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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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深圳市机场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证券代码:000089 公告编号:2009-008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3月2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就我公司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作出判决。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就我公司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作出如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对损失数额与责任分担比例的认定欠妥,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深圳机场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429.65元,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承担588,714.825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88,714.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2008年5月30日,广东省高院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本公司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19,25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2008年6月3日本公司针对上述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也提起了上诉;2009年3月2日,我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书。

2005年1月,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向广东省高院起诉本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本公司签订的有关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227,125,929.36 元,并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2005 年3 月1 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上述案件涉嫌的贷款诈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2006 年4 月25 日和5 月11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上述刑事案件;2007 年8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罗章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章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章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29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睿聂效黄玮娜【审理法官】张睿聂效黄玮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罗章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南方航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向明【当事人】罗章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南方航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向明【当事人-个人】罗章振邵向明【当事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南方航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守劲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肖节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赵儒霈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欧阳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守劲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肖节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赵儒霈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欧阳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守劲肖节赵儒霈欧阳帆【代理律所】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章振【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南方航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向【本院观点】本案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反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000089深圳机场: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000089深圳机场: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公告编号:2021-028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知提前五天书面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收监事表决票3张,实收3张,监事会主席叶文华、监事史晓梅、监事田立新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以2021年第一期深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实际发行利率为准。

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卫星厅项目建设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本次交易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机场运输有限公司将固定资产以及原材料转让至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增加公司现金流,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交易以第三方评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19
•【文号】证监许可〔2020〕934号
•【施行日期】2020.05.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同意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934号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5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0年5月19日。

深圳市深航货运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深圳市深航货运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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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深圳市深航货运有限公司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车辆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农副食 品,动、植物油制品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4 个、3 个、1 个。其中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车辆 农 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424.03 万元、0.00 万元、0.00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1.4.1 重点项目
(1)车辆(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深圳市深航货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通用车辆采购项目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
2023-07-2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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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深圳市深航货运有限公司 2022 深 圳 市 圣 达 汽 车 销 年度纯电动皮卡车采购项目招标 售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深圳市深航货运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国际、国内航空货物、快件运输销售服务业务;航空运输企业间的货运业 务代理;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包机业务;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规定办理)。道路普通货运(不含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 2015 年 6 月 21 日)。,许可经营项目是: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公告.pdf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公告.pdf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09-05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投资概述为满足深圳机场航空业务长远可持续发展需要,解决深圳机场基础设施保障资源面临饱和的制约,依据深圳机场总体规划,启动深圳机场扩建计划。

深圳机场扩建工程为深圳市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分为飞行区扩建工程和航站区扩建工程。

经认真研究,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建设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主体工程项目。

(一)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主体工程项目是航站区扩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站区扩建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

主体工程项目包括:T3航站楼(约45.1万平米)、停车楼、货运库区以及机场生产辅助设施及生活设施。

项目总投资预计为人民币84.79亿元(其中静态投资为人民币80.65亿元),其中T3航站楼建设投资为人民币65.5亿元,最终的投资总额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为准。

(二)项目申报情况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委托由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编制《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申请报告》;深圳市发展改革局于2008年1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了《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深发改【2008】116号文),2009年5月上报了《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修订版)》(深发改【2009】853号文,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修订版)》”);我公司作为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项目中主体工程的项目法人。

2009年8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申请报告(修订版)》进行了评估论证,出具了《关于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修订版)的评估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评估论证报告》”)。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还未对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项目作出最终的核准批复。

(三)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本投资项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获得一致表决通过。

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四章基本原则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第六章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第七章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第八章关联交易的执行第九章回避制度第十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十一章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第十二章附则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依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二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二)本条下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款(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ⅰ、父母;ⅱ、配偶;ⅲ、兄弟姐妹;ⅳ、年满18周岁的子女;ⅴ、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因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三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深圳机场:2010年度关联交易及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2011-03-19

深圳机场:2010年度关联交易及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2011-03-19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公告编号:2011-01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及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一)交易的基本情况本公司是采取剥离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部分资产的方式上市。

公司上市后,因机场对公共资源需求量大的行业属性和深圳机场运营与发展实际需要,本公司需要利用机场集团公司所拥有的部分深圳机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基础设施开展生产运作与业务经营,同时基于降低公司资源投入和运行成本,提升深圳机场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的考虑,公司向机场集团公司购买部分生产运行所需的后勤保障服务劳务,因此,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机场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本公司之联营公司之间一直存在部分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

