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主责任是否该采无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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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自然与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很多人对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熟悉,却对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不了解。

所以,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雇主对雇员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

雇员的范围在我国《劳动法》中没有做出规定,从其法律特征来看,雇员应是按照雇用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因此,受害人是否为雇员,决定于雇用关系存在与否。

▲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雇员因受雇工作而受害的情景有两种:一是工伤事故,即指因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主要有机械伤、温度伤、化学伤、电伤等;二是职业病,即是指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等所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如职业中毒、尘肺、热射病、日射病、航空病等。

判断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看雇员的受害与雇用工作之间的关系,可以从3个方面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3、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虽然采取无过错原则,但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的相关案例 - 副本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的相关案例 - 副本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的相关案例雇佣关系能否用过失相抵讲的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了伤害,用人单位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员工的过失过大的用人单位可以减少责任。

这种类型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很大的不一样,所以小编在这里向大家用具体案件分析一下。

案情甲和乙合伙购买货车一部,雇佣丙为司机。

某日,丙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丙和丁(也是甲与乙雇佣的人员)的人身损害。

经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认定,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没有责任。

丙治疗终结后,向甲和乙索要治疗及相关费用。

甲和乙认为,丙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责任应当自负。

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

(此为一真实的案件,为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故将其真实姓名隐去。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甲和乙的抗辩理由是否正确,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与丙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雇主对雇员工伤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也就是说,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丙有过错,但甲和乙承担责任的无过错与丙的过错间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因此,甲和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全额支付丙的治疗及其他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部分成立是丙的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其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丙治疗及其他费用,应由丙承担一部分,另一部分则应当由甲和乙承担。

部分不成立则是指甲和乙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不成立。

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的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而且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如雇佣关系。

因此,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免能除责任。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其适用于一些与过失无关的责任情形。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1.严格责任: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一些行为会导致责任产生,无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当农场的动物逃脱时,农场主可能需要承担负责出现的伤害或损失,即使他们没有疏忽行为。

2.产品责任: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域中,产品制造商对于其产品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论制造商采取多少预防措施,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导致损害,制造商将负有责任。

3.邻间责任:无过错责任也适用于邻间关系中的一些情况。

如果一位邻居的树木倒塌并造成损害,然后事后发现没有证据表明邻居有疏忽行为,该邻居可能依然负有责任。

4.管理不当:在一些情况下,管理不当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处理有害化学物质时没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污染,无论是否存在疏忽,该公司可能需要负责产生的环境损害。

5.公共责任: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也可能负有无过错责任。

例如,如果一座桥梁发生结构性问题导致崩塌并造成伤害,政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没有发现结构问题。

6.雇主责任:雇主在雇佣员工时也可能负有无过错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犯错或造成损害,雇主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而无论雇主是否有疏忽行为。

7.意外责任:一些意外事故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可适用。

例如,如果一辆车因制动故障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损害,无论司机是否具有驾驶疏忽行为,制动系统制造商可能需要负有责任。

总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有很多,其中包括严格责任、产品责任、邻间责任、管理不当、公共责任、雇主责任和意外责任。

在这些情况下,被指控方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者设立衡平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的损害能够予以赔偿即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受雇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受害人可以请求雇佣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此时并不以受雇人无资力为要件待雇佣人赔偿后其可以向受雇的侵权行为人进行求偿
雇主责任 归责原则探新
口 李 妍
事 业者 , 就其 于 实施 事业 中 因故 意或 过 失所 为 不法 行 为致 第 应 三 人受 损 害 , 该行 为 人 同负损 害 赔偿 责任 。虽然 这 项 草案 未 与 ”
负赔 偿 的义 务 。雇 主在 雇 员 的选 任 , 并在 其应 提供 设 备和 工 具
维持 的必 要 。 因此 , 在立 法 政策 上应 确 立 无过 失 责任 。 。 国 ”我 机械 或应 监 督 事物 的 执行 时 , 装 备和 监 督 已尽相 当注意 , 对 或 台湾 地 区 立法 者 设 立衡 平 责 任 的 目的 在 于保 障受 害 人 的损 害 纵然 已尽 相 当 的注 意页 难 免发 生损 害 者 , 负赔 偿 责任 。德 国 能够 予 以赔偿 ,即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的 受雇 人 没有 赔 偿 能力 时 , 不 ” 法 的此种 规 定 , 际上 是借 举证 责任 的 方法 保护 受 害人 以使 之 受害 人可 以请 求雇 佣 人承 担 全部 或 部分 赔偿 责 任 , 时并 不 以 实 此
( ) 四 英美 法 中 的雇 主 责任 。


