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案件中地案发时间(发表版)
案件发生时间及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发生时间本案件发生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具体时间为当日下午4时许。
二、案件发生地点案件发生地点位于我国某市A区B街道某小区。
三、案件背景被害人李某(女,30岁)系某小区居民,于2021年6月15日在家中遭遇盗窃。
被害人李某的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四、案件调查及侦破过程1. 调查过程(1)接到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
(2)侦查人员对周边监控录像进行调取,发现嫌疑人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3)侦查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张某某曾多次在夜间潜入该小区,盗窃居民财物。
2. 侦破过程(1)侦查人员通过侦查手段,获取了张某某的详细信息,并对其展开布控。
(2)2021年6月16日,侦查人员在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3)经审讯,张某某对盗窃李某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五、案件适用法律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案件具体适用法律(1)根据案件事实,张某某涉嫌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2)张某某曾多次在夜间潜入该小区盗窃,具有多次盗窃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本案中,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综上所述,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六、案件审理及判决1. 审理过程案件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发生时间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发生时间的确定对于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案件发生时间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的适用原则,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案件发生时间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1.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新旧法律对同一案件有不同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旧法,但新法对当事人更有利时,可以适用新法。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法律变更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2. 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新旧法律对同一案件有不同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新法,但旧法对当事人更有利时,可以适用旧法。
这一原则强调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利益。
3. 从新从轻原则从新从轻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新旧法律对同一案件有不同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新法,且新法对当事人更有利。
这一原则强调法律的先进性和适应性,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的适用原则1. 民法体系在民法体系中,案件发生时间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当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2)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3)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物权纠纷,应当适用物权变动时的法律。
2. 刑法体系在刑法体系中,案件发生时间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具体表现为:(1)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时,应当适用该法律。
(2)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时,应当适用该法律。
(3)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时,应当适用该法律。
3. 行政法体系在行政法体系中,案件发生时间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从新从轻。
具体表现为:(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报告人:XXX(单位)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案情概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我单位于XX年XX月XX日接获举报/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并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核实,现将案情概述如下:1. 案发时间及地点案件发生于XXXX年XX月XX日,地点位于XXX市XXX区XXX街道。
2. 案件涉嫌犯罪嫌疑人信息根据调查,目前初步确定嫌疑人为XXX(姓名)、XXX(性别)、XXX(年龄)、XXX(籍贯),其主要涉嫌犯罪行为为XXX(简要描述涉嫌犯罪行为)。
3. 案情经过根据目击者证言及相关物证,案发时XXX(嫌疑人)在案发现场XXX(具体行为)并导致XXX(后果)的发生。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勘查、录取了目击者证言,同时收集了相关物证。
二、证据收集及调查情况为了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我单位采取了以下措施,以获取相关证据:1. 勘查现场警方于案发后立即到达现场,对案发地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勘查,并保留了现场照片和录像作为证据。
2. 目击者证言经过走访调查,警方成功取得了多名目击者的证言,详细记录了案发时的情况、嫌疑人的身份特征等,这些证言将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
3. 电子证据获取警方依法对嫌疑人的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获取了相关通话、短信、社交媒体等电子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初步分析。
4. 其他物证收集警方收集了案发现场的物证,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血迹、工具等,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审查与分析据以上所述,经过我单位的调查,初步认定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如下:1. 涉嫌犯罪事实XXX(嫌疑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地点实施了XXXX(具体犯罪行为),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
2. 定性与定性依据根据获取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单位认定XXX(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定性依据如下:(1)目击者证言:多名目击者作证,证明嫌疑人在案发现场实施犯罪行为。
常见刑事案件案发时间浅析
常见案件作案时间研究作案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从进入犯罪现场到实施完犯罪之后离开现场的时间。
因此这个时间包括三个方面,即犯罪开始的时间和犯罪结束的时间以及这两个时间点之间的时间差。
