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440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最新】(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440号-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4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金霖,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新疆天瑞电器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谢东,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新疆天瑞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江,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国强,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新疆众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审被告:新疆天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众志诚养殖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蔡金霖,天瑞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谢东,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新疆天瑞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蔡金霖因与被上诉人耿江、原审被告天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X)水民二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9月7日,蔡金霖向耿江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耿江现金贰拾万元整,于201X年9月底付壹拾万元,201X年春节付壹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