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必做的七件事完美解析
16年司法考试主观题
16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司法考试是一项评估法律专业人士能力和知识水平的重要考试。
其中,主观题是考生需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理论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来回答的一种题型。
本文将针对16年司法考试的主观题进行详细解析和回答。
1. 国家赔偿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哪些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错误原则、救济原则和公平原则。
法定原则指的是国家赔偿应当以法律为依据;错误原则指的是国家赔偿应当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导致的情况下进行;救济原则指的是国家赔偿应当为受害人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公平原则指的是国家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等情况下的赔偿。
2. 刑法中的犯罪种类有哪些分类方式?请简要描述各分类方式的特点。
根据刑法,犯罪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的结果、犯罪的目的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可以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
普通犯罪指的是对一般人的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等权益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特殊犯罪指的是对特定人群或特定职务的人的犯罪行为,如对公务员的贪污犯罪。
根据犯罪的结果,犯罪可以分为犯罪未遂和犯罪完成。
犯罪未遂指的是犯罪行为的执行未达到犯罪法定的结果,如未能将刀刺入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犯罪完成指的是犯罪行为的执行已经达到犯罪法定的结果,如将刀刺入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根据犯罪的目的,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
故意犯指的是犯罪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明知犯罪行为的结果会发生但仍然故意实施,如故意杀人。
过失犯指的是犯罪人由于疏忽、疏忽大意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
3.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请简要描述各解决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特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和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2016司法考试卷三必背解读
2016司法考试卷三必背解读1、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规定在基金会章程中,欲改变基金会宗旨和目的,必须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必须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欺诈所生之撤销或变更权,为形成诉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但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国有企业的欺诈并不等同于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3、代理权的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代理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不归属于代理人,因此代理权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委托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而不生效。
4、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遗失物、埋藏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供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除了占有改定的间接占有方式不能设立动产质押外,经授权由第三人占有并不影响动产质权的设立。
6、只有先履行一方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是主给付义务对应主给付义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次要义务非常重要,如果不履行次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用次要债务对抗主给付义务。
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物权凭证是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有价证券。
自然人借债为实践性合同,只要完成交易,借款合同生效。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9、合作作品除其享有的转让权须经对方同意外,其他著作权权利可以单独行使。
文字作品没有出租权,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出租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包括机械表演权。
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版)
⼀、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便记忆)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除⾮"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负责出⼝清关)"买进"(买⽅负责进⼝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 掐头去尾。
头:EXW,尾:DDP. (⼆)风险转移:除⾮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转移。
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e组:就⼀个卖⽅义务最⼩的EXW,在卖⽅⼯⼚交货 f组:(汉语拼⾳fa"发")c组(汉语拼⾳cai"财")的交货地⽅都是于卖⽅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dao"到"):卖⽅必须将货"交到"(拼⾳dao)买⽅所在的某个地⽅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运⽅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 "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前两组e、f组"买"⽅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由"卖"⽅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负责,后两组由"卖⽅"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负责投保。
⼆、关于卖⽅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菜:四碟(d)发菜 (⼀)四碟(拼⾳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 (⼆)发菜---FCA(汉语拼⾳facai发菜),但当卖⽅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负责装货 三、适合的运输⽅式: 只适合陆运的---⼤发:DAF(拼⾳) 只适合⽔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DEQ(q拼⾳qi汽)、FAS(s拼⾳shui⽔)DES(s拼⾳shui ⽔) 适合各种运输⽅式的---其他术语。
