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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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公休假日内地第一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

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

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在台湾则是《劳动基准法》及其配套法规。

法规的适用范围《劳动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

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

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雇佣条例》: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1.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2.《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3.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并非在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4.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劳动基准法》适用下列各业的劳工与雇主:1.农、林、渔、牧业;2.矿业及土石采取业;3.制造业;4.营造业;5.水电、煤气业;6.运输、仓储及通信业;7.大众传播业;8.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事业。

这里没有包括金融保险、航空业等,据说台湾主管机关已指定将这两个行业纳入。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内地:(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

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简介

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简介

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简介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1) 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2)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3) 终审法院。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刑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

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可见,律政司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化的法律部门。

其职权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及律师等多项职能。

从其性质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法部。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政府。

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它还可代表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

它还将涉嫌藐视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庭工作。

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

总之,律政司除无审判权之外,几乎肩负所有重要的法律事宜。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简介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适用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专属管辖原则 (4)协议管辖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涉外民事诉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 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 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 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渊源: 1. 制定法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 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4. 法院判例 (2)国际法渊源 1. 条约 2. 国际惯例
三、涉外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二)涉外财产保全的措施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念、意义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P570 (二)司法协助的意义 二、一般司法协助 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取证;代为提供有关法律 资料 三、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互相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 (1)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第一,必须是我国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第二, 被申请执行人或其被申请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 内。 (2)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第一,必须是已生效的外国法院裁判;第二, 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 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21、22章 涉外、港澳台 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最新-祖国大陆与台湾劳动合同法制之比较 精品

最新-祖国大陆与台湾劳动合同法制之比较 精品

祖国大陆与台湾劳动合同法制之比较祖国大陆与台湾劳动合同法制之比较洪碧华【摘要】祖国大陆与台湾的法律同属于中华法系,都有劳动基本法律。

由于两岸的社会制度、立法宗旨和逻辑思维方式不同,在劳动合同法制上出现一定的差异。

大陆的劳动法律体系分别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组成,台湾地区没有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制主要体现在《劳动基准法》及其《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等附属法规及相关解释令。

为了增进两岸相互了解,有利于双边交流和借鉴,互相取长补短,本文拟对海峡两岸的劳动合同法制作一粗浅分析与比较。

以期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更好地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包括七万多家台资企业。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立法比较2019年是中国大陆立法史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年,6月29日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30日颁布实施《就业促进法》、12月29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2月23日审议《社会保险法》,加上1994年的《劳动法》,大陆有五部劳动法律同时适用,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争议与对抗伴随整个立法过程,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核心是立法宗旨,究竟要平等保护还是倾斜保护?2019年山西洪洞县黑砖窑案件的发生和近年接连不断出现的矿难事件,加速了《劳动合同法》的表决通过。

《劳动法》虽然是有关劳动方面的基本法,但是大部分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

更重要的该法颁布已17年,许多规定早已过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审判实践中《劳动合同。

中国律师制度

中国律师制度

中国律师制度
中国律师制度是指中国国家对律师的资格、执业条件和执业范围
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中国律师制度的一些主要特点:
1. 律师资格:中国的律师资格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和颁发。

律师必须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并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证书。

2. 律师执业条件:律师在执业之前,需要在法律事务所或律师
事务所中完成实习期,并取得实习律师资格。

此外,律师还需要参加
继续教育,保持专业能力。

3. 律师执业范围:中国律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代理诉讼、法
律顾问、起草和审查法律文件等。

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在法院、仲裁
机构等诉讼和非诉讼程序中出庭辩护。

4. 律师协会:中国设立了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市律师协会,是
律师自律和代表律师权益的机构。

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遵守律
师协会的规章制度。

5. 律师职责和义务:中国律师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律师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

6. 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中国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努力提
升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中包括推行刑事辩护制度、推广律
师代理诉讼制度等。

总的来说,中国律师制度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的规章
制度基础上,旨在保障律师合法执业,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律师执业自由度不够、司法保障不充分
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

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

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
港澳台地区与内地地区的律师制度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是一些比较明显的差异:
1. 法律体系:港澳台地区的律师制度基于英美法系,而内地地区的律师制度基于大陆
法系。