人的存在和活动及事物的发生、发展变化总是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犯罪分子只要作案, 就无法脱离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更无法同时一个人占用两个空间和时间。
因此, 切犯罪分子用任何方法都不能使空间停留或递转。
从这个角度来讲,犯罪分子无论怎么掩饰都无法对所犯罪行抵赖。
但是不同的案件类型其作案时间和作案规律往往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作案时间的不同选择取决于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不同,因此反过来推理,根据不同作案时间,经过逻辑推理也就可以分析出不同的案件类型,对案件的侦破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对不同案件作案时间的总结,掌握其中的规律就可以根据其的不同特点缩小侦查范围,排查侦查对象。
在此就几种常见的案件类型粗略分析案件时间的规律。
一,入室盗窃案件。
据统计,入室盗窃案件有90%左右是发生在白天,其中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至4时时案发的高峰期,其中下午1时至3时这段时间内,发案最为突出。
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们上班、上学后,住宅区内形成人去楼空的空隙,在这段时间内居民住宅区内的人流量比较少,日班职工还未下班,上中班的职工已经走出家门儿上早班的职工还未回家,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在这段时间作案,其保险系数最大。
二是随着现代人早出晚归及平时邻里间联系又少,互不熟悉,给犯罪分子作案造成空隙。
从犯罪分子方面来看,白天作案的好处有:白天住宅区内人少,尤其是市郊结合部和竣工不久新搬进的住户不多的住宅区,作案时敲砸门窗也不会有人怀疑。
二是白天即使有人,大多数是体弱多病的老人和年幼的儿童,缺乏反抗和捕捉的能力,作案一旦败露,也易于逃脱。
三是白天作案可以从容的选择目标,不会引人注目,而夜间有治安联防人员巡逻,一旦碰上,容易引起怀疑而被抓获。
二,农村强奸案件。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指在承办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一系列的程序,以保证案件能够依法、及时、公正地得以解决。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合理设定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设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一、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设定原则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设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法定程序原则。
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以超出合理期限来牺牲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权益。
2.根据案件性质而定。
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其办理所需时间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涉及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其办案期限会相对较长,以确保所有相关事实和证据能够得到全面搜集和审查。
3.高效办案原则。
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高效进行,以确保及时赋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公众一个公正、公开的司法结果,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权威。
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限定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针对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不同机关所涉及的办案期限也有所区别。
1.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于被侦查人的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对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以轻微危害为主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在30日内完成侦查工作。
而对于涉及恐怖活动、重大经济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则有更长时间的侦查期限。
2.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在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应当在15日内对案件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而对于需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则应当在适用程序的前提下,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赋予与延长1.办案期限的赋予。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赋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力,是对正常办案需要的一种规定和保障。
只有赋予合理的办案期限,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充分的审查和公正的审判。
试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
从一起挪用公款案谈案发时间的确定作者简介: **, **大学**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联系电话:**Email地址:**案例:1998年8月,被告人武某开始在某局铁路分局货运营业室任核算员、收款员。
从2000年8月份起,武某多次利用其职务便利,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不将所收取货主的预付款在当日交存银行,而是多次私自挪出,投入股市个人炒股和借给朋友做生意使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2002年元月21日,武某被该局停职,经对其帐目核对,有近50万元未上交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被告人武某被停职后到3月5日期间,先后向单位指定帐户交还款项近48万元。
同年4月16日,该局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案。
截至5月8日当地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此案时,武某尚有2万余元未还。
争议:本案被告人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此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对于本案武某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对于其挪用公款是属于数额较大,还是属于数额巨大,进而对其犯罪行为如何量刑产生了分歧,原因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应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产生了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案发时间应指检察机关立案的时间,即2002年5月8日;此时被告人武某挪用公款未还的实际数额是2万余元,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之规定,被告人武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规定,应判处武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案发时间应是武某所在单位发现其犯罪的时间,即2002年1月21日,此时被告人武某挪用公款未还的实际数额是近50万元,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规定,应判处武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
