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及标准)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京卫药械字[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2〕8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是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医疗器械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2012年10月31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人员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一(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二(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助听器、家用理疗康复仪器等单一医疗器械专营企业)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三(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编制说明一、适用范围本检查验收标准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一(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二(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助听器、家用理疗康复仪器等单一医疗器械专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三(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企业)共三部分组成,分别适用于上述三类企业的开办、换证、许可事项变更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评定方法(一)本检查验收标准设置有重点项目(条款前加注“*”)和一般项目。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评定。
凡不完整、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为缺陷项目。
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为一般缺陷。
(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针对新开办、换证、许可事项变更和日常监管等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
1、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新开办检查项目为机构与人员、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质量管理制度。
变更许可事项(不含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相应变更内容的要求条款。
换证和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检查验收标准的全部条款。
2、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专营企业、助听器、家用理疗康复仪器等单一第二类医疗器械专营企业和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企业新开办、换证、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检查验收标准的全部条款。
变更许可事项(不含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相应变更内容的要求条款。
(三)合理缺项:由于企业经营范围限定或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使企业实际未开展或未涉及相关经营管理工作内容所对应的检查验收标准中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项目为合理缺项。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2附件1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人员与培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
1.可采取现场询问、答卷等方式了解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熟悉程度。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问题描述:二条款号条款内容检查要点结果判定—5节3.13 3.14 3.15条款号*4.16.1 4.16.2*4.17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
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条款内容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
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能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1. 查看企业售后服务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简历、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文件和(生产企业、代理商、专业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技术培训记录等;2. 查看企业售后服务条件(办公室、电话、计算机、维修设备、配件等);3.查看售后服务协议(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了解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或者质量验收人员,质量管理机构应不少于3人。
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应具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类别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工作的实践经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类别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
经营第Ⅲ类医疗器械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第Ⅱ类医疗器械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了解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医疗器械的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具有质量验收人员,并具有一定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
经营第Ⅲ类医疗器械的企业质量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
经营第Ⅱ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的验收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八条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和本企业的其他工作部门兼职。
第九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5.33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1.抽查采购合同或者协议。
备注:连锁零售门店经营的产品全部由总部配送并由总部统一保留资质的豁免检查。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5.32.2
如有必要,企业应当派人员到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查看对供货者现场核查及质量管理情况评价的相关记录。
备注:连锁零售门店经营的产品全部由总部配送并由总部统一保留资质的豁免检查。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13
章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结果判定
采购收货与验收(仓储部、业务部、质量部)
5.34
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1.抽查采购合同或协议。
备注:连锁零售门店经营的产品全部由总部配送并由总部统一保留资质的豁免检查。
1.查看本企业随货同行单内容的合规性;
2.抽查所接收随货同行单的票样、印章与存档样稿的一致性。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5.37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冷藏、冷冻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1.通过收货人员实际操作确认其操作的合规性。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11
• 概述 • 经营资质与证照 • 人员与培训 • 设施与设备 • 采购与验收
• 仓储与运输 • 销售与售后服务 • 质量管理体系 • 检查与监督
01
概述
标准目的
01
确保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 障公众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性。
供应商审计
对供应商进行审计,确保供应商的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符合相关法 规和标准。采购流程采购计划
01
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品种、数
量、预算等方面的计划。
采购合同
02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质量保
证、交货期、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采购执行
03
按照采购计划和合同执行采购,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要求
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 的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或 者职称。
证照管理
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许可证》;
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取得税
务登记证。
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的规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 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内 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安全库存
根据医疗器械的采购周期、销售情况等因素,合 理设定安全库存,确保医疗器械的及时供应。
库存盘点
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发现 和处理积压、过期等问题。
库存预警
建立库存预警机制,当库存量低于安全库存时, 及时发出预警,以便及时补充。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将医疗器械产品划分以下类别。
(一)器械类: 6801、6802、6803、6804、6805、6806、6807、6808、6809、6810、6812、6813、6816、6820、6827。
(二)设备、器具类: 6821(Ⅱ类)、6822(Ⅱ类)6823、6824、6825、6826、、6831、6834、6840、6841、6845、6854、6855、6856、6857、6858。
(三)大型医用设备类: 6824、6825、6828、6830、6832、6833。
(四)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 6821(Ⅲ类)、6822(Ⅲ类)6846、6877。
(五)医用材料类: 6863、6864、6865、6866(6866-1除外)。
(六)诊断试剂类。
(七)一次性无菌类: 6815、6866。
(八)软件类:6870。
(九)验配类:角膜接触镜、助听器。
四、经营一次性无菌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从其规定。
五、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电子化管理、统一采购、配送并统一质量管理标准的可集中设置仓库,仓库总面积与各企业合计经营规模相适应。
六、现场验收时,应根据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范围确定合理缺项并逐项进行检查,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有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七、现场检查时,应按以下表格内项目进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一、引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等检查验收工作。
二、验收项目与要求(一)机构与人员状况1.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应设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 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销售人员等。
4.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能力。
5.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背景,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具备裁决质量管理问题的能力。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1. 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场所应具备相适应的面积和布局。
2.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库房,库房应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防火、防盗等条件。
3. 库房应划分为不同区域,如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等,并设立明显的标识。
4.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货架、垫仓板、温湿度计、空调、展示柜等。
(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与资质1. 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分类目录》确定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
2.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如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3.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经营的医疗器械合法、有效、安全。
(四)质量管理与制度1.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检查验收、销售记录、售后服务、不良事件报告等。
2.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对质量管理问题进行裁决。
3.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
(五)技术培训与售后服务1. 企业应提供与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的技术培训,确保用户正确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近年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也越来越多。
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同时,也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