(二)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汪洋先生、张功平先生、陈金祖先生、汤大杰先生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陈繁华先生、秦长生先生、独立董事袁耀辉先生、王彩章先生和张建军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以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一致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政策、本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袁耀辉先生、王彩章先生和张建军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门意见。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关联人控股股东介绍: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股股东,住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市府二办一楼102-111,法人代表汪洋,成立于1989年5月11日,注册资本34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客货航空运输及储运仓库业务、航空供油及供油设施,通讯及通讯导航器材;售票大楼及机场宾馆、餐厅、商场的综合服务及旅游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的公告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XX 股票简称:XX股份编号:临20X3-0XX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X3 年 X月X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X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的议案》(公告编号:临20X3-0XX),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开具履约保函的概述为建设开发X地块 X项目,公司控股子公司XX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健康”)与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签署了《XX 市XX项目地块 X期总承包工程合同》。

现根据XX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担保金额不低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鉴于此,XX健康拟作为保函申请人,用其自有资金X 万元,以全额保证金的形式向XXXX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X银行XX 支行”)提出申请,由XX银行XX支行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XX集团。

XX健康将根据年度工程款支付金额 10%分期提供保函。

经测算,自20X3 年 X月至 20X4 年春节前XX健康预计支付工程款金额为X5亿元,据此向银行申请为XX集团提供金额为X 万元的保函,时效至 20X4 年 X 月31 日。

二、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XX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成立日期:X3、注册地点:X4、法定代表人:X5、注册资本:X6、经营范围:健康管理,医院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物印刷、出版物经营,软件开发,停车场(库)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室内外装潢,物业服务,实业投资,人才中介,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从事健康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中国国航:控股深航打造超级承运人

中国国航:控股深航打造超级承运人

·公司研究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创造了无效率的投机价格。

———麦克·劳尔[美国]13期责任编辑:事件:2010年3月21日,中国国航于联交所公告其增资深圳航空事宜。

增资后,深圳航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25亿元,中国国航、全程物流、汇润持股比例为51%、25%、24%;若本次增资完成,则中国国航成为深圳航空的控股股东。

我们认为,该交易对中国国航、深圳航空为双赢局面。

观点:中国国航:交易的最大受益者,距离超级承运人梦想更进一步,投资价值显著提升。

首先,通过该笔交易,中国国航在中国航空业的"龙头"地位真正实现了"实至名归"。

尽管因盈利能力相对较强、参与国际竞争的程度领先和总体业务周转量较大等因素,中国国航一直被各方称为中国航空业的龙头,但其机队规模却一直远小于南方航空,居行业第二;在东方航空和上海航空合并后,公司规模更在三大航空公司中垫底,使得公司行业龙头的地位持续受到挑战。

通过本次控股深圳航空,公司机队规模将增加超过130架,机队规模达到400架左右,真正意义上成为中国航空业的龙头。

其次,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网络布局,加快成为中国的超级承运人。

公司目前网络建设情况为:北京枢纽、上海国际门户枢纽、成都区域枢纽,以及与国泰航空联手的北京-香港双枢纽,但在经济最具活力的华南地区一直没有成型的枢纽网络。

本次通过控股深航,公司在深圳市场的占有率将由之前的13%提升至43%,超过了南航约30%的市场份额;在广州的市场份额也将提升至20%。

如此,中国国航基本上填补了其东南亚市场的相对弱势,在中国国际客源较好的主要市场均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形成了完善的国内、国际航线网络,显著提升了公司应对高铁竞争、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基本上形成了其超级承运人的框架。

第三,能够为公司带来额外一部分的盈利。

深圳航空主基地深圳是珠三角的中心,毗邻港澳,成为海外旅客由香港进入深圳转搭深圳航空的班机飞往全国各地是最快捷和方便的选择,深航借助地理优势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平均载客率80%以上,运行效率居全民航之首,也是最为盈利的航空公司之一。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吴明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吴明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吴明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6【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1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静何万阳邓亚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吴明清【当事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吴明清【当事人-个人】吴明清【当事人-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远征广东美哲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远征广东美哲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远征【代理律所】广东美哲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明清【本院观点】深航公司与吴明清之间的原劳动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对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及劳动者前后均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2:29:20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吴明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116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区宝安国际机场深航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1290H。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锟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征,广东美哲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明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深航货运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深圳市深航货运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深圳市深航货运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深圳市深航货运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深圳市深航货运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航空运输业-航空客货运输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是:国际、国内航空货物、快件运输销售服务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9244866_精彩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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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期12页企业引入PE机构,是希望PE机构对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的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改善,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治理结构,最终实现上市。

