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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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陈国英局长在全市国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陈国英局长在全市国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改进作风务实创新努力开创南昌国税事业发展新局面———在全市国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陈国英(2013年1月22日)同志们:这次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全国和省、市有关会议部署,总结回顾2012年国税工作,研究安排2013年国税工作任务。

下面,受汤书记委托,我代表市局党组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强基固本,提质增效,2012年各项工作成效显著2012年对于南昌国税来说,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年,是强基固本、提质增效的一年,是转变作风、真抓实干的一年。

一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税收收入任务,以及大量、具体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任务,在省局党组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局党组一班人团结带领系统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坚持六个并重,提升六个水平”的工作思路,超前谋划,沉着应对,砥砺奋进,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组织收入实现了总量与增量同步提升。

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累计入库各项税收244.64亿元,同比增长12.2%,其中,计划口径税收首次突破200亿元,达209.61亿元,同比增收34.7亿元,增长19.84%,增幅排名居中部省会城市第2位、全省各设区市第3位。

税收总量占全省国税的比重达26.93%,较上年大幅提高了3.42个百分点,税收增量占全省国税增量的100.7%;国税税收占市财政总收入比重达49.21%,为全省国税实现增收、全市财政总收入突破500亿元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依法行政实现了实体和程序同步规范。

认真落实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全年依法减免税收 5.49亿元,同比增长26.5%,办理出口退(免)税28.23亿元,同比增长12.65%。

支持我市打造核心增长极,出台了相关政策及服务举措55条。

在全系统认真开展了依法行政指标体系考核工作,进行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公告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358份。

有关案卷被评为“全市2011年优秀行政执法案卷”,1个税收执法督察案例被省局作为优秀案例上报总局。

公告书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公告书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法规——江苏省地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年终结账应关注的财税事项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刘宝柱一、57号公告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按独立核算三个条件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即法人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

按照目前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入库地直接影响到当地财政利益,因此,法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势必对既定的利益格局产生影响。

为避免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影响到地方财政利益,保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从征管角度制定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上述两个文件执行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税款分配的问题。

这个问题说穿了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

按照财预10号文件和国税发2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款,50%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50%在分支机构间分摊。

对盈利主要产生在总部,分支机构相对较少的企业来讲,总机构所在地认为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偏高;对总部主要履行管理职能,而分支机构众多的企业来讲,分支机构所在地则认为总机构所在地分配比例偏高。

特别是分支机构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反映尤其强烈。

二是涉及分支机构监管方面的问题。

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格局下,分支机构缴多少税都是由总机构按三项因素分配,实际上跟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两者不直接挂钩。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管好管差都一样,所以各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上没有抓手,存在管理弱化的问题。

三是涉及三项因素的问题。

因为总机构给分支机构分配税款是按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所占的比重来确定每个分支机构分多少。

税务检查具体实施方案

税务检查具体实施方案

税务检查具体实施方案一、税务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税务检查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检查的目的在于保障税收的全面征收,维护税法的公平公正,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增长。

税务检查的意义在于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税收的合法合规征收。

二、税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税务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代理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

税务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情况、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等。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纳税人的资产、账簿、凭证、合同、协议等进行检查,也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三、税务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税务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整理和检查报告等环节。

在检查准备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对检查对象进行调查核实,搜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

在检查实施阶段,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工作,对纳税人的资产、账簿、凭证等进行审查,听取纳税人的申辩意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

在检查整理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在检查报告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告知检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税务检查的法律依据和要求。

税务检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务检查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依规进行检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威、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等。

五、税务检查的注意事项和建议。

在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应当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检查的公平公正。

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刘金良局长在2012年全区国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刘金良局长在2012年全区国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刘金良局长在全区国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2年1月5日)全区税务工作会议上午结束,现在召开全区国税工作会议,进一步传达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国税工作情况,部署今年工作任务。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2011年工作回顾2011年,全区国税系统按照“巩固、提升、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宗旨,大力弘扬宁夏国税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沿黄经济区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中南部山区生态移民等重点工程及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部署,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

一年来,我们坚持把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税收收入迈上新台阶。

认真落实组织收入责任制,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加强税收分析预测,深化纳税评估,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全年共组织收入182.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169亿元的107.8%,同比增长21.5%,增收32.2亿元,实现了税收收入高位增长。

