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一:女教授起诉所在大学挑战55岁退休线年满55岁的大学教授史建接到学校的退休通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高级职称的女性如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遂将所在的大学起诉。
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裁定,因此案不属受理范围而驳回其起诉。
56岁的史建是一所大学的教师,正教授职称。
去年2月,她接到学校下达的退休通知。
史建称,其两个姐姐同在高校任职,都是60岁退休,因此她接到通知后非常不解。
经查询资料史建发现,有关文件中对高级职称女性的退休年龄已有明确规定。
她出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史建认为学校执行的退休年龄有悖于国家规定,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符。
与学校几次沟通无果后,她起诉到法院。
史建请求撤销学校的退休通知,恢复其应有的工作权利。
庭审中该大学代理人辩称,学校的退休政策是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人事制度和政策。
另外,此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定,史建的诉求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宣判后,史建表示要上诉。
她表示想通过诉讼争取其正当的工作权利,“不仅是为我个人,也是为其他的高知女性”。
经济法案例分析二:合同法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器销售合同。
贸易公司遂指派其业务员李某与张某与进出口公司洽谈并签订了200台彩电的购销合同,并约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交货。
后由于家用电器公司货源出现问题,未能按期交货。
进出口公司遂找到业务员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李某表示,他去签订合同只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与他本人无关,而且贸易公司也只是受家用电器公司的委托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应该找家电公司赔偿。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答:所谓经济法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合伙企业: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 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2月10日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答案(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经济法案例(内含详细答案)
合伙企业案例2
甲、乙、丙三个合伙养对虾。甲出资15万, 乙出资5万及负责相关用地,丙提供技术和 劳务。对虾厂向当地信用社贷款20万元。 后对虾死亡全部损失。信用社打算通过法 院查封甲的一幢临街房子,拍卖后收回20 万贷款及利息。信用社的作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 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 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 中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不足部分各 合伙人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 承担有限责任,作为第三人的丙有理由相 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和第 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务及代 表合伙企业时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所以当丙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时, 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章案例
案
例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90万元设立一家有 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5万元,乙出资25万元, 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召开 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会上商定了以下问题: ⑴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直接担任执行董事,并作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⑵决定设由懂得财务的乙担任财务主管及公司监事; ⑶决定以公司股东会名义公开登报招聘公司总经理 一名; 问:⑴该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甲召集是否符合《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 ⑵在该股东会议上商定的各事项中,哪些不符合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合伙企业案例3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 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 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 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 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 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 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 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 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命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之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未能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10万元。
由此三人发生矛盾,甲要求退伙,乙、丙同意,但要求甲承担3万元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甲退伙后不久,乙、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尚有3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的逼迫下,乙、丙找到甲,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甲以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乙、丙避债他乡,下落不明。
债权人丁遂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3万元。
问题:1、甲是否应承担?为什么?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甲要求退伙,得到乙、丙的认可,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3万元的亏损。
其次,甲退伙后,仍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乙、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此案中如甲是有限合伙人,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不要3、甲是否存在不承担3万元的可能?分析之。
二、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普通合伙企业。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河南种子案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
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
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
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一、公司法1、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取名为汇通电器**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以货币出资25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600万元,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以著作权出资,作价150万元。
甲、乙、丙三人决定首期出资为250万元,其他各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问:1、以上**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2、**公司的出资形式包含哪些?(3分)3、**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4分)2、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 **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
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说明理由。
(2 分)(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 分)(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说明理由。
(2 分)(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说明理由。
(2 分)答:(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 万元,占A 公司注册资本的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2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2.要约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要求或建议对方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企业的开办企业的开办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
4.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指违反环境法和环境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商标商标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6.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哪几种?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以下三种:(1)不申报,属过失不告知,指投保人应当了解的事项实际上却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某事项却因过失而未告知保险人;(2)隐瞒,属故意不告知,指投保人既了解某事项又清楚其重要性而故意不告知保险人;(3)错误申报,指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哪几种?《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以下四种:(1)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2)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3)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协议;(4)发生法定事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与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第一篇: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6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此案例中有哪些是违法的?【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四】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一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二答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三答案】(1)可以。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
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合伙企业: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 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2月10日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答案(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
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
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
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
问题: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
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企业法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
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
问:(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
对此,甲能否拒绝?1.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
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
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
2.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经济法基础案例
经济法基础案例一、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两家规模相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以认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开始运营,而B公司则以实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开始运营。
在同一年内,两家公司都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开始进行商品房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A公司以注册资本较小为由,要求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共同开发该地块。
B公司认为A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缴,可能存在风险,因此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
问: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A公司的要求?为什么?答:有权拒绝。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自主决定出资的期限和方式。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资本虽未实缴,但其认缴的出资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B公司无权以A 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缴为由拒绝与其合作。
【案例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实物出资,丙以知识产权出资。
三方约定由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乙担任监事。
在经营过程中,甲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的资金挪作私用,并擅自将公司的财产低价出售给其亲友的公司。
乙和丙多次要求甲改正上述行为,甲不予理会。
为了防止甲继续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乙和丙决定解聘甲的职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乙和丙是否有权解聘甲的职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为什么?答:有权解聘。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早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历,故要求参加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展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恳求该合伙企业归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当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早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展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当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当。
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经济法案例(内含详细答案)
案例分析1
▪ 晓力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进人一家国有大型物流 公司工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晓力的合 同期为5年,试用期6个月。晓力在工作了一段时 间后发现这家公司管理混乱,合同约定的试用期 工资比一般同类公司的工资要低许多。于是在工 作后的第四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 那么要求晓力支付因解除 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晓力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内,不应当支付这笔违 约金。
▪ 问:晓力是否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为什么?
