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山西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条例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以及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的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其次,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对于安全督查、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指导。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明确了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同时,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个人,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后,该条例还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撑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同时,鼓励科技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了有力的规定,为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提高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山西省的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下面是关于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的500字介绍: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山西省的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条例从制度、责任、监管、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力的法律支持。
首先,山西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条例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指出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等。条例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目标,即坚决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其次,山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放在优先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的监管,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
此外,山西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及时处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对违法者的震慑。
最后,山西安全生产条例还强调了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的重要性。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的方式和途径,鼓励公众依法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监督。条例还规定了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报道要加强,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导读:本文是关于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二节
第三十七条
• 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采、输送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加强勘探、开采、输送的安全生产管理,重要 设施和危险场所应当有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 并配备防雷、防爆、防静电装置。
第三十八条
• 燃气非居民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用气设备,安装灶 前燃气自闭阀门、符合安全规定的灶具连接管和带 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并确保装置正常使用。
行检测、检验、维修,并记录存档。设置警示、疏散等安全标志,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三)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 组织应急演练;
• (四)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岗位应急救援职责,熟练使用 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燃气区域进行作业,应当加 强安全管理;有人值守的岗位、燃气容易泄漏的关键部位等场所,应当设置固定式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燃气浓度超标时不得作业。
•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规定设立煤气防护站或者防护组,配备相应的人员、救援设施以及特种作业器具。
•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信息技术监测驾驶人员精神状态,为车辆 加装防碰撞设备。
第四十条
• 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 拥有五十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 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 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
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加强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西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例。本文将对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企业和单位提供参考。
一、总则
1. 本条例是为了加强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2. 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工艺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 山西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3.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作业,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工业设施、重点保护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的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煤矿办矿主体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煤矿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工业基地,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山西制定了山西安全生产条例,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
条例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个人要增强安全意识,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根据条例,山西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整改事故隐患,并按照规定给予事故责任者相应的处罚。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救援能力,条例规定山西设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则负
责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救治伤员、处置遗留危险品、抢险救援、恢复生产等。
此外,条例还对宣传教育、技术支持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山西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要加强技术支持,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
总之,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山西的安全生产水平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会更加安全和幸福。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
政法规对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
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非煤矿山、机电、冶金、化工、电力、轻工、纺织、建材、贸易、医药和烟草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023年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3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从事各类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护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以安全生产为主导的发展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推进科技创新,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执法人员,并给予必要的法律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权查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和场所,调查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出具文件,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个人有权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控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关执照或者关闭有关场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本文是关于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介绍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
新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相关)
新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变化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版)与2016版相比,主要在以下条款上发生了变化:
一、第三条: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等内容。
二、第九条:第二款新增了“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款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九款增加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等内容。
三、第十条: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四、第十一条: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范围、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作为从业人员职级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
(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八)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九)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九)职业病防治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并在本单位公示。
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