雇主责任归责原 则的比较法考察
在 英 美法 中 ,雇 主对 雇员 因职 务 上 不法 行 为所 负 的 责任 ,
( ) 一 罗马法 中的雇主责任。
是属 于 严格 责 任 的 。 基 本原 则在 于 , 其 如果 雇员 在 其 履行 职 务
上、 客店 内或 马厩 中, 由于欺诈 或 由于 失窃所发 生 的损 害, 视为根 即 雇主 承 担 无 过错 责任 。其 目的 在于 督 促 和 警 告处 于 控 制地 据准 私犯 负责, 以他 本人 并无 不法行 为 , 但 而是他 所雇佣 在船舶 、 位 的雇 主采 取 措施 防止 损 害 的发 生 。

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展开论述“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首先概述了雇主责任的重要性,引出文章的讨论重点。

正文部分先介绍了雇主责任的定义,然后详细探讨了归责原则的意义、种类、具体应用以及在劳动法中的体现。

最后在结论部分对所述内容进行总结,展望了未来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方向,并提出相关对策。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能够深入了解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重要性和应用,以及对持续改进和完善企业雇主责任体系的启示。

【关键词】雇主责任、归责原则、劳动法、定义、意义、种类、具体应用、体现、总结、展望、对策1. 引言1.1 概述雇主责任是现代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涉及到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在劳动法中,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内容,它规定了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如何进行责任的归属和追究。

归责原则的建立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和谐发展。

通过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的精神和要求,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这一节将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概述和介绍,为接下来内容的展开奠定基础。

1.2 重要性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公平。

通过将责任明确规定给雇主,可以避免雇主滥用权力、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归责原则的存在可以促使雇主更加重视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劳动条件的改善。

面对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处罚,雇主会更加谨慎地管理劳动关系,加强对员工的保护,提高劳动条件的质量,从而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在遵守归责原则的前提下,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融洽,员工的职业满意度和忠诚度得到提升,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雇主责任法律制度论文

雇主责任法律制度论文

关于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探讨摘要:雇主责任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被称为”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民法并未对雇主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实践中雇佣关系却普遍存在,雇员在从事受雇事物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对于侵权损害后果由何人承担?如何承担?都是迫切需要我国出台相应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我国对雇主责任做出规定既是适应现实国情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法律接轨的契机。

本文在此仅对于雇主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雇主责任雇佣关系一、什么是雇主责任虽然目前我国民法还没有雇主责任这一术语,但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雇主责任被称为”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1],其基本含义都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须承担赔偿义务。

现今,雇主责任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已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被确立了下来,其在司法实践审判中的地位也是无可厚非的。

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产生,可以说是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是理论纯熟的必然。

二、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所谓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就是说雇主是基于什么原因必须对其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学者们还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大致的理论观点有以下两种[2]:第一种,既然法律允许雇主通过雇佣辅助人扩展其业务,雇主获得了为自己争取更大利润的机会,那他也应承担更大范围的风险负担,这种风险就是雇员在从事受雇事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权利的风险。

第二种,雇主本应亲自处理自身事务,既然它雇佣别人来帮自己处理,那这个辅助人就代替了雇主,在执行受雇事务中发生了侵权,就应视为雇主的侵权,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理论都说明,雇主责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更赞同第一种观点。

雇主既然通过雇佣他人获得了争取更大利益的机会,凡事都有两面性,伴随着利益而产生的风险负担,雇主就要承受。

但这也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雇主都要承担雇主责任,如果不分状况乱加负担,对于雇主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论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

论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22卷第1期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V o1122N o11 2008年2月JOURNA L OF CHINA INSTIT UTE OF INDUSTRIA L RE LATIONS Feb12008论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Ξ张友连,朱 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32)[摘 要]从侵权行为一般理论上讲,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该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雇主责任却要求在一定情况下,雇主必须为雇员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替代性的责任,这种看似“不合理”的制度得以产生、存在、发展必然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道德义务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论、公共利益论分别构成了雇主责任的伦理基础、法理基础和价值基础。

[关键词]雇主责任;道德义务;权利义务一致;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75(2008)01-0107-05 一、案例引发的问题:雇主责任2005年1月8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晶晶搭乘出租汽车回家,途中因口角被出租车驾驶员勾海峰杀害。

吴之父母在放弃对勾海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下,以该车车主倪德华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的义务,侵害了吴晶晶的生命健康权为由,向倪德华索赔66万元。

杭州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晶晶所受之损害虽系被告所雇之驾驶员勾海峰所为,但并非是勾海峰履行职务、从事被告指派的雇佣活动所致,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由被告承担因其雇员致人损害所生之替代赔偿责任,依法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吴的父母上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终审宣判,驳回吴家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的学理意义在于能够引起人们思考,作为雇主应该不应该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雇主责任即雇主的民事责任,是指雇员执行雇主交付的工作,违法地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由雇主负担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作为一种雇员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替代责任,对于保障第三人权益,构筑社会集体安全机制有着重大的意义。

