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九章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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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新PPT课件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14
共同保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 笔债务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1、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 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李四 担保人
保证人 100万
债务人 张三
18
银行 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 连带责任的协议。
19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必须 以书面形式签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8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 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 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 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4
共同保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 笔债务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1、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 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李四 担保人
保证人 100万
债务人 张三
18
银行 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 连带责任的协议。
19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必须 以书面形式签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8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 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 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 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章担保法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 又分两种情况: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 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 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的1/2。
例:
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栋违法 建筑提供抵押,乙明知其为一违法建筑仍 予以接受。后甲偿还600万元,余下债务不 能偿还,而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问: 丙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是多少?
甲、乙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交给甲经营, 就乙能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 保证。后法院查明,甲、乙之合同名为联 营实为借贷,而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 400万元。问:丙的最高责任是多少?
五、担保无效及法律责任
(一)无效的情形 1、主体 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担 保物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2、标的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 产设定的担保
3、特别情形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二)无效担保的责任
依《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 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 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此属于《合同法》所规 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情形是:
例:
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栋违法 建筑提供抵押,乙不知情而予以接受。后 甲不能偿还,问:乙的债务应如何主张?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的,又分两种情况: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例:
甲、乙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交给甲经营, 就乙能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 保证。后法院查明,甲、乙之合同名为联 营实为借贷,而丙当时不知情。问:丙如 何承担责任?
第九章担保法
• 法律性质: • 担保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 担保合同的地位: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有效,随 主合同的变化而变化(另有约定除外) • 注意几种情况: • 情况一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各自有过错的,应当根 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情况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 的种类和数额
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的 主要内容
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期限保证任范围关于保证期间: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应约定保证期间 •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 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 月。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 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当事人在合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 若是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6个月。 •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物的担保与人 •的担保同存的关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的情形,债权人应当 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无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债务人 •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应当先 •就该物的担保实现 •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担保 的,债权人可就物 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第三人 承担担保责任后,有 权向债务人追偿。
• 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合同法》 中关于债务履行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 行。) • 适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担保法》 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 不适用:侵权、行政管理、因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 三、担保合同及法律性质 • 担保合同 •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以担保法规定的 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经济学经济法概论担保法PPT课件
•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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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抵押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得用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 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 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 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
• (2)被告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某大学事先对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担保一 无所知。在发现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保证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担保无效, 所以,某大学主观上无过错,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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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押
• 一、抵押的概念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 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 优先受偿。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12页/共65页
(三)保证期间
•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6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个月。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22页/共65页
三、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以书 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 (1)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 •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4)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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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抵押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得用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 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 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 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
• (2)被告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某大学事先对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担保一 无所知。在发现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保证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担保无效, 所以,某大学主观上无过错,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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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押
• 一、抵押的概念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 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 优先受偿。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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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期间
•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6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个月。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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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以书 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 (1)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 •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4)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消灭
留置权自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而消灭。
留置权的限制和例外
定金的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 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 方违约,不得主张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性质
定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具有双重担保性、担保效力的从属性、定金的 独立性、定金的惩罚性等特点。
定金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定金的成立要件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生效要件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定金才产生担保效力。如果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VS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消灭和免除
消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就主合同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作了 变更,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消灭
留置权自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而消灭。
留置权的限制和例外
定金的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 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 方违约,不得主张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性质
定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具有双重担保性、担保效力的从属性、定金的 独立性、定金的惩罚性等特点。
定金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定金的成立要件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生效要件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定金才产生担保效力。如果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VS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消灭和免除
消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就主合同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作了 变更,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培训课件)
1、立法宗旨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担保法——经济法课件
1995年《担保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了
比较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2007年《物权法》建立了统一的物权制度,
并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的特点
大陆法系:根据担保的不同形式规定于民法典
中。
英美法系: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规制担保法
律关系。
我国将具有担保作用的各种担保形式专门规定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
其他特殊情况
三、抵押
抵押概述 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
最高额抵押权
抵押的概念
抵押的概念 抵押权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可否超值抵押)? 内容
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抵押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
