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送家电”视同销售又如何?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房地产行业常常会通过赠品来吸引客户购买房屋。
然而,就如何确认这些赠品的收入,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保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原则来确认赠品的收入。
首先,要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在赠品赠送的同时,购房合同已经签订并且标明了赠品的类型和数量。
这是确认赠品的重要依据,可以证明赠品与房屋的销售是一起发生的。
2. 赠品与购房合同有直接联系,并且不能单独出售。
赠品必须是作为销售房屋的一部分提供给客户的,而不能单独以货物或服务形式交付给客户。
3. 赠品的成本能够明确确定并且能够可靠地计算。
开发商需要能够准确确定赠品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成本计算。
基于上述条件,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具体步骤如下:1. 开发商需要根据购房合同和相关文件,确认赠品的类型、数量和成本。
2. 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赠品收入的确认时间点。
通常情况下,赠品收入应该与房屋销售收入同时确认,即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后,赠品也同时交付给客户。
3. 确认赠品的销售收入金额。
赠品的销售收入可以通过赠品的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率计算得出。
4. 将赠品销售收入计入财务报表中的相应科目。
通常情况下,赠品销售收入应该计入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营业务收入中。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时要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商应该保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夸大赠品销售收入或者误导投资者。
此外,在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如果赠品是以实物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开发商需要妥善处理好赠品的库存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2. 如果赠品是以服务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开发商需要确保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将服务成本纳入相关的成本科目中。
3. 在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后,开发商需要及时将相应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纳入财务报表中,确保税务合规。
卖房赠家电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混合销售?
卖房赠家电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混合销售?导读:“卖房赠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而不能视同销售,房开企业销售房屋赠家电,家电一般不单独计价而是包含在房屋价格中,实质上是将房屋与家电一并销售给了客户。
自营改增以来,房开企业“卖房赠家电”是否要视同销售一直争论不休,部分老师提出了促销方式由“赠送变为打折”等措施。
下面谈谈我的学习体会:一、“卖房赠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而不能视同销售关于视同销售的税法规定,目前有两处。
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二是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也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均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对视同销售的行为,均限定于“无偿”。
而“卖房赠家电”中的“赠”却不是无偿的,它是以购房为前提的。
房开企业销售房屋赠家电,家电一般不单独计价而是包含在房屋价格中,实质上是将房屋与家电一并销售给了客户。
因此,房开企业不用单独对家电17%税率计算增值税,应该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依照房屋总售价和11%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湖北、山东等省国税局的政策指引,也是上述观点。
二、购买家电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只要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符合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抵扣范围,就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卖房送家电这种经营模式中,企业购买的用于赠送客户的家电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允许抵扣的范围,所以,购买家电只要能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做进项抵扣。
三、所得税角度不视同销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在房地产行业中,赠品是开发商常用的一种促销手段,通常用来吸引购房者或
增加销售量。
然而,对于赠品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的处理,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真实。
首先,根据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商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应当将赠品视同销售
收入一并确认。
这是因为赠品的价值虽然不直接以货币形式收取,但其价值实质上是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或增加销售量而付出的成本,应当被计入销售收入中。
其次,赠品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市场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在公允、知情和无压力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交易价格。
因此,开发商在确认赠品价值时,应当参考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市场信息,以确定赠品的公允价值。
另外,对于赠品的确认时间,一般应当与主合同的确认时间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当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时,赠品的价值应当一并确认,而不应当延后确认。
这样可以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和真实,避免因为赠品的确认时间不当而导致收入的失真。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赠品的确认应当在合同的履行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进行。
也就是说,当赠品的交付条件已经满足,赠品的价值应当被确认为销售收入。
如果赠品的交付条件尚未满足,赠品的价值则不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应当作为预付款或其他应付款项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房地产赠品在销售收入确认中应当视同销售收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时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确认条件应当是赠品的交付条件已满足。