雇主责任相关问题

雇主责任相关问题

雇主责任相关问题探析摘要:基于报偿责任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公共政策理论等理论基础,雇主责任是一种自己责任。

雇主责任的归责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成立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在对外责任承担上,雇主与雇员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选择向雇主或雇员或同时向两者提出请求。

在对内效力上,对于雇主而言,雇佣雇员从事职务活动可能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是应当自己负担的风险;当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超出了雇主应当承担的风险限度,此时应当由雇员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自己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中所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学理上对此讨论众多,包括报偿责任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公共政策理论等,雇主雇佣雇员从事职务活动,将从中得到利益,其对于雇员也享有一定的控制权,雇主承担雇员的职务行为中所蕴涵的造成他人损害的风险,是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使用人责任,是基于使用人自身利益的归属、危险的支配事由而对外承担的责任,而且被用人的加害限于使用人的事业活动及危险,使用人是终极的责任承担者,应为自己责任”。

因此,雇主责任应当为一种本位责任,这对于讨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的承担都是有意义的。

一、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针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多有讨论,但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之争。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法国民法典采用的规定,其既未规定雇主责任以雇主的选任或监督上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也没有规定雇主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时必须是有过错的,只是不需要由被侵权人予以证明,而是通过损害事实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

因此,立法采取过错推定的应当认定为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采该项原则的国家有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

浅议雇主责任中的责任承担形式

浅议雇主责任中的责任承担形式



可以根据雇主责任主张雇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也可以根据一般侵权责任 主张雇员为赔偿义务主体。 三 、雇 主 责 任 中 的 内部 承 担 综上 ,我 《 侵权责任法 》 中的雇主 责任是一 项给予 受害人 高度保 护 ,赋予雇主高度责任的一项侵权责任 。通过规定无过错的归责 原则使 得雇主在雇员存在侵权行为时都 必须先 向受害人承担责任 。而且 雇主为 雇主责任 中的唯一义 务人 ,这样 不仅使 雇 主不 能 以无过错 为 由规 避责 任 ,也不 能通过受害人的选择来 规避责任 。雇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切切实 实地落 到了雇主 的头上 ,受害人 的权益也得到 了更确实的保 护。 然 而 ,如只着重对受害人 的保护而忽视对雇主权益的保护 、在 对雇 主赋予高度的责任却不对雇主的事后救济作 出规范 ,对雇 主是 不公 平的。 故在雇主承担了责任以后,应当允许其对雇员追偿。尽管我 国 《 侵权责任 法》没有规定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向雇员行使追偿权,但基于上述原 因本文 认为雇主还是可以根据其他法规或与雇员达成协议来实现对雇员的追偿。 ( 一)雇员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依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 解释》第 9条的规定 ,雇员应 当对 自己的故意或重 大过失 的侵权 行为承 担最终 责任 。雇主责任只是对雇员故 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 的一种替 代责任 ,只是基于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权益 的一种保障。雇主对雇 员此侵 权 行 为 的 承担 不 应 视 为 雇 主 在雇 佣过 程 中 的合 理 成 本 。 然 而在此情况下 ,雇主的追偿也不一定是完全的 ,应依具体情 况而 定 :1 .雇 主不存在过错时 ,雇 主可向存在故 意的雇员全 部追偿 ;雇员 存在重大过错 时,应视具体 情况确定 追偿 额。2 .雇主存 在过错 时 ,追 偿权的行使应 限于 以雇员应承担的部分 ,雇主与雇员之间适用过 失相抵 原则 ,雇 主对其过错应承担责任的部分不享有追偿权 。 ( 二 )雇 员侵 权 行 为存 在 轻 过 失 依报偿理论 ,雇主对雇员在履行职责中因轻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 担,是雇主基于利用雇员而获取更大利润的合理对价。此时雇主不得 以雇员 存在过失为由向雇员形式追偿权。雇主基于雇员的轻过失只是雇主组织瑕疵 的衍生物 ,为雇主的经营行为吸收,雇员可从赔偿责任中解放出来 。 0 四 、雇 主 追 偿 权 的 行 使应 与 国情 结 合 根据 我国雇佣用工的一般情况 ,大部分受雇人员都是来 自于文化水 平较低 、家庭负担较重的人群。这类雇 员本来从事 的职业往往都是那些 危险性大 目 . 广泛涉及公众面的工种,且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影响,这类雇员比 般受过高等教育的雇员来说更容易与他 人发生冲突而引起侵权行为。这类 雇员的收 入水平处于社会收 人层次的低位 ,如果任由雇主行使追偿权,就会 使此类雇员不堪重负。赋予雇主追偿权目的在于使雇主雇员问的利益一致和 平衡 ,使雇主责任的规制更加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故雇主在 行使 追偿权 时必然受到限制 。 ( 作者单位 :广东财经 大学) 参 考 文 献 [ 1 ] 王 国锋 :《 有关雇 主责任 的几个问题 》 [ J ] ,政府 法制,2 0 0 1年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以下是关于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题, 而且也是我国理论界仍存争议的问题 。从 比较法上的考察 以及对我 国理论界两种代表性主张的评析 , 可 以看 出我国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 : 雇主责任 ;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中图分 类号  ̄9 38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 8— 9 1 20 )6- 19— 5 D2 . A 10 65 (06 0 00 0
以相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 , 雇用人不负赔偿 责任。 Ⅱ、 被害人依前项但 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 偿 时 , 院因其 申请 , 法 得斟 酌雇佣 人 与被害 人之经 济 情况 , 令雇 佣 人 为全 部 或一 部之 赔 偿 。 L 该条 第 ” 从

