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每日一练(2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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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每日一练(2014.2.2)
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少选,不选,多选均不计分!
1、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B
解析: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复仇行为是正当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排除A、C。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本题中,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将其行为停止下来,甲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但甲松开了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甲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犯罪,故成立犯罪中止。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下列对假释的考察及法律后果,表述正确的有( )。
A.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C.犯罪分子被假释后,离开自己的居所时,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D.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D
解析:我国《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85条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因此,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但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B选项错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C选项错误。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D选项正确。
3、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2001年9月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报送了将张某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9月9日,张某因同监舍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郑某打聋了。对张某应该( )。
A.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B.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决的刑罚数罪并罚
C.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D.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B
解析:张某是在考验期满之后犯故意伤害罪的,所以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延长考验期限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注意D项,自2007年起,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D 项表述本身就错。
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C.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
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D
解析:在犯罪预备阶段既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也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故选D。
5、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C
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
6、甲、乙密谋越狱,某夜,甲、乙使用老虎钳绞断监所的铁丝网,意图逃跑,恰逢巡视的狱
警经过发现,甲为了兄弟义气,上前抱住狱警,并催促乙赶紧逃跑。乙成功越狱逃跑,甲被制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是脱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成立脱逃罪的既遂
C.甲成立脱逃罪(未遂),乙成立脱逃罪(既遂)
D.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乙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AB
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中的共犯既遂和未遂问题。如果是单独犯罪,则只有脱离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控制才成立脱逃罪的既遂,没有脱逃成功的成立脱逃罪的未遂。但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则其他成员也视为既遂,故这里要特别注意在共同犯罪巾的犯罪形态与单个犯罪的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不同。因此本题A、B正确。
7、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犯罪行为
A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适用的对象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至于这种不法侵害是来自什么样人的侵害,法律并没有限定。所以,对于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也可以成为防卫的对象。另外,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本题中行为人因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伤害,并没有超出防卫限度,非防卫过当。故正确答案为A。
8、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B
解析: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B正确。
9、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