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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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客观性/真实性 (二)关联性/相关性
(三)合法性/法律性 1.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2.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三、民事诉讼证据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 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6.外在形式的多样性。
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是简单电磁形式, 但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输 出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图像、动画等视频形式,输 出在打印纸上成为传统纸介文件,输出在音箱中成 为音频信息,输出在缩微胶卷上成为视听资料,计 算机程序的执行操作更是以不同的动作指令为表现 形式,显示出其外在形式的多样性。多媒体技术的 出现,更使电子数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 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 式存在的电子数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 使得证据外在形式复杂多样。
(四)电子数据与书证的区别
1.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特定符号等所记载的内 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书 证中的文字、符号等是以形象直观的形态存在于载 体之上,而电子数据的基本单位是数字,不经过一 定的外化手段不能直接被读看。 2.书证保真性好,具有不易被篡改的特点,就是被 篡改了,仍可经文件检验技术鉴定出来。而电子数 据则先天脆弱,易删改、易复制,现有的技术难以 鉴定其真伪和先后。 3.从证明力来看,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通常作 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使用。而电子数据一般只能 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五)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1.视听资料是通过连续的影像或声音来反应的,可 以视觉或听觉来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电子数据是隐 藏于电子设备中的,看不见摸不着,如银行间的资 金往来数据。 2.视听资料比较单一,最终总是要以音视频的形态 被读看。而电子数据可以外化为文字、图形、音视 频等形态多样,乃至复合型的多媒体,既可以被人 阅读和理解,也可以被机器解读。 3.视听资料是连续动态的,如果只是截取一帧图像, 不知其前因后果,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电子数据动 静皆可,连续的和片段的都有意义。
(三)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上述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不出 庭。替代性作证方式有三种:提交书面证言; 提交视听资料;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 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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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 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 付。
(四)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自己所知道 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特点:(1)不可替代性。(2)直 观性。(3)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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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
1.根据依附的硬件设备 电子数据大致有以下表现形式:(1)电脑里 的各种文档、程序,电脑开机自检日志,各种程序 的使用记录,上网路径,访问、上传、下载记录, 旅馆住宿电子登记信息,出入境登记、检验信息等; (2)手机使用记录,通讯录、短信、话单;(3) 有线电视点播节目单、互动点播信息;(4)各种 电子卡内嵌的个人信息以及使用、消费后形成的信 息,如医疗卡、公交卡、校园卡、信用卡、超市卡、 加油卡、会员卡、电子护照等;(5)GPS导航信息; (6)ATM机储蓄、转账、取现、查询等信息。
(三)电子数据的特点
1.与载体的可分离性。
电子数据与所载的信息并不必然与特定 的载体相连,不同的磁盘、光盘、磁带完全 可以复制转载同一内容的电子信息。电子文 件的信息不再具有固定的物理位臵,而是可 以从一个载体转换到另一个载体,其内容却 不发生任何变化,而且,还可以通过网络传 给远方的一个或多个接收者。
六、证人证言
(一)证人的概念
指某一社会主体为立法者预先设定 在其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的情形下向 法庭作证,并成为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的人。
(二)证人的范围和资格
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和能够正确表达 意志的人都可以有证人资格。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 为证人。 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 为证人。 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 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2.对计算机系统的高度依赖性。
传统书证、物证不需要借助其他工具、 设备,就可以被人们感知。电子数据在形成、 传输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电磁场的变化,将 信息转变成以二进制代码存在的电子形式存 贮或流动,而且,这种信息只有依靠特定的 系统并通过相应的程序解码,使用打印、屏 显、运行等方式才能将其显现出来。
2.根据运行领域 电子数据主要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 (1)办公自动化信息,主要是基于电子计 算机的文字、图形、多媒体处理信息;(2) 现代服务信息,如使用ATM机的信息;(3) 现代社会管理信息,如使用指纹机的信息, 安防报警信息,使用身份证、护照的信息; (4)现代通讯、文化传播的信息,如手机、 电话、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信息等。
三、物证
(一)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指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 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特点:(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真实性、可靠性和稳定性。(2)物证 具有独立的证明性。(3)物证具有不 可代替的特定性。
(二)物证的分类与调查收集
1.争议标的物的物证和非争议标的物 的物证。 2.易保存的物证和不易保存的物证。 3. 实物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和 气味物证。 4. 原始物证和复制物证。
(三)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四、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 储存的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证据。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1.视听资料具有较大的客观性和可靠 性。 2.视听资料具有技术先进、体积小、 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收集、保管和 使用。
3.视听资料具有物证所不具备的动态连 续性。 4.视听资料具有各种言词证据所不具有 的直感性。 5.视听资料容易被裁剪或伪造。
