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理论对社区矫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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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社区矫正的司法变革

罪与罚:社区矫正的司法变革

罪与罚:社区矫正的司法变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司法领域也面临着巨大变革的压力。

在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中,监狱成为了主要的惩罚工具。

然而,监狱系统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人员过度拥挤、高昂的维护成本以及对罪犯改造效果的质疑。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推行社区矫正,这是一种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创新方式。

社区矫正主要通过无监禁或减少监禁时间的方式,将罪犯安置在社区中,并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改造服务。

与传统监狱相比,社区矫正注重罪犯的社会重建和自我教育,旨在帮助他们重建自尊、学习技能并实现自我价值。

首先,社区矫正使罪犯能够保持与社会的联系。

在监狱系统中,罪犯与社会被严格地隔离开来,导致他们与现实世界越发疏离。

这种隔离常常使得罪犯在出狱后面临着巨大的适应困难,增加了再次犯罪的风险。

而社区矫正则提供了一个机会,使罪犯能够在保持一定自由的同时与社会保持联系,并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

其次,社区矫正注重罪犯的改造与教育。

相比于监狱系统中单一的惩罚手段,社区矫正更注重罪犯的心理疏导、职业培训和社会技能的学习。

社区矫正机构通常会提供心理辅导、技能培训和工作机会等服务,帮助罪犯完善自我,重新融入社会并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

通过这种方式,罪犯有机会为自己的未来做出积极的规划,提高了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

此外,社区矫正也减少了刑罚执行的成本。

监狱系统的运营费用极高,包括维护囚犯生活所需的食物、住宿和医疗等。

相比之下,社区矫正所需的成本较低,通过社区矫正可以节省大量的经费,使得司法资源能够更好地分配,满足社会其他领域的需要。

然而,社区矫正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社会对罪犯的偏见。

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罪犯在社区中的身份,一些人对社区矫正持有质疑甚至反对的态度。

因此,宣传教育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应该理解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义及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此外,社区矫正的效果也需要不断改善。

如何确保罪犯在社区中真正改过自新,遵守规则和法律,并最终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才,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索和改进的问题。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2012 · 10 (中)◆管理视野试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应对措施雍易平摘要2012 年 3 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强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在刑罚执行体制方面,完善了社区矫正制度,这对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这些条文规定的指导思想、立法宗旨,树立正确的检察监督理念。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雍易平,作者简介: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95-02 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有关条文修改情一、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类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况职责就转为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和对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社区矫正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最初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上服刑的检察监督两类。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正式成为检察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监所检察部门一项崭新的检察监督职责。

正”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2.社区矫正检察的工作任务繁重。

社区矫正在司法体制改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区矫正,原缓刑考验期满,革中被赋予了重要意义,社会对社区矫正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人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民群众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宽严相济正式作为一项行刑方式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确立。

2012 年新刑事刑事政策从2006 年贯彻落实以来,非监禁刑适用数量不断扩大,诉讼法正式完整的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在社会上的服刑人员飞速增长,社区矫正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对被判处管制、五十八条规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可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感,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浅议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浅议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第 1 第 1期 3卷
21 0 1年 2月
黄 冈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Hu n g n oy e h i o r a a g a g P ltc n c o
V 0 . 3 No 1 11 .
F b. 0 1 e 2 1
浅 议刑 罚执 行 中 的 社 区矫 正 制 度
关键 词 : 区矫 正 ; 罚机 制 ; 区建设 社 惩 社
中 图分类 号 : 9 1 8 D 2 .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2—1 4 ( 0 1 0 — 0 1— 4 17 07 2 1 ) 1 0 6 0
D I1 . 9 9 ji n 17 O :0 3 6 / .s . 6 2—14 .0 10 . 7 s 0 7 2 1 . 1 1
王 雁 凌
( 江苏城 市职业 学院 常州学院文法 系, 江苏 常 州 2 3 0 ) 10 1
摘 要 : 区矫 正作 为一 种刑 罚执 行制 度 的 变革 , 社 充分 体现 了行 刑社 会 化 的思 想 。在 我 国开展 社 区矫
正试 点 工作 以来 , 区矫 正 在 改善 罪犯待 遇 、 社 降低 行 刑成 本 、 效 降低 重犯 率 等 方 面取 得 了一 定 的社 会 效 有 果 , 也存 在 着惩 罚功 能 不足 、 区建设 无 法满 足矫 正 需 求的情 况 。亟 需建 立适 合我 国 国情 的社 区矫 正 惩 但 社 罚机 制 , 组建 专业社 区矫 正 工作 者 队伍 , 开展 科 学合 理 的社 区建设 , 为社 区矫 正提 供 良好 的载 体 。
的 指 引 下 , 区 矫 正 作 为 刑 罚 执 行 制 度 的一 种 变 社