不应该支付这笔违约金。因为根据?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 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效劳期,当劳动者 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 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当劳 动者违约时应承担违约金之外,其他情况 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 承担违约金。
案例分析2
▪ 某工厂女职工张某因怀孕导致高血压而在家 休病假,此时恰逢企业经济效益滑坡大量裁 减人员。张某的车间主任把她和另外一名患 有职业性矽肺病的刘某以及一名长期停薪留 职的孙某一同作为解聘人员上报至厂部,厂 部很快批准解除了这三人的劳动合同,并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但是这三人均 不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消费者赵某因为B公司生产的有缺陷的冰箱 而造成财产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可以要求A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 以要求A商场和B公司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第10章案例
案例分析题1
▪ 1995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 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乙, 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乙右眼失明, 遂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在诉讼 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 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 任。请问: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案例一】2007年4月10日甲因煤气爆炸受伤住院,于4月20日出院。
甲在4月21日找煤气灶厂要求索赔,遭到拒绝。
甲若要提起诉讼,应在什么时间之前提起诉讼。
【案例二】2008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08年6月20日,乙因发生意外事故无法行使权利,直到7月10日才恢复健康。
乙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之何时止。
【案例三】2011年5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黄桃。
合同规定:A 公司在2011年6月前向B公司交付30吨黄桃,每吨价格2000元;B公司则应于2011年5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黄桃后10日内付清。
2011年5月5日,B公司付款3万元给A公司,2011年6月15日A公司将黄桃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黄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函A公司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认。
2011年7月因市场上黄桃需求量不大,而黄桃又不宜长时间保存,B公司就将黄桃进行了降价处理。
2011年9月20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剩余3万元货款,B公司说黄桃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减少价款。
A公司不同意,双方当时各执己见,协商没有结果。
后来因为A公司管理层变更,一直未再向B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
2013年,A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存在此笔款项,于是于2013年7月5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清偿剩余3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
B公司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问:1、原告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2、B公司的抗辩能否成立,本案最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3、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4、假设A公司2013年7月5日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14年7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A公司要回钱,可以吗?【案例四】光明商场委托顺发实业公司代购电冰箱和电风扇各100台。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1)有效,”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采伐权、乙丙以货币作为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三人对出资范围的约定是有效的。
(2)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用于清偿对A公司的债务,对B公司的债务则不可以。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本案中,对A公司10万元的债务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以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对B公司的5万元债务是乙的个人债务,所以不能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丙应当赔偿由于其强行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了经营期限但是没有规定退伙条件,丙退伙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退伙,其应当承担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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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6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2]甲、乙、丙、丁、戊是某村村民,其中乙是甲的儿子,年龄15岁;戊是甲的弟弟,是本县公安局的副局长。
五人于2006年9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1)合伙企业名字叫顺达服装普通合伙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123号。
租房四间。
(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
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
(3)五人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
(4)利润和亏损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负责执行。
(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
当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
甲持该协议到县工商局书面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局于9月30日电话告知戊,该申请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问题:(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符合条件?(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3)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规定?答案[案例2](1)本案中乙和丙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乙才15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戊为党政机关干部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
《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本案中甲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3)登记机关——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文件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规定。
对符合本法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据此,县工商局应于9月20日之前书面告知甲,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
本案中县工商局直到9月30日才予答复,且不是向申请人甲答复,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因而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3]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
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3/5,乙、丙各1/5;甲为负责人,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
问题:(1)甲为负责人,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是否可以?(3)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只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10万元以内标的金额的合同,甲同B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案例3](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拥有以下权利:监督权;要求甲报告的权利;查阅账簿权利;异议权利即撤销对甲的委托权等。
(2)不可以。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
(3)合同有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本案中B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案例4]王甲、黄乙、李丙三人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普通合伙商店。
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
三人在交清全部出资并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由于经营得当,后来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之后,三人意见发生分歧。
王甲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海鲜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卖车偿债,但仍欠渔场2万元。
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
王甲私自取走出资的2万元。
同年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
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
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
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该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所欠的贷款。
王甲说自己已退出合伙商店,该合伙债务可找常丁,自己不负责。
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
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
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万元没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债务。
问题:(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答案[案例4](1)对于A公司的债务,合伙成立的商店应先以2万元的合伙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4万元由王甲、黄乙、李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王甲、黄乙、李丙对这4万元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2)否。
因为黄乙、李丙不同意。
根据是《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有效。
王甲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通知其它合伙人,并在退伙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4)王甲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王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应有份额应当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王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其它合伙人为其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5]李某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李某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其它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代销VCD的合同。
李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的代销VCD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
李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
孙某自认为有经营之道,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需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它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
从此,孙某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后该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远达计算机公司知道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VCD的款项。
问题:(1)李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孙某可否被列为被告?答案[案例5](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代销VCD合同签订在李某退伙之前,且李某退伙时没有进行清算。
因此李某应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孙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本案中孙某不符合入伙的程序,因此未成为合伙人。
所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6]甲、乙、丙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4万元。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
在合伙经营之前,乙曾欠丁公司一笔款项2万元。
现丁公司从该合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为2万元,丁以乙曾欠其2万元为由要求将货款抵销。
乙表示同意,甲、丙对此不满,三人遂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
问题:(1)乙和丁的做法是否合法?(2)该企业解散时,该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答案[案例6](1)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
因为乙和丁、乙所在合伙企业和丁之间是两对法律关系,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所以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案例7]王某和甲、乙两个人合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