标准 类型 概念
发生 约定 根据 法定
标的 人保 性质 物保 钱保 从属 本担保 性 反担保
当事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自愿设定的担保
法律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直接规定的担保 担保人以其信用和财产为债务清偿提供的担保 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 保 以金钱为标的物设定的担保 为实现主债权的担保 为实现本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作为担保?为什么?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和程序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人时抵
押权的实现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及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案例:
A公司为某市一化工企业,因业务发展的需
要,该公司以其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进口机
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
担保法PPT. 共35页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
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
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
权 • 法与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总则、抵押、质押、留置)并不是简单的 • 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 • 担保法将继续有效,但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担保法与 •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所谓担保
• 通常我们所说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钱保,人 保实际上指的是担保法中的保证,物保包括担保 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外还有定金。
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 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六条: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绿灯——谁可做保证人
•
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保证人担保
•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
主债务不能清偿
诉讼或仲裁 强制执
行 仍未得到满足(先诉抗辩权)
甲欠乙债100万元,主合同约定6月1日前甲还款。丙为 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 承担保证责任。”6月1日过后,甲未清偿。乙于6月2日找 到丙,要求丙还款100万元。问:丙应如何应对乙的要求 ?为什么?
担保法课件
案例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1 年, 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 3 个 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 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 15万 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 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 问: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 1 、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以 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 1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 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 ( 2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 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 成立。 • ( 3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 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保证合同成立。
•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 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 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 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甲 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 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 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 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 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 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 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 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 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2、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 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 带责任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 主债权种 类、数额
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 期限
(四)保证方式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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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譟8v顀vvv莾vvv峰鸾溒雅腩猰躹磓禿籼庬 ••擧9 窝鮴匼駤孑菮瞼垠挮舌傭牪錠
澒欆輇啍创緔顼粥毰缎恝逪气蘺
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精编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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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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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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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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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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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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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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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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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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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经济法课件
性 反担保 为实现本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2020/11/25
担保的性质
•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相同规定。
2020/11/25
担保的独立性
• 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和信用化的发展,担保制 度的独立性日益增强,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的性质呈现出由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 性质的转变。
• 针对担保制度的独立性发展趋势,《担保法》 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九章 担保法律制度
•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二、保证 • 三、抵押 • 四、质押 • 五、留置与定金
2020/11/25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担保的概念 • 担保的适用、种类和性质 • 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 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 我国《担保法》的特点
2020/11/25
担保的概念
• 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 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狭义的债的担保 )。
• 保证合同 • 最高额保证 • 保证方式 • 保证人的抗辩权
2020/11/25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 • 保证合同的内容
2020/11/25
最高额保证
•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 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 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 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 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020/11/25
2020/11/25
担保的性质
•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相同规定。
2020/11/25
担保的独立性
• 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和信用化的发展,担保制 度的独立性日益增强,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的性质呈现出由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 性质的转变。
• 针对担保制度的独立性发展趋势,《担保法》 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九章 担保法律制度
•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二、保证 • 三、抵押 • 四、质押 • 五、留置与定金
2020/11/25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担保的概念 • 担保的适用、种类和性质 • 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 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 我国《担保法》的特点
2020/11/25
担保的概念
• 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 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狭义的债的担保 )。
• 保证合同 • 最高额保证 • 保证方式 • 保证人的抗辩权
2020/11/25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 • 保证合同的内容
2020/11/25
最高额保证
•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 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 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 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 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020/11/25
经济法 第九章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 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 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 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 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 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 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
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限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 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 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2. 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 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
《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 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 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 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含义及特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的行为。
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4. 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担保法》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 让。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 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 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 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 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 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
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限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 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 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2. 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 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
《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 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 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 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含义及特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的行为。
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4. 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担保法》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 让。
第九章-担保法PPT课件
案例1、
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 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 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工商银行同意贷 款,但贷款人必须要提供担保。董学友于是请朋 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 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 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 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 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 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 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 担保书。
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 证?