2. 独立性:港澳台地区的律师行业相对独立,律师组织有一定的自治权,能够自行管
理事务。

而内地地区的律师行业受到更多政府管制和干涉。

3. 专业自由:港澳台地区的律师拥有更高的专业自由,可以自由选择客户,代理案件。

而内地地区的律师需要经过政府批准才能代理案件,有一定的局限性。

4. 律师职责:在内地地区,律师的职责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和诉讼代理,注重
案件的处理。

而港澳台地区的律师更加注重法律咨询和非诉讼事务。

5. 跨境执业:港澳台地区的律师可以在内地地区执业,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受
到一定限制。

而内地地区的律师在港澳台地区执业相对难度更大,需要申请特定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比较常见的差异,并不代表所有情况。

在具体的法律实
践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差异。

在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间进行跨境执业时,还需要
了解和遵守相应地区的法规和规定。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近代。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1.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开始了中国近代律师制度建设。

法律学校开始培养法律人才,第一批律师开始执业。

2.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律师制度暂停。

所有法
律事务均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处理。

3.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逐步恢复了律师制度。

全国
各地律师事务所相继成立。

4. 198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律师事务所开始涌
现出一批专业的律师团队,执业范围逐渐扩大。

5. 1996年:中国律师协会成立,起到组织和管理律师行业的
作用。

6. 2012年:中国律师协会修改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
一步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

7. 201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一步明确
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并加强了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中国的律师制度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律师执业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律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香港国际商事调解本质属性考——与内地司法实践交流及借鉴

香港国际商事调解本质属性考——与内地司法实践交流及借鉴
约》 (以 下 简 称 《调解公约》)于 2 0 1 9 年 9 月 12 日生效,〔2〕其 调 解 语 义 的 核 心 是 当 事 人 自 愿 原 则 、禁止强加解决办法;在 《香港调解守则》 中 也 有 类 似 的 规 范 ,涉 及 调 解 员 的 意 见 对 当 事 人 自 决程度 的 影 响 ;有 意 见 认 为 , 自 决 (self- deter­ mination) 是 不 容 妥 协 的 中 心 原 则 。〔3〕 由此,值
45
《法 律 适 用 》 2 0 2 1 年 第 6 期
不常见。〔4 〕 此案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位于我国内地和孟
加 拉 ,准 调 解 员 接 到 律 师 的 委 托 调 解 的 意 向 时 , 适 逢 中 国 签 盟 《调解公约》 不 久 ,于是准调解员 登 人 联 合 国 网 站 ,查 核 当 事 人 营 业 地 所 在 国 是 否
一 、适用调解规则个案述引
以 下 选 取 的 两 调 解 个 案 ,一 个 选 用 国 际 调 解 的模式操作,另 一 个 采 用 内 地 调 解 的 方 式 进 行 。 动态把脉调解概貌、助 力 相 关 知 识 点 理 解 ,关注 内 地 调 解 的 现 在 与 将 来 ,是 为 述 引 。
(一) 选 择 《香港调解守则》 调解跨域争议 2019年 的 一 宗 国 际 调 解 案 (以 下 简 称 “中孟 调解案”),当事人相当满意。 当事人代表律师当 时 选 用 了 《香 港 调 解 守 则 》, 目前在我国内地并
已 加 盟 《调解公约》 及是否对其有约束力。继适 度 了 解 涉 案 当 事 方 以 评 估 调 解 员 的 “利 益 冲 突 ”, 评 估 案 情 的 复 杂 程 度 以 思 忖 自 己 的 办 案 时 间 、专 业 经 验 以 及 平 台 资 源 ,还 因 应 案 件 的 跨 域 性 考 虑 了调解语言。同 时 关 注 可 调 解 性 、 《调 解 公 约 》 的 适 用 范 围 及 保 留 事 项 ,分 析 防 碍 执 行 和 解 协 议 的 因 素 ,思 量 法 律 的 查 明 及 调 解 费 用 之 预 付 。

香港的律师制度

香港的律师制度

香港的律师制度笔者在香港进修期间,学习之余,考察了香港的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了香港的律师制度。

人们常说,香港之所以有今天的繁荣和发展,并享有“东方之珠”的美誉,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而律师则是香港社会维持法治的一支重要队伍。

一、香港律师制度概况香港的法律几乎全部承袭了英国法,律师制度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律师的分类上,至今仍保留着英国的做法,将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这在英联邦国家已鲜为可见。