2016年司法考试必做的七件事带答案和解析
1、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
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对此案,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C.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以下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受案范围、管辖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3、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4、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
”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
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
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
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5、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6、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
2016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题及答案2016年的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专业人士的一次严峻挑战。
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行业的人来说,了解2016年司法考试的题目和答案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将为您提供2016司法考试的一些题目和对应的答案。
一、刑事法律题目1. 合法过当防卫的法律依据是?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合法过当防卫的情形。
2. 共同犯罪中间人的刑事责任是如何确定的?答案:共同犯罪中间人在刑事责任上属于从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手段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民事法律题目1. 撤销诉讼案件的法律条件是?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撤销诉讼案件应当具备当事人自愿、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确认等法律条件。
2. 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答案:申请执行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行政法律题目1. 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有哪些救济途径?答案: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备哪些内容?答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违法事实、依法应当受到的处罚、法律依据等内容。
通过对2016司法考试的部分题目和答案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考试中,需要掌握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法律理论和判例等内容。
只有在对法律有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不仅要对法律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还需要具备公正、客观和审慎的态度,以便正确地判断和处理各种案件。
总结起来,司法考试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考察,更是对应试者全面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考验。
希望本文提供的一些题目和答案能够帮助您更好地备考2016司法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祝您成功!。
2016年非法本司考生三个月过关经验完美解析
1、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
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
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
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
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
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揢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
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2、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
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A.国家尊重和保障****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4、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5、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
准备2016年全国司法考试要做的六件事_笔试心得.doc
准备2016年全国司法考试要做的六件事_笔试心得首先,自信的部门在准备考试时必须有一颗自信的心。
如果你善于控制自己,克服困难不是一次或两次,而是多次,那么你的意志会更坚强,你的性格也会得到锻炼。
我坚信我有无限的潜力,一定会成功。
生活中可怕的事情不是你看到了更多的缺点,而是你没有看到你的巨大潜力。
在为司法考试复习时,许多同志可能会认为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没有多少时间复习,别人已经报名上课,我还没有报名,别人真的很聪明,记忆力超强,等等。
我越想越会发现这些问题总是困扰着我,从而失去自信,开始愿意落后而不进步。
事实上,打败别人并不困难,困难在于打败自己!第二,思考决定出路。
司法考试是否有出路(即通过)取决于考生是否有任何想法。
这个想法就是准备考试的想法。
如何准备考试需要一个总体计划。
你读什么书,你有多少时间准备和学习,以及如何分配这些时间,以确保这些书可以读四到五次,并找出你不理解和没有深刻记忆的地方,并集中精力学习。
我很高兴我一开始没有闭门工作。
呵呵~老师帮我设计了一套学习计划,真的很有帮助。
在最后冲刺阶段,主要是做更多的问题。
完成后,我将亲自检查它们,看看结果有多远,它们已经过去了多远。
我还会找出错误的问题,标记出来,反复思考,以免在这个测试站点的下次会议中一次又一次地出错。
第三,我们可以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这些年来的实际问题,把握司法审查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为战争做准备。
在司法考试之前,我花了将近一个半月的时间来做真正的问题,反复思考我做错了什么。
这些年来我几乎掌握了司法考试的每一个知识点,然后做模拟练习。
这样,大多数模拟题都在90分以上,有时甚至达到130分以上。
这大大增强了通过司法考试的信心!不要放弃练习中所有错误的问题。
仔细查看参考答案中陈述的原因。
四、符合规章制度离不开法律,要看法律。
简单的观点也很无聊,甚至看了一会儿就打瞌睡。
然而,法律确实非常重要。
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都涉及法律的适用。
司法考试备考千万不能做的七件事
司法考试备考千万不能做的七件事司法考试备考千万不能做的七件事。
司法考试备考千万不能做的七件事2015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已如火如荼地展开,但很多考生却随波逐流,简单地以为别人考我也考。
对司考却没有清醒认识。
下面小弟就跟朋友们聊聊关于司考别做下面的七件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最好别在大学期间考司考,大学生活五彩缤纷,应该充实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即使通过了司考,走向社会也得从助理做起。