然而,纵观国内PE机构,大都没有把精力放在如何提升企业价值方面,更多是热衷于如何才能够让被投资企业尽快上市。

于是,上市之前突击入股、解禁之后疯狂减持成为国内PE机构的主要盈利模式。

我们不禁反思,这些只为“抢钱”而生的“流氓”PE对于资本市场价值与意义何在……详见本期53页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深圳机场(000089)大股东深圳机场集团T3航站楼扩建项目日前遭环保叫停。

由于深圳机场集团曾承诺T3航站楼建成后将由深圳机场独家经营,随着项目的叫停,上市公司获得经营的时间无疑将推迟,这必将对深圳机场未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详见本期54页华天酒店(000428)近日公告称,与大股东华天集团拟以1632万元增资收购北京浩博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2%的股权,其中,公司占43.4%。

表面上看,这笔交易金额不高,但实际上"水很深"。

这主要由于浩博基业背后的债权债务非常复杂,公司不但要承担北京浩博基业8.39亿总负债中的3亿多元,并要为5.55亿元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远远超出了公司可承受风险的能力范围。

详见本期56页12月29日,安妮股份(002235)发布了一则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拟由子公司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张杰、林旭曦和关联人高玲购买厦门安妮商务信息用纸有限公司及北京分公司现使用的房产,交易总价款1698.78万元。

这笔关联交易受到了业内人士的关注,一位长期跟踪公司的分析人士指出,“张杰和林旭曦此前已数次质押安妮股份的股份,且数量较大,此次向上市公司出售房产极有可能是资金恶化,资金链已到相形见绌的地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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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公告编号:2011-020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货运公司”),主营航空货物运输、仓储、分拨、包装、报关、报验及揽货、订舱、包机等业务,本公司拥有其95%的股权。

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以下简称“《认可办法》”)的规定,销售代理企业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格认可证书,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可以申请换发资格认可证书。

机场货运公司拥有中国航协颁发的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证书,目前证书三年有效期已满,需要申请换发。

依据《认可办法》的规定,换发证书需要向中国航协提交经济担保证明文件。

为保证机场货运公司航空货运运输代理业务的持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以信用担保方式为机场货运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经济担保。

机场货运公司将为此项担保提供全额反担保。

本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担保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名称: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1993年5月12日
(三)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420栋一楼西侧
(四)法定代表人:秦里钟
(五)注册资本:2500万元
(六)经营范围:航空货物运输、仓储、货物包装、货物联运;经营包机业务;航空快递。

承办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包机、仓储、分拨、集运包装、报关、报验、保险、短途运输及咨询服务业务;办理国际快递业务;道路普通货运。

(七)被担保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本公司为机场货运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其95%的股份;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机场货运公司5%的股份。

(八)被担保人的财务情况
截止目前,机场货运公司不存在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等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担保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被担保人):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二)主要条款
1、甲方同意为乙方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期为三年,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2、甲方承诺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乙方(主债务人)的注册资本。

3、乙方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甲方应于接到索款通知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在保证范围内清偿全部债务。

4、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5、甲方为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4年3月31日。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协议生效后,未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一)提供此项担保是按照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以下简称“《认可办法》”)的规定,机场货运公司申请换发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证书所需向机场航协提供的必备的审核文件。

依据《认可办法》的规定,机场货运公司开展航空货运运输业务必须取得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证书,目前机场货运公司的该资格认可证书三年有效期已满,需要申请换发此证书。

为保证机场货运公司航空货运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向其提供此项担保是必要。

(二)确定人民币3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既能够满足机场货运公司业务的需要,同时担保风险也是能够控制的。

2003年起,公司一直按航空货运代理业务运作惯例为机场货运公司向航空公司预订舱位提供履约信用担保,2009年以前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之后根据业务需要担保额度下调至人民币3000万元。

多年来,机场货运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履约记录,从未曾出现违约情况。

同时机场货运公司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能够承受此项担保的风险。

鉴于此,董事会同意信用担保方式为机场货运公司提供30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担保,有效期限3年。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担保事项。

机场货运公司将为此项担保提供全额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1年4月12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7%。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为0,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为0,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为0。

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0。

六、其他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担保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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