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这个时间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证明和犯罪事实的证明。
案发时间的确定,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方式来确定,而确定之后则对后续的侦查和审判工作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案发时间的重要性、案发时间的证明方法、案发时间的可能存在的争议以及案发时间对于宣告定罪裁判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发时间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案发时间是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证明和犯罪事实的证明。
审判机关必须根据案发时间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犯罪现场,是否有作案动机和动机等问题。
在判决定罪过程中,对案发时间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现代刑事司法主体已经从“罪与人分离”转向“罪与事分离”,也就是说,罪行的构成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之间已经解开了紧密的联系。
因此,案发时间的确切证明,不仅是确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还能证明他是否有作案的能力、手段等问题,为后续的判断和定罪提供了重要证据。
二、案发时间的证明方法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确凿的证据,案发时间的证明也不例外。
有以下几种证明方式:1、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可以帮助警方和法庭在较短时间内了解犯罪的情节和现场情况,其中也包括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警方可以通过勘查犯罪现场的物品、位置、打印落脚点等多个方面来判断案发时间。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也是刑事案件中证明案发时间最常见的证据之一。
证人通过口述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犯罪情况和犯罪时间,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3、视频监控。
现代社会普及的视频监控,对于证明案发时间也提供了有利条件。
通过分析视频、盯梢、监视等多种手段,可以比较准确地确定案发时间。
但是,鉴于视频监控所涉及到的法律难题和技术争议,法庭在接受视频证据时也较为谨慎。
三、案发时间可能存在的争议案发时间的确立,有时可能存在各种争议。
比如说,目击证人是否在事发时在现场;视频监控的时间准确性等。
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时间(2篇)
第1篇一、侦查阶段1.立案审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侦查期限,但不得超过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前款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为十五日。
2.不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诉权。
三、审判阶段1.一审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刑事案件办案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从立案到案件审结所规定的时间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法律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期限1. 公安机关立案期限: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报案、控告、举报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
2. 检察机关立案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报案、控告、举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侦查期限1. 公安机关侦查期限: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侦查终结;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期限。
2. 检察机关侦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侦查终结;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起诉期限1. 公安机关起诉期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侦查期限届满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 检察机关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刑事案件各阶段时间汇总
刑事案件各阶段时间汇总刑事案件各阶段时间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37天(逮捕前侦查阶段) 7个月(逮捕后侦查阶段) 6.5个月(审查起诉) 13个月(一审) 10天(上诉期限) 4个月(二审)=32个月(不含不计入审限及最高检或最高法特批延长的期限)。
【逮捕前侦查阶段】逮捕前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最多1天)(第117条)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第89条)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77条)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77条)统计:30 7=37天【逮捕后侦查阶段】逮捕后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54条)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56条)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7条)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第158条)统计:(2个月 1个月) 2个月 2个月=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6.5个月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0.5个月;(第169条)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71条)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0.5个月,共3个月。
法律对于案件时间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时间的合理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对案件时间的规定入手,分析其具体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效果。
二、案件时间的规定概述1. 立案审查时间立案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自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
2. 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4. 申诉期限申诉期限是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案件时间规定的内容1. 立案审查时间规定立案审查时间规定旨在确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自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案件后,能够及时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包括:(1)审查时限:五日内。