你缺的不是知识,而是经验!经验来自生活的日积月累!2、别以为自己年轻而嘲笑那些大龄考生,其实他们才是司法考试的中坚,失败的经验足以写本传记!让你读三夜三天!当年我在法律教育网司考网校认识的考友中,甚至有爷爷级的人物,但就是他们给了我莫大的安慰和鼓励,还有许许多多宝贵的经验!回想起那段备考时光,现在仍历历在目。
3、别以为自己过了司考就是法律专家了,其实你连法律是干什么的都没搞清楚,案源才是律师生存的饭碗!法律教育网4、别为了节省几个银子而用旧教材,教材年年变,特别是在大纲出来以前就出版的,所谓最新教材,都是忽悠人的,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5、别在考前打听小道消息,再高明的老师也不会押到题,即使押到了,你还是不会做!司法考试保密程度绝对在高考之上!6、考了几次的,别轻易放弃!放弃了,你成功的机会为零,不放弃,你成功的机会还有50%,哪个收益高,自己琢磨吧!法律教育网司考网校的某位老师,在实验班上课过程中就曾说,800小时复习可过司考。
这也许对很多人并不容易。
7、别以为自己通过了司考就前途无忧了,看看周围拥有这证、那证的朋友,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了司考,你只不过站在了一个更高的起点。
朋友们,司考的路很漫长,对多数人来说很崎岖,在这路上每个人都还有很多东西要学。
大家切记:戒骄戒躁!祝大家2015年司考顺利!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案例题,你还在为难吗?如何在司考考场上将题做的又快又对?如何利用司法考试的历年真题。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安排(本人真实经历分享)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建议(强烈推荐!)一、前奏篇:所谓万事开头难,特别是第一次接触司考的朋友,先说说司法考试的过关形式吧,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过关从04年起就是360分过关,360分这个数字是每个参加司法考试考生的梦魇,认为只要分数够360司考就过关了,但是我告诉你一个实话,360分其实什么都不是,只是个欺骗考生的幌子而已,你们真正要考的不是360分,而是在必须三十几万人中排名前百分之十(仅指A证)。
所以现在你明白了,有些时候你感觉自己分数够360结果分数下来 350多,其实你分也许真的早就超出360了,但是不好意思,前面百分之十的人,分数都比你高,因此水涨,那就船高咯,有时候你发现自己考得很差,对自己都没什么希望了,对完答案可能才300分的样子,但是出成绩那一天,你笑了,你见到了可爱的360。
为什么?因为大家都考得差,尽管你考得不怎么样,但你还在百分之十之中,就这么简单,看到这里,也许你明白什么了吧,只是你觉得你学得好没用,你得比别人学得更好才管用,司考说白了就是一场竞赛,自己学得好,可能你能做360,但是你要面对的对手不是那张卷子,而是全国的30多万考生。
因为竞赛式考试,必须淘汰人,不管你是否优秀,如果全国的考生全部都考到了360分,那么我会告诉你一个可悲的消息,可能只有考上400甚至500的人,才能在查成绩那天见到那可爱的360分!以我为例,我9月的时候,做卷子,做真题每一套(04—09)都可以做到500分以上,做模拟题,每一套第一次做都可以做到460分以上,但最后司考考下来确没有达到这个分数。
看到这里,你既然明白了司法考试的要求不是做到360分而是不管多少分你都必须学得比别人更好,那么你就要比别人付出更多。
做好准备,下面就开始了!二、备考之时间篇:有很多朋友一开始喜欢我问这样几个问题,到底要花多少时间来准备考试?从几月开始看书比较合适?这个问题我回答得很简单,但却很实际,在你能坚持下来的情况下越早越好,不要听很多人说什么,司法考试战线不宜拉太长,会吃不消的。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完美解析
1、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B.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C.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2、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3、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4、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
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
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
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5、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6、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7、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完美解析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故A项 正确。
7、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
11、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答案】A
3、下列哪种情形中,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被同意?( )
A.某侦查人员曾被单位作出过纪律处分
B.某侦查人员态度生硬、粗暴
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
D.某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差
正确答案:C
4、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
2016年司法考试必做的七件事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本题答案为B。
11、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6、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服务贸易总协定》。
选项A错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
选项B错误。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商业存在而不是境外消费。
选项C错误。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产品,但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选项D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
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可知B项正确。
2016司法考试卷三必背解读
1、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规定在基金会章程中,欲改变基金会宗旨和目的,必须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必须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欺诈所生之撤销或变更权,为形成诉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但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国有企业的欺诈并不等同于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3、代理权的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代理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不归属于代理人,因此代理权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委托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而不生效。
4、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遗失物、埋藏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供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除了占有改定的间接占有方式不能设立动产质押外,经授权由第三人占有并不影响动产质权的设立。
