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施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
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旁站监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四条监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承担旁站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熟悉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要求。
第六条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
第七条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
(三)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四)参加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旁站监理情况。
第三章旁站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旁站监理的范围包括:
(一)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
(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部位;
(三)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
(四)其他需要进行旁站监理的部位。
第九条旁站监理的内容包括:
(一)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
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7.17
•【文号】建市[2002]189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2]1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现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旁站监理记录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
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旁站监理工作行为,保障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旁站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及时、负责的履行监理职责。
第四条施工旁站监理应当尽职避免监理工作中的失误和疏漏,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第五条施工旁站监理应当保护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的正
常施工秩序。
第六条监事会以房屋建筑工程为监督对象,对其施工真实性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责,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提高工程监理工作质量。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监理工作成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定期组织施工旁站监理网络培训,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建立监理诚信档案,追踪监理工作质量,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
戒和教育。
第二章施工旁站监理的任务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认真审核建设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施工文件,确保构造工程
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理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
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对违法建筑和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
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
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 监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及时进场,并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3. 监理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4. 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质量问题,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二、监理人员的权益保障
1.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包括施工期间的住宿、交通等。
2. 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施工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3. 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并不得擅自中断或延迟支付。
三、违约和纠纷处理
1. 若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存在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或者拖欠监理费用,监理人员有权终止监理工作并要求赔偿。
四、其他事项
1. 监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2. 监理人员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和质量状况。
以上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要点,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旁站监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措施。它可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合规,并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为了规范旁站监理工作,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
效的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办法。
一、监理人员的资质与职责
1. 监理人员资质要求:
1.1 持有国家建造师(监理)资格证书;
1.2 具备相关工程技术背景知识和施工管理经验;
1.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1.4 无违法犯罪记录。
2. 监理人员的职责:
2.1 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
进行;
2.2 监督材料的质量和施工工艺的合理性;
2.3 及时发现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2.4 编制监理报告,记录施工过程和质量验收结果;
2.5 协助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二、旁站监理的工作流程
1. 筹备阶段:
1.1 确定监理人员的任命和组织结构;
1.2 制定施工监理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1.3 确定监理工作的组织方式和工作分工;
1.4 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明确工程的要求和目标。
2. 施工阶段:
2.1 进行工程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的地质和环境背景;
2.2 制定监理指导书,规范施工方的工作;
2.3 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检验施工质量和工艺;
2.4 配合施工方开展各项验收工作;
2.5 及时处理施工中的纠纷和冲突;
2.6 编制监理报告,记录施工的进展情况和问题处理结果。
3. 竣工阶段:
3.1 完成工程的最终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
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
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作业的监督活动。
热门城市:衡阳律师铁岭律师固原律师安庆律师宜宾律师海口律师珠海律师安康律师烟台律师徐州律师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是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由此可见,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工作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是很重要的,了解具体的管理办法对该工作的开展是很有用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
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02)18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就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她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与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最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
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房屋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顺利进行,施工旁站监理的职责和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施工旁站监理工作的进行,保障施工过程的正常运行,以及监督和控制施工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
1. 监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并在监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监理机构应聘请具有丰富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的监理工程师,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全面掌握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3. 监理机构应提供透明的管理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理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施工旁站监理的职责
1. 施工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监理机构应参与并审核施工图纸、技术文件和施工方案,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开展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3. 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和材料的选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和合同要求。
4. 监管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工作,确保工人的劳动保
护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5. 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变更和索赔申请,保护业主的权益,并
确保变更和索赔符合合同和规定的要求。
6. 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工程的监督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
准和规定。
四、监理报告和监理记录
1. 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的进度和管理要求,定期向业主和相关部门
提交监理报告,详细阐述工程的进展和监理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2. 监理机构应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情况,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等,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阅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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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施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
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检;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批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量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的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要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在资质年检时应定为不合格,并按照下一个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
质等级;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