(2)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2. 审理期限规定审理期限规定旨在确保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刑事案件的法律期限(3篇)
第1篇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均设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
以下是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期限的概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侦查期限1. 一般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 技术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技术侦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 逮捕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自批准逮捕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公诉。
在侦查期间,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起诉期限1. 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2.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审判期限1. 人民法院一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 人民法院二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上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诉、抗诉书后三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抗诉书后二个月内作出判决。
3. 人民法院再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的时间限制。
合理设定刑事案件期限,对于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期限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二、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期限概述1. 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一般案件的侦查期限为七日,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三十日。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侦查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2. 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3. 审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 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立即执行。
对于不立即执行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暂缓执行,但暂缓执行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期限存在的问题1. 侦查期限过长由于侦查手段、技术、人员等方面的限制,部分刑事案件侦查期限过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司法公正。
2. 起诉期限不明确对于起诉期限,法律只规定了最长时限,但未对起诉期限的具体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起诉期限计算不一致的问题。
3. 审判期限过长审判期限过长,一方面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4. 执行期限不明确对于执行期限,法律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执行效率低下。
法律案件时间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长期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020年5月,周边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调查A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
二、案件发展时间线2020年5月1. 居民投诉:周边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A公司环境污染问题。
2. 环保部门介入: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020年6月1. 初步调查:环保部门对A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气、废水排放超标,固体废物处理不当等。
2. 立案调查:环保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A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件立案调查。
2020年7月1. 扩大调查范围:环保部门对A公司的上下游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存在多个关联企业存在类似环境污染问题。
2. 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环保部门对A公司及关联企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其整改并缴纳罚款。
2020年8月1. 整改措施:A公司及关联企业开始实施整改措施,包括改进生产工艺、增加环保设施、加强环保管理等。
2. 行政处罚结果:环保部门对A公司及关联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共计100万元。
2020年9月1. 持续监测:环保部门对A公司及关联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监测,确保其达到环保要求。
2. 司法介入:部分周边居民认为行政处罚力度不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A公司的民事责任。
2020年10月1. 民事案件立案:法院受理周边居民提起的民事案件,并对A公司进行审理。
2. 行政案件审理:环保部门对A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2020年11月1. 民事案件判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判决A公司赔偿周边居民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行政案件执行:环保部门对A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执行,确保其履行罚款义务。
2020年12月1. 环境治理成果:经过一年的整改,A公司及关联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
刑事法中的犯罪时间与刑事处罚
刑事法中的犯罪时间与刑事处罚刑事法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的重要基石,它通过规范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者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权益。
在刑事法的实施中,犯罪时间和刑事处罚是其中两个核心概念,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对于保证刑罚公平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犯罪时间是刑事法中一项关键的要素。
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点以及这个时间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所起到的作用。
根据刑法学理论,犯罪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时机。
构成要件即指满足法定的行为和结果的关系要求,而时机则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