论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刑

论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刑

论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制度;改革内容提耍: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卜',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矫正教育罪犯的新型矫正方式。

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来看,现行刑罚制度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

改革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是保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第一种观点认为,社u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这个概念之下,该《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如下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通知》强调,对于这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监禁刑。

非监禁刑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种概念,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非监禁刑需要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来执行,我国非监禁刑包括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认罪态度好、刑罚执行满一定年限等等,通过假释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也可以对其采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1](第67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放宽一些,不能仅仅将社区矫正定位在刑罚执行方面,还应当考虑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纳入这个系统,以发挥统一作战的协调功能,尽量从各个方面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

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2010-06-29 18:24:15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2)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刑事犯罪的“严打”,展示了刑罚的威严,对社会稳定作了积极的贡献,我国刑政策呈重刑化趋势,但多年的“严打”未能遏制刑事犯罪的发案总量,重大恶性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刑不压罪的对抗局面相持难变,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刑罚的宽与严应当相济互补,各显其能。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政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认真落实这一战略政策,探讨出许多创新的贯彻途径,司法行政部门在实践中探索的社区矫正就是其中一项积极手段,现就社区矫正手段在贯彻“宽严相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探讨如下:一、社区矫正的实践初现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作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在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提下,建设“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应当选择基层工作比较好的社区进行,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扩大试点,逐步加以推广。

”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为正式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第一批省(市)。

在社区矫正试点探索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200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作出《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十二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已扩大到18个省(区、市),试点的地区由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扩大到经济一般和欠发达的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

论社会安全刑罚基础与社区矫正刑罚功能

论社会安全刑罚基础与社区矫正刑罚功能

论社会安全刑罚基础与社区矫正刑罚功能刘政内容提要推进社会安全建设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刑罚基.,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刑\功能建设,针对刑\本质偏离引发的惩\功能缺失问题,着力于社区矫正刑\功能的正当性理念重塑和合理性实践重构。

其中,正当性理念重塑的重心,是要理性回归社区矫正刑\功能的合法性、正义性和伦理性;合理性实践重构的关键,是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理顺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完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

关键词社会安全社区矫正刑\功能正当性重塑合理性重构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十九大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略。

其中,社会安全建设作为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社会治理系统工程,既是总体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构成,又是总体国家安全建设的重要保障$而推进社会安全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刑罚基础,则是要通过社区矫正刑罚功能理念的正当性重塑和社区矫正刑罚功能实践的合理性重构,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刑罚公平与刑罚正义相融合,为推进社会安全建设进而实现总体国家安全目标,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理氛围,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法治秩序,奠定一个扎实的社会法治基础$社会安全建设的价值取向:实现总体国家安全的社会保障(一)社会安全建他以保障人民安全为宗旨保障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建设的工作宗旨。

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指出:“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①总体国家安全观之所以强调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这是基于人民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之本的重要地位,充分表明了人民安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安全的首要价值。

社会安全建设应当坚持保障人民安全这个工作宗旨的原因在于,人民群众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其安全利益诉求来自于社会生活,其安全利益实现则依托于社会安全。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教育矫正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教育矫正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教育矫正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教育矫正旨在通过对罪犯的处罚和改造,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安全和权益。

本文将从刑罚执行和社会教育矫正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指依法对罪犯进行处罚和改造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惩罚罪犯、遏制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

刑罚执行包括监狱的管理、罪犯的惩罚以及罪犯的改造。

监狱的管理是刑罚执行的基础。

监狱是一种特殊的机构,负责对罪犯进行监管、教育和改造。

监狱的管理包括对罪犯的床位、膳食、卫生等生活条件的保障,以及对罪犯的过程监控和安全保障等。

罪犯的惩罚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

对于犯罪行为严重的罪犯,应当依法给予严厉的刑罚,表达社会的道德谴责和公正正义。

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严格按照监狱规章制度进行生活,遵守纪律,接受严格的惩罚。