大律师又称为讼务律师,专门从事法庭的诉讼辩护,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律师又称为事务律师,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部分诉讼业务,但在诉讼中,其出庭时的发言权受到限制。

香港律师制度的发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自1844年香港建立第一间最高法院开始,香港便有了执业律师。

1858年香港政府颁布的《律师执业条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是最早规范律师行为的法例。

该法例先后修订了十数次,现行的《律师执业条例》是19XX年的修订本,共有条文70余条,主要规定各种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执业的限制以及律师的收费等。

此外,依法成立的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还规定了律师从业规则和操守,专门行使对执业律师的管理职责,包括安排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注册登记,维持律师的专业及道德标准,查处市民对律师的投诉,对违纪律师进行惩处等。

近年来,随着香港经济的飞速发展,律师队伍也不断在扩大。

至19XX年,香港共有执业大律师400多人,执业事务律师20XX多人,另外还有300多名律师受雇于港英政府各部门,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香港律师虽有大律师和律师之分,但实际上两者并无高低之别,只是执业范围不同而已。

不过,要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却须经过不同的途径。

一般来说,无论要成为大律师或律师,首先要取得法律学士学位(LLB)。

目前,香港大学(University of Hong Kong)和香港城市理工学院(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8)都开设了法律学士学位课程,学制均为3年,课程包括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宪法、行政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侵权法、信托法、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税法、证据法、家事法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制度——兼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制度——兼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

罂坚鬟塑一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JuIy,2007皇墅!羔堑曼三竺L一!!!:!璺!!兰兰!兰!!!!!兰:!!!!!!竺!吐!:兰!竺!!!!兰i兰竺兰!竺!!竺!!里!:生:亟;!【法学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制度——兼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任丽莉(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术齐830047)擅薹:行敢主导、立法配合、驶党组飒和敢治团体发挥童要作用.遮明度强是譬港立法会议制度的特色.中国人民代表大套是独立主权国家的代谡机关,而香港特区立法会是代表香港市民利益的民意机关。

二者为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由干社舍制度的不同,两十机关在选举方武、人员组成、机构设置、立法极性质和权限等方面有请多差异。

香港特区立法台的独立性较大,任免权较小.与行政、司法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关幕,能够互相制衡。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敢区f立法鲁_I更制度;特色;差异中田分类号一D920.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1000一2820(2。

07)04-0042-05由于香港所处的特殊的历史背景,使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受英国议会制度的影响,继承了英国议会制度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在回归后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了某种联系,由于制度的不同,又与后者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差异。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制度的特色(一)行政主导,立法配合。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的宪制构架是行政主导模式,作为宪制构架重要组成部分的立法会议制度同样体现了这一模式。

在笔者看来,“行政主导”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1.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产生途径不同。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由此可见,行政长官不是由立法会选举产生,他可以自由行使基本法规定范围内的任何职权,而无需顾及立法会的赞同或反对。

2.行政参与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法律从起草直到生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某些重要环节不是由立法机关去做,而是由政府负责完成。

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

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

摘 要 :我 国的 律 师制 度 的发展 一 直 以来 同港 澳 台及 外 国律 师制 度 息息相 关 ,他 们 的迥 异 曾促 进 中国律 师 业
的 改 革 ,外 国律 师业 有 着上 百年 的发展 历 史 所积 累的 经 验 、 论 、 作 机 制 等 等 , 值 得 中 国律 师 业 学 习和 理 运 都 借鉴 。随 着香港和 澳 门的 回归 , 为 国 内律 师界有 必要 作 对 香港 、 门等地 的律 师制度 有 所 了解 。 澳
合约等。他们会见接待客人 , 将诉讼有关事宜转聘 至 大律 师 。 同时 , 律师 亦 能代 表 当事 人在 当庭 进 行 诉 讼 , 只能 在 区域法 院进行 ( 等法 院以下 ) 但 高 。大 律 师善 于演 辩 , 各级 法 院为 当事 人抗 辩 。他 们 可 在 以在任 何一 级 法 院都有 发 言权 , 全没 有 限制 。大 完 律师只可由律师将客户转聘至他们 , 他们不可直接 去 找 客户 , 而且 有 一 条 不 可 拒 绝 的原 则 , 即不 可选 择 客户 , 都是对 他们 的限制 。在 中国 内地 , 这 律师也 进行分工合作 , 但没有 明确的分工 , 只是一种各专 所 长 的分 工 , 有 的善 于 民事 案 件 , 的善 于 刑事 如 有 案 件 , 的善于房 地产 案件等 。 有 香港 和 内地 的律 师 在工作 职 能上 大 致 一样 , 但 其 地 位 、 利 大 不 相 同 , 可 从 诉 讼 案 件 这 一方 面 权 这 去 分 析 。香港 为 了维 持程 序 上 的公 正 , 聆 讯 以前 在 有 很 多 的文 件往 来 ,这些 工 作都 是 由律 师 办理 , 他 们 可 以 向控 方要求 有 关 的资料 , 大律 师在 收 到有 关 的资料 文 件后 , 根据 法 律 和事 实进 行诉 讼 。大 律 便 师 不需 要 调查 ,但 在 法庭 上 他们 有很 大 的主 动权 , 可 以 向被告 、 人 等 盘 问 , 可 以引 导法 庭 上 讨 论 证 亦 问题 的方 向 。在香 港 , 诉讼 主要是 抗辩 双 方 陈词 的