未分设国地税的11个县(区)全年征缴社保费10.4亿元,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民生计划”提供了有效财力保障。

出口退(免)税7.8亿元,有力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各级国税局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思想,认真执行结构性减税和西部大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与再就业、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共依法为各类纳税人减免抵退税15.2亿元,为全区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和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年来,我们狠抓核心业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执法水平和纳税人满意度、税法遵从度进一步提高。

——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清理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160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9•【文号】国税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勇总会计师在2012年全区国税稽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2年2月16日)

杨勇总会计师在2012年全区国税稽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2年2月16日)

杨勇总会计师在2012年全区国税稽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2年2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2012-2-24 11:09:53全区国税稽查工作会议今天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区国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全区国税稽查工作,部署今年稽查工作任务。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把握重点,真抓实干,全区国税稽查工作实现新发展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全区国税系统按照“巩固、提升、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全年组织税收收入182.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107.8%,实现了税收收入的高位增长。

在税收全局工作有力推进的形势下,全区国税稽查部门在各级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中心、真抓实干,创新方法、激发活力,全年共检查纳税人1238户,查补收入2.6亿元,入库2.52亿元,完成下达2.03亿元查补收入任务的124%,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们以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轮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重大案件查处和常规税务检查为重点,狠抓落实,创新方法,重点工作成效明显。

依托我区自行开发的《宁夏国税稽查辅助平台》,积极创新和实践“统一选案,分项启动、分类指导、分域选项”的“一统三分”专项检查组织方法,开展了对资本交易、建筑安装等指令性项目的专项检查,全区共检查纳税人728户,查补收入1.47亿元,占全部查补收入的57%,其中固原市、经开区国税局行动较快。

统一安排部署了对煤炭生产经销行业的税收专项整治,检查企业93户,查补收入2991万元,石嘴山市国税局重视程度高、工作措施实,检查户数、查补收入分别占到全区的70%、80%以上,收效明显。

认真落实《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安排检查重点税源企业45户,查补收入4300余万元,对部分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得到了总局的通报表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中介服务业;(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4)拍卖企业;(5)非居民企业;(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9.03•【文号】国税函[2012]410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核定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定额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采取“一刀切”等方式随意调高定额现象;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纳税期间等方法,变相回避执行起征点政策现象。

(二)委托代征情况。

重点检查:委托代征程序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代征单位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定额,违规征收税款情况。

(三)税收强制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税务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开具和使用;是否存在扩大查封、扣押对象范围情况。

(四)组织收入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检查内容。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检查工作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各地要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

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下)

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下)

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下)六、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证券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通知适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

2月1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适用的证券类准备金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包括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照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4月1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通知中规定: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上述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2012.12.12)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2012.12.12)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又是一年岁末时,盘点经典税政,品味政策变迁,十八项政策,深刻影响经济行为,2012年暗潮涌动,重大税政改革破茧而出。

这是山雨欲来的一年,这是税政走进民生的一年,这是税政稳中求变的一年。

历数十八项经典税政,且看“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汹涌澎湃的2012年,非独十八项政策独重要,惜名额有限,笔者选择以下十八项政策,其中营改增1项、增值税5项、营业税1项、出口退税1项、企业所得税6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项、个人所得税1项、税收法制2项,可谓我心中的2012税收政策十八盘:1、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2】71号)2、农产品抵扣政策破冰之作:《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3、税控设备与维护费用国家买单:《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再打”补丁”:《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5、生物制药批零企业可选择3%简易征收:《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6、流通环节免增值税想说爱你不容易:《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7、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也需征收营业税:《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8、出口退税新政更加人性化:《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9、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大变脸:《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10、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协议得到税收承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11、核定征收不一定“很美”:《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12、遵循税法原则的重量级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13、上市公司欢欣鼓舞新利好:《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14、西部大开发战略持续实施:《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15、股息“受益所有人”安全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16、税收救市释放信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17、依法行政税务新篇章:《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18、确定惩戒虚开发票尺度:《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一、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2】71号)从2012年开始的未来几年内,“营改增”重大税政改革都将是最重要的税收政策,波澜壮阔的税制改革刚刚拉开序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发文日期:2012-0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008-2012年各分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情况(图表)