罪犯的改造是刑罚执行的核心任务。

刑罚执行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要进行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使其具备重新回归社会的能力。

罪犯在监狱期间应当接受各种教育和培训,包括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以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二、社会教育矫正社会教育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补充,是对刑罚执行的延伸和深化。

它强调了社会对罪犯的教育和矫正作用,通过社会支持和帮助,促使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主动改造自己,重建良好的社会关系。

社会教育矫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

社会支持机构为罪犯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在服刑期间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

二是社区矫正的实施。

社区矫正强调了对罪犯的社区化管理,通过在社区中的教育、就业、心理辅导等帮助,更好地实现罪犯的社会矫正。

三是对罪犯的社会化帮助。

社会化帮助是指对罪犯出狱后的帮助和支持,通过提供各种资源和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

社会教育矫正的目的是使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合理的教育和矫正,最终实现罪责得到惩罚,罪犯能够在改造中重新建立起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总之,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教育矫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备受关注。

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对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逐步展开,探讨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对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将刑罚从监狱转移到社区,使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法律监管和社会支持,实现改造和重回社会的过程。

因此,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必须以罪犯的改造和社会适应为出发点,探索合适的矫正方法和措施。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可以提供矫正工作的理论支撑。

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需要有科学的理论基础,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

通过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可以探讨刑罚的目的与功能、矫正方法与技术、支持资源与社区环境等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原则,为矫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现状目前,国内外对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国内相关研究主要包括理论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两个方面。

理论性研究主要关注社区矫正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通过文献分析、理论探讨等方法,研究者提出了一系列社区矫正的原则和方法,如个体化矫正、家庭化矫正、多元参与矫正等。

这些理论成果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

实证性研究主要通过调查、实践、评估等方式,对社区矫正的效果和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分析。

通过对社区矫正案例的追踪研究,了解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情况,并评估矫正效果。

这类研究成果可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实证依据。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社区矫正理论研究还没有形成系统而完整的理论体系,理论研究内容相对零散。

其次,研究方法和手段有待完善,特别是实证性研究的数据获取和分析手段仍需提高。

最后,学界与实际工作之间的联系还不够紧密,研究成果的应用效果尚待进一步提高。

三、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

刑罚执行对罪犯社会再融入的影响研究

刑罚执行对罪犯社会再融入的影响研究

刑罚执行对罪犯社会再融入的影响研究犯罪与刑罚是社会中难以回避的话题。

当罪犯被判刑后,他们的社会再融入成为了关键的问题。

刑罚执行的方式及其对罪犯的影响,对于罪犯的改造与再教育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刑罚执行对罪犯社会再融入的影响展开研究。

首先,刑罚执行对罪犯有着显著的惩罚效果。

罪犯被剥夺了自由,被限制在监狱中生活。

这种限制性的惩罚对罪犯的心理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传统的监所环境往往是封闭、单调和严苛的,缺乏社会互动和个人发展的空间。

在这种环境中,罪犯很难保持自身的积极性和自信心,甚至会产生自暴自弃的消极情绪。

因此,刑罚执行应充分关注罪犯的精神需求,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环境,更好地促进罪犯的社会再融入。

其次,刑罚执行对罪犯的改造起到了促进作用。

刑罚执行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改造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回到社会中。

正当的刑罚不仅仅是对罪犯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罪犯背后的原因进行探讨和解决。

例如,一些监狱开设心理课程和职业培训,以提供给罪犯改善心理状态和获得技能的机会。

这些改造措施对于罪犯社会再融入至关重要。

然而,刑罚执行对罪犯社会再融入也存在挑战。

在一些刑罚执行方式中,对罪犯的限制过度,甚至过度强调惩罚,导致罪犯难以摆脱犯罪生涯。

这种情况下,刑罚执行反而成为了对罪犯社会再融入的障碍。

因此,如何平衡惩罚和改造,既要考虑社会公众对罪犯的满意度,也要关注罪犯本身的成长,是刑罚执行的重要课题。

提高刑罚执行的效果,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监所环境应该改善,提供给罪犯一种积极、和谐和发展的生活氛围。