了解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

了解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

了解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引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我们是在国际舞台上从事商业活动,还是在家乡解决一些小问题,都必须遵守和了解相应的法律。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很多问题或误解。

因此,了解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非常重要。

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国内法律制度的特点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包括:立法中国的立法主要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次。

国家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立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立法过程相对较为繁琐,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构成。

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了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具体规定了人民的权益和责任。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法律的补充和细化。

司法中国的司法体系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和统一适用法律。

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案件并进行判决。

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法院的工作。

国外法律制度的特点国外法律制度的特点因国家而异,下面以美国为例进行介绍:立法美国的立法由国会负责,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议院。

通过多方面辩论来制定和修改法律。

美国法律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法律体系美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

普通法是根据过去的判例形成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虽然美国也有宪法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但普通法在实践中起着更大的作用。

司法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负责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各州法院系统负责解释和适用各州法律。

美国的司法独立性非常重视,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过参议院批准。

国内外法律制度的比较人权保护人权保护是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

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律师地位的比较及其启示

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律师地位的比较及其启示

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律师地位的比较及其启示作者:黄建球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12期[摘要]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内地律师业有了很大发展,律师地位也有所提升。

但对比包括香港地区在内的许多法治国家、地区,内地律师地位仍然偏低,社会民众及有关部门对律师的不了解与偏见,一些司法机关的歧视等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较低的社会地位已经严重制约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开展。

文章拟通过香港地区与内地律师地位的比较,为提升内地律师地位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香港;内地;律师;地位;参政议政;执业环境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司法和诉讼制度发展进步的必然产物,已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可以说,在很多法治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都很被重视,律师地位很高。

内地律师制度重建已有35年,虽然律师业得到了较大发展,但律师地位仍然较低。

一、香港律师的地位香港是一个实现了高度法治的地区,律师制度很健全。

律师在香港受到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尊敬,地位较高。

形成这种良好的环境,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律师在诉讼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地区的法律非常庞大复杂,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和诉讼程序,要想打赢官司,就需要聘请律师。

另外,由于香港法律属英美体系,法庭采取对抗制的庭审方式,法官处于消极的地位,诉讼双方处于主动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庭审的进行。

因此,法庭上的表现是能否胜诉的关键,聘请律师是香港市民参加诉讼时必不可少的。

(二)律师在社会活动和服务中具有突出的作用香港律师的执业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律师的参与,譬如参与签订买卖、租赁合同、遗嘱公证、离婚手续办理、财产托管、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处理等,除此之外,香港律师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律师成为整个香港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

