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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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2011-11-29 9:20:58有关违约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这一定义表明:(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违约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1 、支付违约金;2 、损害赔偿;3 、继续履行;4 、其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内容摘要: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

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

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

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

【法考】违约责任(上)——真题与解析

【法考】违约责任(上)——真题与解析

第肆拾陆期违约责任(上)——真题与解析|「14-03-12」(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

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

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

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

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19-02-15」(单选题)某超市经常向郊区农民采购2年以上老母鸡。

采购价每只100元,市零售价250元,常年应求。

某日,超市与农民李某签订每季度供应20只老母鸡合同。

李某对零售价和批发价无异议。

第二季度,超市只采购到10只鸡,并对应支付1000元。

对尚未交付的10只鸡,超市可就下列哪利益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A.生产利润1500元B.采购价格1000元C.转售利润1500元D.零售价格2500元|「19-02-未知」(多选题)何某在某健身房办了一张健身年卡,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中有格式条款规定:“年卡服务期限不因任何事由而顺延(中断中止)。

”四月份,因健身房装修中断服务,健身房通知何某服务期限顺延一个月。

6月,何某出国学习,要求健身房将顺延服务期再顺延一个月,被健身房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B.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C.何某可以就健身房因装修顺延服务期限一个月的行为主张违约责任D.何某可以就健身房拒绝其服务期限顺延一个月的行为主张违约责任|「14-03-12」【答案】A【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法定解除【解析】《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引起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分为迟延履行、不履行和瑕疵履行三种情况,并对应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迟延履行责任迟延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69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属于迟延履行。

债务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也可以依照法定利率计算。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需赔偿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如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计算;合理支出是指债务人因追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二、不履行责任不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不履行责任。

对于不履行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以及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救济方式。

其中,请求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是最为常见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请求债务人支付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76条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债务,情节严重的,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

三、瑕疵履行责任瑕疵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的结果与合同约定的要求不符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或者肖像权作品有瑕疵的,受益人可以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过⾼的规定如果是定⾦合同,约定定⾦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约定的违约⾦是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是可以要求增加,约定的违约⾦是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

因此违约⾦只有在过分⾼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会适当的减少。

下⾯店铺⼩编为你介绍合同法关于违约⾦过⾼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过⾼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1、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第五百⼋⼗六条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合同⾃实际交付定⾦时成⽴。

3、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超过部分不产⽣定⾦的效⼒。

实际交付的定⾦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数额。

4、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违约⾦的数额没有具体作规定,实践中合同标的额的不同,具体违约事项的不同,影响着违约⾦的数额,具体应由当事⼈协商确定,要是当事⼈约定的违约⾦数额过⾼或过低,则可以请求适当的降低或增加。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怎么计算1、劳动法并没有限制⽤⼈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在实践活动中,采⽤当事⼈意思⾃治的原则,即当事⼈可以⾃由约定违约⾦。

但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些地⽅性法规规定了违约⾦限制,如北京地区禁⽌⽤⼈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超过劳动者本⼈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的⼯资总额。

2、为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由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般情况下,⽤⼈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

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约定违约⾦,如:⽤⼈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培训协议的或者那些⾼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与⽤⼈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形时,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人承担。

一方实施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应当向另一方给付违约金,确定其金额,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当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实际发生的损失。

若另一方应当给予的报酬,超过此限度的,可以索赔报酬,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的规定处理。

(一)借款合同等约定合同违约金的,由当事人约定;
(二)约定不予设定或者无法确定违约金的,依照下列规定:
(1)支付也确无法自行支付的款项不及时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被拖欠款项
千分之一给付;
(3)延误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计算违约金。

(一)当事人自行解决后,可以排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有利的,且另一方不认为其故意违反约定的,可以依照实际情况减轻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优惠
当事人之间可以做出不设违约金的约定;若设定的违约金较低的,也可以按设定的违
约金标准执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其他损失
过失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给付违约金不能弥补或者部分弥补的,将由责任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不得超过给付违约金的紧锣密鼓状况。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是为了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的意义、应用范围以及操作指南,并探讨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违约金制度的意义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促使双方履行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手段,可以有效地促使双方履行合同。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从而强化双方履行合同的动力。