监狱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例子,开展艺术创作和体育活动,鼓励罪犯在艺术和体育中发现自己的潜力和价值。

其次,刑罚执行过程中应注重心理健康和职业培训的培养。

对于那些有心理健康问题的罪犯,提供心理辅导并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是必不可少的。

而通过职业培训,罪犯能够学习到一技之长,增加他们在社会中立足的机会。

最后,对于一些轻罪犯,可以考虑采取社区矫治等替代刑罚方式。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矫正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矫正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矫正措施在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与社会矫正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刑事案件的审判不仅仅是对罪犯的定罪定刑,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刑罚执行和社会矫正,以达到法律目的。

本文将从刑罚执行和社会矫正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对判决的行政处罚部分的实施过程。

其目的是通过刑罚的执行,使犯罪行为者感受到刑事处罚的压力,同时起到警示效果,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罚执行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罚金、有期徒刑和剥夺自由。

首先,罚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

罚金作为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以财产的形式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从而达到震慑和惩罚的效果。

其次,有期徒刑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形式,它是对犯罪分子对其自由的一定的限制。

根据有期徒刑的判决,罪犯将被剥夺一定的自由,被关押在特定的监狱中,接受必要的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一个安全的环境。

最后,剥夺自由是指对严重犯罪者的刑罚执行方式。

剥夺自由是指对罪犯限制其自由行动的刑罚执行,即关押罪犯在特定的场所,通过一定的时间的限制,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社会矫正措施除了刑罚执行,社会矫正措施也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手段。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对于何时释放罪犯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社会矫正措施通过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使其意识到错误,并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指导和帮助,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首先,社会矫正措施可以包括社区矫正、缓刑、保释等。

社区矫正是指对罪犯进行指导和监督,他们在社区内进行工作或接受教育,同时接受必要的罪责教育和惩罚,以达到改造的目的。

其次,缓刑是指在一定的刑期内,对罪犯暂缓执行,同时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的监督和矫正。

缓刑时,罪犯必须接受法定的教育和指导,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后,保释是指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向法院提出的保证,保释人在获得法院许可后,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暂时离开监狱,继续服刑。

保释可以有效地避免罪犯在等待公审过程中过度关押的问题,使其在保释期间能够继续工作或学习。

监狱学研究刑罚与社会公正的关系

监狱学研究刑罚与社会公正的关系

监狱学研究刑罚与社会公正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刑罚和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关注。

监狱学作为研究监狱系统的学科,致力于探讨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监狱学的介绍以及刑罚与社会公正关系的讨论来探究这一重要议题。

一、监狱学的概念与研究领域监狱学是研究监狱系统的学科,涉及监狱制度、刑罚执行机构、罪犯管理和矫治等方面的内容。

其研究目的在于帮助建立一个公正、人道、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保护社会安全,维护社会公正。

二、刑罚的目的与社会公正刑罚作为一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手段,旨在恢复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安全和实现社会公正。

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罪犯,更在于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矫治,使其能够重返社会,实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三、刑罚执行的公正性问题刑罚执行的公正性是评判一个刑罚制度是否合理与有效的重要标准。

一个公正的刑罚执行制度应该以法律为依据,坚持公正、透明、平等的原则,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受到公平对待,并为其提供脱罪的机会。

四、刑罚对社会公正的影响刑罚执行的方式和程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合理的刑罚能够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公正;而过重或不当的刑罚则可能导致社会对刑罚制度的不信任,进而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

五、监狱学的研究方法监狱学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包括实地调研、统计分析、历史比较等,以获取更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数据。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狱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不同制度下刑罚执行的差异,进而探讨刑罚与社会公正之间的联系。

六、刑罚改革与社会公正在当前社会的背景下,刑罚改革被认为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推动刑罚政策的改革,加强矫治和教育,为罪犯提供更好的改造机会,可以有效地实现刑罚与社会公正的平衡。

七、监狱学的发展与创新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治观念的普及,监狱学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

研究者们通过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技手段,探寻更为有效和公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以满足当代社会对刑罚与社会公正关系的需求。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矫正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矫正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矫正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矫正是犯罪惩罚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护社会安全、预防再犯以及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刑罚执行与社会矫正展开探讨。

一、刑罚执行的类型与原则刑罚执行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有期徒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有期徒刑,通过监狱的管教和教育,使其改造并最终回归社会。