(三)香港律师对政治及司法活动有重大的影响“香港除了私人执业律师外,还有大批受雇于香港政府各部门的官方律师。

《律师管理体制》PPT课件

《律师管理体制》PPT课件
• 客户如认为律师有违规行为,可以向律师协 会调查委员会投诉。调查委员会组织进行 调查、听证,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 和处理意见送最高法院。如无特别的不同 意见,法院通常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即盖章批 准。
精选课件
12
• 被处罚律师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 参加听证会,还可以对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处 理意见向最高法院申诉。
精选课件
23
• 利害关系人对惩戒裁定不服的,可向上诉 法院提起上诉。但巴黎律师公会理事会依 然是纪律惩戒委员会,受理本公会登记律 师的违法及过错案件(律师法第22条第2款)。
精选课件
24
• (1)纪律惩诫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 纪律惩诫委员会由上诉法院管辖区内律师 公会理事会的代表组成。每个律师公会理 事会不得指派超过一半的纪律惩戒委员会 成员,但至少得指派一名代表。同时得依 相同条件任命一些候补成员。前任律师公 会会长、公会会长以外的现任律师公会理 事会成员、离职不满八年的前任公会理事 会成员等可任命为纪律惩诫委员会成员。
精选课件
8
• 作为半官方性的州统一律师协会,其本身的 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也仍是民间自治的性 质。
• 从马里兰州律师协会的情况看,协会设20多 个专业委员会,有85名领工资的工作人员,负 责协会各方面的日常工作。其领导机构的 产生方式是,各选区的律师从本区申请董事 职位的律师中选举12名董事,再登报从普通
• 会长的职责主要有四:其一,代表职责。会 长是公会的法人代表,以公会的名义从事 各种法律行为;其二,行政职责。会长负责 召集本公会全体大会并主持理事会;其三、 协调职责。
精选课件
19
• 本公会律师有违反律师纪律的,会长应予 以警告。公会律师间存有争议的,会长有 义务进行协调;

法律援助涉港澳台案件(3篇)

法律援助涉港澳台案件(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港澳台案件逐渐增多,这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涉港澳台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援助在涉港澳台案件中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涉港澳台案件是指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案件。

这些案件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在涉港澳台案件中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法律援助在涉港澳台案件中的重要性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涉港澳台案件往往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和人身权益,当事人可能因经济困难或法律知识不足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其在案件中处于平等地位,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而导致的诉讼障碍,使案件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审理。

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案件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3. 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法律援助机构拥有丰富的法律资源和专业人才,可以为涉港澳台案件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这有助于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涉港澳台案件涉及地区间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法律援助有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法律援助在涉港澳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援助机构数量不足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地区相对较少。

这导致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难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但经费投入不足,难以满足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的需求。

3. 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援助人员中,既有经验丰富的律师,也有刚刚步入职场的年轻律师。

香港执业律师条例(香港律师法)

香港执业律师条例(香港律师法)

香港执业律师条例(又译法律职业者条例)来源:本条例旨在就法律执业者、其雇员及公证人的认许及注册,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修订条文。

[1964年8月1日]1974年第107号法律公告(本为1964年第16号)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第I部简称及释义本条例可引称为《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7/07/2000(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QQ1229554000)“大律师”(barrister)指在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为大律师,并在关键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人;“大律师登记册”(rollofbarristers)指司法常务官按照第29条条文备存的登记册;“不合资格人士”(unqualifiedperson)指并非律师的人;“公证人”(notarypublic)指在公证人注册纪录册上注册,并在关键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人;“公证人注册纪录册”(registerofnotariespublic)指司法常务官按照第41条条文备存的注册纪录册;“司法常务官”(Registrar)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以及高等法院的任何副司法常务官或助理司法常务官;(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QQ1229554000)“外地司法管辖区”(foreignjurisdiction)指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由1994年第60号第2条增补。

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外地法律”(foreignlaw)指外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由1994年第60号第2条增补。

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外地律师”(foreignlawyer)指根据第IIIA部注册为外地律师的人;(由1994年第60号第2条增补。

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外地律师行”(foreignfirm)指根据第IIIA部注册为外地律师行的律师行或独营执业者;(由1994年第60号第2条增补。

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合资格人士”(qualifiedperson)指合资格获认许为律师的人;(由1982年第50号第2条增补)“非争讼事务”(non-contentiousbusiness)包括任何与售卖、购买、租赁、按揭及其他物业转易事宜有关连的事务;“法院”(Court)指原讼法庭;(由1975年第92号第59条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法学专业证书”(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指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或香港城市理工学院所颁授的法学专业证书;(由1992年第1号第2条增补。

普通法和内地法

普通法和内地法

普通法和内地法概述普通法和内地法是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普通法主要适用于英美等国家,而内地法则主要适用于法国、德国等国家。

本文将从法律源泉、法律适用原则、法院判决等方面对普通法和内地法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两种法律体系的特点和区别。

一、法律源泉普通法的法律源泉主要是英国的法律判例和习惯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律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判决和解释。

法官根据过去的判例和习惯法来解决争议,并形成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内地法的法律源泉主要是法典和立法。