2008-2012年各分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情况(图表)

5
税收返还支付占转移支付 和税收返还总额的比重
4
专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 和税收返还的比重
和税收返还的比重
3 一般转移支付中其他所有 项占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 的比重 均衡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 和税收返还总额的比重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 移支付总额(右轴) 0
2
1
2012
(万亿)
一般转移支付占比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37.90 39.62 40.93 45.87 49.95
均衡转移支付占转移 支付和税收返还总额 的比重 15.30 13.72 14.移支付和税收返 还的比重 22.60 25.90 26.21 27.11 30.91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专项转移支付占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支付占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和税收 和转移支付总额(右 和税收返还总额的比重 返还的比重 轴) 43.44 43.27 43.64 41.51 38.55 18.66 17.11 15.44 12.62 11.50 2.29 2.86 3.23 3.99 4.51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公告-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公告-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2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2012年税务局大企业管理工作思路

2012年税务局大企业管理工作思路

2012年,为推动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企业管理,推进税收有效管理,全⾯提⾼税收征管质量,实现针对性和特⾊化的管理⽅式,做好⼤企业的风险管控,我局将认真落实市局⼤企业管理⼯作的⽅针,以《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企业税收管理实践指引》和《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企业⼯作制度》为抓⼿,⽤“互信”、“互学”、“互通”、“共赢”的理念,对辖区内⼤企业实⾏科学监管,⼤⼒开展组收⼯作,确保税收收⼊的持续稳步增长,并通过系列税企互动⼯作不断总结完善各项⼤企业⼯作制度,形成以制度指导实践,以实践完善制度的良性循环服务模式,促进税企共赢的和谐征纳局⾯。

⼀、“互信”。

“互信”贯穿始终,是⼤企业税收管理服务的基础,税务部门应相信⼤企业具有较强的依法纳税的主观意愿,企业同时也应相信税务部门能够提供有效的纳税服务。

(⼀)清晰定位,以⼈为本,实现分⼯专业化的模块管理。

我局将进⼀步整合⼈⼒资源,清晰定位机构职能,科学划分⼯作模块,限度发挥⼲部特长打造⼤企业综合分析团队、税源管理服务团队等,创新管理和服务。

(⼆)以⽇常⼯作为抓⼿,以组收任务为⽬标,为⼤企业⾼层次服务奠定基础。

要求⼤企业的税收专管员在⼯作中,加强⽇常税收增减情况分析预测,重⼤事项报告,注重多⾓度收集⼤企业信息,捕捉⼤企业纳税监管的⾏业特点,敏锐洞察⼤企业纳税异常点,并且及时总结、归集、上报。

(三)配合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管理和⾃查督导⼯作。

贯彻落实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作要求,与区地税局协同⼯作,联合督导,跟踪定点联系⼤企业的政策执⾏情况。

及时交流定点联系企业征管信息,配合上级部门形成合⼒,共同开展对⼤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互学”。

“互学”是⼿段,继续学习⼤企业的⽂化和经营理念,为建⽴适应适合的纳税服务机制提供依据,学习⼤企业经营管理中为长远发展进⾏科学谋划的举措,为建⽴有效的税收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服务。

要创造条件使企业参与到税收管理中来,积极邀请企业参与我局政策效应分析团队的相关研讨和交流,使税企双⽅在政策执⾏中达成共识。

2012年税收制度八大改革

2012年税收制度八大改革

2012税收制度八大改革十六大以来,在税收制度改革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任务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改革原则,主要的改革内容是: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相对于1994年全面、大动作的税制改革,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是结构性、渐进式的调整。

从具体的税改安排和进展看: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转向农村综合改革阶段。

2004年,财政在改革粮食流通体制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并全面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牧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部免征了农业税;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彻底改变了两千年来中国农民因从事种植业而交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生根本性变革;从2006年起,农村税费改革步入了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各项配套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的新阶段;2007年全面推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了公共财政保障体系。