在犯罪活动中,犯罪时间不同,情节和后果也会有所差异,从而对应着不同的刑事处罚。
其次,刑事处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反应和惩罚,旨在通过给予犯罪者一定的刑罚,达到威慑和教育的效果,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事处罚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和有目的的行为,它根据犯罪的情节严重性、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刑事处罚正正是为了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对社会的恢复,从而保护社会的利益和安全。
犯罪时间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在刑事法中被赋予了重要的意义。
首先,犯罪时间可以作为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的依据,进而决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例如,在同一种犯罪行为中,如果发生时间离现在较近,社会对这种犯罪的影响仍然持续,那么对犯罪者的刑罚往往会更严厉。
这是因为通过对犯罪者进行严厉的刑罚,可以向整个社会表明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态度,进而起到威慑效果,减少同类犯罪的发生。
其次,犯罪时间也可以作为判决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影响着犯罪者的判刑结果。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根据犯罪过程的时间、持续时间、模式等因素来判定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程度。
例如,如果一个人犯罪时间较短,初犯且情节较轻,那么法官可能会从轻处罚,给予其缓刑或减刑等。
这是因为犯罪时间较短的犯罪者可能对其行为有所悔改,并且对社会的危害也相对较小,因此刑罚可以相应减轻。
此外,犯罪时间和刑事处罚还与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有关。
法律案件梳理时间轴(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梳理法律案件的发展脉络,以下以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为例,按照时间顺序对案件进行梳理,以便读者全面了解案件的进展。
二、案件时间轴1. 2019年1月案件发生:某市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受害人王某在家中遇害,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 2019年2月侦查阶段:(1)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取指纹、DNA等证据。
(2)警方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李某与王某有过经济纠纷,有作案动机。
3. 2019年3月侦查深入:(1)警方对李某进行传唤,进行讯问,初步确认其有作案嫌疑。
(2)警方对李某的居住地、工作地、社会关系等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4. 2019年4月起诉阶段:(1)警方对李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批准逮捕。
(2)检察机关对李某进行审查,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逮捕条件。
(3)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逮捕。
5. 2019年5月审理阶段:(1)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
(2)法院通知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3)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翻供,声称自己无罪。
6. 2019年6月审理进展:(1)法院对李某的翻供进行核实,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李某有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
(2)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翻供不能成立,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7. 2019年7月判决阶段:(1)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
(2)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8. 2019年8月执行阶段:(1)法院将李某的判决书送达李某,告知其有权上诉。
(2)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3)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4)法院依法对李某执行刑罚。
三、案件总结通过以上时间轴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从案件发生到案件审结,经历了侦查、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阶段。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试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发表版)
从一起挪用公款案谈案发时间的确定作者简介:**,**大学**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联系电话:**交还款项近48万元。
同年4月16日,该局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案。
截至5月8日当地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此案时,武某尚有2万余元未还。
争议:本案被告人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此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对于本案武某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对于其挪用公款是属于数额较大,还是属于数额巨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规定,应判处武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案发时间应是武某所在单位发现其犯罪的时间,即2002年1月21日,此时被告人武某挪用公款未还的实际数额是近50万元,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规定,应判处武某五年以上有期中也存在一定分歧和混乱。
但是,然而,由于目前对于“案发时间”的理解,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一定分歧和混乱,突出表现在“案发”一词在不同的司法文书、法学理论文章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出现了不同的含义,要了解什么是,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案发。
从字义上讲,“案”是指案件,即“特指涉及诉讼和违法的事件”。
在刑事诉讼中,这里的“案”应特指涉及刑事诉讼和犯罪的事件。
“发”在这里可能有两种含义,一是发生,的“案发时”是指案件发生时,还是指案件被发现时呢?显然存在疑问;例二,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李宝兴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案》载:“被告人李宝兴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从该款整体来看,它同时使用了“案发时”一词和“被盗当日”(也即行为时)一词,二者在该款中的含义显然是有区别的,这里的“被盗当日”应是指盗窃案件发生之日,而“案发时”应指案件被发现时。
刑事案件侦查计划范文
刑事案件侦查计划范文一、案件概述根据报案材料,XX市发生了一起涉嫌盗窃的刑事案件。
案发地点为XX商场,案发时间为XX年XX月XX日晚上8点至9点之间。
据目击者称,嫌疑人为一名身高约1.8米的男性,穿着黑色外套和蓝色牛仔裤。