项规 定看 , 该项 规 定 之 责 任就 其 性 质 而 言属 于 过
维普资讯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0 06年第 6期 ( 总第 9 9期)
论 雇主责任 的归责原则
郑 宇
(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0 5 ) 50 2 摘 要: 在我 国的雇主责任制度中, 雇主责任 究竟应采 用何种归责原则不仅 是一个非常重要 的理论问
施 。如果 承 担 严格 责 任 , 仍 有 一 些 ( 管 是 有 限 则 尽
权行为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 判例学说
称之 为 Vcru i it, 国台湾地 区王泽 鉴教 授 i i s a ly我 ao L bi 将之译为代负责任, 并认 为这是一种无过错 责任。 其 实 , 美学 者并 不这 样认 为 。英 国的 Posr 授 英 rse 教 指 出 :虽然 B本人 在道 德 上 没 有 应 受 责 难 性 的地 “

( ) 美 法 一 英

雇主与雇员责任要怎么承担

雇主与雇员责任要怎么承担

雇主与雇员责任要怎么承担雇主责任是指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的故意⾏为、过失⾏为、⽆过失⾏为所致的雇员⼈⾝伤害赔偿责任和雇主因雇员履⾏职责⽽侵权所应承担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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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与雇员责任要怎么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伤保险范围的,不适⽤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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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雇主的民事责任11秋法学专张忠霞 docx

浅析雇主的民事责任11秋法学专张忠霞 docx

浅谈雇主的民事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来简单调整终身制劳动关系的法律已不能适应现阶段的发展,当前,在经济领域和社会关系的其他方面,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雇佣关系,因此雇主的赔偿责任也就客观存在,明确雇主责任就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在确定雇主责任方面不同的认识。

一、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人行为负责的思想,在古代法上就甚为普遍,如夫对妻、家长对家庭成员的侵权行为负责等等。

据著名法制史学家Maitland的研究,英国在17世纪以前,雇主仅于命令或同意受雇人从事不法行为时,始应负责。

之后,随着英国工商业急剧发展,此种理论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英国法院于1697年创设"雇主代负责任"理论,即雇主对受雇人为一般授权时,可推知其有默示的命令而应负责。

19世纪以后,为职务范围的理论所取代,雇主就其受雇人在职务范围内所为的一切不法行为皆应负责。

德国1887年民法典将雇主责任认定为过失推定责任。

雇主所承担的替代责任理论源于社会的安排和便利以及朴素的正义。

雇主被推定为为其本人的利益而使用雇工且能更好的承担为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因此,当雇工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了侵权行为时,雇主必须就此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雇主的责任,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又称“雇主替代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转承责任”或“代理责任”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由纯理论转化为法律规范,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对雇主责任均有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且还应对由其负责的人的行为负责。

”“主人和雇主对其仆人雇员因执行受雇职务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还可以看出法国的雇主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就这一点来说,法国法上的雇主责任不同于日本法和英美法,与德国法相同。

台湾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佣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论雇主责任是否该采无过失责任主义