在内地法体系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主要通过立法程序来完成。

法典是内地法的核心,其中包含了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参考法典和相关的法律条文。

二、法律适用原则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是案例法原则。

根据案例法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便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普通法的法律体系注重先例和判例的积累,以便对未来案件提供指导。

内地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是法律条文的适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典,以便做出正确的判决。

内地法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典和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以便对争议案件提供明确的依据。

三、法院判决在普通法体系中,法院的判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

由于普通法的法律体系注重先例的积累,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在普通法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在内地法体系中,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法律条文和法典的规定。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参考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典,以便做出正确的判决。

由于内地法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典和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法官的判决在内地法体系中具有较高的约束力。

结论普通法和内地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源泉、法律适用原则和法院判决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普通法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判决和解释,以案例法原则为基础;而内地法主要依赖于法典和立法,以法律条文的适用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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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
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
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林珂东(大庆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1)文摘编号:1005-913X( 20xx)12-0060-CA摘要:我国的律师制度的发展一直以来同港澳台及外国律师制度息息相关,他们的迥异曾促进中国律师业的改革,外国律师业有着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所积累的经验、理论、运作机制等等,都值得中国律师业学习和借鉴。

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作为国内律师界有必要对香港、澳门等地的律师制度有所了解。

关键词:港澳台;律师制度;比较中图分类号:DF8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xx)12-0060-02在实行大陆法系的中国内地和实行普通法系的香港,律师都在其司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他们是法律界专业人数最多的一群,两地律师制度有相同之处,更有很大不同。

两地对律师的分类是不同的。

香港遵从英国法制,将律师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诉讼律师)两种。

他们在职责上实行分工,律师主要处理文件上的工作、商业上的法律问题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大律师则主攻诉讼,在法庭上代表诉讼人进行诉讼。

另外,执业10年以上的大律师,可申请晋升为资深大律师(旧称御用大律师),他们均成就辉煌,名誉.资历也较高。

中国内地没有将律师分类,统称为律师,但他们有分级制。

内地的执业律师分为4级,4级为最低,l
级为最高,评审的标准是按照他们的资历、经验、表现、执业的时间、科研成果等来衡量,决定他们能否晋升。

虽然律师的级别不同,但都能在任何一级法院为当事人进行抗辩。

在香港,无论要成为律师或大律师,都必须要完成一个法律学士课程,再通过法律学深造证书课程,加上一段的学徒阶段(实习过程),其中大律师为1年,律师为2年,才可以执业。

在内地,需满足下列条件: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取得律师资格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特殊情况,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还要满足下列条件:首先,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考取律师资格;再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最后,品行良好。

律师的工作范围广,无所不包。

香港的律师进行分工,律师负责非诉讼工作,而大律师负责诉讼工作。

事务律师善于处理商业文件的往来,如信件、合约等。

他们会见接待客人,将诉讼有关事宜转聘至大律师。

同时,律师亦能代表当事人在当庭进行诉讼,但只能在区域法院进行(高等法院以下)。

大律师善于演辩,在各
级法院为当事人抗辩。

他们可以在任何一级法院都有发言权,完全没有限制。

大律师只可由律师将客户转聘至他们,他们不可直接去找客户,而且有一条不可拒绝的原则,即不可选择客户,这都是对他们的限制。

在中国内地,律师也进行分工合作,但没有明确的分工,只是一种各专所长的分工,如有的善于民事案件,有的善于刑事案件,有的善于房地产案件等。

香港和内地的律师在工作职能上大致一样,但其地位、权利大不相同,这可从诉讼案件这一方面去分析。

香港为了维持程序上的公正,在聆讯以前有很多的文件往来,这些工作都是由律师办理,他们可以向控方要求有关的资料,大律师在收到有关的资料文件后,便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诉讼。

大律师不需要调查,但在法庭上他们有很大的主动权,可以向被告、证人等盘问,亦可以引导法庭上讨论问题的方向。

在香港,诉讼主要是抗辩双方陈词的结果,法官只是结案判断,在诉讼过程中说话不多。

内地的律师在聆讯案件之前要自行调查案件。

但他们在法庭上的权利与地位较低,对于事实上的争论,是法官向证人发问。

在法律上的讨论,也是由法官指导。

判决由法官作出,法官的个人意见对案件的判决很重要,形成“判决完全掌握在法官一人之手”的情况。

二、澳门与内地律师制度的异同考察澳门的律师制度,你会发现它与内地有许多不同之处。

拿律师人职资格来说,它的要求更严。

首要条件是要在澳门大学法学院或澳门地区认可的其它法学院取得法学士学位,其次要完成律师业实习。

如果是非澳门大学法学院或澳门地区认
可的其它法学院的法学士,那么就得到澳门大学法学院修读“澳门法律导论课程”,然后才可报名参加“律师业实习课程”的录取考试,获得录取,方可参加实习。