这有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和合同双方的诚信。

2.维护合同稳定性: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违约金制度可以起到维护合同稳定性的作用。

一方面,劳动者在考虑是否解除合同或违约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而避免轻易解除合同或违约。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或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通过违约金的规定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3.公平合理的约束和救济措施: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可以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更加谨慎。

同时,违约金的规定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追求违约金的支付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范围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避免劳动者轻易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避免滥用解除合同权利,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追究违约责任:当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作为受害方的一种救济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违约金制度的操作指南违约金制度的设定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合同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最高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会议纪要中违约金问题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会议纪要中违约金问题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会议纪要中违约金问题理解与适用《纪要》第11条规定了违约金司法酌增酌减的有关问题,在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相应调整。

具体如下:一是违约金计算基础的问题。

明确违约金调整的基础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调研过程中,对于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计算基准存在不同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约定的违约金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尽量尊重,即使过低需要酌增,以实际损失为限有合理性,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多数意见认为,明确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范围来确定违约金调整的基准,有利于充分救济守约方的利益,惩处违约行为,维护诚信原则。

学术界也认为,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除了要包括实际损失之外,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因为只有在调整的标准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使非违约方因违约金责任的承担而达到如同合同被完全履行时一样,即就像没有发生违约行为一样。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50条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吸收。

同时,认定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也有必要坚持同一标准。

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并征询立法机关意见,我们采纳了多数意见。

由于将申请司法酌减的计算基准由原来的实际损失改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本条相应地在人民法院应当兼顾的综合因素中删除“预期利益”,因为预期利益因素已包含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当中。

在具体适用时,要注意对本条规定的“综合因素”的把握。

本条列举了两个因素:一是合同履行情况,包括瑕疵履行的严重程度、迟延履行的时间长短、部分履行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等等。

例如,如果部分履行对合同整体的影响程度很轻,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但如果部分履行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应当审慎酌减违约金。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1.违约形态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

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其中,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规定了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合同违约的相应赔偿标准。

本文将从合同违约的角度出发,对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赔偿标准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

一、合同违约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的协议,对买卖、租赁、借款、服务等行为关系进行规范。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款,一旦出现违约情况,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的定义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或违反协议条款的约定,则被视为合同违约。

而根据不同的合同违约情况,赔偿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二、合同违约赔偿的种类在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赔偿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履行损失当当事人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相应的履行损失。

2、违约金当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当事人违约时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时,违约方也可以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但要承担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3、利息当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或租金等款项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4、不可预见损失赔偿当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给他方造成了不可预见的损失时,另一方需要进行赔偿。

不可预见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等进行综合考虑。

5、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违约中,惩罚性赔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赔偿方式。

只有在当事人之间预先达成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到了一方的利益,从而需要进行惩罚性赔偿时,才可以按照约定要求违约方进行惩罚性赔偿。

三、合同违约赔偿的标准1、履行损失的赔偿标准履行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计算。

《合同法》第107条

《合同法》第107条

《合同法》第107条《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种类和具体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合同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

合同是自愿缔结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责任的存在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正常进行。

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可分为两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损害赔偿是当事人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向对方要求赔偿的一种方式。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种补偿方式。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一方应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从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但不得过分巨额,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

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

当事人当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合法权益所应有的补偿。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通常是以实际损失金额为基础,对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的情况,可参照行业惯例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计算。

合同违约责任的发生可以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等。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认定的情况要求赔偿利息、侵权行为处以罚金等。

总之,合同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形式,对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补偿,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订货中的违约赔偿与违约金规定

订货中的违约赔偿与违约金规定

订货中的违约赔偿与违约金规定在订货中,违约赔偿与违约金规定是非常关键的法律条款。

它们为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出现违约行为时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

本文将讨论违约赔偿与违约金的含义、种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违约赔偿和违约金的概念和区别1. 违约赔偿违约赔偿是指当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偿还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违约赔偿的目的是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恢复其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2. 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合同约定的经济处罚措施,作为对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补救手段。

违约金的设定旨在对违约方进行经济惩罚,并产生一定的威慑效果,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与违约赔偿相比,违约金通常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一笔固定金额,而不必具体计算受损方的实际损失。