论雇主责任是否该采无过失责任主义

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 国家及法 国、 意大利等。 其共 同点是不以雇主选任或监督雇员的过错确 定雇 主的责任 , 无论雇主有无过错 , 均应对雇员执行 职务
责任采取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们提 出了不同的观点 。在 比
较我 国目前适用的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
案件 适 用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9条 的 规 定 以及 其 他 国 第
区“ 民法典 ” 18 第 8 条规定 :雇员因执行职务 , “ 不法侵害他 人之权利者 , 由雇主与行为人连带负损 害赔偿责任。但选 任雇员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 当之注意 , 或纵加以相 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 , 雇主不负赔偿责任 。被害人
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雇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
中的侵权行为负责。 例如, 法国民法典第 18 34条第 3 款规
定 :主人与雇 主, “ 对其仆人及雇员因执行受雇的职务所造
成的损害 , 应负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 ” 司法解释》 9条的 第
规定 , 主点 , 即在 对 雇 主 责任 采 取 无 过错 责 任 的 同
注意或纵加 以相 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而获得免责 。
但雇主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况下 , 法院可以根据
主对其雇员于从事职务时 , 因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损 害应 负赔偿责任 , 判例学说称之为 v ai sait” i r nl bl 。笔者认为 c o i i y 使用“ 主责任” 雇 抑或德 国法上 的“ 使用人 的责任 ” 的概念 更为客观和恰 当, 因为从一般的 民事归责原理上讲 , 有行 为能力人都必须为 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替代责任” 而“ 的 提法显然与此背道而驰 , 而且所谓的“ 替代” 容易被理解 , 为是雇主为雇员的过错承担后果 , 一方面抹煞了雇主本人 对于损害结果的过错 , 另一方面在 归责上也会直接指 向无 过错原则 , 容易引起理论上的歧义。

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探讨。
关键词 : 佣 法律 关 系;无过错 责任原 则 ;过 失相抵 雇
雇 主对雇员 在完成 受 雇工 作 中所 受 损 害承 担 的是 民事 责任, 是一种 侵权责 任 , 而非 合 同责 任 。雇 员是 基 于劳 动保 护 所享有 的人身 权和财 产权不 受侵犯 , 切人不 得损 害他 人 一 合 法权益 的普遍 义务 。如 果雇 员 选 择 以侵 权责 任 追究 雇 主 的 民事 责任 , 那么 在法律上 就必须 要确 定雇佣侵 权关 系 的规
是 否 在 受 雇 时 间 内 遭 受 损 害 。这 里 的 受 雇 时 间 不 一 定 限 于

雇佣 法律 关 系的概述
( ) 佣 法 律 关 系 的概 念 一 雇 雇 佣关 系存 在 与 否 , 是雇 主责 任 的基 础 。雇 用 法 律 关
工作 时间 , 也可 以是工 作 时 间 以外 的时 间 , 要雇 员 的工 作 只 与受 雇工作 有关 ; 是雇 员 受 害 的地 点 。即损 害发 生 时 , 三 雇 员所 在 的地 方是否 为 其应 该 出现 的地方 。这 里 主要 是 考查 损 害发生 的地点 与受雇工 作之 间的关 系 , 而不限 于雇员 完成
仅是雇 主雇用来 完成 某 种 工作 的 人 。雇 员 在 完成 此 种 工作 时听命 于雇 主 , 从雇 主 的监 督指 导 , 主为 雇员 提 供 劳动 服 雇
条 件 。 第 三 , 员 应 为 雇 主 所 选 任 。雇 员 既 可 以是 雇 主 自 己 雇 亲 自选 任 的 , 可 以 是 雇 主 授 权 选 任 的 。 也 应 当指 出的是 , 立 的承包 商 ( 揽人 ) 发包 商之 间不 独 承 与

雇 主的 主要 权利 为劳务供 给请求 权 , 主要义 务为报 酬 支付义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75.雇工在受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雇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应否赔偿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例: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关于雇员与雇主之间赔偿法律关系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但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条主要规定雇主和雇员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问题)。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雇主对雇员受损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仅仅厘清了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雇主与雇员间关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雇主对外赔偿后是否应向雇员追偿的法律关系,但对雇员造成雇主财产损失是否应赔偿并无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在处理中曾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叶先军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明确,被告在驾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且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对该起事故负全责,有重大过失。

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雇主代责任,即雇主就其雇员的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所应负担赔偿的责任,是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

然而对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理论界也有很大的争议。

从比较法上的考察以及对我国理论界两种代表性主张的评析,可以得出我国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且需要对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评析。

关键词:雇主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雇主与雇员关系是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

雇主对雇员发生两种法律责任关系:一为雇主对雇员的内部责任,如工伤损害赔偿等;一为雇主对雇员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前者发生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即雇主向雇员承担的源于其对后者的人身保护义务而生的责任形式。

后者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1](p293),即雇主代责任。

本文研究雇主对第三人承担的代责任问题。

一、雇主责任归责问题的提出及我国的规定。

雇主责任附着于雇用制度之中,严格的说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一个问题:雇主代替雇员担负责任,本质上是一个责任的转移问题,其成立前提要求雇员有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即雇员本身是能够成为责任主体的,不过因为某种法律的衡量对其责任进行了转承。

古罗马时期,法律和生活中虽有雇用关系,但受雇人不具法律上的人格,不能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自然不可能出现不同主体间责任的转移。