被盗物品为一部iPhone手机和一笔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二、案件分析1. 证据搜集根据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可以获取到嫌疑人出入商场的时间和行踪轨迹。
此外,可以调取目击者的证言,了解更多关于嫌疑人的特征信息。
2. 嫌疑人调查对案发商场的员工进行调查,了解是否有嫌疑人曾经频繁出入该商场,是否有员工对嫌疑人的身份有所了解。
同时,可以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对嫌疑人进行身份的追踪和确认。
3. 受害人询问对被盗物品的主人进行询问,了解手机的IMEI号码以及是否有其他特殊的识别标志,以便后续追踪和确认手机的位置。
4. 犯罪手段分析通过对案发地点的勘查,找出可能存在的犯罪手段和作案路径,进一步确定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可能的藏匿地点。
三、调查计划1. 针对监控录像的分析调取案发地点周边监控录像,并通过时间段筛选,找出嫌疑人出入商场的时间段,进一步缩小调查范围。
2. 目击者调查联系目击者,详细了解嫌疑人的特征信息,并进行面部特征的绘制。
同时,向目击者询问是否有其他可疑行为或人员的信息。
3. 嫌疑人调查通过商场员工的调查,了解嫌疑人的可能身份和行踪。
同时,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查找是否有与嫌疑人特征相符的人员,并进行进一步的核实。
4. 手机追踪通过被盗手机的IMEI号码,协助运营商进行手机定位,尽快确定手机的位置,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追踪。
5. 犯罪手段分析对案发地点进行详细勘查,包括监控摄像头的布局、出入口情况等,找出嫌疑人可能的进出路径,进一步确定嫌疑人的行踪和可能的藏匿地点。
四、工作安排1. 第一天调取监控录像并进行分析,确定嫌疑人的出入时间段。
联系目击者,进行详细询问,并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进行进一步调查。
河北警方关于作案时间的证据存疑
河北警方关于作案时间的证据存疑,采集渠道与对象明显错误,不能真实有效的证明案发时间(修改稿)2015年5月8日00:45 阅读139一、河北警方在本案中关于案发时间的列举证据的情况说明9.29日聂树斌供人杀人犯罪以后,原办案方分别于随后的十月分若干次从死者的丈夫以及工厂同事的口中收集到相关的时间证言五份,举证证实8月5日下午5点30左右,死者下班后失踪,同时,聂树斌具备作案时间,以此推断本案的案发时间。
河北警方在本案中关于案发时间的举证说明:在9.29日聂树斌在供认了强奸杀人的罪行以后采集了本案中有关案发时间的证言。
上述证人此前从未在本案中做过举证的行为,此是第一次举证.支持本案案发时间的证据完全是独立的,与聂树斌认罪以前的证据或线索没有任何关联。
二、河北警方列举的证言列表及对比分析一审判决对于案发时间的确认就是采信了一下两份证言,同时还有死者的丈夫和聂树斌单位证明聂树斌具备作案时间。
证据1、证人余XX证实:8.5日下午4点多,死者来找我一起给自行打气,打完气她就骑车出了车间,以后就不知道也没见到她了。
证言特征:1)证人与死者发生交集的时间较短,不到10分钟。
2)证人仅仅在交集时见到死者,对死者来前去后的情况毫不知情。
3) 证人与死者发生交集的整个过程无第三者在场,无目击者证明。
证据2、证人王XX证实:8.5日下午5.10分,我去洗澡是见到死者在洗澡,我洗了10分钟就走了,我走时她说她还要洗一洗,我走时还在洗。
证言特征:1)同样是与死者发生短时间交集,约十分钟左右。
2) 证人仅仅在交集时见到死者,对死者来前去后的情况毫不知情。
3) 证人与死者发生交集的整个过程无第三者在场,无目击者证明。
其他证言:其他证人证言叙述的情况与上述证言所列举的内容特征完全一样没有任何区别从略:三、对时间证据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从中可以看出证据有效性不足、真实性存疑等问题质疑一、证言具有高度相同的指正特性,导致证据的指证力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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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挪用公款案谈案发时间的确定作者简介: **, **大学**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联系电话:**Email地址:**案例:1998年8月,被告人武某开始在某局铁路分局货运营业室任核算员、收款员。
从2000年8月份起,武某多次利用其职务便利,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不将所收取货主的预付款在当日交存银行,而是多次私自挪出,投入股市个人炒股和借给朋友做生意使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2002年元月21日,武某被该局停职,经对其帐目核对,有近50万元未上交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被告人武某被停职后到3月5日期间,先后向单位指定帐户交还款项近48万元。
同年4月16日,该局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案。
截至5月8日当地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此案时,武某尚有2万余元未还。
争议:本案被告人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此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对于本案武某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对于其挪用公款是属于数额较大,还是属于数额巨大,进而对其犯罪行为如何量刑产生了分歧,原因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应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产生了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案发时间应指检察机关立案的时间,即2002年5月8日;此时被告人武某挪用公款未还的实际数额是2万余元,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之规定,被告人武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规定,应判处武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案发时间应是武某所在单位发现其犯罪的时间,即2002年1月21日,此时被告人武某挪用公款未还的实际数额是近50万元,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规定,应判处武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案发时间应是武某所在单位向检察机关报案时间,即2002年4月16日,应以此日为准认定未还公款的实际数额,关于量刑同意第一种意见。
案例分析:分析以上三种意见,不难看出之所以导致对本案量刑产生如此大的分歧,关键在于案发时间的认定。
那么什么是案发时间呢?一、案发时间的含义关于案发时间,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一定分歧和混乱。
但是,然而,由于目前对于“案发时间”的理解,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一定分歧和混乱,突出表现在“案发”一词在不同的司法文书、法学理论文章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出现了不同的含义,要了解什么是,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案发。
从字义上讲,“案”是指案件,即“特指涉及诉讼和违法的事件”。
在刑事诉讼中,这里的“案”应特指涉及刑事诉讼和犯罪的事件。
“发”在这里可能有两种含义,一是发生,二是发现。
这样,“案发时间”一词就可能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涉及刑事诉讼和犯罪的事件发生的时间;二是指涉及刑事诉讼和犯罪的事件被发现的时间。
那么,应以哪种含义为准呢?笔者试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案发”一词使用情况比较。
举例说明: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该规定中的“案发时”是指案件发生时,还是指案件被发现时呢?显然存在疑问;例二,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李宝兴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案》载:“被告人李宝兴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那么该案李定兴是在其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还是在发觉之后去投案自首的呢?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同样是文中的“案发”含义不明确,也存在例一中的疑问。