(三)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要求
《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 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 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 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 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 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 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四)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
五、电子数据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 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 件事实的各种材料,也是法院认定有 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证据材料
5.易受破坏性(脆弱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特有的生成、储存 和传递方式导致了其特有的隐蔽性,但同时也意味 着电子数据容易被删改且不留痕迹。在当今网络高 速普及的时代,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 电子数据会被不着痕迹地删改。删改者既可能是形 成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的使用者,也可能是穿越防火 墙的黑客,还可能是来自无法意料的计算机病毒。 另外,电子数据储存方便、体积小,持有人往往只 需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就可以变更电子数据的内容, 甚至销毁数据。电子数据的易破坏性使得它有不稳 定的一面,因此有人把电子数据易受破坏的这个特 性称为“脆弱性”。
4.隐蔽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还具有隐蔽 性的特点,一些隐藏信息只能在程序运行或 测试中才能体现出来,一份电子数据很可能 与打印出来的复制品不是完全相同的,有些 电子数据必须用产生它们的软件可以理解的 形式来展示,电子数据的制作人也可以通过 加密、隐藏的方式使之不易被他人获得。一 些嵌入式的程序如计算机病毒可以嵌入其他 文件之中,而这些病毒程序的相关信息用常 规检测方式是不易发现的。而且,在证据的 收集和审查判断上,电子数据往往需要电脑 专家凭借尖端技术来进行。
特征:“两重性”,即真实性与虚 假性并存。
(二)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1.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即当事人自己主 动叙述的案件事实。 2.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即当事人自认。 当事人的承认分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和案件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的条件:
1.必须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承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3.承认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对某一案件 事实的陈述必须一致。 4.承认必须具有合法性。涉及身份 关系的案件事实不能适用承认的规定。 同时,当事人的承认也不能侵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 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 的陈述;(2)书证;(3)物证; (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一、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征
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 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五)证人证言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七、鉴定意见
(一)鉴定制度概说
1.鉴定和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特点。 鉴定,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 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 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 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鉴定意见,即鉴定人运用专业知 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给出的意见。 鉴定意见的特点:(1)独立性。 (2)意见性。(3)范围性。
3.存储内容的易变性。
由于电子数据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以数 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 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为差错对计算机证据进行截收、 监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讲难以查清。 而且,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 通信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计 算机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在网络环境下, 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远程操纵计算机,破坏、修 改电子数据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某些情况下, 计算机可以按照例行程序自行恢复被删除、修改 的文件,如word系统在意外断电的情况下,可以 将文档恢复到断电前自动保存时的状态。这也是 传统证据所不具备的特点。
二、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和特点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 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证据。 特点:(1)书证具有物质性。 (2)书证具有思想性。(3)书证具 有直接性。(4)书证具有稳定性。
(二)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 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3.普通形式书证和特殊形式书证。 4. 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和节录 本。 5. 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
2.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鉴定书的内容。
(二)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诉讼参与人 注意: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三)鉴定的程序
1.鉴定的启动方式。 申请鉴定 、自行鉴定 2.鉴定人和鉴定部门的确定。 协商→指定 3.重新鉴定。 4.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指基于电子计算机、通讯、广播电 视、现代管理、现代服务等的运作而 产生的可以内化为数码的文字、图形、 视频、程序、记录、轨迹等数据。
目前常见的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通 讯中的电报(Telegram)、电话 (Telephone)、传真(Fax)资料 等;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单个电子文 件、数据库、传统电子数据交换 (EDI)、电子报关单、黑匣子、交通 信息卡资料等;开放计算机系统中的 电子数据,主要为因特网中的电子数 据、如电子邮件(E-mail)、开放性 电子数据交换(Open EDI)、电子公 告板(BBS)、电子聊天(E-chat)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