为了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检查验收标准是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它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标准,必须得到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医疗器械的采购、销售、存储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首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增值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经营活动。
其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须严格执行医疗器械采购管理条例,确保所购买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在销售环节中,要确保医疗器械的销售合法、过程规范、真实可靠。
并加强医疗器械的追溯管理,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要采取及时的措施,对有问题的产品及时下架,通知客户或者用户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存储环节中,要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保存期限和环境要求,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在使用环节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医疗器械的使用,确保医疗器械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此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企业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完善人员技能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等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并定期进行自查、自评、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器械和服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公告【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京药监发[2011]3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2.15【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公告(京药监发【2011】39号)《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已经于2011年12月12日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京药监市〔2005〕22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总则: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三、本标准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将医疗器械产品划分以下类别:A类:Ⅲ-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Ⅲ-6877介入器材;B类: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C类: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D类: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软性、硬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E类: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F类:除上述类外的其它类代号医疗器械。
四、经营医疗器械的门店及药品零售企业申请“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经营范围的按本标准F类专用部分要求验收。
北京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北京医疗器械验收标准医疗器械的验收是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医疗器械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所帮助。
首先,北京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在进行器械验收前,必须对器械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查。
这包括器械的生产许可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等。
只有在相关证件齐全并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能够进行器械的验收工作。
其次,医疗器械的验收需要进行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主要是针对器械的包装完好性、标识清晰度、表面光洁度等方面进行检查,以确保器械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没有受到损坏或污染。
接着,医疗器械的验收还需要进行性能检测。
性能检测是指对器械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
例如,医用电子血压计需要进行测量精度和稳定性的测试,医用手术刀需要进行切割效果和安全性的测试等。
此外,北京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还要求医疗机构对器械的贮存条件进行检查。
医疗器械通常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下进行贮存,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医疗机构在验收器械时,需要对其贮存条件进行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器械在贮存过程中受到损坏或变质。
最后,医疗器械的验收还需要进行验收记录和报告的编制。
验收记录和报告是对器械验收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记录,它包括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内容。
医疗机构需要对每一次器械的验收进行记录和报告,以便日后的跟踪和追溯。
总之,北京医疗器械验收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在进行器械验收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为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保障。
希望各医疗机构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标准,提高器械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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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检查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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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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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
场
检查评定细则(试行)》说明
一、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和尺度,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
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不适用项目,明确合理缺项。
五、结果判定。
(一)通过检查: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规定”、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小于检查总项目数的10%,且每章“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小于等于2。
(二)整改后复查: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规定”、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大于检查总项目数的10%,小于检查总项目数的50%或每章“不符合规定”项目数大于2。
(三)不通过检查: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项目数大于等于1,或者一般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大于检查总项目数的50%。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doc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三、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四、现场检查时,应按以下表格内项目进行:
现场验收人员签字:日期:企业现场人员签字:日期:。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查看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职责权限文件;
.查看质量负责人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如退货管理、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等)。
.查看质量管理制度;
.抽查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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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查看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劳动用工合同或任职证明、简历、离职证明、学历或职称等证明文件。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人员与培训
企业应当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高质量管理系统要求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研究细则(试行)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实用文档10 Array文案大全11文案大全12 Array文案大全13文案大全14 Array文案大全15文案大全16 Array文案大全17文案大全18文案大全19文案大全20 Array文案大全实用文档21文案大全实用文档22 Array文案大全实用文档23文案大全实用文档24文案大全实用文档25文案大全实用文档26 Array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实用文档22 文案大全附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检查评定细则23文案大全实用文档24 Array文案大全25文案大全实用文档26 Array文案大全《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说明一、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和尺度,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二、本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和备案的现场核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可按照本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三、本细则分为正文和附录,在检查过程中涉及相应附录要求的,应该一并进行。
其中,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查,应按照附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检查评定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对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和经营需冷藏、冷冻储运医疗器械企业的检查,应按照颁布的相关附录执行。
四、本细则检查项目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
如果检查中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应对不符合事实做出客观描述并记录。
检查组可以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不适用项目,明确合理缺项。
五、结果判定。
(一)通过检查: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规定”、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小于检查总项目数的10%且每章“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小于等于2。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附件1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2 ——2—..— 4 ——5—..— 6 —.— 7 —.— 8 —.— 9 —.— 10 ——11—..—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20—.—21—.《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说明一、为规范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和尺度,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制定《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二、本细则原则适用于北京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类经营企业)许可现场核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二类经营企业)备案后现场核查,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也可以按照本细则相关内容进行。
三、本细则分为正文和附录。
其中,对三类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查,应按照附录1《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检查评定细则》的相关要求;对从事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检查,应按照附录2《经营企业为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现场检查评定细则》的相关要求;对经营冷链(贮存、运输)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检查,应按照附录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冷链产品贮存、运输管理检查评定细则》的相关要求。
四、本细则检查项分为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
按照本细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应对不符合事实做出客观描述并记录。
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不适用项目,检查组检查中可进行合理缺项。
六、本细则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内容编制了检查要点,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作为参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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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三、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四、现场检查时,应按以下表格内项目进行:
现场验收人员签字:日期:企业现场人员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