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2.约定损害赔偿:
预定性:缔约时确定
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一、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
1.以约疋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 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约 定超过损失的30%”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二、增加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 失额为限。增加后,当事人又请求 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金的适当减少:法院综合 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 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衡量 裁决
定金罚则:
1.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 当抵作价款或 收回
2.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指在履 行期到来之前 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适用: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 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约疋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疋范 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 责;如大于,则超出部分视为另外成 立了免责条款 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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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付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
3.收受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缔约过失
损害赔偿
的范围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1.合同不成立、成立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缔约过失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上述费
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指对方因此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
2022年武昌首义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武昌首义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2、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
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
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
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
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两对丁的权利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5、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
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6、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存在责任竞合现象
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存在责任竞合现象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双⽅以协商好合同的内容,这样合同签订时,才能避免纠纷的出现,⽽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缔约过失的现象,那么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存在责任竞合现象?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存在责任竞合现象责任竞合是指⾏为⼈实施某⼀违法⾏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在法律上导致相互冲突的民事责任形式,由于受害⼈享有多种请求权,也称请求权的竞合。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第43条没有做出规定,我们应当允许当事⼈⾏使选择权。
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的竞合有三种情形:(1)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缔约⼈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有时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违约责任。
如在⽆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不予追认,这时善意相对⼈就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使撤销请求权,要求撤销合同,由代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择继续履⾏合同的请求权;不撤销合同,要求代理⼈⾃⼰履⾏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2)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缔约⼈在缔约过程中实施的违法⾏为,可能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如在缔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保护义务,将订⽴合同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加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都可能存在缔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缔约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
三责任竞合⽐较少见但并⾮不可能,尤其是存在欺诈之产品责任场合,例如,缔约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对⽅虚假情况,让对⽅将有缺陷产品当成合格产品,并订⽴了买卖合同。
后该产品因缺陷致产品本⾝及买⽅的其他财产(甚⾄⼈⾝)造成损害。
此种情形下,受欺诈之买⽅可以选择:①撤销合同,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要求对⽅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②以侵权为由要求对⽅赔偿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且包括⼈⾝伤害和精神损害;③以对违约为由主张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或赔偿履⾏利益的损失,尤其产品本⾝⽐较紧俏,价值较⼤且为买⽅所急需,⽽受害⼈不愿撤销合同或丧失也撤销权,在此情形下,买⽅更有可能选择违约责任之请求权。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着人之竞合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问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背景、各国及中国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及其完善等几方面做出了理论阐述。
1.问题的提出案例1、199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珠海市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珠海西区小林镇。
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
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
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以出租车所属的柏宁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珠海市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出租车的车主及经营者应支付原告各种赔偿费593689.4元。
案例2、1999年7月21日晚,高龙使用自家刚买的“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而死亡。
“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是兴兴电器厂生产的产品。
高龙之母吕秀英说:她是从本厂职工孙兆德开的门市部买的。
1999年7月18日,孙兆德以180元的价格从崔玉会开办的厨具总汇站买进了一台“天乐”热水器,又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秀英,并为其安装调试,惨剧就在安装调试完工后高家第一次使用时发生了。
经法医尸检证明,高龙的确系电击致死,市技术监督局也受省技术监督局委派,组成专家组检测了兴兴电器厂生产的这台电热淋浴器,结论为“该台淋浴器不符合兴兴电器厂‘贮水式电热淋浴器使用说明书’第三条‘性能及特点’中第3项规定,截止阀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4706.12-95中第8条的要求,结构不合理,水电隔离不好。
该台电热淋浴器不合格”。
至此,劣质电热淋浴器致高龙死亡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预约违约责任之赔偿损失问题
预约违约责任之赔偿损失问题作者:余烨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余烨(1988-),女,贵州威宁人,同济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预约守约方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债务而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应有之义。
但该解释并未对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予以界定、亦未就守约方的机会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能否赔偿等问题表明立场。
为解决这些问题,从探讨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出发,基于对信赖利益的理论研究,比照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明晰预约违约赔偿损失之具体范畴。
【关键词】预约;赔偿损失;信赖利益;机会利益;可得利益一、预约违约责任与本约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有较大差异,不能等同。
最根本的差异在于,其一,违约责任针对的是业已成立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合同仍在订立过程中;其二,缔约过失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违反的是先合同责任,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而生的责任。
预约是一个已成立生效且独立存在的合同,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其所负担的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多数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成为预约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的理论是完全错误的。
笔者认为,“应当”一词使之成为一个错误命题,但学者们完全否认缔约过失责任能成为预约责任之直接法律依据的观点则有待商榷。
理论上缔约过失责任确与违约责任不能共存,但现实中二者却偶有竞合。
笔者认为违反预约即产生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此时,应对责任所指向的对象作出界定,违约责任是针对预约合同而言的,而能与之竞合的缔约过失责任则是相对于本约而言。