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才能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真实,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收楼庆典赠送家电的税务处理
收楼庆典赠送家电的税务处理买楼送家电已经是现在促销活动的常态,想必大家在税务处理上也比较熟悉,但是现在不少开发商为了促进业主尽快收楼,会举行收楼庆典赠送一些家电小礼品对规定时间内收楼的业主进行奖励,接下来我们对于收楼庆典赠送家电的这种情况的税务处理进行一些讨论。
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收楼庆典中的赠送行为属于上述政策中的购进货物无偿赠送行为,我们认为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收入。
案例:假设2019年11月,A房地产公司将外购的扫地机器人作为奖励发放给按规定时间收楼的业主,扫地机器人的单位成本900元,市场价1000元,(不含税,适用税率13%)总共购买500台。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51.5万元贷:存货4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万元说明:增值税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视同收入为50万,增值税=1000*500*13%=6.5万元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收楼庆典中赠送业主家电的行为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家电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采购家电的实际支出作为成本,并对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案例情况,所得税视同销售额应为50万元,销售成本45万元,税务口径上确认的销售费用应为50+6.5=56.5万,需要同时对视同销售以及广告宣传费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由于账上已确认“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51.5万,税务口径可确认56.5万元,因此应进行纳税调减5万元。
另外,本案例简单化考虑,不考虑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调整,但是实务中,大家需要考虑视同收入对于广告宣传费限额的影响,同时超出扣除限额部分应进行转出。
所得税申报表调整如下:三、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因此,在收楼庆典中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该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企业需要代扣代缴。
开发商赠送家用电器的涉税分析及纳税筹划方案
开发商赠送家用电器的涉税分析及纳税筹划方案作者:段光勋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一精装修的高档国际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可售住宅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
为了促销,该开发商采取了“买房赠送家用电器”的营销策略。
但是,从税收筹划角度看,此种营销策略会导致开发商多缴税。
假定,该小区有住宅1800套,每户赠送家用电器(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洗碗机、电磁炉等)的成本为6万元,总价值10,800万元。
为便于清晰说明问题,与流转税相关的附加税费略去不计。
(一)涉税分析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商采取“买房赠送家用电器”的促销方式,将外购的家用电器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该视同销售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缴纳增值税。
开发商外购家用电器每户6万元(含税),按小规模纳税人考虑,每户应该缴纳增值税为:6万元/(1+3%)×(1+10%)×3%=0.19(万元);因此,开发商此次促销需缴纳增值税为:0.19万元×1,800=342(万元)2、营业税开发商赠送家用电器,实质上其商品房销售价格已经包含了这一部分价值,因此开发商相对于这一部分家用电器而言,是缴纳了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金的:10,800×5.0%=540(万元)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企业售房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的财税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售房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的财税账务处理在房地产企业销售过程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促销手段,违约和代收有线电视开户费、管道煤气开户费等费用的现象。
针对以上促销、收付违约金和代收各类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涉及到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安全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涉税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财税法融合”控税之策(一)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务模式1、“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财税界定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所谓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2、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务模式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往往发生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务模式有如下两种:代收业务模式一: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售房合同时,房价里含有为有线电视台、煤气公司、热力公司等第三方代收的有线电视开户费、管道煤气开户费等费用,即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直接收取的以上代收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起计入房价开具发票给购买者。
代收业务模式二: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售房合同时,房价里不含有为有线电视台、煤气公司、热力公司等第三方代收的有线电视开户费、管道煤气开户费等费用,即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直接收取的以上代收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单独与房价分开收取不计入房价,由第三方开具发票给购买者。
(二)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法务处理:选择代收业务模式一而不能选择业务模式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业务模式必须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匹配,否则是违法行为,有法律风险。
因此,以上所谈到的代收“基础设施费用”的两种业务模式。
房地产企业必须选择业务模式一而不应该选择业务模式二。
房地产公司购房“送家电”、“送家具”、“送汽车”等,增值税怎么缴?
