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鹤岗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鹤岗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鹤政办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鹤岗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鹤政办发〔2017〕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进一步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对国有资产全面有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提高全市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强化其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使我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均属此项管理的范围。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象主要包括房屋、土地、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办理程序和出租期限(一)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需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2.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租金价格评估报告书。
4.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重大事项需提供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及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市级直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直接申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鹤政办规〔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其他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规〔202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16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鹤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鹤政办规〔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规〔202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16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鹤岗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第三章耕作层土壤剥离资金保障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珍贵黑土资源,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
第二章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成,负责全市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领导及管理工作。
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立项、组织协调、验收和土壤使用的批复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指导协调、实施监管,组织对耕作层剥离方案的评审、实施后验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耕作层土壤质量、肥力认定,参与剥离方案的评审和实施后的验收;市财政局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经费保障。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鹤政办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成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上报备案等项工作,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实现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与内容在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耕地地力调查成果等基础上,落实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一)编制实施方案。
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组织论证报批。
(二)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组织基本农田实地调查确认,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及保护片编号等。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要逐步完成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界桩、标识、保护标牌工作,并按照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要求,将每片(块)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切实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
(四)编制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新一轮县乡级规划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图表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6]65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1【实施日期】2016.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鹤政办发〔2016〕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1日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区)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二)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三)土地、矿产、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四)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五)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六)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七)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八)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九)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一)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鹤政办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2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16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精神,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一是摸清问题底数。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立即对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逐项梳理排查,摸清本辖区、本领域内耕地“非农化”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详见附件)。
二是逐步消化存量。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分类施策,逐步消化存量。
对已经出现的“非农化”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不搞“一刀切”。
三是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鹤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鹤政办发〔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4日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一、编制供应计划的目的、意义和依据(一)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为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的转变,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确保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序运行,更好地利用土地闸门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
(二)意义。
编制实施切实可行的供地计划,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土地市场调控作用,实现资源管理与宏观调控并重,突出土地市场配置作用。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做好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及落实住宅用地出让稳地价稳预期等工作要求,调整和控制住房供地结构和时序,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城市创新转型。
(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728号)等文件及国家关于房地产管理和调控工作要求,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及年度用地需求等情况,制定本计划。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7]8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3【实施日期】2017.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8号)绥滨县、萝北县、东山区、兴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3日鹤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我市自2016年整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统筹谋划,扎实推进。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全市确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确保2018年全省如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按照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求,2017年,我市在全市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攻坚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部署要求,按照集中攻坚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确权质量与工作进度并重的原则,以确保2017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坚持抓重点、破难题、补短板、扫盲区,重点围绕权属调查、外业测绘、数据库建设、县级自查、市级验收等关键环节,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宣传培训、调度督查、资金保障、测绘监管和考核评价等措施,实行人力、物力、财力“三集中”,为深化农村改革、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一)完成县(区)级数据库建设招标。
2月底前,完成县(区)数据库合库招标工作,并同步启动数据库建设工作。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鹤政办发〔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鹤政办发〔2018〕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9日鹤岗市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鹤岗市2019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结合我市土地储备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编制目的和依据编制目的:加强政府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鹤岗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政府在土地储备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对城市发展的保障和引导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依据,合理确定储备计划总体指标,指导具体项目确定。
(二)坚持规模适度的原则。
结合年度土地需求,合理确定年度新增规模和开发利用规模,保持年度土地储备开发利用总量动态平衡,保障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发展。
(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精神,优先储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土地。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鹤政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鹤政发〔2018〕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9日鹤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政府对《鹤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鹤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用益物权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鹤政办发〔2015〕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保证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村庄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工作村庄地籍调查成果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国土部门要抓紧完成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
在做好村庄地籍调查各项收尾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市、县级地籍调查成果检查。
6月底前,在县、乡(镇)完成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对所辖县、乡(镇)的检查验收,并按照省《村庄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做好迎接7月份省级抽检准备工作。
二、多措并举,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我市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历时多年,调查、核查阶段现已基本结束,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即将开始。
为保证登记发证质量,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奠定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下步的工作重点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指导,绥、萝两县、红旗镇、新华镇、蔬园乡、东方红乡政府组织实施,抽调土地、乡(镇)村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人员参与审核。
具体分工为:土地权利人资格认定审核由权利人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户籍人员负责。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自然资源等四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自然资源等四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鹤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自然资源等四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鹤岗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鹤岗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鹤岗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鹤岗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6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市、县(区)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龙江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号】鹤政办发〔2018〕56号
•【施行日期】2018.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24号),我市对2018年10月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凡是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
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附件1
附件2。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鹤政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步伐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第二次土地调查要求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得遗漏。
到2012年9月底,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使用国有土地的农村,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阶段性任务是:市属乡镇农村在已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在2012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5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1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
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
为了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贷款投放,不断提高信贷增量,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有效缓解融资难的瓶颈制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原则
对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要坚持鼓励先进、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兼顾获奖面的原则。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
奖项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人事调配【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6]6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1【实施日期】2016.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的通知(鹤政办发〔201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做好鹤岗市绥滨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成立鹤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
一、组织机构组长:谢殿才鹤岗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肇才鹤岗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冯国昌人民银行鹤岗市中心支行行长成员: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鹤岗市中心支行、鹤岗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岗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鹤岗市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鹤岗分行、各保险公司驻鹤分支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工作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鹤岗市中心支行。
二、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主要任务及具体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鹤岗市中心支行。
一是建立健全试点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
指导试点县工作小组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县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和具体支持政策。
指导辖区金融机构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属性,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发[2011]28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发〔201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6月8日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实施意见为加强土地调控,确保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特别是民生工程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地方支柱产业用地的及时供应,使城市建设发展有计划、按规划进行,并规范我市土地市场,使经营性用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土地竞买平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定,特制定《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以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收购储备、集中供地、集约节约为原则,我市所有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进行统一收储后供应。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及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用土地的,一律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直接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私下达成协议以获得土地使用权。
未经批准私下达成协议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所支付的款项不予认可。
二、市政府成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由国土、发改、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依法编制《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于每年11月末编制下一年度供应计划。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剥离土壤交易纳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剥离土壤交易纳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14•【字号】鹤政办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剥离土壤交易纳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鹤政办规〔20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17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剥离土壤交易纳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14日鹤岗市剥离土壤交易纳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鹤岗市剥离土壤流转交易,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5号)《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2021〕18号)等规定,开展剥离土壤流转交易,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化交易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稳定黑土保护利用为前提,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稳步推进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剥离土壤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实现剥离土壤流转交易阳光操作,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剥离土壤利用,合理分配土壤增值收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努力形成“政府推动、需求拉动、政策驱动、政企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
2.坚持“谁用地、谁承担,谁剥离、谁受益”。
形成完善的剥离土壤流转交易形式、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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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6]6号
【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1
【实施日期】2016.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
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做好鹤岗市绥滨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成立鹤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
一、组织机构
组长:谢殿才鹤岗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肇才鹤岗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冯国昌人民银行鹤岗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员: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鹤岗市中心支行、鹤岗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岗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鹤岗市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鹤岗分行、各保险公司驻鹤分支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工作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鹤岗市中心支行。
二、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主要任务及具体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鹤岗市中心支行。
一是建立健全试点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
指导试点县工作小组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县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和具体支持政策。
指导辖区金融机构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属性,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信贷产品及模式。
通过给予参与试点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及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优惠政策,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在抵押率、贷。