因为预约本身是一个由当事人合意而生的独立合同,承担着自身的使命即缔结本约,但在逻辑上其同处于缔结本约的过程之中。
在缔结本约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合同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doc
综合练习题(一)(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C)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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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个月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B.1年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C.2年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D.4年2.下列合同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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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互易合同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B.旅游合同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C.技术咨询合同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D.多式联运合同3.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现急需某品牌和型号的彩电400台,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我公司将派人前来联系。
”该函件属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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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约邀请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B.要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C.反要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D.承诺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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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B.10%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C.20%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D.30%5.甲为乙保管彩电,仅因疏于注意而导致彩电被摔坏,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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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构成侵权责任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B.构成侵权责任而不构成违约责任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C.既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D.既不构成违约责任,也不构成侵权责任6.甲有一古画,先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后觉得乙出价不高,又与丙就同一古画订立了第二份买卖合同。
此时乙和丙都可依其与甲订立的合同取得债权,即在同一古画上并存着两个债权,此两债权均有效。
该现象体现为债权特征中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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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请求权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B.相对权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C.相容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六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一、概念题1.缔约过失责任(青岛大学2015年研;北交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清华大学2013年研;北邮2008、2005年研)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
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2.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1)概念①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的有效而可得到的利益,理论上也将信赖利益归纳为当事人因相信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也称消极行为上或消极契约上利益。
②履行利益是指因债务的正确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理论上也从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角度界定履行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而产生的损害。
(2)二者的相同点①二者都是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对方的履行相应的义务,换言之,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造成利益人的损害。
②二种利益都是民事领域的利益,属于私法利益。
(3)二者的区别①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
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一般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多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场合,如缔约过失等。
履行利益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之中,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不存在履行利益的问题。
②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与债务正确履行的结果一致,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与赔偿权利人未曾信赖特定法律行为有效时的状况一致。
二、简答题1.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北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试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述题,武大2012年研)答: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德国学者 Stoll 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基于对缔 约义务的违反所产生的责任;汉斯· 戴雾尔将缔约过失责任 的概念归纳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过程中,一 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 原则(而非依侵权行为规定)负责。” 我国学者:(1)王泽鉴先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 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 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 行为规定)负责”;(2)王利明先生认为,缔约过失责 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 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3)隋彭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 任”;(4)崔建远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 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 产责任”。
1942 年颁布的《意大利民法典》采用原则性与列举性相 结合的方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规定。其第 1337 条规定: “在谈判和缔结契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信 原则进行。”第 1338 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契约 无效原因存在的一方,没有将其通知另一方,则该方要为 此就对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信赖、没有过错而遭受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国,由于其民法典的制定早于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 因此在立法中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虽然以后其 民法典得到多次修改,仍未将其纳入。但在司法实践中确 立了依合同法原则对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时有过错的一方当 事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做法—主要表现就是对预备协议加 以保护。可见,法国法将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 任纳入到了侵权法进行调整。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的侵权责任的竞合
2021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如何理解我国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呢?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 ___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条规定的是缔约上过失责任,填补了我国民法中无缔约过失责任明文完整规定的空白。
尽管早在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中有所体现,但不具体明确。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填补法律漏洞,保护缔约阶段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完善债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①现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缔约上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契约不成立者,对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②它的现实基础,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订立合同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其实体法上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③该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即为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的重要问题。
但对其进行系统和深刻、周密的分析研究始自德国法学“硕儒”耶林发表于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失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侵权行为责任,也不是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