二、违约赔偿和违约金的种类1. 违约赔偿的种类违约赔偿根据其赔偿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受损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商品报废、重新采购等;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延误交货导致的生产线停产所产生的损失等。

(2)利益损失赔偿:除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外,还包括受损方由于违约行为而未能获得的预期收益。

例如,由于供货商未按时交货,买方无法按原计划进行销售,导致销售利润的损失等。

2. 违约金的种类违约金通常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

根据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违约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固定违约金:合同约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作为违约方的违约金。

例如,合同规定违约方每延误一天交货,应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

(2)违约金比例: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与合同价款的比例。

例如,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三、应注意的事项1. 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了确保违约赔偿和违约金的有效实施,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论述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论述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论述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民法典在今年正式实施,其中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是社会交往中经常出现的法律行为,一旦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必须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如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的类型在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情况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实现债权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债权时,债务人未履行的部分即为债权,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

如果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则违约了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约定,即实现债权。

如果履行过程中债务人造成损失,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 赔偿损失债权人可以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无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债权人在返还已收到的债务人财产的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因债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即为赔偿损失责任。

3. 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违约金,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违约金即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惩戒作用。

二、承担方式在民法典中,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如果当事人违反约定并导致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多数共同违约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多数人共同违约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权要求共同违约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债权;对于单独赔偿义务人来说,有权要求其他共同违约人分担赔偿义务。

3. 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的,应当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当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的时候,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如有合理费用需要支付,应当由默认方支付。

综上所述,合同是民间经济交往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约定并按时履行。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在我国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After walking on the muddy road, I don’t know how long, I’m slowly tired and confus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双方可以约定让违约方在违约的情况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只要违约就得付违约金,哪怕没有给守约方造成损失。

但司法解释当中只规定了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标准。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违约金过高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递交诉讼状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企业日常工作中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制度

企业日常工作中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制度

企业日常工作中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制度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制度是企业日常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违约责任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而违约金制度是对于违约行为设定的一种经济赔偿方式,以约束违约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围绕企业日常工作中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制度展开讨论。

1. 违约责任的内容企业日常工作中,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中各方未按约定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义务所引发的问题。

违约责任包括合同解除、返还已履行的合同标的物等。

当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合同解除将使双方不再具有履行和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标的物,如有必要,违约方也有义务返还给对方。

这是为了保持合同双方的援助义务,并确保彼此之间的权益平等和合法的利益得到保护。

2. 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制度的关系违约金制度是对违约行为的经济赔偿方式。

它与违约责任密切相关,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

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规定了当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另一方的经济赔偿额度。

通过违约金的设定,可以有效地激励合同各方履行合同义务,减少违约的发生。

违约金的设定通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的重要性和合同价值来确定。

合同中设定违约金不仅可以起到经济约束违约行为的作用,还可以提前约定了一方在违约时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降低纠纷发生后的争议和损失。

3. 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制度的合法性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制度在商业合同中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当然,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设定也需遵守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商业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充分协商,并遵守国家法律的要求。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发展还存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并解决。

本文先从介绍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发展策略。

标签:违约金;劳动双方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概述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起源于合同法,也是合同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它是调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法律准绳。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俗成,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就要按照约定赔付一定的金钱给受损的一方。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会附加一些不平等条约,比如劳动者如果想要提前离职,就要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这项规定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应该认识到自身的不足,让劳动者能够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力。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问题(一)违约金的处罚主体范围不明确我国目前对于违约金处罚只是限定了用人单位,但是并没有就违约金具体适用情况,何种情况下应该处罚多少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样一来,一些别有用心的单位便可以趁此钻法律的漏洞,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就万事大吉了。

但是违约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约束双方,而不是单一的一方,无论哪方违约,都应当按照规定来执行,如果劳动者违约,就赔偿,用人单位违约,也要遵守约定,如果只是约束一方,就产生了不平等现象,违约金制度的初衷也毫无意义。

而且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开始地位就不平等,违约金对劳动者的约束更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负担,加剧了劳动者地位的脆弱性。