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 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
第三节 抵 押
一、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问:
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 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
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 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 是否合法?
3、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 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合同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 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
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 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 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 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 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 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 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 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 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李小民 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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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担保是指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客体的担保。保证就是人的担保方式。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而设立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就是物的担保。
金钱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客体的担保。定金担保就是金钱担保。
3、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2、担保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担保作不同的分类。
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担保,主要是指留置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自愿约定而设立的担保,主要是指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
2)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4、担保的条件
1)担保法主要规范的是合同之债的担保。因政府和国家机关管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或因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等,都不实用《担保法》。
5、本担保和反担保
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指在担保设定后,为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形式中只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特征
1)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属于人的担保。保证人要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2)保证人必须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留置
1、留置和留置权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是:1)债权人必须已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根据保管合同已保管了债务人的动产;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是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3)留置权是他物权,即是从所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必须是依合同的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按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这是它与质押的一大区别,质押所产生的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的资格与范围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的范围
1)自然人
3)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有名合同。
3、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提供保证时,必须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有两种: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定金的种类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立约定金,在合同订立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双方于将来签订正式合同。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交付定金后合同始成立。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又称反悔定金,是为保留合同解除权而支付的定金。交付定金方可以抛弃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方可通过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所以此种定金又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六、定金
1、定金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项金钱或有价证券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担保方式。
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九章
担保法
本章学习要点:
●担保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的概念
一、担保和担保法法概述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以某种方式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担保的主体必须符合条件。一是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并且担保人要承担担保无效的民事责任。二是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并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
2)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学校、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担保人。
3)其他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乡镇及村办企业等等。
5、保证责任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
(2)留置的财产必须是与债的发生有牵连的动产。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这是它与质权的又一区别,质权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牵连关系,而只有在质权设定时才转移占有。
(3)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4)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处分债务人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5) 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是为担保债的履行而交付的定金。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担保,它有那些形式?
2、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3、留置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而设立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就是物的担保。
金钱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客体的担保。定金担保就是金钱担保。
3、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2、担保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担保作不同的分类。
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担保,主要是指留置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自愿约定而设立的担保,主要是指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
2)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4、担保的条件
1)担保法主要规范的是合同之债的担保。因政府和国家机关管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或因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等,都不实用《担保法》。
5、本担保和反担保
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指在担保设定后,为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形式中只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特征
1)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属于人的担保。保证人要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2)保证人必须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留置
1、留置和留置权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是:1)债权人必须已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根据保管合同已保管了债务人的动产;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是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3)留置权是他物权,即是从所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必须是依合同的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按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这是它与质押的一大区别,质押所产生的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的资格与范围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的范围
1)自然人
3)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有名合同。
3、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提供保证时,必须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有两种: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定金的种类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立约定金,在合同订立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双方于将来签订正式合同。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交付定金后合同始成立。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又称反悔定金,是为保留合同解除权而支付的定金。交付定金方可以抛弃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方可通过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所以此种定金又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六、定金
1、定金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项金钱或有价证券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担保方式。
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九章
担保法
本章学习要点:
●担保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的概念
一、担保和担保法法概述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以某种方式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担保的主体必须符合条件。一是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并且担保人要承担担保无效的民事责任。二是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并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
2)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学校、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担保人。
3)其他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乡镇及村办企业等等。
5、保证责任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
(2)留置的财产必须是与债的发生有牵连的动产。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这是它与质权的又一区别,质权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牵连关系,而只有在质权设定时才转移占有。
(3)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4)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处分债务人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5) 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是为担保债的履行而交付的定金。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担保,它有那些形式?
2、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3、留置和质押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