其责任基础是缔约过失。
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互协助、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设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是人民___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重要前提。
《民法分论》作业答案1
1:[论述题]试述你对我国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解。
参考答案: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
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
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所谓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及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简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分析区别。
(此处略)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2:[单选题]小明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3万元。
小明以这3万元作本钱投资,获利8000元,其中1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应如何处理?A: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及小明获利80 00元。
B: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
C:由于是银行自己的过错,无法要求退回。
D:只可以要求退回3万元参考答案:B3:[单选题]张某租住陈某厂房,租期至2011年8月,陈某欠张某12万元债务,应于2011年7月归还,至2011年8月,陈某未还债,但要求收回厂方和租金。
张某可以 ( )。
A: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C:以应付租金抵债D:将价值12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参考答案:C4:[单选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甲占二分之一,乙丙各占四分之一。
倒签提单的后果
倒签提单的后果(一)倒签提单的责任类型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倒签提单的责任类型,理论界大概有以下五种观点。
1.违约责任倒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了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而属于合同主要条款之一的货物实际装船时间,在合同中必然有明确约定。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即托运方)会约定卖方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装船发货并如实签发提单。
该合同订立时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并成立。
所以倒签提单属于卖方的违反双方对于日期的约定,侵犯了买方的权益而造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倒签提单是一种故意行为,损害了收货方基于货物运输合同所享有的按照约定的装船日期所享有的预期利益,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承运方和托运方承担共同的违约责任。
特殊情况下,倒签提单是承运方因自身的原因所导致的,此时是承运方违反其与托运方之间的关于货物装船的约定同时也损害了收货方的基本权益,其对托运方和收货方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在哪个合同中,倒签提单都是因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以及应当如实签发提单而应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就举证责任来讲,违约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收货方提供了相对方倒签提单的事实,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相对方则要证明其并没有倒签提单,否则就会被推定实施了倒签提单的行为。
2.侵权责任倒签提单行为是承运人在明知货物实际装船时间的情况下将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提前,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笔者认为承运方倒签提单的行为并不仅仅是侵害了买方(即收货方)因倒签提单造成的实际利益损失,还侵犯了买方的抗辩权和解除权。
由于承运方和托运方的种种原因造成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将货物装船,那么买方就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这是买方所享有的抗辩权。
同样,如果因为无法按照信用证约定的日期内装船构成了根本违约的,买方此时还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学理论论文-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法学理论论文-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论文摘要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已产生的现象。
即体现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即独立又相渗透的现象。
通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论述责任竞合的概念及表现出来的特征。
对责任竞合这一现象,简述三种: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不同。
首先,归责原则不同。
其次,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其次,责任形式也不同,违约主要为违约金,双方约定。
而侵害以损害赔偿为主,且以实际发生的。
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
再次,责任范围的不同,违约以财产,侵权以财产人身精神。
再次,证明责任方面和诉讼管辖方面。
最后,诉讼管辖方面也不同。
这些不同,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很重要。
责任竞合时,采取何种法律制度,简述有三种:首先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竞合制度。
其次以德国为代表的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再次,以英国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
我国的法律制度,1999年的《合同法》第122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的解释》第30条。
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
通过对两个事例的分析,对责任竞合的范围,不足进行一下讨论。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责任竞合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竞合理论1.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及行政法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有四条。
第一条,违法行为。
第二条,损害事实。
第三条,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但是随着和进步,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涉及到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要求缔约过失责任成立,需要证明一方存在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另一方遭受了损失、损失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举例例如,甲方在合同中明知乙方的特殊要求,却未按照要求履行,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那末甲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类型违约责任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律违约两种类型,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律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履行法定责任等,具体后果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伤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等,这些要件是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3.3 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包括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wei)险等,赔偿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4.1 三者之间的联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交叉点。
4.2 三者之间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行为,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C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C )。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B )分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5.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D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6.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7.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B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8.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A )。
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9.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D )。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C.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10.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A )。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11.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A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尽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二者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
第一、责任主体具有相对性。
二者主体都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也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可能出现第三人,这是因为在缔结合同中只存在要约人与承诺人双方当事人。
而违约责任也只能产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责任承担中也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担义务与承担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第二、责任形式具有财产性。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即都是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