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款第l项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按照法解释学原理,“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从该款整体来看,它同时使用了“案发时”一词和“被盗当日”(也即行为时)一词,二者在该款中的含义显然是有区别的,这里的“被盗当日”应是指盗窃案件发生之日,而“案发时”应指案件被发现时。
例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第1条第3款第1项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六个月不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挪用时间虽已超过六个月,但在案发前(指被司法机关、主管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归还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处。
”该款已对“案发前”加以注明,可见这里的“案发”应指案件被发现。
由此可见,“案发”一词在使用中存在上述两种歧义。
根据法律解释的规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以正式解释为准。
显然,例四中“两高”《意见》为有效解释,“案发”一词在规范意义上应作“涉及刑事诉讼和犯罪的事件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讲。
(二)案发(时间)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以此义为准,将“案发(时间)”一词与相关概念作一比较。
l、发案(时间)。
例如,有的书写道:“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到发案前未还,如果挪用之日到发案之时尚未超过3个月,不应认定为本项的行为条件。
”根据有关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可推知这里的“发案(时间)”是当“案件被发现的时间”讲,是与“案发时间”在同样意义上使用。
但是,这种用语显然不规范,一是它不是法律规定的用语;二是它易让人理解为“发生案件的时间”,所以不应提倡使用。
2、作案时间,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一般它亦可以理解为案件发生的时间。
“作案时间”与“案发”一词在“北京计程车劫案八成在四环外,案发时间多在夜间”一句中的含义相同。
但是,“作案时间”与规范意义上“案发时间”含义并不相同。
一般来讲,“作案时间”在前,而“案发时间”在后,二者之间往往有相当长时间的间隔。
3、报案时间,即犯罪事实的知情人向有关单位告发犯罪行为的时间。
比如“由于受害人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仅间隔16小时……”一句,从中可以看出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的含义并不相同。
但是,报案时间往往是有关单位获知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
因此,有人主张,在司法机关因报案发现犯罪的情况下,应以“报案时间”作为“案发时间”。
有关这一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讨论。
4、立案时间。
在刑事诉讼中,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时间。
立案时间与案发时间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二者存在密切的联系。
有关这一问题,笔者也将在下文论述。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概念与“案发”一词相关联,如“案发现场”、“案发地”、“案发数”、“案发单位”,这些概念中的“案发”一般应作“案件发生”讲,与本文所讲“案发时间”中的“案发”含义不同。
三、案发时间的确定前文已明确,案发时间是指涉及刑事诉讼和犯罪的事件被发现的时间。
那么,这里的案发主体(即谁来发现)和案发内容(即发现内容)又是什么呢?明确这两个问题,是确定案发时间的关键。
(一)案发主体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案发主体包括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笔者认为,“案发”的目的是为了提起刑事诉讼,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而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依法应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
因此,对案发主体应从严掌握。
l、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在各自不同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
因此,公安司法机关是案发的当然和主要主体。
另外,在这类主体中,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内的保卫部门和监狱等。
2、主管部门这类主体应理解为“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党纪监督部门,在这些部门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也属于“案发”。
例如,纪检部门发现贪污、受贿等犯罪;工商、税务部门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海关发现走私、贩毒等犯罪。
3、有关单位对这类主体的范围争议较大。
有人认为,它是指与犯罪事实或犯罪人有关的单位。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与犯罪事实或犯罪人有关的单位,一般称为“案发单位”,它通常是以受害人身份向有关部门报案或者控告。
虽然它的报案和控告是有关部门发现犯罪的重要来源,但是,案发单位发现犯罪并不能等同于“案发”,因为案发单位并不享有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无权履行相关职能。
案发单位发现犯罪只能说是“案发”的来源或者线索。
这也是笔者认为案发单位发现犯罪的时间不是案发时间的原因。
那么这里的“有关单位”该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本意,应从狭义上解释“有关单位”,它是指与行使司法权或行政执法权有关的其它单位。
比如审计部门,它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有职责向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
当然,这类主体还是应从严掌握。
(二)案发内容案发主体发现什么内容,才能认定为“案发”呢?笔者认为,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l、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予以追究的,而且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当然,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案发时就全部弄清楚。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存在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依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情况,就应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也就不存在什么“案发”。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案发时”需明确的两个前提条件。
当然这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做出的原则性规定,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还应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
由此可知,有关机关在获知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后,要认定上述两方面,必然有一个审查过程。
这就不是在“报案时”,报案单位或个人就可以“发现”的,况且他们也没有这个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