房地产公司购房“送家电”、“送家具”、“送汽车”等,增值税怎么缴?房地产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促销形式与手段丰富多彩,促销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买房“送车位”“送汽车”“送家电”等层出不穷。
下面就来同大家讲一讲,买房“送家电”、“送家具”、“送汽车”等促销活动,增值税如何缴纳?(一)政策依据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政策解析首先,买一赠一的前提,有“买”才有“送”,在购房送车位的促销活动中,所谓的赠送其实是一个噱头,实际上是有偿赠送;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赠与这种民事行为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必向赠与人支付相关的对价。
如果,买房“送家电”、“送家具”、“送汽车”等促销活动属于赠予的话,则与赠与合同要求的无偿转移与物要求明显不符。
再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是不动产,既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明显也不属于混合销售;因此,买房“送家电”、“送家具”、“送汽车”等促销活动,实质上是房产公司的促销费用。
“买房送装修、送家电”是否视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
“买房送装修、送家电”是否视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河北国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
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小编说:河北国税这一个理解,是一个具有“影响力”的回复,从收入的销售达成体现为房产收入,而成本却是物料、建筑设备等,这些是房子的组成所需,家电只是比较特殊的物料。
购入货物多数是17%的货物进项税额,但不宜认为取得17%进项却抵11%销项,以致国家财政受损,其实抵多少是上一方销售时的计缴,与本轮的销项是不能直接绑定利益的。
从有偿收入的成本角度理解,我们非常赞同这一原则。
至于有的征管人士可能认为,要是诸如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房子,会不会有避税漏洞呢?这确实可能有,但也不宜因一个特别事项就要全部否定正常业务的处理。
如果做视同销售,那相当于是“多出来”的销项,因为,收入是没有真正收到对价的。
但只有购买了商品房,才能取得精装电器家具,这是有偿的前提,并不是“无偿“赠送的情形。
因此对于无偿赠送,从营改增后大家从经济性的角度更多的扩展了增值税的理解,不失为一种进步。
其实,在企业所得税上早就对“买一赠一”行为认为是一体化销售的行为,拆分收入就可以了。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导语: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房地产销售中,开发商通常会提供一些赠品,例如家具、家电、车位等,以增加购房者的购买欲望和吸引力。
然而,对于这些赠品的确认方式,一直存在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对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探讨其中的利弊。
一、房地产赠品的确认方式1. 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做法一种常见的认识是,房地产赠品应当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
按照这种做法,开发商将赠品视为实际销售的一部分,与房屋销售收入一并计入财务报表中。
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赠品作为销售的附带条件,可以吸引更多购房者参与,并提高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
2. 将赠品作为成本确认的做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赠品应当作为成本进行确认。
按照这种做法,开发商将赠品的成本作为开发成本或营业成本进行核算,不计入销售收入。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赠品的成本对于购房者来说并非实质性的支付,因此不应当计入销售收入;将赠品作为成本确认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开发商的真实盈利能力,避免了销售收入的虚高。
二、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利与弊1. 利益方面的考虑将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可以带来以下几点利益:赠品可以吸引更多购房者参与购房活动,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增加销售额和利润;赠品作为销售的附加条件,可以提高购房者满意度和品牌形象,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方式可以在财务报表中更准确地反映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业绩,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2. 弊端方面的考虑然而,将赠品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也存在一些弊端:这种做法可能导致销售收入的虚高,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真实的销售能力和盈利水平;赠品的确切价值往往难以界定,可能导致对赠品成本的合理计量和核算困难;将赠品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消费者,让其产生一种虚假的购买感受。
“买房子送家电”视同销售又如何-会增加税负吗?[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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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面营改增以来,关于房开企业”买房子送家电”是否要视同销售的争论一直喋喋不休,应对办法大部分指向”促销方式由赠送变为打折”等措施。
难道”买房子送家电”这种促销方式一定会增加房开企业的税负吗?其实,不一定。
下面我们以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情形为例,分析一下”买房子送家电”促销模式视同销售引起的税收变化。
一、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计税依据
1、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法规分析
因为房开企业是卖房子的,不是卖家电的,所以不适用第一顺位“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而是适用第二顺位“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之规定。
这就是说,”买房子送家电”促销模式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就是家电的买价。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一、背景介绍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常常会提供一些赠品来吸引购房者,例如装修、家电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对于这些赠品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常常存在争议。