无期徒刑则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危害社会极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处罚,但仍给予改造机会。

死刑作为极端的刑罚方式,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依然存在。

刑罚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量刑原则、改造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量刑原则要求刑罚的确定应当公正、合理,并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程度进行准确的量刑。

改造原则强调通过刑罚执行,让罪犯反省错误、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并进行改造,以期最终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人道主义原则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予以人性待遇,杜绝虐待和侮辱等不人道行为。

二、刑罚执行的方式与手段刑罚执行的方式主要有监狱服刑、社区矫正、暂时离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等。

监狱服刑是最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罪犯被送往特定的监狱,在监狱里进行管教、教育和劳动改造。

社区矫正是相对较轻的刑罚形式,罪犯被要求在指定的社区居住,并接受相关的矫正辅导和监督。

暂时离监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罪犯进行的一种暂缓执行的方式,旨在对罪犯进行更细致的改造和个人情况的综合考量。

刑罚执行的手段主要包括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以及心理矫正等。

教育改造是通过教育和培训的方式,使罪犯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劳动改造则强调通过劳动的方式,让罪犯学会劳动、培养劳动习惯,并通过劳动改造提高自身技能和就业能力。

心理矫正则是针对一些具有心理问题、人格缺陷的罪犯,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手段,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达到矫正的目的。

三、社会矫正的重要性与实施方式社会矫正是刑罚执行的延伸,旨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

刑罚执行与矫正措施法规

刑罚执行与矫正措施法规

刑罚执行与矫正措施法规刑罚执行与矫正措施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并进行服刑改造的手段。

在我国,刑罚执行与矫正措施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刑罚执行与矫正措施法规展开论述,并探讨其对于社会治安和罪犯改造的重要性。

一、刑罚执行法规刑罚执行法规是监狱管理机构执行刑罚的依据和程序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刑法执行法》和《刑事诉讼法》。

《刑法执行法》规定了刑罚的判决、执行、变更和终止等具体内容,保障了犯罪分子的权益和刑罚执行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的审判和刑事执行的程序,确保了刑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刑罚执行法规,如《监狱法》、《刑罚执行中的犯罪人员教育改造规定》等,为刑罚执行提供了更加详尽的程序和要求。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犯罪分子的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矫正措施法规矫正措施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的方式,旨在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并恢复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矫正措施法规是指对矫正措施的规定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矫正措施法规主要包括《刑法特例规定》、《犯罪人员执行社区服务规定》等。

具体而言,矫正措施法规规定了犯罪分子应接受的矫正项目和方式,如教育改造、技术培训、思想转化等,以及矫正措施的执行程序和犯罪分子的权益保障等。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犯罪分子的改造提供了法制基础和操作指南,更好地实现了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犯罪分子的再教育,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三、刑罚执行与矫正措施法规的重要性刑罚执行与矫正措施是社会治安和犯罪分子改造的重要手段,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则是保障刑罚执行和矫正措施有效实施的关键。

首先,刑罚执行和矫正措施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通过明确刑罚执行和矫正措施的规定和流程,法规确保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改造是在合法程序下进行的,以保障犯罪分子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员采取非监禁措施,利用社区资源,通过社区社会化手段使其回归正常生活的方式。

刑罚执行则是对罪犯实施的法律惩罚措施,即监狱刑罚,其目的在于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和对社会产生危害。

两者都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理,但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相比较有强制性少、社会化程度高等特点。

一、社区矫正1.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在于犯罪人员“因罪受罚,还需要关爱”,既要有严厉施罚,又要重视犯罪人员自身发展。

具体而言,社区矫正要采用个性化、多元的社区化方法和手段,强化社会化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就业帮扶等,使犯罪人员逐步走出犯罪阴影,融入社会。

2.社区矫正的类型社区矫正包括无条件缓刑、有条件缓刑、社区康复、社区服务和社区戒毒等多种形式,具体实施可因地制宜。

无条件缓刑是犯罪人员在判决时被判决同时取消其刑罚,不需要在监狱执行,由政府提供必要的书面警告和指导;有条件缓刑则需要犯罪人员依据修改后相应的法律文书,满足某些法律上要求的限制条件方可减少刑罚或释放;社区康复是指为了归还社会而接受康复治疗或服务的罪犯,为其提供教育和培训;社区服务则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让犯罪人员作为社区服务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并从中学习;社区戒毒则是指对毒品成瘾者提供戒毒、康复和社区化管理服务等。

