其付款凭证。
2.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沟通记录和电子邮件。
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相关通讯和证据。
4. 其他相关证据。
特此申请。
原告:[你的姓名/名称]日期:[起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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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劝退学生要求返还择校费一案
作者:
来源:《教育》2016年第27期
案例概要
家长为孩子樊某就读某学校交纳择校费3万元,该学校同意接收樊某来校就读高中。
樊某在该校就读高中的第一学期,因纪律、学习成绩等个人表现不符合该校的要求。
学校经多次对其教育无效后,决定对樊某作劝退处理。
后来,樊某办理了退学手续。
经与学校协商,退还择校费1.5万元。
樊某家长领回退款后以该校还应再退还1万元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
案情评析
樊某家长认为:择校费属于教育服务费,应当将3万元平均分摊至各学期,并按学生实际得到教育服务的时间收取,学生未获教育服务期间的择校费,学校应当退还,故要求学校退还其余择校费2.5万元。
校方则认为:择校费属于机会选择费,是一次性消费。
交纳择校费的回报就是获得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当地教委的政策一次性收取了樊某3万元择校费后,已接收樊某为该校正式学生,故不应退还择校费。
现樊某被学校劝退,是因为其在纪律、学习方面的个人原因,与学校并无关系。
择校费是我国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特殊产物。
虽说教育部及当地教委对择校费的收取已作了正式规定,但因为对择校费性质、地位等方面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充分,导致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择校费纠纷频繁发生,尤其是择校费的退还问题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择校费的性质及是否应按学生实际就学时间收取的问题。
首先,目前现有法律法并无对择校费收取标准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有择校费系以“次”收取,而非以“学期”或“学年”收取的惯例。
实际上,学校也是一次性收取了樊某的3万元择校费,樊某对此亦未提出过异议。
其次,从双方达成交纳择校费合意的目的分析,樊某交纳择校费的目的应在于进入该校就读高中,而学校除对中考成绩和人员限额的考虑之外,接收樊某为该校正式学生的条件是一次性交纳择校费,故从双方对交纳择校费一事所达成并已履行的协议之目的来看,学生交纳择校费的对价即为学生获准进入该校学习。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学校在收取择校费后已接收樊某为该校正式学生,故应视为其已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樊某因自身原因造成退学,其家长要求学校返还择校费依据不足。
最后,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樊某家长现提出的择校费系教育服务费的诉讼主张,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择校费系教育服务费的性质进行了约定,或对择校费的退还标准进行了约定,其亦不能提供相应法律依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故其应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目前,对择校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仅有地方教委对中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
依据该规定,择校费系以“次”收取,而非以“学期”或“学年”收取,不能反映出樊某家长主张的择校费应属于教育服务费应按实际接受教育服务时间收取的性质。
另外,樊某交纳择校费的目的在于进入该校就读高中,而该校除去学生中考成绩和人员限额的考虑之外,接收樊某为该校正式学生的条件是一次性交纳择校费,故从双方对交纳择校费一事所达成并已履行的协议之目的来看,学生交纳择校费的对价即为进入该校学习。
学校在收取择校费后已接收樊某为该校正式学生,故应视为其已履行了相应义务。
综上,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择校费性质尚未明确界定、樊某家长与该校就择校费是否退还及如何退还亦无约定的情况下,因樊某家长对其诉讼主张不能提供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樊某家长要求退还择校费的请求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