这也引发了关于房地产赠品是否应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的讨论。
二、房地产赠品的定义需要明确赠品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赠品是指企业为促销目的而向顾客免费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而赠品的确认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相关交易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及能够可靠地分辨、计量和确认。
三、房地产赠品的确认标准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提供的赠品是否应当被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控制权的转移:赠品是否与房地产产品的销售具有实质上的联系,是否与购房者享有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有关。
2. 可靠计量和确认:赠品与房地产产品的价值是否可以被可靠地计量和确认。
3. 一体性原则:赠品是否与房地产产品形成了经济上的一体性,是否与房地产产品在销售上具有必然联系。
四、房地产赠品确认的会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房地产赠品的确认,开发商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1. 分开确认:将赠品的价值单独计入成本或费用,并在相关的会计期间确认。
2. 视同销售处理:将赠品的价值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将赠品的价值计入负债,随后确认为费用。
五、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的争议对于房地产赠品是否应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存在一些争议和观点分歧。
认为赠品与房地产销售具有必然联系,应当被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
另也有认为赠品与房地产销售是两个独立的交易,不应当混淆对待的观点。
六、对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的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房地产赠品应当根据赠品的性质和实质联系进行确认。
如果赠品与房地产产品形成了经济上的一体性,具有实质上的联系,且其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和确认,那么可以将其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确认,同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负债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一、引言房地产行业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为了吸引购房者,开发商常常会提供各种赠品,如家电、家具、车位等。
然而,在确认这些赠品的销售收入时,会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探讨。
二、房地产赠品的性质房地产赠品是指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提供的额外福利或服务。
这些赠品通常与购房者购买的房产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是家电、家具、车位等。
赠品的提供可以增加购房者的购买欲望,提高房屋销售量,从而带来更多的销售收入。
三、房地产赠品的确认方法房地产赠品的确认方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下面将详细介绍房地产赠品的确认方法。
1. 与购房合同的关联性赠品与购房合同的关联性是判断赠品是否应视同销售收入的重要因素。
如果赠品与购房合同有直接的关联性,即购房者购买房产的同时也购买了赠品,那么赠品的价值应计入销售收入。
例如,购房者购买房产时可以选择购买赠送的家具,那么这部分家具的价值应计入销售收入。
2. 赠品的实际价值赠品的实际价值也是确认赠品是否应视同销售收入的重要依据。
如果赠品的价值相对较低,与购房价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赠品的价值可以不计入销售收入。
例如,购房者购买房产时赠送了一些小型家电,这些家电的价值相对较低,可以不计入销售收入。
3. 赠品的可替代性赠品的可替代性也是确认赠品是否应视同销售收入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赠品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购房者可以选择不要赠品或选择其他替代品,那么赠品的价值应计入销售收入。
例如,购房者可以选择不要赠送的家具,而是选择自己购买其他品牌的家具,那么赠送的家具的价值应计入销售收入。
四、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对于开发商的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影响。
下面将介绍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1. 赠品的确认时间赠品的确认时间应与购房合同的确认时间一致。
凭购房合同拿礼品抵税
一、购房合同中赠送礼品的税务政策1. 赠送给购房客户的礼品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不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而购房客户作为房企的销售对象,属于有偿赠送,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收入。
二、凭购房合同拿礼品抵税的操作步骤1. 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赠送礼品条款。
2. 收取礼品: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开发商赠送的礼品。
3. 确定礼品价值:购房者需核实所收礼品的实际价值,以便后续抵扣税费。
4. 计算抵扣金额: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购房者可在一定限额内抵扣礼品价值所对应的税费。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若礼品价值在5000元(含)以下,可全额抵扣个人所得税。
(2)若礼品价值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需按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购房者需准备购房合同、礼品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在申报个税时提供。
6. 申报个税:购房者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1.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赠送礼品条款的合法性。
2. 购房者需核实所收礼品的实际价值,避免因价值不符而产生纠纷。
3. 购房者在申报个税时,要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总之,凭购房合同拿礼品抵税是一种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这一优惠,减轻个人税务负担。
[税筹探讨]中介送家电高抵低开是高招还是背锅?