3.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社区矫正除了对犯罪人员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外,也成功帮助犯罪人员回归正常生活,逐渐融入社会。

此外,社区矫正还弱化了监狱的恶性循环,减轻监狱工作压力并提高监狱效率,节约了社会资金。

但是,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管理难度较大,人员监督等问题。

二、刑罚执行1.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在于“有法可依,依法治罪”,既要依法有节制的进行法律惩罚,又要落实人道关怀,促进需要改造的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2.刑罚执行的种类刑罚执行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拘留、有期徒刑、死刑等多种形式。

其中,对于轻微罪行的罪犯,则采取个性化、多元化的社区化刑罚措施,比如延长前准后妻犯人大幅提高就业气象中的押衣对话,策略性减少肉体处罚等,从而使之能够快速更好地回归社会。

浅析刑事司法改革视野中的中国社区矫正

浅析刑事司法改革视野中的中国社区矫正

论文关键词:机构矫正社区矫正社会治理制度安排论文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但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质保障程度低,人员不足,机制不畅,观念阻碍等方面。

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首先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给社区矫正合理定位,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并重,将社区矫正作为应对违法犯罪首选的制度安排。

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重塑我国的法律制裁结构。

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充分发挥非机构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中对犯罪人进行的矫正、控制活动,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在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社区矫正已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本文拟从刑事司法改革的角度论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以引起决策部门及全社会的重视,推动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发展。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现状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2005年1月20日,前述两院两部再次下发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

加上第一批试点省市,全国共有1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2003年8月至2007年底,全国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总数达15.1万人。

几年来,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一片空白,逐步推行到25个省市5 865个街道乡镇,进展比较顺利。

各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热情很高,这为我国进一步加快试点进程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从近年来各地试点的情况看,效果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海为例,2008年,上海当年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 206人,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达54万多小时,成功推荐社区服刑人员就业达352人,推荐参加技能培训151人,帮助解决住房37人、助学复学115人、提供临时性困难补助1 260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得到明显加强,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力控制,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由2004年最高峰时的160人下降到2008年底的6人,当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为63人,占0.62%,重新违法l1人,占0.11%,重新违法犯罪率合计0.73%。

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

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

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必将取代监禁刑占据刑罚执行体系的主导地位。

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关键因素,体现为司法机关不积极适用,社区群众不主动参与,服刑人员自身难以认同等方面。

本文试图通过对社区矫正的优势阐述说明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推进的关键因素,同时对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中,由国家机关领导,在社会专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及其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再社会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

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成果,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在工作理念、制度和措施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1】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及刑罚执行社会化、开放化和刑罚效益原则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及旺盛的生命力。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为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自清末确立以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以来,近百年我国的刑罚仅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和创制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方式相当单一,监禁刑始终处于刑罚中心地位。

【2】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有利于犯罪人重回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

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开题报告

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开题报告

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逐渐开放,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刑罚执行的模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执行中的一种新型模式,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在我国也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推广。

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通过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使其认识错误,改善行为,达到改造目的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这种方式与传统的监禁刑罚相比,具有更加人性化、社会化的特点,更为强调对罪犯的帮助和矫正,能够使罪犯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提高其再次犯罪的意识和预防再犯的能力。

在当前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因此,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提高刑罚执行效果,保障社会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1. 研究内容(1)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介绍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理论基础等。

(2)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机制与管理体系:分析社区矫正执行机制、监管体系和管理机制的组成与作用。

(3)社区矫正制度执行的成效评估和优化改进:结合社区矫正制度实际执行情况,对其执行成效进行评估,并提出优化和改进的建议。

2. 研究方法(1)文献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理论著作、相关研究文献等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

(2)比较法:从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模式、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借鉴之处。

(3)案例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其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情况,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预期结果通过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期望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预期结果:(1)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

(2)深入分析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机制、管理体系及其效果,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罚执行与矫正探讨刑罚执行和矫正的法律制度

刑罚执行与矫正探讨刑罚执行和矫正的法律制度

刑罚执行与矫正探讨刑罚执行和矫正的法律制度刑罚执行与矫正探讨——刑罚执行和矫正的法律制度刑罚执行和矫正是一个社会治安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一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手段,目的是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矫正机构负责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社会重建。