二是增值税转型稳步推进。

2004年9月,增值税转型改革以东北地区8大行业试点为开端,正式拉开了序幕,2007年决定在中部20多个工业城市扩大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并研究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方案于2009年之后推开。

三是所得税改革迈出新步伐。

企业所得税方面取得重大改革进展,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两法合并,结束了我国沿用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执行两套税法的“双轨”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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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的税务检查重点和2011年的框架是相同的,但内容上有变化。

这也说明我国税务检查项目相对比较稳定,对重点行业的认定也比较清晰。

从已经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7号)来看,2012年税务检查重点和纳税人的权益息息相关,依然围绕“指令性检查、指导性检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组织开展区域专项整治、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轮查和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六个方面展开。

一、指令性检查
指令性检查是指所有省份都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必查的项目。

2012年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资本交易项目;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一)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这类企业今年之所以成为头号检查目标,是因为,2011年以来,全国范围特别是河北、内蒙古等地开展了针对煤炭经销企业、矿产品经销企业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企业接受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专项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别关注。

因此,今年才会在全国推广该项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该项检查不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专项检查重点,也是公安部涉税案件查办的重点。

虚开发票一直就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

对外虚开发票的企业,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进项的问题。

从取得进项的来源看,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虚开的发票。

这类企业由于享受税收优惠,上游企业不缴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可以开具用于抵扣的专用发票,而下游企业可以用来抵扣。

最典型的就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这些企业的进项来源是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免税项目,因此,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既不需要缴税又可以取得充足的进项税用于抵扣。

二是“票货分离”导致的虚开发票。

“票货分离”产生的虚开行为的典型特点就是有中介人牵线,需要发票但没有实际购进货物的企业拿走发票,货物被实际用货的企业拉走,中介人则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就产生了“票货分离”的现象。

除了“票货分离”,“无货虚开”也是虚开发票的一种,但最为厉害的还是“票货分离”。

这是因为,用于虚开的货物一定是大多数企业都需要的,而柴油、汽油之类的成品油恰恰就是这类“万能货物”。

因此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就成为今年的稽查重点。

这里面的重点又是运输企业常用的柴油。

那么,对于此类企业的检查,税务机关将会关注哪些要素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流检查
资金流是任何企业都无法磨灭的证据,因此,对于现金流的检查,必然会成为税务机关检查的重中之重。

以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严重的煤炭经销企业为例。

2009年以后,煤炭经销增值税税率提高到了17%,但由于目前整个煤炭市场为“卖方市场”,买方没有话语权。

煤炭生产企业不给发票,煤炭经销企业的下游企业多是大型发电厂,必须要票,这就造成“买煤的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煤的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卖不成”的现象。

因此,为了解决自身的进项问题,煤炭经销企业往往就会接受虚开发票。

然而,市场上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少,二是价格高,煤炭经销企业很难取得。

所以这类企业就退而求其次,购买相对比较容易买到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煤炭经销企业购进油品从逻辑上是没问题的,因为煤炭运销需要车辆和柴油也是事实。

但在实际操作中,煤炭经销企业多采用一次性包干给运输车辆,由司机在运输途中自行加油。

因此,煤炭经销企业基本上不存在自己买柴油储存,进行运输的情形。

一般而言,企业虚开增值发票主要有“有货虚开”和“无货虚开”,在实践中又以“有货虚开”最为常见。

而煤炭企业接受柴油发票实质上就属于“有货虚开”。

因为石油公司的确是有货(柴
油)销售,但不是销售给煤炭经销企业,而实际的购油人往往是一些民营和个体的加油站,这些加油站由于其下游的消费者不要发票,自己可以偷税,所以买柴油也可以不要发票。

于是,实际购油人不要票,而煤炭经销企业是只要发票不要货,这两者通过中介人有机地结合起来。

需要提醒的是,过去,税务稽查中对此类案件的取证往往会看票款的付款方向是否一致,但由于目前石油公司的发票管理加强,保证了票流和资金流的一致性。

因此,目前,煤炭经销企业取得虚开成品油专用发票的特征主要有两步。

第一步,中介人将购油资金利用网银打入煤炭经销企业账户,煤炭经销企业以借款形式入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人。