缔约过失责任中,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第114条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金,还有采取补救措施等,分析二者的责任形式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财产性的特征。
第三、责任结果具有补充性。
即责任主体的债务人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对待相应的属性。
《合同法》第42条充分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性特点,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即违约行为。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两者在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42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属于违约行为。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因此,确定当事人过失发生的时间,是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在合同尚未成立、已经成立但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对此有过失的一方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后,因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为成就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缓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而按违约责任处理。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
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显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竞合
《徐州审判》2010年第3期: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竞合发布时间:2010-12-08 09:28:05---以商品房认购单为切入口文•程叶一、引言近来,随着商品房市场的火爆,商品房市场价格大涨,一些开发商为谋取高额利润撕毁在先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单。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纷纷诉至法院。
因此便产生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均存在争议的问题:开发商未依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还是承担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交叉存在?本文试图探究二者产生的根源,并厘清两种责任的认定和适用方式。
二、预约与缔约过失之比较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预约的合同效力也未规定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预约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虽然不是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但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列举和总括的方式规定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法定情形。
二者看似不同,但实际上保护的客体颇有重合之处,在实践过程中,预约,又称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相对应的当事人将来应订立的合同为“本约”或“本合同”。
预约成立时,本约尚未成立。
预约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约的义务。
和其他合同相比,预约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并非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而是表达一种愿望,即在某种条件下成立本约的愿望。
然而,预约尽管不是约定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但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同样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唯一不同的是,根据预约所产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后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比较系统的阐述了缔约责任理论,其论点主要包括:1、契约关系成立之前,在特定条件下缔约当事人已进入一个具体的、而且可以产生权利义务的债的关系,如果当事人因社会关系解除,置身于一个具体的生活关系并负有相互照顾的具体义务时,则法律应使此种生活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使当事人互负具体债务,违反此种债务应按契约法原则处理;2、缔约上的过失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法律应包含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亦应在缔约上创设过失的观念,即将契约关系之过失,移植于契约外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后订立的契约。
合同法-论述题
1.论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答: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一,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二,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二,合同当事人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2.试述合同法的自由原则的体现.答: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便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自由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一,缔约的自由.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六,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七,选择裁判的自由.3.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权利及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补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1)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发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订立后至发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中止合同的发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另一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3)合同的发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中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果违约并没胡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义务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论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答:我国合同法在以下方面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极大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对可撤销合同,在不损害当事人生产总值的情况下,尽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条款,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这样有利于鼓励交易.(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合同,这种规定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鼓励交易.(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以此防止随意解除合同,消灭交易.5.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答(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以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大都向特定相对人提出,而要约邀请则大都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应饮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是很明确.4.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如是否注重相对人本人的身份,信用等情况.6.试述信赖利益的损失?答: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产生信赖关系,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而作出努力,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要件之一.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一方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能够成立,生效.不能产生信赖的,也无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成立,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7.论述要约的法律效力?答: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内容:(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首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采纳了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亦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应注意,首先,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境,就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其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问题应当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其一,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做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做出承诺,则要约就推动了效力.若干,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销要约及禁止其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变更要约的内容,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盐分必要的.当然,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要约人也可以在要约中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效力的拘束.