本文将对刑罚执行和矫正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1. 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刑罚执行是法律对犯罪者进行制裁的一种方式,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人道性、数量限制性、适用性和治疗性原则。

1.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求,意味着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罚执行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确保刑罚不超出法定的范围。

1.2 人道性原则人道性原则要求刑罚执行时,对罪犯的人权应受到保护。

刑罚执行中不能使用任何虐待、残酷或苛刻的手段。

保证罪犯的基本人权,对其进行合理的对待,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原则。

1.3 数量限制性原则数量限制性原则指出,刑罚执行的时间和方式应符合法定标准,不能超过刑罚的执行期限。

刑罚的数量限制性原则是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和人的尊严,防止滥用刑罚的发生。

1.4 适用性原则适用性原则是指刑罚执行应根据罪犯的个人特征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形式和执行方式。

对于少年犯罪分子、初犯者以及自首者等特殊情况应有不同的置之法度。

1.5 治疗性原则治疗性原则是指刑罚执行应具有改造和矫正犯罪分子的功能,使其在服刑期间得到思想上的转变和心理上的健康,最终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2. 刑罚执行的方式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刑罚执行的方式有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缓刑等。

其中,监禁是最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包括禁闭和开放式监狱。

监狱应具备良好的管理制度和设施,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妥善看管,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便于罪犯在释放后能够重新回归社会。

3. 矫正机构的职责和功能矫正机构是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社会重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和功能主要包括教育、职业培训、心理疏导和社会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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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以非 监 禁刑 为 主 的 阶段
我 国到 目前为止 , 可 以说仍然 处于监禁 刑为 主的阶段 ,
而世 界 的潮流 已经进 入 以非监禁 刑为 主 的阶段。 1 9 5 4年美 国社 区矫 正协会 的建立 ,就标志着美 国的刑罚适用模式无论 从形 式上还是 理念上 都已经进 入了 以非 监禁刑为 主的阶段 。 除美 国之外 ,在联 合国的推动下 ,各 国在非监禁刑 的适 用方
社 区矫正在我 国与国际上其 他国家相 比可以说是新生的 可分的关系。 法律哲学 的历史包括 : 古希 腊和古 罗马的法律 理论 、中 世纪的法律哲学 、 古典时代的 自然法 、 德 国的先验 唯心 主义 、 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 、功利主义 、分析 实证 主义 、社 会学
事物 ,在社 区矫正方法 、社 区矫 正对象 、主体 以及其他 方面 都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学 习完善 ,但是学 习其 他国家的社区 矫正还需要明确社区矫正的学理依据 。 刑罚 适用与执行 的发展 历史
还 处 于落 后 期 ,尤 其 从 刑 罚 适 用 与执 行 的 发 展 阶段 来 看 。 为 社 区矫 正在 我 国 的蓬 勃发 展 。研 究 社 区矫 正 所 赖 以 生 存 的刑 罚理 论 ,为服刑人 员的教 育矫 正、监督管理、帮 困扶 助提 供理论基 础。
【 关键词 】 社区矫正;刑罚;适用;执行;理念
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 自然法 的复兴 和价值取 向法 律学 ,这 些法哲学 当然 的包括刑罚理念 。在此笔者 拟从 刑罚哲学嬗变 的三阶段来分析 ,包括报应刑论 、功利性论 、综合刑论。
( 一 )报 应 刑 论
报应刑 主义认 为犯 罪是刑罚的绝对原 因,刑罚是犯罪的 当然结果 ,刑罚 只是 由于犯 罪而被科 处 ,此外不应追求任何 其他 目的 。其 经典表述 为 “ 因为有犯罪 而科处 刑罚” ,强调 的是刑罚与罪过之 间的一种 相应 的 比例关系。刑罚这种根据 附加 的痛苦来执行 的理论 ,即以恶除恶的观念 ,一定程度上 可 以说是 以身体刑为主的阶段的主流思想 ,理论根据 ,强调 对犯 罪人 的报 复。但 是这种思想在另一方面阻碍 了刑罚执行 制度 的改革 ,也就影 响了社 区矫正 的出现 、发展 。
( 二 )以 监 禁 刑 为 主 的 阶段
英 国和欧洲大 陆国家的监禁 刑表现为其感 化院的开展以 及之后的监狱服刑 的适用 。美 国监禁 刑的发展主要是源于其 1 7 7 6 年独立战争之后对刑罚改造作用 的注重 ,当时美 国具有
功利刑论是立足于社会需要而解 释刑 罚的正当根据 ,刑 罚存在 的 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人 预防犯罪 。 其经典表述为“ 为 了没有犯 罪而科处 刑罚” 。功利主 义可以分为 一般预 防与特 殊预防。一般预防主张刑罚 的 目的既不是报 复 ,也不是对行 为人 的影响 ,而是要通过刑罚 的威慑 与执行 ,使公 众掌握法 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不违反该规定 。特殊 预防理论认为刑罚