[税筹探讨]中介送家电高抵低开是高招还是背锅?我们现在是一手房房地产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是收取佣金。
现在甲方房地产公司要做一个买房送家电的活动。
甲方付给我们款,由我们从第三方采购家电,我们开票给甲方。
假设家电采购价是190万,甲方付给我们200万,我们赚10万的差价。
我们开给甲方的200万元,能否做增值服务开6%的发票,进货190万家电作为营销费用。
有时候,群友们提的问题,不方便告知完整的真实情况,所以在回复的时候,就未必能得到有针对性的答案。
小编展开天马行空的想象:房地产公司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什么呢?为什么家电要让中介去买?送的时候,以谁的名义送?难道是想让中介公司高抵低开?抵扣13%的进项,只开具6%的销项?难道是房地产公司想变相洗票,收到的是服务发票,把送家电这个事给掩盖了?难道中介公司要给房地产公司虚开大额的服务发票,刚好找回来抵成本的发票是家电的销售发票,所以要以送家电作名堂?难道是房地产公司买房送家电是变相降价,但是又不想明降?......各种可能性都有,下面只从税务的角度去分析⊙中介公司能不能开6%的票 ?⊙中介怎样解决视同销售的问题?⊙为什么不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送?中介公司能不能开6%的票如果要给房地产公司开6%的票,就不能是如题目中所言,把家电交付给房地产公司,中介赚差价。
因为这是销售货物了。
怎样把销售货物变成服务呢?小编之前写过怎样把销售变成服务的贴子[财税探讨] 同为公益服务不征货物征捐赠货物→变无偿服务可行吗?多案例+猜想所以,要开6%的票,就必须把家电销售变成是服务合理签订服务合同房地产公司委托中介公司进行营销活动策划,策划内容全部由中介公司负责,物品开支也全部由中介公司购置,房地产公司只支付策划费。
此时,中介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是服务合同,合同收费把中介公司将要购买家电的费用一起计进去。
就是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把策划活动包给中介了,中介怎样操作送什么物品,都是中介公司策划的内容,与房地产公司无关了。
买房送电器买房送物业等视同销售或混合销售涉税分析的不同见解(可参考)
近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遵从指引,涵盖了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该指引的“政策规定”也可以视为是广东国税的营改增口径。
整体而言,广东国税的“口径”较为宽松,也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本文摘引其中房地产部分关于赠送行为的判定,结合其他省市口径做比较分析。
一、买房送家电对于买房送家电营改增口径基本一致,广东国税的口径也认为不需要视同销售。
买房送家电是一种营销模式,开发商目的在于卖房,如果是单纯的赠送则需要视同销售。
对于买赠行为,营改增口径中几乎都是从视同销售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讲,买赠需要对收入进行公允价值的拆分,技术上比较繁琐,就增值税而言,考虑到销售不动产和动产适用不同税率,其实也不好拆分。
而且对于房地产销售来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销售金额就确定了,财务人员估计也很难接受从中拆分一小块金额出去,导致计税金额、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
对此,山东国税的口径是“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是一种可参考的便捷做法。
二、买房送物业费买房送物业费营改增口径基本也一致,广东国税的口径也是认为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海南国税在《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五、征收范围界定问题”中回答“随房赠送物业管理费如何确认销售额”时,认为买房送物业管理费视同销售,按市场公允价,确定销售额征税。
笔者并不认同这种一刀切的“视同销售”。
三、买房送装修对于买房送装修的营改增口径基本也一致,只是个别省份在细节上会有差别。
比如河北国税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的口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看似成了政策适用的条件,不过笔者建议还是从业务实质出发,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应仅是参考依据。
卖精装房送家电家具的税务处理
卖精装房送家电家具的税务处理卖房子赠送家电、家具,房屋销售合同价款100万元,售房合同中说明交房标准送家电家具,家电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公允价值为10万元,房屋的公允价值可推定为90万元。
成本50万。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有偿)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借:银行存款10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屋90万主营业务收入——家电家具10万(2)借:主营业务成本——房屋50万主营业务成本——家电家具10万贷:库存商品——家电家具10万开发产品——房屋50万2、营业税的处理混合销售实质所在。
如销售空调并安装,为混合销售,两者密不可分;但是,销售房产不售家电家具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不符合混合销售要件。
应该将销售不动产所有权与赠送实物作为两项单独的业务,按兼营处理。
企业卖精装房送家电家具,属于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不用计征营业税。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加大销售力度,于近期推出一项促销方案,规定凡是在促销期间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客户,均可配送价值2500元的冰箱1台。
该公司优惠期间共实现销售收入1500万元并按此开据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同时送出冰箱100台,价值25万元。
为此,该公司财务人员以此种情况在税法上应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向地税部门计算缴纳营业税76.25万元〔(1500+25)×5%〕。
但作为增值税主管机关的国税部门认为企业上述政策理解有误,售房与赠送冰箱属于兼营行为,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分别确定,分别缴纳。
请分析有关的流转税处理。