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裨拘束力,在民法也称为承诺适格,指要约生效后,只胡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做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8.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佥制度的体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规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责任.若合同已经成立,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以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续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则应按违约责任而不应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所以,正确把握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衡量是否应承担缔约责任的关键.缔约过失责任虽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但当事人之间虽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而无任何缔约上的联系,无从表明双方之间具有缔约关系,则因一方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巨大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在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它们只是附随义务,但它们也是依法产生的,因此也是法定义务,它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产生.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造成损害,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依诚实信用产生的义务,否则将要负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负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可能并不仅限于其违反了与合同义务相伴的附随义务,而且还在于要约人违反了其发出的有效要约,构成对要约效力的直接破坏.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可能因当事人对缔约关系的破坏而产生.由于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均负有某种法定义务,从而表明缔约关系并不是事实关系,也不是法律作用不到的领域.(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伯之王.由于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指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种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牌缔约阶段,但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成立或生效,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4)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恶意谈判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伯.(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受欺诈方陷入错误或者所发生的错误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衫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一方在谈判中明确告诉对方其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则另一方应当负有保密的义务.缔约中的泄露和不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符合如下要件:第一,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第二,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第三,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经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则不用考虑.(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较多.在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无权代理等情况下,也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鳘,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如因信赖对方将要出售家具,而四处筹款代钱而此支出的各种费用.第三,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9.论述合同无效的原因?答(1)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素欺诈陷于错误.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佥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在明智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下成立要件: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彰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就有的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0.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答(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一般来说,哪些条款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的性质不同,其所要求的主要条款也可能不一样.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生效的,合同若生效,刚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懂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它是检验任何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合同的生效主要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对其的评价涉及价值衡量.而合同的成立主要考察的是有无合意,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容态,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正因为这样,合同只有成立,不成立两种可能,而效力评价体系却要复杂得多.由此可见,合同的生效和成立的要件不同.还应当看到,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或条件才能生效.11.试述无效合同的种类.答: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当事人出于恶意; 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病房确认的原则.(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12.试述不安抗辩权?答(1)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13.论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答: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它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中,除了遵循民法的共同的基本原则外,合同履行还有其特有的准则,主要是(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1.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2.合同履行期的体现经济合理原则;3.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4.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14.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单独设立的必要性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单独设立的必要性作者:李慧敏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17期摘要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等情形的发生,造成缔约相对人的利益的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文着重探讨缔约过失责任在民事责任体系下的独立性。
并依据本国国情,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对我国民法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意义。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缔约过失在我国目前仍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存在,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存在竞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缔约过失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加,因此当事人在合同缔约阶段的行为急需受到调整、规约和保护。
以下就从学理及现实需要着手,论证缔约过失作为独立民事责任的合理合法性,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
1 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一般学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最早提出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致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的。
耶林创设缔约过失责任,就有将其划至道合同责任体系的倾向。
耶林通过扩展缔约行为之后所欲缔结合同之合同责任于缔约上过失行为,对缔约行为适用违约责任。
持相同观点倾向的还有王泽鉴,他认为,“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已有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仍产生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论其性质及强度,超过了一般侵权行为法的注意义务,而与契约关系较为接近适用契约法的原则,自较符合当事人的利益状态”。
①王泽鉴认为缔约关系就基本等同于契约关系,从而在性质中为合同责任,或者说违约责任。
德国,也有另一派学者主张应将缔约过失责任划归到侵权责任。
他们认为两者都违反法定义务,且都以损害赔偿为内同,并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持此种观点者认为,由于性质上类似侵权责任,因此除法定情形以外,缔约过失造成的责任,可以由侵权法调整。
即使在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也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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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XX:王鑫童专业:法学指导老师:X 凤霞摘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同。
首先,归责原则不同。
其次,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再次,责任形式也不同,违约主要为违约金,双方约定。
而侵害以损害赔偿为主,且以实际发生的。
第四,承担责任的主体。
再次,责任X围的不同,违约以财产,侵权以财产人身精神。
第五,证明责任方面和诉讼管辖方面。
最后,诉讼管辖方面也不同。
这些不同,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很重要。