社 区矫正 在我国属于刑罚适 用与执行 的一部分 ,在对发 达 国家 与我 国刑 罚适用 与执行发展历 经 阶段 的分析基 础上 ,
对我 国社 区矫正应该达 到或 者已经达到的状态进行界定 ,提 供理论指引 。 发达 国家在 刑罚 适用 与执行 的发 展史 上经历 以下 三个 阶段 : ( 一 )以死刑 、 肉刑 为主等 身体刑 为主的阶段 这个阶段似乎世界上大多数 国家都经历过 , 我 国的秦朝 ,
是对犯罪人科处 的 ,是对特定犯 罪人 即已被科刑的犯罪人将 来再实施犯罪 的威慑 。特殊 预防理论 之下又分为矫正论 、剥 夺犯罪人论和综合刑论 等不 同派系。矫正论主张刑罚刑罚应 当通过改变犯罪人 的人 格来 使之遵守法律 ,预防犯罪 。剥夺
代表性的监禁形式有 “ 独居制 ”和 “ 沉默制” ,之后对监禁刑 的尝试则更甚 。而我 国对于监禁刑 的尝试始于 1 9 1 0年大清刑 律, 直至现在我 国刑罚 的发展仍处于监禁刑的阶段 , 其表现为 : 缓刑 、假释等的使用 率相 比监禁刑来说 ,比例较低 。
面也进行 了积极的尝试 。我 国在非监禁刑适用 方面的落后一 定程 度上 影 响 了 我 国社 区 矫 正 的 适 用 和 发 展 。
犯罪能力论 旨在 “ 将一个被认 定的人与更为广泛的社会相隔 离来 预防其犯 罪” 。鉴于矫正 论与剥夺权 利能力论 都较为 片 面,产生 了融 二者于一身的综合论 。融合之后 的特殊预 防理 论 ,对 当时的刑罚政策和行刑实践带来 了巨大 的变革 ,将教 育 、矫正理念 纳入 以恶害报应与 肉体折磨为特征 的行刑 实践 中 ,强调 刑罚的个别化 ,催生 出现代化 的刑罚制度 如缓 刑制 度、假释制度等 。但是这种预防理论无 限制 的扩 大了国家的 刑罚权 ,易造成侵犯公 民人权 的严重 后果 ,而且这 种理论忽 视了犯罪人 的犯罪行为才是刑罚 的依 据 ,过于强调预防的重
( 二 )功 利 刑 论
其 刑罚种 类繁 多 ,包括 : 生命 刑 ( 枭 首 、弃市 、腰 斩 、磔 、 族刑 、 车裂 、 具五刑 ) 、 肉刑 ( 黥、 劓、 刖、 宫等 ) 、 耻辱刑 ( 髡、 耐、 完) 等, 虽然也包括 了其他形式 的刑罚 , 但是相 比较而言 ,
死刑 、肉刑等可以说是这个时代 的主 流刑罚 。美 国在殖 民地 时期 也是 以死刑 、 肉刑 、 流放刑 为主 , 没有现代意义上 的监狱 。
青年 与社会Biblioteka 2 0 1 5 年2 月上
第4 期  ̄g5 8 6 期
论刑罚理论对社 区矫 正的 影响
曹艳梅
( 山西大学 法学院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6)
【 摘
要l 社 区矫 正在我 国一 定程 度上 可 以说 是新兴 事物 ,但 是其在 国际上 产生 于2 o 世 纪后 半期 ,在发展 水平上 我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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