首先,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确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现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买房送家电方案
买房送家电方案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购置房屋改善生活。
购房成为了很多人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最近市场上流行的一种购房福利就是买房送家电方案。
到底什么是买房送家电方案,又有哪些好处呢?什么是买房送家电方案买房送家电方案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公司在销售房屋的同时,提供给消费者一定价值的家电或装修补贴。
这种方案主要是为吸引消费者购房,增加房屋销售量,帮助消费者降低装修成本。
实现这个方案的方式可能有很多种,有的开发商会直接赠送家电,有的则提供一定的装修补贴,让购房者自己去选择购买适合自己家庭的家电。
买房送家电方案的优势1. 帮助购房者节省装修成本房屋装修好比人的脸的装扮,许多人为了让自己的家变得更美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进行装修。
但通过买房送家电方案,购房者可以获得一定的装修补贴或赠送家电,从而降低装修成本。
这对于许多购房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实在的好处。
2. 增加购房者的置业满意度买房送家电方案可以为顾客提供一定的福利,让购房者感受到购买房屋的实际收益,提高购房者的置业满意度。
当购房者得到附加的福利时,尤其是购买家电时,会让选房的心态变得积极、主动,从而更轻松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子。
3. 帮助开发商提升销售额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买房送家电方案是一种促销手段。
房地产业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开发商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增加自己的销售额。
买房送家电方案的出现可以提升开发商的竞争力,让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更加占优势。
注意事项1. 要了解具体的方案内容对于购房者来说,选择合适的买房送家电方案很重要。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会仅仅提供一些虚假的承诺而已,实际操作上并没有什么实惠。
购房者要认真了解具体方案内容,看看方案是否具有实际优惠。
2. 了解家电的品牌和型号一般来说,买房送家电方案中赠送的家电货品往往都是经济型的中低端产品。
对于对品质和个性有较高要求的购房者来说,这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所以购房者要了解赠送的家电的品牌和型号,看看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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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送家电”视同销售又如何?
郝书坤
自全面营改增以来,关于房开企业”买房子送家电”是否要视同销售的争论一直喋喋不休,应对办法大部分指向”促销方式由赠送变为打折”等措施。
难道”买房子送家电”这种促销方式一定会增加房开企业的税负吗?其实,不一定。
下面我们以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情形为例,分析一下”买房子送家电”促销模式视同销售引起的税收变化。
一、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计税依据
1、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法规分析
因为房开企业是卖房子的,不是卖家电的,所以不适用第一顺位“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而是适用第二顺位“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之规定。
这就是说,”买房子送家电”促销模式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就是家电的买价(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价格),换句话说“房开企业视同销售家电行为,实际是平进平出”。
如果家电视同销售的话,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二)应纳税额
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处采购家电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则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应纳增值税额为0。
(三)结论
”买房子送家电”促销模式视同销售并不会额外房开企业增加增值税税收负担。
二、对企业所得税影响
因为视同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相等,所以”买房子送家电”促销模式视同销售也并不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三、对个人所得税影响
(一)”买房子送家电”促销模式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答案:不需要。
(二)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四、总结
(一)综上,”买房子送家电”促销模式视同销售,在房开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情形时,并不会产生额外税收负担。
提示:采购时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增加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前提。
(二)在房开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和房开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买房子送家电”视同销售会较营业税制下增加流转税税收负担,建议采取”促销方式由赠送变为打折”等规避措施。
(三)增值税制下,税务管理是一种精细化管理,相关企业宜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作出具体的税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