(二)违约金适用范围窄我国的劳动法虽然对违约金的情况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只是很宽泛的规定,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相对弱势的一方,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企业培养人才也是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的,比如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培训费,为了留住紧缺人才提供的特殊待遇,安家费、赠送的房子、办理户口都是一系列费用,这些应当算在违约金的范围内。

合同法教案第九章 违约责任

合同法教案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债务与责任的区分违约责任制度的确立是以区分债务与责任为前提的。

1、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2、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

正是因为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债权获得了一种“法律上之力”。

也就是说,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为给付时,要凭借法律上之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责任,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

3、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

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联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因为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才能使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

总之,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无债务不产生责任,无责任的债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

(自然债务如时效届满后的债务)(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既体现了不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在民法上的一个重要贡献是确立了所谓的“盖尤斯分类法”。

根据这一经典的分类,民事责任被主要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区分的基础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分别。

直到现在,几乎所有的民法学教科书都是按照这样的体例来展开其关于民事责任的叙述的。

尽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可避免,但竞合现象却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构成要件上。

民法典违约金30%的规定

民法典违约金30%的规定

民法典违约金30%的规定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违约行为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背了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未能按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了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违约金30%的规定展开探讨。

1. 违约金的概念和作用违约金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用来惩罚违约方并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它在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既可以起到威慑违约方的作用,又可以有效保障守约方的利益。

2. 民法典对违约金30%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但是违约方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程度,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在具体的实践中,根据民法典对违约金30%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如果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损失,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方应当支付的款项的30%。

这意味着一旦违约发生,违约方所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

3. 违约金30%规定的意义违约金30%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和价值所在。

首先,这一规定对违约方起到了威慑作用。

因为当事人事先知晓如果自己违约,将要支付违约金,尤其是高额的违约金时,会更加慎重地履行合同义务,减少了违约行为的发生。

其次,违约金30%的规定保护了守约方的利益。

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并共同遵守的协议,守约方依赖合同依法获取自己的权益。

一旦违约发生,守约方将面临经济损失。

通过违约金30%的规定,违约方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确保了守约方的利益得到一定的补偿。

此外,违约金30%的规定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加强了契约精神的约束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适应各种不同的合同关系。

同时,违约金30%的规定为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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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上) 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定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发展违约责任,一方面源于道德上应受的非难性,与自然法上的“约定必须遵守”是一脉相承的,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另一方面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利益性,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

再一方面它源于法律上的规范性,即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

总之,违约责任制度不仅是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是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还是“匡扶正义的法律工具”。

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违约金是可追溯至传统的罗马poena,而poena则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罚金,是由债务人在其不于适当的时期履行其债务时支付的。

)自罗马法以来至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始终受到充分关注,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但早期的法律曾允许对债务人的人身实施限制,这种带有明显原始烙印的民事责任方式随着反映商品流通本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日益深化和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己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民主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占据突出地位,表现在违约责任方面,不仅其形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而且特别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

例如,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赔偿损失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当事人一方即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惩罚,受害人也不能因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获得额外的不应获得的“补偿”,这主要由民法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原则所决定的。

正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555条下的官方评论所指出的:“合同救济制度的核心是补偿而不是惩罚,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无论从经济上或其它角度都难以证明是正确的,规定惩罚的合同条款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当前,在违约责任发展的过程中,主要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理论模式和制度设计,虽然它们之间具有差异性,如大陆法系强调违约责任的强制性,英美法系强调违约责任的自愿性;在补救范围方面,大陆法系要窄于英美法系,但二者均着重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

当然,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不能完全否认违约责任所具有的惩罚性,如特定违约责任形式的定金、违约金就具有惩罚性质。

了解违约责任的历史嬗变、发展趋势及其性质是正确把握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具体适用的前提。

二、违约金的概念、功能及性质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即,违约金的客体通常是金钱(包括有价证券等),而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也可以金钱以外的其他给付充当,如德、日等国家承让可以用金钱以外的物、权利、行为给付充当违约金。

对于其他给付,我国的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郑玉波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所应支付之金钱。

”王利明教授则认为“违约金必须是一笔金钱。

”笔者认为,要求必须为一笔金钱没有实际意义,现实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其他财物作为违约金,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都应承认其效力。

