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目录一、编制目的 ----------------------------------------------------------------------------------------- 1二、编制依据 ----------------------------------------------------------------------------------------- 11、编制依据------------------------------------------------------------------------------------- 12、编制原则------------------------------------------------------------------------------------- 1三、工程概况 ----------------------------------------------------------------------------------------- 11、基本概况------------------------------------------------------------------------------------- 12、工程设计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参建单位------------------------------------------------------------------------------------- 1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 11、组织机构------------------------------------------------------------------------------------- 22、职责分工------------------------------------------------------------------------------------- 2五、总体策划 ----------------------------------------------------------------------------------------- 3六、源头减量措施 ----------------------------------------------------------------------------------- 3七、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 -------------------------------------------------------------------------- 3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分类收集及存放 ------------------------------------------------ 32、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分类收集及存放 ------------------------------------------------ 4八、建筑垃圾外运处理 ----------------------------------------------------------------------------- 4九、投诉举报途径 ----------------------------------------------------------------------------------- 6十、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 6一、编制目的为体现环保施工新理念,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展现施工现场新风貌,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做到保护环境文明施工,减少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加强建筑垃圾利用、运输、处理过程管控,降低本项目施工生产对周边环境影响,特制订本方案。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排放管理(6条)第三章运输管理(10条)第四章消纳场建设与管理(8条)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5条)第六章监督管理(9条)第七章法律责任(19条)第八章附则(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与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清理、平整场地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绿化、人防、河道等工程以与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与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合处置。
第五条【按级分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以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发展规划。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投放实行总量平衡,必须使用符合行业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排放管理(6条)第三章运输管理(10条)第四章消纳场建设与管理(8条)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5条)第六章监督管理(9条)第七章法律责任(19条)第八章附则(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清理、平整场地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绿化、人防、河道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合处置。
第五条【按级分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以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发展规划。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投放实行总量平衡,必须使用符合行业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6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县属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和产生、排放工业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和产品的登记认定按照《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凡产生工业废弃物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当有包括以下内容的资源综合利用章节:(一)工业废弃物的种类、名称、产生量、污染及危害情况;(二)国内外对该废弃物的利用情况综述、利用途径优化分析和效益分析。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论证的资源综合利用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对于分期建设的主体工程,可以先部分投产,但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必须与全部工程同时投产。
第六条产生、排放工业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全市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编制包括废弃物的年度利用量、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及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废弃物的排放、污染和利用情况,确定我市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
、
,
根要 求
、
。
开 工 前 必 须 做 到 扬 尘 治 理方 案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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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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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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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南 市位
在 线 监 测 及视 频 监 控 到 位
并 在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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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污 染 治 理 问 责 办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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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厅 字现 场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扬 尘 治 理 公 示 牌
动 式 洒 水 降尘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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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取 持续 加 压喷 淋 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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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作 业 区 域 内 设 置 喷 淋 设 施 或 施 尘 或 其 他 压 尘 措 施 抑 制 扬 尘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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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南 市 建 设 工 程 扬 尘 污 染 治 理若 干 措 施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50829(颁布时间)
19950829(实施时间)
19980301(失效时间)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文号)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活废弃物处置管理
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调运建筑垃圾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 执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罚款全部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为五十元以下的,可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管理人员出示证件、出具处罚决定书,当场执行;罚款超过五十元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应按规定的地点和期限交纳罚款。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净化城市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0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在城市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建、建管、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保证处理的无害化,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资金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究卫生光荣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对破坏环境卫生、乱倒垃圾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济南关于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节能办《关于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关于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节能办(二O一O年九月十日)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我市城市建设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大约在1600-2000万立方米,填埋占地近千亩。
同时,传统的填埋处理方式,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还污染城市环境,对地表水、深层水水质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减少土地占用、净化城市环境、节约资源、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建筑建材业循环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将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得力措施,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再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任务目标。
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以现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龙头企业为依托,在建筑垃圾供应、新型建材市场准入、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落实鼓励支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进度,多渠道利用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济南建筑垃圾分配方案
济南建筑垃圾分配方案济南建筑垃圾分配方案济南作为山东省的首府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随之增加。
为了解决建筑垃圾的分类和处理难题,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分配方案,以便有效地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一、建筑垃圾分类体系建筑垃圾分类体系是建立建筑垃圾分配方案的基础。
根据济南市建筑垃圾的组成和性质,将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可再利用物、有害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具体分类如下:1.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纺织品等可经过回收再利用的物品。
2. 可再利用物:包括砖、瓦、混凝土、钢筋等可进行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物品。
3. 有害物:包括废油漆、废电池、废荧光灯管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
4. 其他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以外的非可回收物、可再利用物和有害物。
二、建筑垃圾分配方案根据建筑垃圾的分类和特点,制定了以下建筑垃圾分配方案,具体如下:1. 可回收物:可回收物主要通过回收系统进行收集和处理。
建立回收站点,设置分类垃圾桶,定期进行分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确保可回收物得到有效回收利用。
2. 可再利用物:可再利用物主要通过再利用系统进行处理。
对于可再利用的砖、瓦、混凝土等物品,可以通过破碎、筛分等工艺进行再利用,用于道路基层的填充、土方工程等。
3. 有害物:有害物主要通过有害物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建立专门的有害物收集点,实施有害物的集中收集和处理,确保有害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4. 其他垃圾:其他垃圾主要通过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将其他垃圾送往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处理,或者送往填埋场进行填埋,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建筑垃圾处理的注意事项在建筑垃圾分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对建筑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分类意识。
2. 建立配套设施:在城市各个区域设置建筑垃圾的分类站点,方便市民进行垃圾分类,并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和收集设备。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doc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8-16执行日期:1997-8-16生效日期:2004-9-2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扫与保洁第三章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独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区。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耻辱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搞好各自责任地段的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城建、园林、工商行政、卫生、交通、公安、房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驻环境卫生监察人员。