第二步,煤炭经销企业会在2分钟之内,一分不差地将油款打入石油公司账户,这就使得票款一致,然后煤炭经销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这些实际购油人,也就是私人的加油站把油取走,发票留给煤炭经销企业,手续费另行支付。

煤炭经销企业接受虚开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流的运转主要有单向资金流向和双向资金流向两类。

单向资金流动:先扣手续费,后取发票。

比如,某用油企业要购买1170万元的柴油,油款1000万元,进项税170万元。

如果该企业直接向石油公司买油,但自己又不需要发票,于是就由中介人联系煤炭经销企业购买其发票所有权。

联系好以后,用油企业先扣4%的手续费,即40万元,到中介人处为1130万元,中介人再扣4%的手续费,然后将剩余的1090万元交煤炭经销企业业务员。

业务员收到钱后,扣下自己2%的好处费,即20万元,最终将1070万元通过网银打到煤炭企业的基本账户,此时,煤炭经销企业做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业务员。

”然后煤炭经销企业在将其中的差额补足,最终将1170万元打给石油公司。

石油公司就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煤炭经销企业。

尽管煤炭经销企业补了100万元的差价,但是其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0万元的税款,就会有70万元的收益。

根据这一特点,税务机关就会通过分析银行对账单而查出相应的问题。

全额支付,手续费事后结算。

双向资金流动和单向资金流动类似,所不同的是,其资金流都是全额流动,待石油公司出具发票后,由中介人拿着发票去煤炭经销企业,一手给票,一手交相应的手续费。

2、运输流检查
柴油属于特殊商品,必须有专用设备储存和运输。

而且运输柴油必须是在消防部门备案的油罐车。

因此,判断一个企业的用油量是否真实,税务机关往往会从运输流的各个环节入手进行检查。

主要的检查方式包括,核查企业账目,确定账簿中有无油罐车固定资产,如果是租用车辆,有没有租赁费用的发生,如雇佣了司机,有没有详细的联系方式等。

除上述检查方式外,税务机关可能还会检查油品储存状况、油品耗用情况、耗用柴油的设备是否属实、购买柴油的细节等。

实际上,打击成品油虚开增税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仅是税务检查的一个方面,今后税务机关可能会继续关注一些类似柴油的“万金油”产品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现象。

(二)资本交易项目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的资本交易也日益活跃,税务机关对其的检查力度也在加强。

资本交易项目纳入税务检查重点始于2011年,并被作为头号检查项目。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将其列入指令性检查项目,不过,今年排在了第二位。

这是因为,从全国来看,企业接受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更为严重。

资本交易作为税务检查的项目,起因就是“大小非”解禁。

2005年之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股权分置,一部分股票允许上市流通,一部分禁止上市流通。

禁止流通的股票俗称“大小非”。

“大非”就是占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小非”就是占总股本5%以下的非流通股。

这种股权分置的现象导致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现象的发生,影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2005年,国务院要求启动股权分置改革,目标就是实现所有股票上市全流通。

这些股票的解禁期在2008年-2009年,税务部门发现,企业以低价买入的原始股,解禁后以高价卖出却不缴纳任何税款。

这一情况也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并在2009年以后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加以规范。

笔者认为,今年的资本交易项目检查,税务机关主要会关注以下6个方面:
1、限售股及流通股股票转让的个税问题。

“陈发树避税事件”可以说是资本交易项目被列入重点检查项目的一个重要因素。

陈发树是上市公司紫金矿业的董事长,紫金矿业2008年上市,陈发树做了一个税收筹划,即通过对紫金矿业的间接持股来避税。

因为间接持股就意味着紫金矿业有利润不用直接分给陈发树,而是先分到中间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再将这些钱对外投资,自然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

之后,陈发树又将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

即,将紫金矿业持有的三家公司的股票以每股0.1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陈发树个人,而2010年之前,自然人买股票,无论是限售股,还是非限售股,都没有相关的缴税规定。

因此,通过筹划之后,陈发树对紫金矿业的持股方式就由间接持股成为直接持有。

这样操作的好处在于,在间接持股模式下,紫金矿业分配利润时中间控股公司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给陈发树时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际税负能达到40%.如果是个人持有股票,陈发树一分钱税款都不需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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