6、只有先履行一方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是主给付义务对应主给付义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次要义务非常重要,如果不履行次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用次要债务对抗主给付义务。
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物权凭证是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有价证券。
自然人借债为实践性合同,只要完成交易,借款合同生效。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9、合作作品除其享有的转让权须经对方同意外,其他著作权权利可以单独行使。
文字作品没有出租权,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出租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包括机械表演权。
2016年司法考试重点考点及习题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重点考点及习题解析司法考试科目较多,法律知识以及理论内容极多,涉及的范围可以用错综复杂形容,考点也较多,如何去掌握这些考点和知识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的同时,还需要多多做真题,明白出题的方向或者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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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同持枪抢劫金店,约定在得手后分头逃跑并在指定地点会合,如果其中任何一人遭遇追捕都需不惜使用一切手段(包括开枪)中断追捕者并到指定地点会合分赃。
抢劫得手后,三人分头逃跑。
其中陈某在逃跑过程中发觉身后有人追赶,于是陈某未经观察便向身后开枪,击中了逃跑中的同伙戴某,造成戴某重伤。
关于陈某与戴某的刑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陈某构成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戴某仅构成抢劫罪既遂B.陈某和戴某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陈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未遂,戴某无罪D.陈某和戴某都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未遂【考点】共犯的处罚依据【解析】C项和D项错误,抢劫罪致人死亡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或其他人死亡,本案三人抢劫已经既遂,因此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B项错误,戴某不用对自己的伤害结果负责。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如果正犯侵害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则只有正犯的行为成立犯罪,教唆者和帮助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并不要求戴某必须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所以自杀和自损行为才不违法),因此戴某无罪。
参考答案:BCD甲为了试探乙的胆量,将一把猎枪交给乙,指示乙开枪杀死丙。
实际上,甲知道交给乙的那把猎枪里根本没有子弹。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乙由于猎枪没有子弹而没有杀死丙,此时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B.如果猎枪中确实还有一颗子弹(是甲弄错了),乙用该颗子弹成功杀死丙的,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如果乙发现猎枪中没有子弹,而该用枪托将丙砸死的,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就C项而言,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点】未遂的教唆【解析】A项,由于作为正犯的乙的行为没有发生致人死亡的危险,因此乙无罪,既然正犯无罪,作为教唆犯的甲自然也是无罪。
2016年司考重要知识点全面掌握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
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
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2、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3、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4、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A.污染环境罪B.投放危险物质罪C.破坏电力设备罪D.生产、销售假药罪5、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6、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7、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
2016年司法考试必做的七件事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
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
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
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
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B. 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C.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D. 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正确答案】:C2、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
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
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
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 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 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 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正确答案】:B3、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B. 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C. 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D. 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正确答案】:C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 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B. 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C. 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正确答案】:D5、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B. 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 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D. 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正确答案】:C6、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
全面解读2016司法考试备考.doc