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对群众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迅速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八条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拨付。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结束——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3.29
施行期
2018.03.29
文号
主题类别
立法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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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8号【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29【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8号)《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2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27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运输和消纳第三章综合利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济南装修垃圾处罚细则
济南装修垃圾处罚细则一、垃圾分类违规装修垃圾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如混合投放,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若多次违规,或分类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未经许可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倾倒装修垃圾。
一经发现,将立即制止,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公开曝光。
三、超量堆放垃圾装修垃圾堆放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否则将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罚款。
若因此引发环境污染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将加重处罚。
四、未使用专用袋装修垃圾必须使用专用袋进行装运,未使用者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即更换。
若多次违规,将处以罚款。
五、未按时清理装修完成后,应按时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垃圾。
违规者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限期清理。
逾期未清理的,将处以罚款,并强制清理。
六、污染环境行为装修垃圾处理过程中,若造成环境污染,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若造成严重后果,将移交环保部门处理。
七、拒不配合管理对抗拒、阻挠装修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给予严厉批评,并处以罚款。
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处罚措施及标准口头警告:适用于初次违规或情节轻微的情况。
书面警告:适用于多次违规或情节较重的情况。
罚款: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设定不同的罚款标准。
强制清理: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将进行强制清理,并由违规者承担清理费用。
移交公安机关或环保部门处理:对构成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秩序。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排放管理(6条)第三章运输管理(10条)第四章消纳场建设与管理(8条)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5条)第六章监督管理(9条)第七章法律责任(19条)第八章附则(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清理、平整场地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绿化、人防、河道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合处置。
第五条【按级分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以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发展规划。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投放实行总量平衡,必须使用符合行业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济南建筑垃圾集中整治方案
济南建筑垃圾集中整治方案济南建筑垃圾集中整治方案引言: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施工、拆除、修缮和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混凝土、钢筋、砖块、沙土等。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建筑业迅猛发展,建筑垃圾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建筑垃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济南市制定了建筑垃圾集中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1.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通过规范工地施工和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减少建筑垃圾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等环境要素的污染。
2.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通过科学管理和分类处理,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回收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加强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建筑垃圾问题的认识,激发社会各界对建筑垃圾整治的积极参与。
二、整治措施:1.加强规范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2.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根据建筑垃圾的性质和用途,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和处理方法,要求工地施工单位和个人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垃圾分离处理。
3.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设立建筑垃圾收集点和回收利用中心,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建筑垃圾的集中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4.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与普及,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建筑垃圾处理效率。
5.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媒体、宣传展板、宣传车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建筑垃圾的危害和处理方法,提高人们对建筑垃圾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实施方案:1.建立建筑垃圾整治工作指挥部:成立工作指挥部,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组织各方力量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2.制定建筑垃圾整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垃圾整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和措施。
3.加强规划和建设建筑垃圾回收利用设施:根据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回收利用设施,确保全市范围内有足够的收集点和处理中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正>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济政办发[200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整治建筑垃圾撒漏和乱倒行为,切实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市容卫生环境,现就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J], ;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41号文件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入开展“厕所革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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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27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总则第二章排放、运输和消纳第三章综合利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措施。
推广装配式施工和一体化装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排放、运输和消纳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城乡水务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确定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布局、选址和规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营,实行财政补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五)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泉水补给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农用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可以申请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第十三条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报,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营和封场关闭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拒绝受纳建筑垃圾,不得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封场关闭。
第十五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长清区、章丘区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向所在区的城市管理局申请。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由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内容包括:(一)建筑垃圾排放总量、排放种类、处置时限、排放时段;(二)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名录中选定的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理厂及双方签订的消纳合同;(三)异地工程填垫、土地复耕等可将建筑垃圾作为资源直接利用的处置地点及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四)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的运输企业准入名录中选定的运输企业及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
前款第三项拟将土石方施工产生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的,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一款第四项在选定运输企业时,对建筑垃圾排放总量超过一万立方米的,鼓励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城市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对需要现场就地消纳建筑垃圾的,予以核减相应建筑垃圾排放量。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
临时通行证应当载明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倾倒地点。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各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建筑垃圾处置的服务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但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城市管理局或者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运输车辆适量装载、密闭运输、车辆洁净等措施。
发包合同中未明确施工单位前款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二)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四)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五)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分类收集、分类堆放;(七)大型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单位、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市城市管理局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二)运输车辆具备厢体密闭、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三)拥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四)具备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管理等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准入名录、退出条件、退出名录和运输车辆信息,由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并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其运输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变更。
第二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经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二)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三)全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四)保持车体整洁,车轮不得带泥行驶;(五)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六)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倾倒;(七)车辆号牌(放大号)清晰完整,悬挂城建标识牌。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局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保证建筑垃圾排放量与消纳量的一致。
联单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应当建立受纳建筑垃圾日报制度,向城市管理局报告受纳建筑垃圾情况。
第二十九条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指定地点。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并运送至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制定。
第三章综合利用第三十条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
可以直接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无法直接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将土石方施工产生的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再生利用产品。
鼓励将拆除建(构)筑物、建设工程弃料中可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
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要求实现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途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建筑垃圾清运完毕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的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并对利用下列方式进行综合利用的,优先安排相关用地:(一)在拆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就地分类、加工、利用的;(二)利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再生利用的;(三)使用临时用地建设再生利用场所的;(四)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的。
长期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