到了近代,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公民权及人格平等确立,且雇用关系日益重要和普遍,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的雇员开始和作为独立责任主体的雇主在责任人格上发生竞合,如何确定和分配雇员对第三人的职务侵害责任方才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雇主责任在各国立法中均已确立,但各自对其范围、成立条件、证明方式等都有很大区别。

尤其是各国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规定上不同,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对雇员职务侵权行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责任的条件和标准的诸原则、规范[2](p18)。

合理的归责原则的设定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和核心部件,“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3](p250-260)。

雇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雇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雇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概述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然而,有些情形下雇主可能不承担应负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这些情形,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在一些情况下,雇主可能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员工受伤或发生事故。

这种情况下,雇主未尽到维护员工安全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无偿加班和拖欠薪资
雇主安排员工无偿加班或拖欠员工薪资是不合法的行为。

如果雇主拒绝支付员
工应得的薪资或加班费,这也是雇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之一。

四、歧视和性骚扰
雇主不应歧视员工或容忍性骚扰的行为。

如果雇主在招聘、晋升或工作环境中
存在歧视或性骚扰现象,这也属于雇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五、不提供员工福利
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如医疗保险、带薪假期等。

如果雇主未能
提供这些福利,就是不承担责任的表现。

六、建议
为避免雇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发生,建议雇主应加强对员工权益的保护意识,
确保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

同时,员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提出异议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雇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对员工权益和整个劳动关系体系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加
强法规监管和加强员工权益维护意识,可以减少此类情形的发生,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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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雇主责任是否该采无过失责任略论雇主责任是否该采无过失责任主义一、雇主责任的概念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里,交易数量庞大,而每一个社会成员由于自身知识、技能等缺陷,不可能事必躬亲。

为了增加交易机会,借助他人以扩展自己的行为范围成为必然,雇主责任由此产生。

在法律意义上,雇主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雇主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损害应承担的责任;二是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前者,通常由劳动法等法律规范以工伤保险等制度予以保障;对于后者,如果受雇人在执行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是由雇主承担责任还是由雇员承担责任?我国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文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我国确认的雇主责任这一理论,即本文所要探讨的狭义的雇主责任问题—雇员侵害第三人时的雇主责任。

对于雇主责任的概念,目前在我国民法领域并未得到统一,主要分为两大流派:一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雇主责任”的称谓,如德国法上称其为“使用人的责任”,其二为移植英美法国家的“vieariousliability”术语。

“在英美法上,雇主对其雇员于从事职务时,因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判例学说称之为vicarionsliability”。

笔者认为使用“雇主责任”抑或德国法上的“使用人的责任”的概念更为客观和恰当,因为从一般的民事归责原理上讲,有行为能力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替代责任”的提法显然与此背道而驰,而且所谓的“替代”,容易被理解为是雇主为雇员的过错承担后果,一方面抹煞了雇主本人对于损害结果的过错,另一方面在归责上也会直接指向无过错原则,容易引起理论上的歧义。

二、各国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体例1、无过错责任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及法国、意大利等。

其共同点是不以雇主选任或监督雇员的过错确定雇主的责任,无论雇主有无过错,均应对雇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负责。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3款规定“:主人与雇主,对其仆人及雇员因执行受雇的职务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我国的规定有一明显特点,即在对雇主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同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要与其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

其共同特点是以雇主的过错确定雇主责任,该过错为选任监督雇员方面的过错。

责任人的过错由法律推定,无须受害人举证,即为过错推定责任制。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31条规定:“使用他人执行事务者,就该他人因执行事务不法加于第三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使用人于选任雇员及关于装置机器或器具或指挥事务之执行之际已尽交易上必要之注意,或纵加以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使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日本民法典第715条规定:“(一)因某事业雇佣他人者,对雇员因执行其职务而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是,雇主对雇员的选任及其事业的监督已尽相当注意时,或即使尽相当注意损害仍会产生时,不在此限。

(二)代雇主监督事业者,亦负前款责任。

(三)前二款规定,不妨碍雇主对雇员行使求偿权。

”3、过错推定责任与衡平责任相结合这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取的一种立法例,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8条规定:“雇员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主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选任雇员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雇主不负赔偿责任。

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申请,得斟酌雇主与被告人经济状况,令雇主为全部或一部分之赔偿。

雇主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

”雇主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在选任和监督上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而获得免责。

但雇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适用衡平责任要求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不足若单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则由于雇主很容易证明其无过失而免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仍然是过错责任,只不过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与过错责任有所区别,如以雇主得以证明其对雇员的选任和监督无过错而免责,实际上给雇主免除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