全面解读2016司法考试备考【-就这分数没什么好炫耀的,只是为了增加一下这篇攻略的可信度,至少说我不是360分险过了来忽悠人的。
总则:E式四轮斩必杀复习法。
第一条:第一轮复习通读教材和张能宝(一种真题,后面提到),有时间最好通读法条,没时间就不读了,折衷办法就是快速的通读。
目标在感性的总体的框架型的认识,最重要的任务是确定考试重点,便于以后复习。
司考是放弃的艺术,抓大放小。
什么都抓肯定死,没人复习的了全部内容。
第一轮不要花太多时间,这是第一轮的任务决定的,找到重点,你第一轮就算圆满了。
我当时第一轮花太多时间,妄图蛇吞象,照单全收,结果发现自己还是个人,不是神,无法逾越所谓司考是放弃的艺术的定性,在第二轮的时候发现根本不知道第一轮看了什么鸟,找重点的任务没完成,第一轮失败。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轮复习很重要,目标在吃透重点,深度了解内涵,以不变应万变,这是所有司考中最最重要的部分了,因为重点内容特别喜欢每年都考,但是都变个花样。
传说中司考题目重复率有80%,虽然个人认为没那么夸张,不过50%估计有的,但是还是那么多人挂掉,就是问题出在不知道哪是重点,或者知道了也没吃透。
对一般考点的基本考法(主要形式是按照法条原文出的简单的选择题)也应能选择题选对。
第二款:方法是,第一,再看一边教材,特别注意第一遍标记的重点,非重点也是要看的。
本轮特色还在于法条复习,重点考点的法条要了如指掌,虽然可以第三轮再背,不过理解的工作在本轮一定要重点搞(问题是,会出现本轮都无法把某些重点彻底搞懂的情况,遗漏的情况,误认为是重点的情况,不过应尽力而为。
因为每一轮复习后你都会发现,原来对于重点还有新理解,甚至推翻以前所有的理解。
不要怕自我否定,马克思哲学否定之否定规律说明,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每一次发展似乎展现出回到原点的特征,其实已经是上了一个层次了)。
第二,看大本的法条(后面会说到具体是什么)。
目的在于深度理解重点,了解一般考点,边角料你想看我也阻止不了你,毕竟司考的确有考边角料,不过请记住司考的性质是放弃的艺术。
司法考试考前该做的三件事
司法考试考前该做的三件事司法考试考前该做的三件事。
司法考试,是一个完整的流程。
包括考前准备,考场发挥,考后调整三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会影响到考试的成败。
考前准备是取胜的法宝之一,包括生理、心理和器具三方面。
具体有以下事项你需要注意:(一)该休息,你别撑着司考首先是对考生身体的检验。
因此,考前10天可作为生理调整期。
考生在这一期间应适当减轻学习强度,晚上11点前应当休息,饮食应清淡、新鲜。
有兴趣的话可去看个电影或娱乐一把,尽可能释放身体压力,调整好生理状态,打“疲劳战”对自己是大为不利的。
长时间"剥夺"睡眠,使大脑在疲劳状态下学习,大脑就不会百分之百地投入到学习中去,某些部位在学习时就有可能已经“睡着了”,这样势必影响学习效率,本来已经掌握的内容就难以在短时间内提取出来。
经常是这样的状态,就会影响到考试时的答题速度。
因此,这种不遵循生物钟活动规律的"意志"和压力驱动下所进行的疲劳战,会因为消耗了大量宝贵的心理能量而得不偿失。
睡眠不仅可以消除疲劳,防止大脑因疲劳而产生的抑制,而且可以使人集中注意力,提高记忆效率,促使思维反应敏捷,想象力丰富。
所以复习越是紧张,越要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
1.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劳逸结合。
每天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要适当休息,休息既可以防止疲劳,又可以消除疲劳。
对于主要从事脑力活动的考生来说,体育锻炼更有利于防止和消除疲劳。
运动可以促进血液循环,给大脑补充氧气,增强人体各大系统的功能,提高反应灵活性,提高学习效率和考试效果。
2.限定时间,高效完成复习任务。
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争取时间,提高复习效率,最好是限时练习,以使大脑在短时间内投入工作。
另据科学研究与论证,人们发现大脑需要和身体经常交流。
如果身体很懒散,大脑就不会重视你所做的事情。
所以,在学习的时候,尽量采取端坐、身体稍微前倾的姿势,使大脑保持警觉,保证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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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2、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正确答案:A解题思路:《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3、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A.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D.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正确答案:ABC解题思路: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满足回避的条件,故A项当选另外,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5)、(2)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法院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4、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
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
乙将红木交付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5、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A.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D.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正确答案:ABC解题思路: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满足回避的条件,故A项当选另外,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5)、(2)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法院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6、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1题)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既包括部门规章,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一种。
因此,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选项B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可知,可以另行规定收费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而不包括规章。
选项C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据此可知,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是法律和法规,不包括规章。
选项D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
7、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
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
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
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
《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
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
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8、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 《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D.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据本条例制定。
”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