关于违约金的功能,不同的违约金具有不同的目的与功能。

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来看,违约金按照其性质主要分为补偿性的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两类。

赔偿性违约金,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预先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其功能是为了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具有补偿功能。

惩罚性违约金,指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得以履行,因此,它不仅具有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和担保功能,还具备了惩罚功能。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条规定当事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具有惩罚作用。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深层次的理解,这一规定表明违约金具有补偿的性质,减少高于损失或增加不足的损失就是弥补损害不足,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规定了两种性质的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区分,有学者认为,违约金惩罚性的特点体现在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相比较,在违约未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低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

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高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就属于赔偿性的。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深刻体会到违约金分类的标准和各自功能的差异,从适用上来讲,惩罚性违约金并不排斥损害赔偿,与赔偿再进行比较似乎没有什么意义。

还有学者认为,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专就迟延履行规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所以区分两种违约金的标准应是不同的违约形态。

从我国早期民法学家郑玉波先生那里可以得知: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与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惩罚性违约金并不仅限于迟延的场合。

而对于全部不履行债务,不完全履行及其它不适当的履行均可适用,换言之,惩罚性违约金适用于所有的违约类型。

所以究竟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合同还是损害赔偿的合同,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如果当事人的意思是为了强制履行债务以加强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事先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消除的举证责任,就是赔偿性违约金。

此标准的具体化就是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何种关系,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害赔偿无关,就是惩罚性违约金,反之,就是赔偿性违约金。

三、违约金责任成立要件首先,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从债务,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无效、不被追认或被撤销时,违约金债务也就不成立或无效。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场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因为这类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依合同法第98 条,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其次,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

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定。

再次,违约金责任的构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对此应当区分类型,作具体分析。

如果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成立以一方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的,依其约定;在合同法分则以及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为过错责任的场合,违约金责任的成立应当要求过错要件;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而,应当要求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总之,在赔偿性违约金场合,除前述特别情形外,不要求以过错为成立要件。

原因在于,其性质上是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强调的是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害的补偿,不必要求过错之归责事由,这也符合合同法采纳的严格责任原则。

最后,是否要求证明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就惩罚性违约金而言,由于非为损害赔偿,所以违约金的发生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必要;容易发生争论的是赔偿性违约金的构成要否以损害为要件。

如单纯自逻辑推理来看,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性质上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当然要求有损害的存在,即使不必证明其大,至少也应证明其存在。

不过,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之一即在于避免证明损害的麻烦,因而,在解释上不应当以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证明为要件。

同样地,以上仅为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场合,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自然应当按其特别约定。

四、《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责任的现行缺陷《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

1、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是否同一概念?多数学者认为二者基本是同一个东西,“违约金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常常是相互替代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相应的这些学者也都认为《合同法》第114 条第二款既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同时也是关于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因为二者基本上是同一回事,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但是,另有专家认为: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害赔偿金毕竟是有区别的。

在目的上是否主要为了合同的履行,二者有;在是否可以请求增减数额上,二者有区别,获得约定损害赔偿金后不能再另外要求赔偿损失;在是否以实际发生损害为适用前提上,二者不同,支付违约金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

因此,《合同法》第114 条第二款就只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而不是关于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况且,该计算方法免去了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后就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同时也省去了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计算实际损失的麻烦,与违约金具有相同的功能。

2、违约金的支付是否必须以守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按现行《合同法》第114 条的规定回答是与否都存在矛盾,如果回答未遭受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那么为什么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没有损失都支付违约金,有了损失为什么反而要减少违约金支付? 如果回答未遭受损失则不支付违约金。

那么,违约金还有惩罚、担保作用吗? 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还有区别吗? 这种认识同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发生逻辑冲突,有些著作认为“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责任支付都不以有实际损失为构成要件,这是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额之间的重要区别。

”然而,更多的著作认定: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应视为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金,除特别情况外,应当以守约方遭受损失为适用前提,未遭受损失不应支付违约金。

3、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定金以及采取补救措施能否并用?大多数的著述认为,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违约金的补偿性,故债权人请求支付违约金时,不得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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