实践中,雇主往往有一定经济实力,有时很容易证明自己对雇员的选任、监督无过错,造成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而且,如何界定雇主已尽监督和选任义务,在实践中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和评判,造成法律在适用上的困难。

由此呈现出雇主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不合理性。

公平责任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根源于“公平”这一抽象的价值理念,它贯穿于整个民法的始终,但是,以其作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无疑问。

首先,公平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里的实际情况包括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那么,假如受害人的经济能力比较强大的情况下,是不是就可以不赔或少赔呢?其次,由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允许雇主通过证明自己没有选任和监督上之过失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免责。

但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即使雇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受害人的请求,法院则可以适用衡平原则,要求雇主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根据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的看法“,衡平责任系我所独创,一方面为坚守过失责任原则,一方面为保护被害人而设的妥协性规定,乃由雇用人过失责任过渡到无过失责任的产物。

在实务上,雇用人得举证免责的案例,甚为罕见,此项衡平原则,名存实亡,不具规范意义。

”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基本上没有适用的余地,由此,其实际上也接近无过错责任。

四、我国应当采取无过错责任的理由。

我国目前雇主责任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雇主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同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要与其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学者们对于今后将适用之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种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

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提到“: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提到:“受雇人在履行本分编第二题第二十三章规定的雇佣合同中致人损害的责任,由雇佣人承担,但雇佣人已尽最大注意仍不能避免损害的,不在此限。

”以及张新宝教授、刘士国教授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53条规定: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之构成以过错为要件而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没有过错的,使用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另一种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兼以公平责任为原则,以王利明、杨立新教授为代表。

笔者认为雇主责任应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第一,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符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法律与司法实践的接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条中并没有提及雇主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已尽选任和监督责任义务,或即使尽到这种义务仍不免发生损害而获得免责,可见,雇主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雇主为雇员从事雇用活动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前提。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其归责原则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雇主无过失责任的司法实践为我国今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采用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符。

第二,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有其自身的缺陷。

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其一、按过错责任,雇主可以证明其对受雇人的选任监督无过失而免责。

因而,当事人所要争论的不仅是损害案件本身的情况,还包括受雇人的品行、个性、能力等,受雇人的经历将因此全部暴露。

企业家顾及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问题,必然不愿雇用之。

从社会观点而言,这是值得忧虑的。

其二,采取过错责任制,雇主的侵权责任能否成立,完全取决于雇主能否提出免责证明。

受害人对此既难控制,又无法预见。

这种受意外因素影响颇多的责任,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

其三,在组织完善的企业中,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加害于他人时,雇主如何举证免责,颇难确定。

其四,产品责任为现代社会的一项严重问题。

采取过错责任制,商品的制造商就可以主张商品系由受雇人所制造,而其于选任监督方面并无过失而免责,这将构成合理解决商品制造者责任的障碍。

其五,衡平责任多少能弥补过错责任的缺点,给予受害人较周密的保护。

但是,受雇人与雇主之间的经济状况如何斟酌,值得考虑。

以当事人资产多少而定责任轻重,未必妥当。

”五、对于我国侵权行为法草案中雇主责任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一无过错归责原则更具有科学性,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更为全面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应当考虑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中继续保留适用。