责任竞合时,采取何种法律制度,简述有三种:首先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竞合制度。
其次以德国为代表的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再次,以英国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
本文通过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所产生的各种学说和对此的处理以及我国对竞合的处理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责任竞合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X竞合说The abstractRight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and the violation responsibility the influence are different in many aspects to the litigant.First, turns over to th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to be different.Next, the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 is different.The responsibility form also is once more different, the violation mainly is the penalty, both sides agrees.But violates the damage pensate primarily, also by occurs actually.Fourth, undertakes the responsibility main body. Fifth, proof responsibility aspect and lawsuit jurisdiction aspect.Finally, the lawsuit jurisdiction aspect is also different.These different, exercises when the right to the obligee is very important.The responsibility petes fashionably, adopts what kind of legal regime, the summary has three kinds: First petes take France as representative's prohibition gathers the system.Next petes take Germany as representative's permission gathers and chooses the request power system. Once more, has the limit choice lawsuit system take England as representative.This article through peted each theory to the right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and the violation responsibility and regarding this processing as well as our country which gathered produces to processing which peted gathers has carried on the narration.Key word: The responsibility petes gathers the law to pete gathers said The request power petes gathers said the request power standard petes gathers said目录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概述11.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11.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1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几种理论32.1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三种学说32.2我国学者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的研究论述43.外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73.1禁止竞合制度73.2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73.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74.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94.1禁止竞合制度时期……………………………………………………………错误!未定义书签。
4.2允许竞合时期………………………………………………………………….错误!未定义书签。
4.3逐步完善时期错误!未定义书签。
5.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些思考115.1对责任竞合是否加以限制115.2竞合选择后,如何充分补偿受害人权益11结论12致谢13前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或合同责任,一般认为它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即当事人的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XX行为违反了合同规X和侵权规X,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就体现了他们的分离,且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明确肯定。
现代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根据“盖尤斯分类法”也对此作出区别,使两种行为可导致不同法律责任的产生。
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各国有三种基本法律对策,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及选择请求权制度和限制竞合。
在我国,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由禁止竞合时期到允许竞合时期再到逐步完善时期时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概述1.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或合同责任,一般认为它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即当事人的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则是不法加害人侵害权利人法定民事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何谓竞合?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争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XX行为违反了合同规X和侵权规X,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正确认定民事责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竞合行为的性质与类型,从法律上确定责任竞合的条件、类别与原则。
1.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就体现了他们的分离,且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明确肯定。
现代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根据“盖尤斯分类法”也对此作出区别,使两种行为可导致不同法律责任的产生。
然而现实生活中,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XX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使得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成为相对。
同一XX行为常常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的责任构成要求,具体的类型有四种,分述如下:1.2.1合同当事人的XX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像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1.2.2侵权性的违约和违约性的侵权。
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符合XX行为的构成要件。
例如:保管人无权处分保管物而将保管物出卖给第三人,则无权处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又构成违反保管义务的违约行为。
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例如: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违约行为)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侵权行为)。
1.2.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例如:医生因重大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了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1.2.4一种违约行为虽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提起诉讼,或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X围。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几种理论2.1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三种学说2.1.1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说又称非竞合说,首先在刑法上确立,在19世纪末期及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借鉴刑法的理论而创设了民法中的法条竞合理论。
该理论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如果一种XX行为违反了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规定,则应当将债务不履行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来对待。
因为侵权行为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一般义务,而债务不履行则是违反了根据合同产生的特殊义务。
因此,当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因此权利人只能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享有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2.1.2请求权竞合说此学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X时,应适用各自的规X,由此产生了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
该学说认为,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可以产生两次独立的请求权,承认请求权可以让与。
既然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则债权人对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或者自己保留一项请求权而将另一项请求权让与他人。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基于一个具体事实而产生的侵权待业与债务不履行的两项请求权,虽然可以独立存在,但又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
最大的贡献是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权但没有考虑到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问题,无形中加大了对债务人的责任。
2.1.3请求权规X竞合说此说又称请求权基础多数说,其认为,违约与侵权二者同以损害赔偿为内容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而是仅产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其内容综合多种规X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