说到律师实习制度,应该说澳门的规定比内地更为完整和合理。

其实习课程为期18个月(内地实习期限为1年),分为“理论”和“实务”两个部分。

理论部分旨在加强学员在专业方面的知识,“实务”部分则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诉讼或法律咨询等事务。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的上课部分,每一门科目完成后,均要进行笔试。

在实务方面,学员需旁听15宗刑事案件、30宗民事案件,并需亲自为法院指派的20宗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上述的旁听和为当事人辩护,需法官在一张实习律师出席表上签名,以作证明。

学员也要为每一宗旁听过的案件写一篇报告,实习完成后,学员需提交一份由导师作出的评核报告和本人就某一法律专题而做的一篇论文。

律师公会经审查上述报告与各科目考试成绩后,便安排该名实习律师接受公会委任的典试委员会的评核,合格后的实习律师方可注册为可在澳门执业的律师。

澳门律师制度与内地不同之处还表现在对律师的.管理上。

澳门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其管理机构有两个,一个是澳门律师公会,另一个是澳门律师业高等委员会。

澳门律师公会的职责主要是规范律师执行职务的准则,审批和授予律师及实习律师的职业资格。

律师业高等委员会主要是监管律师职业纪律与操守。

为了对律师业进行有效监管,澳葡政府曾先后核准并公布了《律师通则》、《律师职业道德守则》和
《律师纪律守则》。

澳门回归后,根据澳门基本法和《回归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法令及规范性文件均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

在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方面,澳门律师制度也有其鲜明的特点,它规定如果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不遵守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守则》,律师业高等委员会有权对违纪律师或实习律师采取纪律处分。

处分分4种:警告;谴责;最高至10万元澳门币的罚款;中止执业10日至15年。

被罚中止执业6个月以上的处分需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公布以及在澳门葡文和中文报章上刊登。

三、台湾与内地律师制度异同在台湾,律师属于专门职业,在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之前,要过许多关,如取得律师资格、完成律师登录、参加律师公会组织等。

在从事律师工作中,则受律师惩戒制度的约束。

依据台湾“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一是要经过律师资格考试,二是要经过律师资格检复。

台湾的律师资格考试属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之一。

参加考试者的资格为:1.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境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法律系科毕业,获有证书者;2.经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者;3.经普通考试或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者。

凡在法院担任书记官,连续担任审判记录或检察处书记官,连续担任侦查记录4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均可参加专为其设的普通考试。

律师的考试科目,法律没有规定,通常由“考试院”征询各有关法律学校和司法机关的意见而制定。

律师资格检复是指通过复核一定人员的学历、资历、证件,检测其是否已达到律
师资格的水准。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以申请律师资格检复:曾任法官或检察官者;曾任公设辩护人6年以上者;曾在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专任教授2年、副教授3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3年以上者;曾在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或经军法官考试及格,现任相当于荐任职军法官6年以上者。

“考试院”考选部设律师资格检复委员会,办理审查律师资格检复诸事项。

律师登录机关为其将要从事律师工作所在地的法院检察处,每个律师必须向4个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上级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申请登录。

律师应完成职前训练方可登录,但曾任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军法官不在此限。

如果律师与其将要登录的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有配偶关系、五亲等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三亲等的姻亲关系时应回避,不应在该法院登录。

台湾律师的业务首先包括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选任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自诉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代其出庭参加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委托律师充当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这类案件的代理人必须是律师。

台湾律师的业务还包括非诉。

在台湾地区,凡有关权利的创设、变更或消灭的事件,凡不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内的事件,都作为非诉事件处理,如社团、财团、各种法人的登记,遗嘱的确认及执行,抵押物的拍卖,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禁治产人监护人的选定等,权利人或义务人都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纲.台湾律师制度管窥[N].法制日报,2001-02-03.张富强.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色[J].学术研究,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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