参考文献: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十四卷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山版社,200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冯烨.对宪法权利的法律保护及其规律的思考.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3).∙医疗纠纷范围界定处理制度与操作程序/yl/764624.html∙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下月实施/yl/764623.html∙蚌埠:16小时竟没输进患者体内一滴药水/yl/764622.html∙为八胞胎母亲助产,美国医生面临调查/yl/764621.html∙用药安全:惠氏修改抗抑郁药文拉法辛说明书/yl/764620.html∙输血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yl/764619.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非法药品“蜂蚁健骨素”/yl/764618.html∙“苦乐宁胶囊”涉嫌虚假宣传被查处/yl/764617.html∙医疗过错责任 /yl/764616.html∙“医学生”应有“准医生”资格/yl/764615.html∙“药品一价制”为市民节省药费1800万元/yl/764614.html∙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多少/yl/764613.html∙“培养医生”,患者并非完全没有责任/yl/764612.html∙医院执行限塑令患者取药不方便/yl/764611.html∙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审查什么/yl/764610.html∙护士睡觉图引发网友“生存讨论”/yl/764609.html∙"神医"为何横行17年/yl/764608.html∙我国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使用管理/yl/764607.html∙医生把下脉开张药方3900元/yl/764606.html∙医院医生“捧场”门口药店/yl/764605.html∙发改委:四项措施解决药价虚高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不加价/yl/764604.html∙四川广元:惊现石药集团青霉素瓶内有异物/yl/764603.html∙医药代表发放回扣属实/yl/764602.html∙如何看懂牙医的病历 /yl/764601.html ∙医生两点执业实现优势互补/yl/764600.html∙“承认会犯错”并不削弱医生权威/yl/764599.html∙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患者有权复印病/yl/764598.html∙让“违规开药处罚”来得更猛烈些/yl/764597.html∙抗炎药说明增不良反应提示/yl/764596.html∙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yl/764595.html∙国家发改委通知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yl/764594.html∙医院误诊引发的继续治疗费用应否赔偿/yl/764593.html∙眼睛工伤九级鉴定标准(2018年)2018是什么,鉴定评级标准(2018年) /yl/764592.html∙厦门: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数5年增长近百倍/yl/764591.html∙福建泉州4名患者疑因服用痔血胶囊引发肝损伤/yl/764590.html∙苯佐卡因或致严重不良反应药监局提醒关注/yl/764589.html∙广州药店“变脸”向超市“抢客”/yl/764588.html∙08年全国共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382件/yl/764587.html∙根治医生受贿在于开放医疗市场/yl/764586.html∙输入变质药物致其成植物人/yl/764585.html∙停用一品牌静脉输液针/yl/764584.html∙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 /yl/764583.html∙罗氏眼药门:“安维汀”即将在内地上市/yl/764582.html∙医生需把握“度”聚焦医院“平均住院日”考核/yl/764581.html∙应对抗生素实行特殊管理严格限制在养殖业的使用/yl/764580.html∙卫生部指出我国每年尚缺少13万瓶治疗血友病药/yl/764579.html∙“医疗事故”无证据照样可到法院起诉/yl/764578.html∙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yl/764577.html∙怎么投诉医院工作人员/yl/764576.html∙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属国有破/yl/764575.html∙口服液现白虫后续:药品合格开封前不可能有虫/yl/764574.html∙代表建言:建议取消“专家门诊”/yl/764573.html∙大学生当“村医” /yl/764572.html∙滥用药品不治病反致病/yl/764571.html∙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医保后可享受的待遇/yl/764570.html∙医药价格将向社会公开医疗卫生机构可保密五类内容/yl/764569.html∙张界:请指导医师站出来还于峥嵘以清白/yl/764568.html∙有无精神疾病,全凭医生一张嘴/yl/764567.html∙医疗事故赔偿原则 /yl/764566.html∙两项医药新政今起施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十五天内报告/yl/764565.html∙医疗器械遭批药企起诉网站/yl/764564.html∙认识看家药阿司匹林 /yl/764563.html ∙医疗纠纷案件听证会如何进行/yl/764562.html∙武汉将在全国率先实施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yl/764561.html∙医疗纠纷中的用药问题/yl/764560.html∙市食药监局通报13种非法体外诊断试剂/yl/764559.html∙“医生价值难体现”不是患者的错/yl/764558.html∙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yl/764557.html∙2018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18年) /yl/764556.html∙黔东南某医院允许贫困患者采草药冲抵医药费/yl/764555.html∙中国制药半年多赚二成/yl/764554.html∙病人上吊医生无视续:所谓“医生”系护工/yl/764553.html∙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yl/764552.html∙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yl/764551.html∙医生偷换实验鼠顺序标签/yl/764550.html∙粤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尚无B超机医生不会看检验单/yl/764549.html∙医生偷菜随想:因“偷菜”而丢掉饭碗/yl/764548.html∙浙江一医生痛批插队狠骂多开药网友夸极品医生/yl/764547.html∙医院应否对术后遗留异物的医疗过错承担责任/yl/764546.html∙EthiconLLC公司对皮肤粘合剂(商品名:DERMABOND)进行召回 /yl/764545.html∙三四十岁咋用儿科药儿科处方暴不少"大龄患儿" /yl/764544.html∙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哪些证据/yl/764543.html∙今天,我们该怎么办医院当医生/yl/764542.html∙制药大厂葛兰素-史克公司去年盈利大增/yl/764541.html∙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yl/764540.html∙“医生防暴指南”和“医界红黑榜”/yl/764539.html∙感冒药到底含多少“毒品”/yl/764538.html∙医疗官司究竟怎么打 /yl/764537.html ∙刚存进一千就花掉七百患者质疑医院手术用药/yl/764536.html∙仲裁解决医疗纠纷有哪些意义/yl/764535.html∙看病殴打医生,外国人也入乡随俗/yl/764534.html∙药店买药频频买回食品/yl/764533.html∙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yl/764532.html∙药监局封杀含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药曲美促销依旧/yl/764531.html∙从北京到南京,生命岂能如此儿戏/yl/764530.html∙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yl/764529.html∙疑用药过敏,患者把医生打聋/yl/764528.html∙廉价药缺乏让患者揪心医生头疼/yl/764527.html∙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冲突/yl/764526.html∙英美同现抗药甲流病例/yl/764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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